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公信力的法律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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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公信力承认之基础(1)

(第一节)公信力承认之基础:经济分析的视角

一、信息与人类生活

(一)信息能力与个体生存

人类的生存,一直面对着信息问题。我们日常生活的每一个环节,几乎均涉及信息的接收、编码与传递。理性也是建立在获取、处理及传递信息的能力基础之上的。获取、处理、传递信息的能力是人类生存的基础,人类与其他动物的区别也即在于信息能力的不同。

人类具有其他动物所没有的第二信号系统,可以使用语言传递信息、透过语言处理信息。语言对信息的传载能力,使得人类取得了优越于其他动物的地位。人类可以通过语言来思维,而思维的实质就是信息的解码与编码,思维能力也是一种信息能力。有学者指出,在漫长的进化过程中,物种的每一次质变,无不与信息的接受能力、信息的处理能力的变化有关;其间每一阶段性种类的生存、延续和繁衍,都必定有其相应的信息能力为基本保证。人类也正是因为其高超的信息能力,而成为了地球的主宰、万物之灵。

刚出生的婴儿便具备一定的信息能力,此种信息能力将随着婴儿的生长发育而逐渐完善。此外,社会性的信息能力需要通过社会学习而获得,人自出生之后便开始了这方面信息能力的练习,语言能力的培养是这其中的重要一环。能够运用语言进行思维、理解语言信息、以语言的形式传递信息,是个体可以独立生存的基础。思维能力的提高、个体经验的积累,使得其可以根据环境的不同,对信息作不同的解码和编码活动。个体通过感觉器官感知世界,经大脑分析解码加以理解,同时对内心的信息经编码后加以传递,以完成与外界进行信息交流的过程。当这之中的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时,生活就会被破坏。

信息能力与个人在社会生活中的成功,有着密切的关联。能够准确地获取信息、准确地传达信息的人,在人际交往中必将处于优势,“善解人意”之人,其自身也会获得更多的理解与支持。学者当中精通外语者,可以通过获取外文信息来推动自己的研究,因而可取得更高的学术成就。精明的商人总是可以及时获得可靠的市场信息,加以准确地分析处理,从而在市场中立于不败之地。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所有的个人成功,均与其信息能力有关。例如,语言能力是信息能力的一种,文学家具有超常的语言能力,可以通过创造性编码,透过自己的语言传达出人类内心深处难于为语言所描述的信息,写出具有震撼力的诗歌、散文等作品。

(二)信息成本

信息的获取、分析与传递等,均需要付出一定的成本,信息成本是影响人类行为的一个重要因素。为什么人们一般夜间休息白天工作,而不是白天休息夜间工作呢?究其原因,可能是因为夜间工作的信息成本过高。太阳落山夜幕降临之后,人便难于通过视觉来获得信息,此时必须借助于一定的照明措施,工作才可能正常开展。这里的照明支出,便是一种信息成本。自古以来,人类日出而作,日落而息,这反映的可能正是信息成本对人类生活形成的自然约束。

信息成本是指为信息的接收、制造、传递、储存等而支出的成本。

例如,卫星接收器作为电视信号接收装置,其购置成本的支出应属信息接收成本;而电视信息的发射成本,应属信息传递成本;电视节目的制作成本,应属信息制造成本。信息的储存需要一定的信息载体,载体费用也属于信息成本。信息成本是现实世界中的关键性因素,有学者指出,一般而言,在交易成本中,似乎信息成本占主要部分,它是经济中存在的契约安排和一般组织结构的主要的决定因素。现实生活中,信息成本的节约一直在有意识或无意识地进行着。

节约信息成本的例子比比皆是,例如,让他人顺便捎个口信,免去了自己专门前往传递信息的成本支出。又如,于生活小区的入口处设置公告栏,将需要各户居民知道的消息写在上面,可以节省信息传递成本,不必重复支出信息传递成本。而居民“顺便”可以看到相应的通知,其获取信息的成本也降低了。

