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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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章 运行系统——市场价格制度(6)

第二,加强技术市场信息网络服务体系的建设。首先,要建设全国技术市场的网站和共用信息平台。要按照政府支持和市场化手段相结合的原则,在互惠互利、资源共享的基础上,提供技术信息服务,以克服信息系统各自封闭、信息资源利用率低下的弊端,充分发挥信息服务的集成效应。重点连接全国各区域性的常设技术市场的信息系统,通过建立科学化的动态信息管理,促进技术供需信息的有效沟通,推动技术市场相关服务环节的沟通和深层次服务。其次,要积极开发和推广适用于中国农村的技术信息传输设备,加强技术市场向农村的辐射作用,促进先进的适用技术向农村的扩散、转移。

第三,加强专利和标准化制度的建设。专利和标准制度是保证技术市场有序运行的基本法律法规制度,是技术市场建设的一项基础性环节。首先,要加强和完善知识产权制度的管理和相关服务,发挥知识产权在技术市场管理中的导向作用,支持鼓励中国的高新技术在海外申请专利,提高中国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和运用能力。其次,要加强研究和建立既符合世界贸易规则,又积极保护本国利益的国家技术标准体系,在技术推广和转移的过程中,应该对企业和社会各类经济组织大力宣传和树立标准化意识,使中国在利用技术标准参与国际科技经济竞争中占有一定的主动权,增强国际竞争力技术市场的管理和各类组织应当结合专业的特点,充分运用技术市场的政策进行引导,并积极开展各类相关的技术咨询服务。

(6)房地产市场

房地产市场包括房产市场和地产市场,但房产市场和地产市场在很多场合是不能分开的,因而通常都把这两个市场结合在一起。无论是土地还是住房,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都不是作为商品,都不能进入市场流通,当然也就不存在一个房地产市场。过去,土地资源是通过国家计划,采取无偿划拨的方法来进行配置的。城镇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使用权由各个经济单位掌握,各企业和单位取得使用权是不需要付出任何代价的,这实际并没有把土地这一不可再生的宝贵资源当作经济资源来使用,也没有按照经济规律的要求来配置土地资源。在传统体制下,住房是作为一项福利由国家或单位无偿分配给个人的。因此,住房也不具有商品的性质。既然是一项福利,当然住房制度也就不能按照经济规律的要求来运行,传统住房制度是这样运行的,即国家造房,单位分房,个人等房。当国家造的住房分给个人以后,整个过程就结束了,国家必须有新的投入才能继续造房。

由于土地和住房都不是商品,都不能进入市场流通,都不能按照客观经济规律的要求来配置土地和住房资源,这样所带来的最大弊端就是:土地资源不能得到充分的利用,并且使用效率低下,国家作为土地的所有者,其所有权不能在经济上真正地实现;住房建设滞后于需要的发展,人民群众的住房需求长期不能得到满足,严重地影响了人民生活水平和质量的提高。在不存在房地产市场的情况下,没有市场对土地资源和住房资源进行配置,就不可能使这些宝贵的经济资源得到高效率的利用。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深刻变化,土地和住房都是商品,都要由市场来进行配置已成为社会的共识,房地产市场也随之迅速建立起来了,并且在实践中不断地得到发展和完善。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反映了人们对土地资源和住房资源的认识发生了根本的变化。

首先,在社会主义经济中,公有的土地仍然具有商品的属性。我国的城镇土地是国家所有,农村的土地是集体所有,因此,土地的所有权是不能买卖的。但是,由于土地资源的特殊性,土地资源的实际使用价值在于它的使用权,而土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又是可以分离的。所以,土地资源具有商品性质的是它的使用权,也就是说,进入市场买卖的不是土地的所有权,而是土地的使用权。当然,土地的所有权是重要的,没有土地的所有权,也就不存在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当土地的所有者把土地使用权以商品的形式出让给他人的时候,实际上也就是其对土地所有权的实现,如果土地所有者不能把自己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给别人,从中取得应得的价值,那么,实际上他的所有权也就没有能够得到实现。从这一意义上说,国家把其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以商品的形式出让给别人,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价值,这正是实现了国家对土地的所有权。即建立土地市场,出让土地的使用权,这不仅不会改变国家对土地所有权的性质,而且是经济上实现了国家对土地具有的所有权。

由于在土地市场上出让的是土地使用权,所以,土地使用权的买卖一定是有期限的,即土地的使用权只能是有期限的出让,如果把土地的使用权无期限地出让给别人,那么,这时对土地具有的所有权也会变得没有意义了。有期限地出让土地商品,这是土地商品所体现出的与其他商品相比不同的特点。

其次,在社会主义经济中,作为人们基本消费资料的住房也是商品,而不能是国家给个人的一种福利。如果住房不是作为商品,而是作为一种福利,那么,首先要明确的是谁来提供这种福利。提供福利的只能是国家或集体,因而是由国家或集体来造房,然后无偿地分配给个人。由于是无偿分配给个人的,所以,国家造房的多少并不是以社会需要为依据的,而是主要取决于国家有多少财力。在国家的财力不足以满足社会对住房的需求的时候,就不可避免地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人民群众的基本住房要求就不能得到满足。而且,在实行福利性房租的条件下,国家不仅要承担全部造房的资金,同时也要承担住房维修的资金。这就导致国家造房越多,负担越重,国家越难以承受这种负担,造房也就越不能满足人们的住房需求。所以,在传统体制下,之所以会造成严重的社会性住房问题,根本原因就在于这种福利性的住房制度。要从根本上改变这种状况,必须实行住房的商品化制度,把人们的住房消费纳入商品经济的轨道,按照客观经济规律的要求来运行。

在理论上确认了住房是商品,在制度上实行了住房的商品化,房产市场也就迅速地发展起来了。住房制度的变革和房产市场的发展,使人们住房消费在一个全新的模式中运行。现在是由房地产企业造房,按照商品经济的规律把住房卖给个人,房地产企业在收回投资并取得利润的条件下,就有能力继续造房,这就形成了造房和卖房的良性循环。个人把住房消费作为生活消费的一部分,根据自己的消费能力自主地进行住房消费。国家不再承担向个人提供福利性的住房,而是采取住房公积金的形式,把住房消费的内容直接纳入个人的收入。住房商品化的制度理顺了各方面的经济关系,使各方面都按照经济规律来办事。这不仅有效地解决了长期以来不能得到很好解决的住房问题,而且使房地产业成为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的支柱产业。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以后,我国人民群众住房消费所发生的巨大变化,以及国民经济的发展充分说明了这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