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所法律教育在课堂内使用真实的背景材料,在课堂外学生代理真实的案件,并接触到了真正的当事人。可以说,与当事人接触打开了学生了解社会的窗口,当事人的身份、地位,他们所遇到的麻烦,这当中所涉及的社会问题,可能是学生还没有思考过的,如法律与社会的联系、法律职业与其他职业的关系、法律职业者的职业道德与职业责任等问题。在帮助百姓解决法律问题时,学生们会深思,作为法律职业者,应当承担什么样的社会责任,如何理解公正、公平,对问题的不断思索、探索的过程,也是学生不断学习提高的过程。虽然,诊所教育中的当事人大多是社会弱者(诊所主要代理法律援助案件),他们在诊所教育中处于一种消极、被动的地位,要求学生为其提供法律服务,但是当事人对学生的学习也有积极的影响,当事人所遇到的问题,促使学生进一步了解社会,了解社会问题产生的原因,激发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积极性。
2.与当事人建立信任关系之重要
诊所的当事人是真实案件的当事人,大多数是弱势群体,诊所学生是诊所法律教育的主体,学生代理案件,要对当事人负责,包括与当事人会谈,开展必要的调查,制定和实施代理计划,对案件进行战略分析,研究案件的事实、证据及法律,制作法律文书等。诊所学生在代理案件中,体会到与当事人建立信任关系的重要。
学生律师也好,执业律师也罢,代理的关键在于与当事人建立起牢固的信任关系。当事人信任你,才会将案情一五一十,如实地告诉你,使律师能完整地掌握案件事实。当事人信任你,才能真正听取律师的意见,达到代理的最佳效果。缺乏信任的代理是难以成功的。信任是连接起当事人与律师间不可或缺的桥梁。而如何建立起良好的信任关系,与当事人初次会面时的表现很重要。今后的关系能否顺利进展,很大程度取决于当事人对你的第一感觉。因此,与当事人沟通,建立信任关系,要做到以下几点:首先,倾听。学会“听”是代理人能否建立起信任,代理是否成功的关键。其次,询问。问当然要建立在听的基础上,只有在初步明确案情及存在法律争议后才能有的放矢,对症下药。
3.与当事人沟通之价值
有的当事人开始对学生代理案件有些担忧,在知道有诊所教师指导办案后,抱着试试看的心态让学生代理案件,总是希望指导教师能留下通讯方式,对学生的能力将信将疑。但是随着案件代理的展开,诊所学生在办理案件中尊重当事人,尽心尽责地为当事人服务,经常与当事人沟通,当事人逐渐地与学生建立起信任关系,与指导老师联系少了,与诊所学生联系多了。
华政法律诊所曾经代理过一件由上海市长宁区法律援助中心转来的案件,当事人是一位失业妇女,因离婚不服一审判决而上诉。法律诊所接受这一案件后,由三位学生组成办案小组代理该案。学生在开庭前,分别去二审法院查阅一审卷宗材料,调查收集证据,认真准备代理词,作好了充分的准备。可是在开庭前一天,学生与当事人最后一次商讨庭审中的一些细节问题时,当事人告诉学生她的亲戚已为其花钱请了一名律师。学生们感到很突然,但在当事人面前还是保持冷静,由当事人自己决定第二天请谁出庭。当天晚上这位当事人打来电话,说她已经反复想过了,起先她对学生代理案件是有顾虑的,但学生这些天来为她做的工作,比起那位职业律师要周到细致,学生们不因为这是一起一般的离婚案件就随随便便,而是努力寻找新的突破口,为当事人争取到最大的利益。她深感没有及时将真实情况告诉学生而惭愧,希望学生第二天能为她出庭。学生们欣然答应,就像任何事情都未发生过。
最后,二审判决部分改判,当事人部分胜诉。
在课堂反馈讨论中,代理的一位学生谈了他办理该案的感受。他说:当我的当事人在开庭前一天告诉我,他已请了一名律师时,我的心里感到莫名的委屈,这些天来的努力都白费了。要知道对于一个第一次办案的学生来说,庭前的辛勤工作全为了开庭这一天的发挥。她怀疑我们学生代理人的能力,担心我们是否能为她打赢官司。我们不是她花钱请来的律师,她对我们的劳动也不够尊重。但经过我们的努力,最终还是赢得了当事人对我们的信任,我们的劳动没有白费。
可见,当事人对法律诊所、对学生代理案件,从顾虑到信任有一个过程,在这当中诊所学生尊重当事人、理解当事人的困境、注意与当事人沟通;当事人也了解学生、尊重学生、信任学生。同时,在这当中诊所学生了解了社会,学会从法律的角度去看待社会,面对社会的问题,思考解决社会问题的方法。学生在接受诊所法律教育中,通过参加法律实践活动,把握法律制度、法律与社会现象的关系,具备法律的精神和理念,实现诊所法律教育的宗旨。