信息技术的发展,基本上也是以节省信息成本为目标的。电话克服了空间的阻隔,使得人们可以不必跨越一定的空间距离,就可以进行信息交流。而移动电话,则进一步将去往固定的电话终端的成本也免去了。通过卫星信号传输而进行的现场直播,使得无数的人可以在千里之外的同一时间,低成本地获取直播现场的信息。电脑技术的进步,极大地降低了信息的存储成本,一个G的电脑硬盘,可以存储需要大量纸张才能容纳的信息。电脑的信息处理能力,也使得人脑因成本问题而无法完成的信息处理工作,得以顺利完成。而互联网的出现,则使得信息的输出与接收效率得到极度的提高。互联网已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并影响着主客体间的关系。有学者指出,当语言从口传包装和印刷包装转换到电子包装时,主体与世界的关系也就被重新构型。信息保存和传输的每一种方法,都深深地交织在构成一个社会的诸种关系的网络中。人类在不同的阶段,有着不同的信息方式,而不同的信息方式,其信息成本也有所不同。人类社会进步的一个方面,便是可以节约信息成本的信息方式的进步。

技术发展之外,许多制度本身也具有节约信息成本的功能。有学者指出,制度代表了一种长期的集体投资,旨在降低社会交换的信息成本。信息成本是决定法律制度的有效性的主要因素。通过对信息处理、传送和储存的节省,制度可以释放出社会能量和认知能量,这些能量可以更有益地被用于处理非程序化的活动。人类的实践理性,使得人们在特定的资源约束条件下,于实践过程中不断尝试节约信息成本的方法,此种尝试经长期的经验累积,最终凝结在一定的制度之中,形成了有效的节约信息成本的机制。例如,商标法律制度通过赋予商标权人对注册商标的排他性使用权,使得特定注册商标可以成为特定产品或服务质量等信息的载体,消费者透过商标可以获得相关信息,从而作出抉择。“商标或服务标志的最重要的方面之一:它能减少消费者的搜寻成本。几乎与之不可分割的作用是,商标的价值是产品质量的可靠指示器。”“消费者的总成本,可能因为商标传达了在相反情况下他要花很高的成本才可能取得的质量信息,而变得比较低。”专利法律制度也有节省信息成本的功能,授予发明人对专利信息的控制权,除了可以形成信息生产的激励之外,对专利使用人而言,其可以支付专利使用费来取得专利信息的使用权,免去了专利信息的生产费用的支出,而作为信息成本支出的专利使用费,要远远低于专利信息的生产费用。这样,专利法律制度使得在社会已生产出专利信息之后,专利信息生产费用就不必被重复支出,其他人可以通过支付专利使用费而低成本地获得专利信息,制度节约信息成本的功能,因此而得以体现。

商品买卖中,生产者与买受人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买受人一般缺乏相关商品的信息,其获取商品信息的成本也较高,而生产者则掌握着所出卖商品的充分信息,其传递该信息的成本很低。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者在其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标识中应含有以下信息: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期等。我国《产品质量法》通过这样的强制性的规定,降低了买受人的信息成本。与此类似但更为典型的、通过强制性信息披露的方式来节省信息成本的制度,在我国《证券法》中有着更多的体现。此外,还可以作为例证的是我国《民法通则》第125条,该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里,明显标志的设置,可以传递危险存在的信息。不设置明显标志则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则,促使掌握危险信息的施工人传递该信息,使行人可以轻易地获取该信息,避免损害的发生。而在未设置危险标志的情况下,行人发现危险存在的成本很高,其需要在全部的行程中,以极慢的速度前进,仔细地观察,并且,其可能尽管如此,仍然不能及时获得危险存在的信息。可见,我国《民法通则》第125条的规定,也有降低信息成本的功能。

