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诊所法律教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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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诊所法律教育的基本理论(4)

忠于法律,要求律师在业务活动中以国家现行有效的法律衡量是非曲直的准绳。但是有时候也会出现没有法律可作准绳的情形,还有立法滞后于社会生活的情况。这就要求律师以高度的法制观念和深厚的法学素养,协助司法机关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时候做好一案一事的司法工作,为以后的完善立法打下富有启示意义的实践基础。

忠于事实是指律师进行业务活动要立足于客观事实、忠于事实真相,使自己的全部业务活动都建立在有充分可靠证据证明的客观事实基础上。要求律师深入调查研究,收集证据、探究事实,而不能以主观想象代替客观事实。在具体的案件上要勇于坚持事实真相,坚持正确的鉴定结论和意见及证明事实真相的证据。不能为了迎合当事人的需要或是屈服于外部压力而歪曲事实真相。

(3)坚持原则,维护国家法律和社会正义。坚持原则,维护国家法律和社会正义是确立律师社会形象的重要职业品质。律师承担着保障人权、维护法律正确是适合社会主义的职责,可以说是使命重大、任务繁重。但由于我国正处在建设社会主义法制过程中,社会的发展与制度的建立还有待进一步协调,这时的律师承担的职业与其所处职业环境很不适应。虽然律师依法执业,但有的领导及个别司法人员对律师业务加以干涉及歧视对待;虽然律师在职业生涯中忠实于依据法律秉公直言,但极少数司法人员对此不理不睬,甚至枉法裁判;有的律师因仗义执言,依法抗争而受到打击报复或是人身伤害,或被司法机关错误的拘禁与刑事处罚。面对这些情景,更需要律师弘扬坚持原则,维护律师在职业困难面前不违背自己的社会责任,不违背法律的规定,不违背当事人的委托,使国家法律和社会正义得以实现。

(4)道德高尚,廉洁自律。高尚、廉洁是律师必须具备的品质。律师肩负着保障人权、维护国家法律和社会正义的神圣使命,也要有高尚、廉洁的道德要求。社会把律师视为崇高的职业,主要是认为律师职业群体具有的高尚品质以及律师对社会所作的卓越贡献。

高尚的律师,要求其以实现社会正义为己任,律师面对的是当事人,当事人的利益受到侵害、权利受到不公正对待,需要律师为其提供帮助。因此,从事律师职业者就不能把提供法律帮助、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完全看成是商业交易,而应将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看作是自己应尽的法律职责。

廉洁的律师,要求他不以金钱、名利为职业的出发点,不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和名声名望。律师业从来不曾归属于商业,就决定其不应有牟利性。律师业所提供的法律服务成果都是一种综合的社会效益,不能用简单的经济方法计算成本利益,也决定了不能用经济效益来评定律师业的价值。

倡导高尚、廉价的职业道德,是当前中国律师业面临的迫切问题。

在经济转制、社会变革的特殊时期,一些律师未摆正自己在市场经济中的位置,片面追求经济利益,违背职业宗旨和道德,惟利是图,使律师业的形象受到损害,这种现象容易导致公众对律师业产生不信任的心态。

为此,除了必须严格制度、纪律,对那些违反职业道德的律师予以整肃和清理,倡导高尚、廉洁的律师职业道德外,还要对法学院的学生进行系统的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这是保证法律职业群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基础所在。

(5)诚实信用,勤勉尽职。诚实信用,要求律师本着公平、真诚与恪守信用的精神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首先,诚实信用是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委托时就必须具备的品格要求,即真诚的为当事人提供服务。

其次,律师必须履行委托合同,积极主动地完成法律事务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擅自中止合同、解除委托,不滥用委托人的授权,不超出委托人委托范围从事活动等。

勤勉尽职要求律师代表委托人的利益处理法律事务,必须采取一切合法的、合乎道德的方法维护委托人的利益,尽最大努力为委托人的利益工作。要求律师有效率的工作,不得拖延,恪尽职守,不得敷衍。

(6)保守职务秘密。律师职务秘密,是指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所获悉的秘密事项,律师对此承担保密的义务,未经委托人许可,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任何人泄露。律师保守职务秘密,目的在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促进律师与当事人之间建立一种相互信任的关系。

保守职务秘密是基于律师业的特殊性,律师的职责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在服务过程中,会触及到当事人的一些秘密,如果律师擅自将委托人的秘密泄露出去,极可能使委托人遭受物质和精神的损害,这有违于律师的职业道德。保守职务秘密,有利于律师与当事人之间建立信任、融洽的关系,只有当事人对律师充分信任,毫无保留地提供有关情况,律师才能全面了解有关事实真相,更好地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7)尊重同行、公平竞争。尊重同行是同业互助的前提和基础,同行间应当互相尊重,而不应当同行相轻,这是律师对于律师业整体负有的道德义务,也是为人的基本道德准则。律师不得怠慢、诽谤同行。律师尊重其他律师依法执业,不得予以干涉和轻视。律师在接受委托时,必须确信没有任何同行承担此案。如果律师接替一位同行曾经受理过的案件,他必须核实那位同行是否与此案有无关系,相反以任何方式介入其他律师正在受理的案件都是不允许的。此外,如果委托人希望其他律师参加本案时,律师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反对。律师在接受委托后,不得采取非法的、不正当的手段妨碍对方律师依法取得证据,或是唆使、暗示当事人刁难、侮辱对方律师等。律师之间应谦恭有礼,避免以失礼和中伤的话语对待同行。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律师之间也就不可避免地存在着竞争。竞争促使律师提高自己的素质,有利于促进律师业的发展;竞争消除了垄断,使当事人享有更多的选择权。但是,律师之间的竞争应是公平竞争、良性竞争。公平竞争是指律师在开展业务中遵守诚信原则而进行的公开、平等的竞争。

