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艺术中国戏剧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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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章 石破天惊(2)

和人世间一切美好的理想一样,这个宣言有着足够的广泛性和深刻性。所谓广泛性,是指它企图囊括“天下”,具有“都成了眷属”的全盘包容气魄;所谓深刻性,是指它以“情”为皈依,与人类历史上最先进的婚姻理想接通了关系。

与这个理想宣言相呼应,《墙头马上》唱道:

愿普天下姻眷皆完聚。

《拜月亭》也表达了这样的意愿:

愿天下心厮爱的夫妇永无分离。

元杂剧中的婚姻、恋爱题材,具有巨大的社会包容力。谁要是能接受崔莺莺、红娘、李千金她们的婚姻观念,他在社会改革的思想路途上不仅要比许多清官走得远,而且也许还会对宋江和李逵有所超越。许多在公堂和战场上刚直侠义的血性男子,往往接受不了青年男女为人生自由而实行的一次美丽私奔。

在这些男女主人公之间,元杂剧艺术家更倚重青年女子,因为在同样的反抗行为中,她们要付出的代价远胜于男子,因此需要有更大的精神强度,也更能引起观众激动。

特别令人注目的是,在元杂剧中,有一批地位卑贱的青年女子以格外鲜明的姿态投入了这种人生追求,红娘便是她们的代表。除了红娘这样的丫环外,元杂剧艺术家还在妓女身上找到了足以傲视黑暗世道的精神力量。赵盼儿、李亚仙、杜蕊娘(分别见《救风尘》、《曲江池》、《金线池》等剧目。)等妓女形象都充满了对正常、合理、自由的婚恋生活的向往。这些形象,与那些有着显赫的社会地位却没有起码的道德观念的人,特别是与那些有权势的无赖、泼皮,形成了极鲜明的对照。

下面,我们就围绕着元剧的两大主调,分别缕述艺术家们所营造的“法治之梦”、“缅怀之梦”和“团圆之梦”。

四 法治之梦

从元杂剧开始,中国的戏剧演出,在很大程度上成了一座座民间法庭,通过艺术形象,审理着各种案例。

产生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在于社会上真实法庭的严重残缺和普遍不公。儒家学说一向主张以礼治代替法治,造成法制系统的脆薄;到了元代,汉人的法律权利更是被强蛮地剥夺。《窦娥冤》里所说的“衙门从古向南开,就中无个不冤哉”,确是实情。

就一般百姓而言,遇到一般冤情大多忍气吞声,遇到重大冤情也不会揭竿而起,只想通过“公堂鸣鼓、拦轿告状”的方法来乞求公正。如果连这样的乞求也全归无效,那就只能在戏台前求得心理安慰了。

在当时,也只有戏剧舞台上那些假定性的法庭,才能稍稍加固人们心头的正义。在人头攒动的演出场所,这种心头的正义又变成为一种集体的心理体验。于是,久而久之,倒是这种假设的法庭,对非法行为产生了舆论震慑,对被欺压的弱者构成了精神扶助。舞台上的法庭,变成了人们心中的法庭,因而也就从假定性的存在变成了一种现实的力量。

