书城经济完善我国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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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章 科学合理地界定政府职能范围

政府角色的正确定位和政府职能的合理界定,是财政体制有效运行的基础条件。近些年来,政府的角色与职能发生了巨大变化。

第一,政府从掌握几乎全部经济资源转变为部分经济资源的所有者,私人或民间经济在全社会总经济产出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第二,在经济活动的组织方式上,政府从全部经济活动的直接组织者逐步变为经济活动的调控者。在分配领域,初次分配已基本取决于市场,政府的作用也逐步调整为通过税收以及社会保障等政策实施再分配。

第三,在社会生活领域,政府也由过去的全部社会事务以及社会成员行为的控制者转向社会秩序的维护者,相当一部分社会管理事务开始由民间自治组织承担。

第四,政府行为方式发生了重大改变,初步构建了依法行政、科学决策、民主理财的政府决策机制。

与党的十六大明确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基本职责相比,现行的政府职能及其实现方式还存在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突出表现为政府角色不清、职能错位,即“缺位”与“越位”问题。多年来,我国财政体制一直处于摇摆不定状态,其根本原因在于政府职能界定不清。

1.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消除政府职能的“越位”与“缺位”

就我国政府承担的一般性职能而言,与世界其他国家的政府职能一样,它包括政治职能、社会职能和经济职能。从目前情况看,我国政府的前两项职能是比较清楚的,但政府的经济职能却仍处在界定不清、不准的状态中。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职能是应由市场来定位的,主要在于弥补市场在资源配置、收入分配和稳定经济等方面所存在的缺陷,对于市场能有效发挥作用的领域,政府一般不介入。用市场经济的观点审视我国现在的政府职能,既有从几十年的计划经济体制中承办下来的政府职能“越位”,又有与市场经济中政府应扮演的一般角度不相称的政府职能“缺位”。归纳起来,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在微观经济活动领域,仍然存在严重的政府干预过多问题。同时,对市场的规范和监管职能未能充分发挥,在某些方面甚至阻碍公平的市场环境发展。一是在企业发展方面,有对国有企业干预过多的问题,也有对部分国有的过分保护以及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限制和不公平待遇问题,致使不同类型企业仍不能进行平等竞争。二是在市场环境和市场秩序建设方面,有对不公平竞争行为的放任甚至纵容,在不少领域,很多地方性政策、部门政策甚至还直接故意制造不公平的竞争条件和环境,故意制造并保护垄断。三是在经济运行以及企业发展的各个环节,仍然存在复杂的行政审批,形成了经济活动的障碍。

第二,经济调节职能未能有效发挥。一是宏观调控机制仍存在比较大的缺陷。在财税与金融调控职能上存在着错位现象,金融调控仍过分使用行政手段而非市场手段。投融资体制改革滞后,不少部门和地方政府仍然过多地承担投融资主体的职能。二是分配调节职能建设严重滞后。一方面对高收入群体的税收调节不力,另一方面社会保障体制建设严重滞后,不少再分配手段甚至具有逆向转移支付特征。从本质上讲,政府主要还是经济效率的追求者,还没有真正成为社会公平的维护者。

第三,在社会管理方面仍然管得过多,政府与社会自主治理的关系框架尚未形成。从中国的现实情况看,虽然社会自治有了一定程度的进展,但绝大多数社会管理责任仍直接由政府承担,民间社会组织无论从数量还是能力都不足以形成与政府有关职能的合理分工,从而导致管理成本过多、社会缺乏弹性等问题。

第四,公共服务职能未能充分发挥,在一些领域甚至严重弱化。政府把该由政府承担的责任,诸如教育、科技、医疗卫生以及文化等社会事业交给了市场。在需求层面,过分把公众对教育、医疗等需求视为私人消费品;在供给层面,则过度采用了市场化、商业化的服务提供方式,属于典型的政府与市场角色和职能的“错位”。

因此,必须按照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和党的十六大提出的“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进管理方式”的行政(政府)管理体制改革的总要求,重新划分和规范政府与市场的职能,把已经“越位”的部分撤下来,把“缺位”的地方补上去。否则,如果政府职能界定不清,政府职能没有转变,仍然是“越位”与“缺位”并存,那么设计得再好的财政体制也难以发挥正常作用。

2.进一步理顺政府与企业的关系

多年来,我国政府职能与市场职能界限模糊的集中表现是政企职责不分,政府包办了许多微观经济主体的职责和事务,国有企业事实上成为各级政府的行政附属物,缺乏生产经营自主权和独立的经济主体地位。企业经营活动和资源配置方式不是按照市场导向,而是按照行政指令和计划进行的,企业内部缺乏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导致经营机制不活、效率不高、效益低下。转变政府职能,就必须从市场经济观念出发,调整和理顺政府与企业的关系。

一是由政府统管公共资源、公共财政和全民资本性资产,转向只管公共财源和公共财政。

二是由政府既生产公共产品,又生产营利性、竞争性产品,转向只生产公共产品,把国有资产向提供公共产品的领域集中,对大部分处于竞争性领域的国有资产应改造、改组成混合所有制,实行市场化运营与政府的管理严格分开;由政府机构替代企业充当市场主体,转为让企业真正独立于政府机构之外的具有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实体。

三是把国家以社会经济管理者身份、凭借政治权力、以税收和公共经费及公益性投资支出形式进行的财政收支活动与国家以国有资产所有者身份、凭借财产权利进行的经营性资产收支分开。

四是由以政府行政机制配置资源为主,转向以市场机制配置资源为主。

五是由企业作为政府的延伸执行社会功能,转向由政府主要通过财政机制承担社会职能,包括由企业承担的义务教育、社会保障、城市维护建设、治安安全等职能及其相应的费用,都要从企业中剥离出来交给政府,由政府有效地承担起来。

六是由政府对国有企业过多的干预及过多的照顾,转向主要提供政策性指导和监管,减少对生产经营性的亏损补贴,减轻政府投资和行政管理负担,真正硬化政府和企业各自的预算约束,实现各自的职能转变和准确定位。

3.合理定位转轨过程中的政府职能

政府职能从“越位”领域退出和填补“缺位”领域后,我国的政府职能(尤其是其中的经济职能)可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制定、发布和实施社会经济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产业政策,提出发展战略目标,协调国民经济重大比例关系,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综合平衡。

(2)加强和改善宏观经济调控,主要依靠财政、金融等宏观经济调控手段,来保持社会经济的稳定和增长,保持币值基本稳定,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

(3)加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建设,培育市场体系,监督市场运行,规范垄断企业,克服信息偏在,创造平等竞争的市场秩序和环境。

(4)有效提供公共产品(包括国防、法律与秩序、财产所有权保护、基础教育、科技文化、公共医疗卫生等),满足社会共同需要,为企业生产经营和居民生活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5)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投资环境,为社会经济的长远发展和经济结构升级提供条件,强化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先导作用。

(6)推进经济体制改革,深化企业制度改革,促进企业机制转换,造就市场经济的微观主体,对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

(7)培育和完善各类市场,形成开放、竞争、统一、有序的市场体系。

(8)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高国有资产配置效率,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则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运营机制和监督机制。

(9)扩大对外开放,加强国际经济合作,积极参与区域一体化组织,同时,有重点地选择“战略性产业”给予积极扶持和有效保护,扶持和发展民族经济。

(10)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调节收入和财产分配,维护社会公平,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11)加强环境、生态、资源保护,维护生态平衡,实行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整治并重的方针,防止污染,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