(8)敬业勤业。律师必须具备良好的业务知识和技能,业务知识和技能的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质量。一名优秀的律师的知识结构必须是高水平、多层次的,必须通过日积月累地勤奋学习才能提高其业务水平和技能。律师只有不断提高业务知识和技能,才能使法律服务工作在更广的范围和更深的层次开拓和发展,为律师业自身开创更广阔的空间。这些都是以敬业勤业为基础的。

律师整体素质的提高,不仅是在业务素质和技能方面,还要注重道德修养。

3.律师职业责任的含义和特征

(1)律师职业责任的含义。律师职业责任是指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因为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律师职业纪律、职业道德,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司法秩序所应承担的各种责任的总称。

(2)律师职业责任具有以下特征:责任主体。只限于职业律师和依法履行代辩护期间的公民;责任主体的主观过错。律师承担职业责任,在主观上必须存在过错,即因故意或过失所引起;律师承担职业责任,在客观上必须具有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以及扰乱正常司法秩序的客观行为;④律师职业责任的内容,包括道义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道义责任主要是指受自我良心的谴责、受当事人及社会公众的谴责。

七、职业道德与职业素质教育

由于种种原因,我国法学教育中对法律职业道德的教育一直不够重视,我们往往依赖于一般的政治和道德教育。而法律职业道德与一般意义上的道德有所不同,具有严格的职业性。由于每种行业自身的特殊性以及每种行业所对应的社会人群的差异性,因而形成了调整其特殊社会关系的道德准则,作为社会公德在特殊行业内的补充。职业道德与一般社会道德相比较而言,其规范性更强,在一定意义上,职业道德又可直接称之为道德规范,它经该行业总结成若干条“戒律”,而成为同一行业的人们在进行有关活动中应当遵循的规则或纪律,违背了这些职业道德规范,除了要受到社会的谴责之外,还将受到特殊方式的惩戒。正是通过这种具体的道德规范,才使得职业道德与法律一样,具有了强制性和可操作性。因此,职业道德就是一定社会道德原则和规范在职业行为和职业关系中的特殊表现,是从业人员在某种职业活动中应当遵循的道德规范以及与之相适应的道德观念、道德情操和道德品质。

法律职业道德实际上是相当严格、非常详细和具体的职业法规。

虽然这些规则主要不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而是由职业团体强制实行的,但实际上具有法律的效力。这些规范并不是我们习惯所理解的那种“道德”,而是基于法律职业的特殊性而演化出来的具体规则。

这些职业规范也并非仅仅是对律师职业的限制,同时也是对职业的一种建设性支持,使得律师懂得他们可以如何行动,从而保护他们的利益。它保证了法律职业的行为的规范化,不仅保护法律消费者的利益,保证司法公正,而且是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是维护法律工作者的利益必不可少的。例如,在一件刑事案件中,律师替一个他明知是有罪的人辩护是完全妥当的,而且律师还可以收取费用。法理学家朗·L·富勒说:“假如被告所请的每一位律师都因为他看上去有罪而拒绝接受办理案件,那么被告就犹如在法庭之外被判有罪,因而得不着法律所赋给他的受到正式审判的权利。”

我国法学教育一直与法律职业相分离,从事法律职业并不以受过法律教育为前提,是造成法学教育中忽略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重要原因之一;同时,我国一直未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也影响了法律职业道德的建设和发展;在课程的设置上,未将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内容渗透到课程中,并通过实践教育强化学生的职业道德意识。

法学教育须向学生传授法律职业素质,向学生灌输法律职业者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将法律职业的最高理想传播给学生,实践性法学教育中的“案例教学法”和“诊所法律教育”为法学教育揭明了一条科学的法律方式,将职业道德和素质教育有机地融合在法学教育中。诊所法律教育将培养职业技能和职业伦理道德相结合,公平、公正和正义是法律追求的最高价值,法律职业者应当具备特殊的职业伦理道德。诊所法律教育中非常注重法律职业伦理道德的内容,如“律师与法官的素质要求”、“法官的角色定位”、“法官怎样运用法律规则”、“司法中的歧视”、“法律职业伦理”等等,“法律与社会公正”、“法律与贫困”等课程内容也远远超出了解决法律实务问题的范围,而引导学生从社会的角度去思考法律的价值,从法律的角度追求社会的公正。一般而言,诊所法律教育同时兼具法律援助的功能,学生获取知识的过程,同时又是以知识奉献社会的过程,学生在对社会弱者提供法律援助的过程当中,能够体验到正义的神圣和奉献的快乐,培养其法律职业者的责任感。这种职业伦理道德的学习不是灌输的,而是在学习的过程中积累的。诊所法律教育为这种积累提供了环境。

总之,诊所法律教育基本理论向人们展示了诊所法律教育的理论基础和现实需求,它既强调法学教育的实践性和实用性,又注重法学教育的专业性;它是诊所法律教育兴起和发展的依据,促使在诊所法律教育和法学教育之间建立起一个良性的互动机制,从而使它们的相互促进的互动功能能够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