诗人袁枚(1716—1798)曾在《子不语》中讲了一个公案故事,虽然荒诞不经,却可反映出舞台上的公正法庭的实际社会作用。这个故事是这样的——

清朝乾隆年间,有一次,一个戏班子在广东三水县衙门前搭台演戏,这天演的剧目是包公戏《断乌盆》。扮演包拯的演员刚在台上坐定,就看见台上跪着一个披着头发、带着伤痕的人在向自己伸冤。这是戏的情节中所没有的,演包拯的演员疑是鬼魅作祟,惊慌失措地逃下台来。台下观众不知怎么回事,全场哗然,吵闹声传到不远的县衙门里,县官派人查问究竟,扮演包拯的演员把情况作了如实说明。县官得知后,就吩咐演员继续演出。不久,那个伸冤者又出现了,县官就派人密切注视着他的动向,最后终于看到他消失在离县城数里外的一座坟墓里。这座坟墓本来埋葬着王监生的母亲,但一经开挖,却发现了另一具尸体。县官把王监生传来严讯,王监生说,当日葬母,送葬人数百,共观下土,根本未见另一具尸体,可让所有的送葬者作证。县官问:“你母亲的棺材下土后,你是什么时候回家的?”王监生说:“棺材一下土我们就回家了,封土事项,是交给一批土工去做的。”县官想了一想,心中有了一点数,就把土工传来了,一看,这几个人状貌凶恶,县官就大声喝道:“你们杀人的事已经暴露,不用再隐瞒了!”几个土工大吃一惊,就招认了杀人经过。原来,那天王监生和送葬的人们回去之后,土工们正在封土,有一个背着包裹的单身客人来讨火,土工们即起歹念,抢了那人的包裹,然后用锄头把他打死,埋在王监生母亲的棺材之上,加土填之。土工们还招认:他们在杀害那个过路人的时候曾恶狠狠地说:“要得伸冤,除非包龙图再世!”于是,被杀害者的冤魂,就到舞台上来寻找包龙图了。(袁枚:《子不语》(《新齐谐》)卷十一《冤鬼戏台告状》。焦循曾在《剧说》中引用。)

袁枚记下的这个故事,显然只是一种民间传说。这个传说中的破案情节,甚是一般,而其中能够引起人们兴趣的,则是戏剧舞台上的法庭的社会威力。

在科举取仕的漫长年代,很多出任各级官吏的文人并没有接受过司法教育,却立即要审理案件,在很大程度上应归功于艺术作品的熏陶。有不少历史记载表明,很多官吏察冤断案、拨疑擒凶,都是在仿效舞台上的包公,甚至连公堂上讲话的口气、声调,拍案的手势、力度,都是从戏剧中学来的。

几乎所有的审案官吏都想以“再世包公”自居,但真实的包公究竟是怎么审案的呢?载入《宋史·包拯传》的完整案例,仅有“盗割人牛舌”一起。由此进一步证明,官吏们追慕的,主要是戏剧形象。

袁枚所说的这个荒诞故事中,鬼魂居然无法自惩仇人,只能求助于人间;人间的真官虽近在咫尺他也不找,只找戏台上的包公——这个多层逆反结构具有寓言性质,因此被袁枚所重视,后又被哲学家焦循(1763—1820)所引用。

这样的“法治之梦”,集中体现在所谓“公案戏”上。元杂剧中的著名公案戏有以下几出。

一、《蝴蝶梦》

据天一阁本《录鬼簿》,《蝴蝶梦》为关汉卿所作。此剧的故事梗概如下:

皇亲葛彪,驰马街衢,撞死了王老汉。王老汉的三个儿子为父报仇,把葛彪打死了。包拯审案时,问三兄弟是哪一个打死了葛彪,没想到三兄弟每人都说是自己打死的,要求自己来抵命,与其他兄弟无涉,而他们的老母亲为了保护三个儿子,也硬说是自己打死的。

包拯说,总得有一个儿子抵命。老母亲说,大儿子最孝顺,二儿子最能干,只同意让三儿子抵命。包拯怀疑大儿子、二儿子是母亲亲生,三儿子不是亲生。但一调查,结果正好相反,这位母亲的亲生儿子恰恰是小儿子。

包拯深为感动,想起不久前自己做的一个梦,三只蝴蝶落入蛛网,飞来一只大蝴蝶,只救其二而舍弃其一。包拯从中意识到了自己的责任,便设法救了这母子四人。

关汉卿在这出戏里开设的,是一座体现民间情理的道德法庭。

二、《灰阑记》

这是一出从另一个角度涉及法律与人情的关系的杂剧。作者是山西绛州人李潜夫。故事梗概如下:

妓女张海棠,嫁给了土财主马员外,生下一个儿子。马员外的大老婆不能容忍,便毒死了马员外,为了争夺遗产,谎称那个儿子是她生的。张海棠当然不让,酿成一宗争儿案。

包拯就采用了一个聪明的审案办法:他叫差人在公堂阶下用石灰画一个阑,把那个被争夺的孩子放在中间,令两个妇女拽拉,声称谁把孩子拉出来,谁就是孩子的身生母亲。大老婆当然狠命拉拽,而张海棠生怕扭折孩子的手臂,却不肯用力。这样,孩子虽被大老婆拉出了阑外,但包公也看清了张海棠才是真正的母亲,作出了公正的判决。

