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计结息日期固定化。我国金融机构存、贷款计息日期,由中央银行独家确定,这是传统计划经济产物,有悖于金融经营自主权原则,且全国为同一计结息日,不利于各金融机构合理调整营业时间和为客户提供便利的金融服务。
(2)计结息方法单一化。我国金融机构贷款计结息通常采用逐笔计息方法,逐笔计息又分为利随本清、利随本减和贷时计息三种。现行利率管理制度只规定了金融机构计结息日期、利率、积数是否分段、是否计复息,而对于逐笔计息的三种方法没有给予明确规定。因此,金融机构在执行过程中一般都采用利随本清的方法,导致账款、本息拖欠甚至欺诈和逃废银行债务行为时有发生。在此条件下,利随本清的计息方法已不完全适应金融业稳健发展的需要,客观上要求金融机构选择贷时计息或利随本减的计息方法。
(3)操作技术复杂化。在存款计结息方面,中央银行对不同种类的存款都规定了不同的计结息方法。在现代利率管理制度中,存款计息规定重复,金融机构操作复杂,人为造成利率违规多发现象。这种计结息的规定已不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商业银行自主经营、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的客观需要。
二、现行人民币利率管理体制的改革路径
1.健全、完善利率体系,充分发挥利率杠杆对宏观经济的调节作用
(1)推行存款零利率或负利率政策。中央银行应从加强宏观经济调控的角度出发,对我国推行存款利率或负利率政策的时机、领域、存款种类、必要性及可行性进行论证,并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完善我国利率体系,有效发挥利率杠杆在宏观经济运行中的调控作用。
(2)以风险性为贷款利率定价的主要依据。为了同国际接轨,我国对贷款利率的定价依据应由资金的期限长短改为资金的风险大小。比如信用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和担保贷款,中央银行应根据其风险程度制定相应档次的利率,以利于充分发挥利率在调整贷款结构和防范信贷风险方面的杠杆作用。增设现代银行业务利率。中央银行应通过对金融机构业务创新情况进行摸底,根据现代银行业务的不同品种,制定相应档次的利率,或制定短期或长期债务性利率,作为金融机构创新业务的指导利率。如为了加强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应制定银行承兑汇票转贷款利率。为了规范银行信用卡管理,应合理制定信用卡透支利率,既可以促进信用卡业务发展,又可以防范透支风险。
(3)将保险产品利率纳入中央银行利率监管体系。中国人民银行推行利率市场化改革的过程中,应当将保险产品利率纳入国家改革规划,并行使监管职责,以规范我国的利率市场。
2.逐步放松管制,增强金融机构利率操作的自主权和灵活性
放宽利率的浮动范围和幅度,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中央银行利率变动的着眼点应放在整个宏观经济上,而不是放在企业的利息支出负担问题上。为此,中央银行应适当放松利率管理权限,逐步缩小中央银行利率制定范围,全面实现利率在国家指导下由市场决定,中央银行只根据宏观调控的需要和社会平均利润率水平制定包括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的再贷款、再贴现在内的基础利率,促进市场利率机制建立。
(1)放开同业存款利率。在金融机构按规定交足存款准备金的前提下,可以由金融机构在本系统制定同业存款利率,便于系统上下调剂资金,加速资金周转,优化资源配置。
(2)放开浮动利率。把贷款利率浮动幅度权交给金融机构,由各金融机构根据当地资金供求状况及企业信用状况协商确定具体的浮动幅度,促使金融机构通过利率工具调节贷款投向,调整信贷结构,防范信贷风险。
(3)放开罚息利率。中央银行只规定金融机构对借款人违反贷款合同的行为有罚息的权力,但对罚息利率不做具体规定,可由贷款人针对借款人的具体违约情况,在事先通过贷款合同载明和协商一致的条件下,自行制定出不同的罚息标准,建立罚息利率杠杆调节基础上的借款约束机制,有利于金融机构预防信贷风险。
