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科陈力丹自选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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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章 “服务”是商品的一种表现形式——与喻权域同志商榷(2)

喻谈到的“有偿新闻”,大多并不是新闻,而是扮以新闻面目的广告。一些企业或少数个人想让社会对他们广泛知晓,一为了节省大量广告费,二为了达到超常的传播效果(新闻对于受众的吸引力当然比广告大得多),不走正当的媒介广告途径,向媒介的编辑、记者,甚至媒介法人支付比广告费小得多、但大大多于他们个人劳动正常收入的钱物,在报纸或广电上以新闻的名义发表这些变相广告。“有偿新闻”损害了媒介的所有者国家的利益;由于它们一般不具有新闻价值,这也就同时侵犯了受众的权益。如果说“有偿新闻”是商品,这就奇怪了,商品的提供者不但不要求报酬,反而倒给买者钱!天下哪有这样的商品呢?还有一种情况是记者写了关于企业的新闻后向企业索要钱物,或企业主动向记者送礼。记者的劳动国家已经通过工资、奖金、补贴等形式支付了,这更不是新闻商品的交换。

新闻作为商品的运行过程,同样要遵循一般商品交换的基本准则,首先它必须是劳动的产品,第二,交换者地位平等,第三,等价交换。而有偿新闻的这种交换,一条也不沾边。有偿新闻现象不是商品交换,而是一种权钱交易。编辑、记者或媒介法人把国家委托他们行使的发表权力,违法“卖”给了贿赂者。这与“新闻是商品”实在风马牛不相及。将有偿新闻归罪于“新闻是商品”的认识,就像将社会上各种权钱交易的不正之风,归罪于实行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一样,是没有道理的。至于记者向企业索要钱物,如同工商人员勒索个体户、司法人员吃了原告吃被告一样,是以权敲诈,跟商品不商品的实在无关。

商品的生产、交换、流通都是有运行规则的,资本主义可以利用它,社会主义也可以利用它。它可能会带来许多新的问题,但并不必然产生“恶”。不理直气壮地阐明新闻作为商品的运行特点和规则,将妨碍新闻事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发展,也会给“有偿新闻”提供掩护,似乎它是一种商品交换。同时,也会在观念上给人一种扭曲了的“商品”和“商品交换”的认识。

三、商品、商品性、商品化辨析

为什么有些同志会将权钱交易的“有偿新闻”现象与“新闻是商品”的认识挂起钩来呢?我想这是历史造成的误解。我们从记事时起,提到商品或商品经济时,都被告知那是很坏的事情,良心、信誉、人格统统变成了商品,家庭的脉脉温情也变成了冰冷的金钱关系等等,误将资本主义丑恶的一面统统归罪到由于实行了较为普遍的商品交换,以为只要取消了商品交换,一切都会美好起来。现在我们认识到了,没有生产的商品化,就不会有社会化和现代化,商品经济本身是无所谓好坏的,关键在于怎样运用它。但是以往的思维习惯常常会在遇到问题时发挥作用,就像现在看到小孩子讲吃讲穿,我们常用“你要‘变修’了”

来谴责他们一样。

也许由于历史上不断批判商品交换,对此还心有余悸的缘故,学者们即使心里认为新闻是商品,大多也要在用词上反复掂量,生怕招来麻烦,较谨慎的便是“新闻商品性”这个说法。我听说有的新闻业务刊物为了“保险”起见,内部规定文章中可以出现“新闻商品性”,但不能出现“商品化”,根据是邓小平同志批评过“精神产品商品化”。在这种心态下,还谈得上研究新闻学吗?喻文也引证了邓小平的这句话。这句话出自1983年,是邓小平批评文艺界一些人时讲的,批评是完全正确的。他当时使用的“商品化”概念,指的是“一切向钱看”,只顾赚钱不管社会效益,沿用了历史上的理解。邓小平是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但也不可能超越历史地使用概念。而党关于商品问题的认识有一个发展过程。十二大提出“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十三大提出“社会主义商品经济”,1992年的十四大才确定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因此,对于邓小平使用的概念,同样需要历史的实事求是的态度。

1987年,在邓小平说过的一字不改的党的十三大报告中,“商品化”开始作为一个正面的具有科学内涵的概念,出现了五次。报告指出:“我们必须经历一个很长的初级阶段,去实现别的许多国家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实现的工业化和生产的商品化、社会化、现代化。”“商品经济的充分发展,是社会经济发展不可逾越的阶段,是实现生产社会化、现代化的必不可少的基本条件。”报告还指出:“社会主义的市场体系,不仅包括消费品和生产资料等商品市场,而且应当包括……信息……等生产要素市场”。

从这年起,我国首次编制了信息投入产出表,将“新闻事业”(序号8870)、“广播电视事业”(序号8900)纳入“中国信息商品化产业”下的“国家经济行业分类”。经济学研究者谈到新闻传播业时写道:“信息商品化产业的形成和发展,例如新闻(报纸、广播等)、出版、咨询、教育等行业的迅速发展,就是信息产品商业化动向的具体表现。”此前我国出台专利权法,此后我国出台着作权法,“信息商品化”的概念使用频率增多,出现在一些法规中和领导人的讲话里。我清楚地记得,李鹏同志90年代前期的一次讲话使用过这个概念。在江泽民同志为之撰写序言的《什么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一书中,也有这个概念。该书还指出了信息商品的特点:“信息市场提供的商品是信息。

信息的使用价值是抽象的,……以信息商品来讲,它不是固定的物质形态商品,同一个信息可以同时为多种部门、多个企业服务。”