研究者们指出,李潜夫的这出《灰阑记》杂剧,可能受了《旧约全书》中有关所罗门王判决二母争一子的记述的启发,(例如,郑振铎曾说:“这故事与《旧约圣经》中,苏罗门王判断二妇争孩的故事十分相类。也许此剧题材原是受有外来故事的影响的吧。”见《插图本中国文学史》第46章)而后来,它又启发了德国戏剧大师布莱希特(1898—1976),使他写出了著名剧作《高加索灰阑记》。

《旧约全书》载,两个女人争夺一个孩子,都说自己是孩子的生母,来请所罗门王裁决。所罗门王略作沉思即说:“把这孩子劈成两半,一个人分一半也就是了。”一个女人立即大惊失色,叫道:“我的主啊,把这孩子给她就是了,万万杀不得!”另一个女人倒心平气和。所罗门因此把孩子正确地判给了真正的母亲——那个大惊失色的女人。这个故事,与《灰阑记》中的中心情节确实比较接近,只不过《灰阑记》更合乎情理(刀劈两半的判决毕竟令人难以置信)、更便于直观(灰阑拉子是一种很可观赏的行动),因此更容易付诸演出罢了。布莱希特的《高加索灰阑记》保存了灰阑拉子的情节,但旨趣与《灰阑记》正恰相反。

在布莱希特笔下,灰阑拉子的检验方法得出了相反的结果:疼爱孩子,不忍心拉的,恰恰不是身生母亲。按照布莱希特的社会理念,孩子判给了能真正疼爱孩子的一方,而没有判给身生母亲。在布莱希特看来,世间的权利都不是天赋的。山川土地不应属于地主,而应该归于能够开发、热爱它们的人,其他一切事物也是如此。

中国的《灰阑记》以家庭血缘关系为基础,而布莱希特则突破这种家庭血缘关系,体现了更广阔的社会价值观念。这里存在着时代的差异,民族的差异和阶级的差异。布莱希特显然是深刻的,但中国元代李潜夫的选择,直到现代,仍在东方民族中稳定地表现着。

三、《合同文字》

这出无名氏所作的杂剧,也是表现包公机智审案的。

灾荒之年,兄弟两人商量,哥哥在家看守祖业,弟弟外出逃荒,签下合同,等今后重聚时共分祖业。

弟弟和妻子死在逃荒途中,留下的儿子长大后拿着父亲留下的合同回故乡投亲,狡诈的伯母为了独吞家产,骗取了侄子的合同,又说他是骗子,把他打伤。

包拯审理此案时玩了一个聪明的圈套,伪称侄子被打后感染破伤风而死,如果那个伯母证明被打的是自己的侄子,按法律可从轻发落,而如果真是一般路人,则要偿命。伯母情急,只得拿出合同来证明血缘,于是真相大白。

戏中包拯的圈套有真实的法律根据,《元史·刑法四》载:“诸父有故殴其子女,邂逅至死者,免罪。”包拯借着这种不合理的法律,化腐朽为神奇,谴责了邪念,维护了合理的家族伦常。

四、《陈州粜米》

这出公案戏也为无名氏作。

陈州三年大旱,民不聊生,朝廷派官员前去开仓粜米,救济灾民,其中一个官员保举了自己的儿子和女婿。这两个纨绔子弟在赈灾过程中做尽了坏事,还打死了一个农民。

包公亲自到陈州查勘案件,路遇一个知情的妓女,掌握了罪证,便快速处决了一个纨绔子弟,并示意那个被打死农民的儿子报了仇。纨绔子弟的父亲在皇帝那里求得了一分“赦活不赦死”的赦书,但送达之时,反而赦了那个为父报仇的农民儿子。

这出戏的吊诡在于,包公审案的背景无疑是“王法”,但“王法”竟是那么随意、暧昧、空洞、多解(“赦活不赦死”之类),结果也就被把玩于包公的股掌之内。包公大于“王法”,公正大于“王法”,但包公是何人?公正在哪里?答案是,只在戏上,只在心中。这就是中国古代民间的“法治之梦”。

从以上几例,我们便可窥得元杂剧中“公案戏”的概貌。世界上再也没有另一个地方,像中国元代那样出现那么多舞台上的法庭和法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