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3年4月,马锡五兼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开始从事司法工作。创造了审判与调解相结合的“马锡五审判方式”。1946年4月,在陕甘宁边区第三届参议会上,马锡五当选为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院长。全国解放后,担任最高人民法院西北分院院长兼西北军政委员会政治法律委员会副主任。1954年,马锡五被任命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其间,他曾两次重返庆阳。1955年9月,马锡五来陕甘检查法院工作,特意来到庆阳、环县等地,在庆阳详细询问了群众的生产生活情况,像当年一样深入群众,到县城北部的二十里沟口同社员一起劳动,收割了一个下午的糜子。对庆阳县委负责人说:“这里是老区,你们一定要把党的老传统、好作风继承下来,发扬光大,扎扎实实地把老区的革命和建设搞好。”并约见了封芝琴。1961年9月,老专员马锡五又到庆阳,打算再见封芝琴,不料突发疾病,返回北京。1962年4月10日,这位德高望重的司法战线的老前辈在北京溘然长逝,享年64岁。4月15日,首都各界人士在北京嘉兴寺举行公祭,沉痛追悼这位共和国的“法曹英贤”。周恩来、沈钧儒、谢觉哉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参加了公祭大会。国家副主席董必武惊闻这一噩耗,挥毫写下了情真意切、脍炙人口的悼诗:
昨日惊闻噩耗传,法曹顿失一英贤。
民刑案理三千卷,风雨同舟十二年。
未及病床谈片语,只瞻遗体痛长眠。
边区惠爱人思念,道马青天不置焉。
他走了,离开了他惠爱所及的陇东及西北人民!离开了他奋斗一生的人民共和国法制建设事业!但是,他创造的并以其名字命名的“马锡五审判方式”至今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还继续推行、应用、丰富和发展。
马锡五审判方式是和当年陕甘宁边区陇东分区许许多多传奇办案故事联系在一起的,诸如昭雪曲子县错判苏发荣兄弟“谋财杀人”冤狱案,审理庆阳县樊家滩村张安邦、何爱香奸情杀人案,拐卖妇女案,干涉寡妇改嫁案,土地纠纷案等等。在陇东大地留下了诸如“乌鸦告状”、“黄牛鸣冤”等富于传奇色彩的动人故事。而更多的是和“封捧儿婚姻上诉案”联系在一起的。马锡五成功审理封捧儿婚姻案被誉为中国20世纪八大名案之一。
封捧儿婚姻上诉案之所以令人难以忘怀,而成为“名案”,家喻户晓,备受人们关注,就是因为该案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而成为当时陕甘边区法制现状的象征,曾深刻地影响着中国法制的进程,具有法制史上的里程碑意义。尤其是对上世纪50年代初新中国的第一部《婚姻法》的颁布和推行起到了积极的宣传作用,对新中国妇女摆脱封建礼教的束缚起到了积极影响。当年的马锡五专员成功地审理了封捧儿婚姻案,使“马青天”饮誉华夏,刘巧儿传遍神州。可以说:没有共产党领导的抗日民主根据地先进的社会政治制度和司法制度,没有对党和人民忠贞的“马青天”的成功审理,就没有封芝琴的解放和婚姻自主。
马专员在陇东的司法实践中开创了审判与调解相结合的“马锡五审判方式”,为根据地司法战线树立了一面旗帜。当时陇东分区曲子县著名的民间歌手、农民诗人、陕甘宁边区特等劳动英雄孙万福在一个座谈会上即席创作了《马专员》这首诗,表达人民群众对马锡五同志的爱戴。
陇东分区六县,
马专员挂了牌,
组织六县人民发了财。
赛过周朝的姜太公、
稳坐钓鱼台,
组织的土里生金子,
万物都能来。
1944年1月6日,陕甘宁边区政府主席林伯渠说,要“提倡马锡五同志的审判方式,以便教育群众。”什么是马锡五审判方式呢?以封捧儿婚姻上诉案为例,“马锡五审判方式”主要特点:一是一切从实际出发,客观全面地进行调查研究,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审判工作建立在客观事实的基础上。二是贯彻群众路线,依靠群众说理论法,实行审判和调解相结合,审判工作贯彻民主的精神。三是审判工作始终坚持法制原则,坚决执行政府政策法令,又照顾群众生活习惯维护其基本利益。四是实行简便利民的诉讼手续,审判方式是座谈式而不是坐堂式。正如《解放日报》的评论中指出的“马锡五同志的审判方式——就是充分的群众观点”。