二、法官
学生在代理当事人案件时,经常会与法官和政府机构等部门打交道,如何处理与法官等的关系,实际上就是如何与他人打交道的问题,即法律职业者在职业中的人际关系问题。在诊所教学中经常聘请资深法官作审判实务报告,让学生近距离地接触法官,了解法官的思维,如对于不同类型的民事案件,法官是从什么角度来看待,法官在审判中掌握的要点是什么,具体到像在离婚案件中是怎样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子女的抚养权如何来判定,财产如何来分割等等,使学生能够从不同的角度思考和分析问题。法官的报告开阔了学生的眼界,拓展了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了解了更多的社会信息。
学生们在办理案件中需要法官的理解和支持,有的案件在安排庭审时间时,学生与法官商量尽量不安排在考试期间,考虑到学生所代理的案件是法律援助案件,通常情况下,法官会予以配合和通融。在庭审过程中,有的法官看到学生代理出庭,尽量耐心地在程序上加以指引,语调也相当缓和。在庭审结束后,有的法官知道学生第一次出庭代理,对学生在庭上的表现加以鼓励,使学生深受鼓舞。
学生认为,在诊所法律教育中法官也是老师,它们在法庭的上指引,让学生明白什么话该说,什么话不需要说,什么话该在何时说。有的学生在与法官的接触中得出这样的结论,只有你了解法官,才能让法官了解你。因为法官一年忙到头,手上大大小小几十个案件,案子即使审理过,时间一久也就淡忘了。自己所代理的二审案件,在开庭审理时只有有限的时间,怎样在有限的时间里让法官加深对自己代理案件的印象,在出庭时要抓住重点,集中阐述,力争让法官跳出原审的框框,这样才能有所收获。学生在代理案件的过程中,不仅考虑了如何运用职业技巧,还思考如何与法官沟通和打交道,在加深理解法官工作的基础上,思考律师职业技巧的运用,让学生更好地理解法律实践的诸多层面。
(第四节)诊所法律教育的作用
华东政法学院于2000年9月,与我国其他六所大学的法学院首次同时开设了法律诊所教育课程,进行诊所法律教育的尝试,在3年的教学实践中,我们感受到诊所法律教育具有以下作用。
一、课堂内
1.诊所法律教育改变了原有的师生关系现行法学教育中老师与学生的关系可以用下图来表示:
老师教→学生学→学生用这是个直线关系,如果在哪个环节出现问题,就会影响到下一个环节,它缺乏交流、反馈的环节。教、学、用处于一个平台上,相互无法连接。在这一关系中,教、学、用处于一种不稳定状态,且缺乏活力。
在上述三角关系中,将老师与学生,学生与老师的关系稳定地、紧密地联结在一起。一方面学生在学和用的过程中,将一些新的问题又反馈到老师那里,老师的教案不断得到充实;另一方面,学生在学、用的过程中,不受课本知识的束缚,努力运用所学知识进行思考,促发创造思维。它使教、学、用三者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形成一个良性的循环机制,不断为诊所教育补充新鲜的养料。创造的、活跃的思维,给法学教育带来了活力,也是诊所法律教育、法律实践教育的生命力所在。
2.诊所法律教育弥补了现行法学教育中的不足
它把教育视角扩大到理论与实践的整个过程,把课堂的空间无形中扩大到广阔的社会中,更多地通过实践掌握和运用理论知识。学生在总结时写到:“在法律诊所中学到的这些技巧、技能,是很难系统地,完全地在其他法学教育课程中学到的,而这些又是我们以后走上工作岗位所必需的。正是因为有了这些明确的目标,并针对性采用相应的教学方式,才能使诊所教学取得了与众不同的效果,学生的实践能力都有了不同程度的提高。”
3.诊所法律教育的互动性、主动性、参与性
诊所教育采用了其他课程较少采用的教学方法,如角色模拟、小组讨论等,这些方法所产生的互动特点,大大地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兴趣,使他们积极、主动地参与课程的学习,为他们接触实务积累了一定的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