我赞同喻文所说的“新闻工作者的基本使命是提供信息服务”,那么以上的概念和观点,就应当适于新闻传播业提供的信息。既然“信息商品化”名正言顺,那么作为信息的一种表现形式的“新闻商品化”就是它的内涵之一。这个概念是指将价值规律较全面地运用于新闻或节目的生产、交换和流通的过程中,与过去的“商品化”概念内涵不同。遵循价值规律,也将遏制“有偿新闻”,因为这种违法行为所以得手,正是在于媒介的运行机制中存在不完全商品化的管理漏洞。

“国内外大多数经济学家承认,信息是一种重要商品。既然是商品,它就具有价值与使用价值,就需要生产、分配、流通与销售。尽管信息产品不完全相同于其他一般商品,但是信息经济活动同样要受价值规律的支配和影响,即按商品生产的客观规律办事。”有的经济学着作已将“精神产品商品化”作为一个基本概念,专设章节进行论述,还将精神生产分为三类,即完全竞争型、竞争垄断型、完全垄断型。新闻工作被列入第一类,作者写道:“完全竞争型的精神产品和劳务,例如教师、演员、编辑、记者等精神劳动者,他们的劳动产品或劳务的产出概率一般具有稳定性,同行业的精神劳动者之间可以直接展开竞争。”我说这些是想表明,新闻学界讨论新闻商品性时,要研究改革开放以来的党的正式文件,要学习市场经济的基本知识,不能只靠五六十年代的政治经济学知识和多年养成的政治敏感,解决面临的新问题。无论讲“新闻的商品性”、“新闻是商品”、“新闻生产商品化”,实际上涉及的是同一个问题,即新闻或节目的生产、交换、流通要纳入市场,按照价值规律运作。

考虑到对商品的传统认识尚不可能一下子消除,人们对使用某些概念也许会引起误解,在这个意义上,我同意用“新闻的商品性”这个分歧较小的概念,但所指其实是完全一样的。

四、理论是灰色的,生活之树常青

其实,改革开放后最早重新提出新闻商品性问题的,并不是新闻学者,而是新闻媒介的经营领导人。1981年1月,北京新闻学会举行报纸经营管理座谈会,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研究所第一任所长安岗,在听取了京津地区负责报纸经营的领导同志发言后指出:“报纸作为一个特殊的商品,它已经进入了市场竞争,由读者根据自己的需要选购。我们应当在承认报纸的党性、政治性是报纸基本属性的同时,也承认报纸具有商品性。报纸的商品性决定了它与社会的经济活动密不可分,是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当时能够提出这个思路是需要勇气的。然而,1982年出现的首篇讨论新闻商品性的学术文章,还仅是根据马克思《资本论》关于物质商品的定义(因为除了这点东西,别的没看过),否认新闻和报纸是商品。后来不断有人继续使用这个“根据”(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章),尽管也不断有人指出这一理解的差误,新的作者们仍旧重复着它,思路惊人地相似。16年了,社会发生了巨大变化,经济学的理论知识竟没有增长一步。

与此同时,报业、广播电视业(包括有线和卫星电视)迅猛发展。1986年,一位报社的社长(高级经济师)在新年祝辞中告诉员工:“首先,我们悟出一个道理(至少我自己是这样认识的),要办好报纸,必须承认报纸是商品,继而努力克服困难,把它办成有用的商品,这样前途就光明;反之,不承认报纸是商品,或者不努力克服困难,按商品特性去办,结果必然死路一条。”他成功了,报纸在他的领导下闻名京城。然而10年后新闻学界还在讨论新闻是不是商品,他对此发出了以下感慨:

“报纸的商品性是一个关键问题,几十年来,我们的计划经济体制不承认它,也不研究它,而是从‘工具论’的命题出发,否认报纸的商品属性,直到引入市场经济的90年代,对这一问题仍是‘犹抱琵琶半遮面’。其实,报纸作为商品,从来不是理论问题,而是实践问题。……报纸在众多报业经营者那里早已经被视为纯正的商品”。

广播电视业也面临着实际问题,1992年,我国参加乌拉圭回合谈判,其中“服务贸易”(这里可以给喻再提供一个论据)共八项,包括电讯、视听服务;视听服务中又包括电影、录像带的销售、广播电视的各项服务等。如果不承认广电服务和节目是商品,无法参加谈判。当时的广电部政法司负责人指出:“应如何看待这一新生的贸易事业呢?我们认为,视听产品应视为有文化属性的特殊商品,有一定的商业价值。中央文件已明确广播影视属于第三产业,需要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另一位负责全国报纸管理的同志心里很明白,但较为婉转地说:“新闻是不是商品据说还在争论。但报纸是新闻的载体,它比新闻又多出许多物化部分;纸张、工人、发行、广告等,于是它就有了商品属性。不然为什么要成本核算,为什么要定价,为什么要进入流通。……承认它的属性,就要大胆利用市场规律,适应市场经济”。

对此,我不由地想起歌德的格言:理论是灰色的,生活之树常青。

最后,为了“保险”起见,必须说上一句:这里只谈了新闻传播媒介产品的商品属性,它不同于一般的物质商品,还有政治性和文化属性,负有宣传党的政策的任务,需要提高文化品位。

可能是出于保证党性原则、维护文化品位的良好目的,喻不赞同新闻具有商品性。这里涉及如何认识商品、商品是否洪水猛兽的问题。其实,新闻的党性原则与新闻作为商品并不矛盾,写得巧妙的具有党性的新闻,反而会有更广泛的市场。但是那些套话连篇的新闻肯定会卖不出去,承认新闻是商品倒会迫使编辑、记者改进工作。新闻作为商品有可能由于单纯逐利而降低文化品位,但也有保持较高品位而获大利的,问题不在于新闻是否成为商品,而在于经营者自身的素质和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