新中国的法律传统形成于陕甘宁边区政府时期,这一时期创造的马锡五审判方式以及由此推动的人民调解,成为新中国法律制度中影响最为深远的主要传统之一。这一传统至今依然影响着中国的司法实践。这种调解与审判相结合的制度区别于前苏联的法律、日本的调解实践和美国的ADR运动,显示了法律文化中的独特性。它是现代法制与中国尤其是当时陕甘宁边区的现实相结合的产物,这种适合当时当地的法律形式,成本最小,效率最高。这种方式使法律成为一个有效的工具渗透到乡村社会的治理当中,它所解决的问题不仅是法律问题,同时也是社会问题,使现实社会逐步符合现代法的规范和要求。对于中国共产党人来说,过硬的思想素质、政治觉悟和政策水平,为人民服务的崇高理想,使这种方式在整个陕甘宁边区和各解放区得到了空前的推广,甚至提出“调解为主,审判为辅”,“调解是诉讼的必经程序”等方针,调解成为陕甘宁边区司法的一个主要政策,不仅群众自己调解,群众团体亦主持调解,政府也出面调解,就连法院正式审判也与调解联系在一起,同时与思想政治工作紧密结合,成为组织宣传群众、化解矛盾、稳定社会、改变人们传统观念,教育群众,改造群众,进而改造整个社会的主要渠道和有效手段。比如审理封捧儿的婚姻上诉案,就使群众认识到买卖婚姻有悖政府法令。在这里法律和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它的精髓和精神实质是民主和群众路线。尽管法律界对此一直存在着质疑和争论,但其群众观点和民主精神,是一切新中国的司法人员都应该学习的。
1946年4月,马锡五当选为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院长。将“马锡五审判方式”推向了整个陕甘宁边区。他开创的审判方式,在当时的解放区淮南、山东等地也推行开来。他的司法实践也引起了国统区的仁人志士的关注。重庆《国民公报》一记者来延安参观边区司法工作展览后,亲笔题词:“实行马锡五审判方式,使审判与调解结合于一,是边区司法的新猷。”
1954年,马锡五当选为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955年,毛泽东主席接见全国司法会议代表时,曾紧紧握着马锡五的手,热情、风趣地说:“马锡五你来啦?你来了,事情就好办了!”
1958年8月,在北戴河召开的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毛泽东主席在谈到我国法制建设问题时,再次肯定了“马锡五审判方式”。毛泽东谈笑风生地说:“还是‘马青天’那一套好,调查研究,就地解决问题”。
至此,“马锡五审判方式”成为新中国司法工作者学习、实践、研究的对象,成为法学教材的内容搬上了大学讲台。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希坡和韩延龙主编的《中国革命法制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年版)对“马锡五审判方式及其基本特点”作为专题深刻分析论述,并列举了封捧儿婚姻案例,认为它是“这种审判方式的具体表现”。他的专著《马锡五审判方式》一书,不但列举了马锡五依法公判华池县封捧儿婚姻上诉案的案例全过程,还对马锡五审判方式作了总结归纳。他写道:“马锡五不仅调查案件需要依靠群众,最后解决纠纷,也要依靠群众。”马锡五常说“三个农民佬,胜过地方官”。张希坡教授写道:“马锡五断案,不是简单地一判了事,而是根据不同对象,有的放矢地进行深入细致的工作,针对当事人的特点和心理状态,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着重扭转当事人的对立情绪,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讲明利害关系,使当事人心悦诚服。他在审判华池县封捧儿婚姻上诉案中,批评了张金才兄弟,使之认识抢亲恶习的危害性,既破坏社会治安,又不利于两亲家和睦团结。批评封彦贵不应为了几个钱,把亲生女儿当货卖,那既是违反婚姻法令,又断送了女儿的终身幸福,万一发生意外,到头来你的晚年又依靠谁?说得老汉思想开了窍,既高兴又惭愧。同时,也教育张柏和封捧儿,使之认识到婚姻自主也应按照法律规定向政府申请登记,那样才是受到政府保护的合法婚姻。并且还告诉他们今后注意,应该尊重双方老人,搞好家庭团结和亲戚关系。这样马锡五同志以诚恳和蔼的态度,深入浅出的道理,说得真切感人,既合乎政策原则,又顺乎人情法理,不仅双方当事人易于接受,又取得周围群众的同情和拥护……”
张希坡教授把封捧儿婚姻上诉案作为典型案例应用到教学和法学理论研究之中,只要提到“马锡五审判方式”,他就会讲到封捧儿婚姻上诉案;只要讲到《婚姻法》,他就会举例封捧儿婚姻上诉案。这一案例已经成为法学教材的基本内容至今沿用。
作为名案,封捧儿婚姻上诉案在陕甘宁边区所在地省志、区志、县志上都有记载。翻阅《陕西省志·审判志》、《甘肃省志·审判志》、《庆阳地区志·审判志》、《华池县志》……都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尽管记载的个别时间、地点、情节不尽一致,但主要史实是一致的。好在封芝琴老人还健在,思维清晰,语言流畅,对过去的事记忆犹新。在编辑这本史料时,我们就有关情节再次采访了她本人,做了进一步的调查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