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个人资料保护法原理及其跨国流通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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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章 后记

书,积而不论谓之“庸”,此等乃书中庸品,是资料库,是砖瓦厂,是力气活造就的;论而不群,谓之“成”,只有和别人不一样的东西,才算自己作成、完成,是成品之谓;论而有得,谓之“精”。以其独到之解,彰显知识之力;浑然天成,抛开资料等“形体”限制,真意自由,此乃书中上品,谓传世之作。

构想此书,始于20世纪末的最后一年,当我独自一人寻“冥冥之幽”,窗外精英攒动,珞珈金桂飘然。

动笔写书,是在2003年,当我把写作大纲和美欧及我国台湾、香港的一手资料小心翼翼呈现给我的合作伙伴,群贤坐起,情绪昂然。此时,我已远离珞珈,八桂阳春晴光潋滟。

此书成于盛夏,当戏说还要“大改”时,我的一位合作者在电话的另一端,默然良久。

此书是大家合力所致,是每一个作者学术能力和品质的鉴证。无意论英雄得失,但求无愧于心。所谓“无愧”,概以下之谓:

第一,立足欧美和我国台湾、香港的最新资料,以求根深树大;其中,关于个人资料保护的各国立法大多是亲自翻译。

第二,确立一般人格权理论基础,以求西学中用;对以美国为代表的隐私权理论的摈弃,是出于理性分析的结果。

第三,秉承学以致用的古训,为我国将来个人资料保护立法计,架构体系力求完整周延,设置制度追求纤悉可行。

本书文笔绝对算不上老练,行文也不敢说流畅,加之个人资料本身是一个全新的课题,读者可能需要更大的耐心。本想说抛砖引玉,又恐砖太多砸伤读书人,但我们的确期待着您的批评和建议。

齐爱民

2003年于八桂西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