3.改革现行计结息规定,增强计结息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1)下放计结息时间决定权。变计结息日期由中央银行确定为商业银行系统各自确定,中央银行只规定计结息日期上的原则性意见,一方面符合权责发生制的要求,另一方面又可以保持计结息日期与会计结算日期一致,缩小差异。农村信用社由于业务笔数多、金额小、技术手段落后、地处偏僻和人员不足,可暂不改变现行计结息日期。
(2)自主选择计结息方法。明确规定金融机构可以根据企业信用状况及贷款风险程度,自主选择利随本清、利随本减、贷时计息三种结息方法。经与借款人协商一致,载人借款合同,预防信贷风险,依法维护金融企业债权。
(3)修改不合理的计结息方法。一是定期存款超过存单约定期限支取时,超期部分视超期时间长短,可规定按整年整月同档次利率计付利息,如够3个月则按3个月存款档次利率计息,不够整月则按利率计息。二是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时,可规定按实际贷款期限的同档次利率计收利息,不够同期限档次时,按合同利率计收利息,调动归还贷款积极性。三是中长期贷款计结息可规定由贷款人自由按月或按季结息,并在合同中载明。四是进一步明确贷款浮动利率的浮动原则和执行标准,规范贷款利率操作,改变贷款浮动只上浮的“一边倒”做法。五是制定1—5年中期档次年利率计结息规定,实行按同档次利率计算,便于执行合同。六是5年以上的长期贷款利率,实行一年一度结息,防止合同违约风险。
4.扩大利率浮动范围和幅度,增强利率政策的敏感性和弹性
(1)确定存款利率浮动幅度,在存款方面给金融机构一定的上浮权限并设立上限,由金融机构根据自身的资产负债,成本收益参照市场资金供求与竞争情况,在浮动范围内决定存款利率,以稳定存款成本和金融秩序。
(2)扩大贷款利率浮动范围和幅度。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扩大浮动幅度,设立上限,根据目前企业贷款展期,转贷不规范以及借新还旧形成事实上的短期贷款长期化的实际情况,制定短期贷款与长期贷款不同的浮动上限;二是针对目前低利率水平,短期贷款上限为100%,长期贷款上限为80%,以合理调整贷款期限结构,降低不良贷款,提高资产质量;三是中央银行应进一步加大贷款的浮动范围,并应设立下限,避免金融机构间压价竞争。
(3)合理制定转存款利率。对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转存中央银行存款利率,应区别准备金利率与转存备付金存款利率,适当提高转存款利率。同时降低邮政储蓄转存中央银行存款利率,使之与银行、信用社转存款利率基本持平。
5.合理确定利率档次,真正体现央行利率管理层次的权威性和宏观指导
(1)简化现行存款利率档次。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存款的划分,应调整为按期限分设短期、中期和长期3个种类。短期存款为1年(含1年)以下存款;并且按月设12个档次存款利率。中期存款为2—5年(含5年)存款;并且按年设立1年期、2年期、3年期、4年期和5年期档次存款利率。长期存款为6年以上存款。鉴于目前实行稳定的货币政策和积极的财政政策,只设立6年期存款一个档次存款利率,央行不再对每项存款的利率及结息做出非常具体的规定。
(2)规范存款利率水平。规定金融机构对吸收各种类存款,在确定各类各档次利率时,只要求以中央银行制定的同期限档次存款的基础利率做对照,加上浮动利率,得出实际利率,计付利息。对创新存款利率,中央银行应实行审批备案制度,加强对存款业务创新工作的监管。
(3)健全贷款利率档次。一是在短期贷款中,增设1—3个月期、4—6个月期和1年期贷款利率档次,满足社会多层次需求;二是在中长期贷款中,分设1年期、3年期和5年期贷款利率,增设2年期和4年期贷款利率档次,充分体现因企业生产经营周期不同对贷款期利率档次的同中要求。
参考文献:
《中国金融》,2003年第16期。
《甘肃金融》,2003年第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