二、物权信息成本之节约机制

(一)物权信息的获取途径

以物权为客体的交易,是以对物权状态的准确把握为前提的,物权交易成本中重要的一项,便是物权信息成本。作为物权的享有者的出让方,应是掌握着物权信息的,但关键是受让方如何获得可靠的物权信息。由于出让方存在欺诈可能性,受让方在何种情况下可以信赖出让方提供的物权信息,便成为问题。

自给自足的经济模式中,社会较为封闭,交易并不重要,偶尔发生的交易,也一般存在于熟人之间,物权信息的传递并不是一个重要的问题。但分工的细化,使得个体的生存必须依赖于交换,市场也逐渐形成与发展起来。从基本的生存资料,到满足进一步的生理、精神需要的“奢侈品”,交易标的越来越广泛,交易也越来越频繁,交易已经成为个体生存的基础,物权信息的传递机制,遂成为了一个社会问题。对此,追溯历史以获取物权信息,似乎是一种方法,但由于社会生活关系的复杂性,这种追溯会在“时间的黑暗中迷失”,此种在实际生活中不可能找到绝对证据的证明,被称为“恶魔的证明”。数个世纪以来,各国民法一直在努力寻找克服所有权证明上的难题。如果要通过追溯历史的方法,获得准确的物权信息,便要面临一系列的事实的证明和法律关系的证明。而且,更为关键是,此种追溯有无尽头,可以或应当停在何处?试想,动产交易中,出卖人要想证明自己的所有权,要么提供自己因事实行为而取得交易标的物的事实的证明,要么提供自己购买或受赠交易标的物的法律关系的证明,而在系因法律关系而取得标的物时,又需要证明前一所有人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证明,如此倒推逐一证明,直至因事实行为而取得标的物者。这样做的成本是十分巨大的,而且因事实行为而取得标的物之证据及取得标的物之法律关系的证据,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视为足以认定所证明对象确实存在,又是一个更大的问题。事实的证明、法律关系的证明往往需要人证、物证等,但证人有作伪证的可能,物证也可能是伪造的,要想彻底排除这些可能,其难度简直无法想像,这也许正是其被称为“恶魔的证明”的缘故。

不动产交易中,物权证明的过程也基本相似,例如房屋的买卖,出卖人要么提供自己建造房屋的证明,要么提供自己系通过一定法律关系取得房屋的证明,在系通过法律关系而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情况下,又需要提供前一所有人取得房屋所有权的证明,如此倒推逐一证明,直至房屋的建造者,这实际上在重复着登记机关分步完成的行为。而且,和动产交易一样,正在进行之交易所作的调查,又将为后续交易者重复作出,正在进行的每一个交易,也将成为后续交易的证明对象。

尼古拉斯先生指出,罗马法中主张对物权利的人,必须证明他是所有主,英国法则只需要证明自己拥有直接占有的权利。“但是,罗马法中的原告如何证明自己的绝对权利呢?这就是评论家们所说的‘魔怪证明’(probatiodiabilica):只有魔怪才会要求对所有权加以证明,在这种情况下,原告一般必须先证明他是从X那里合法取得该物的,然后证明X是从Y那里合法地取得该物的,并且一直将他的权利追溯到原始的取得。如果只是临时考察一下某人所‘拥有’的物,很难成功地进行这样的证明。”所以,对古罗马原告的要求实际上也很难超过对英国原告提出的要求:要求他证明产生于占有本身的占有权,并且做好准备在必要时证明这种占有权比被告所要求的权利更加有效。

与追溯历史的方法相对应,通过物权表征方式来传递物权信息,系另一种方法。动产交易中,占有的事实本身便可以作为物权信息的法定传递途径,而占有的事实的证明相对单一,占有从外观上便可以观察到,即使是间接占有,也仅是增加了间接占有之法律关系的证明。不动产交易中,登记簿的记载成为物权信息的法定传递途径,登记机关备置的物权登记簿,可以稳定地发挥负载物权信息并传递物权信息的功能。这样,物权信息的获取,被极度简化了。

(二)公信力之物权信息成本节约功能分析

物权信息成本主要由信息搜寻成本及信息储存成本等构成。信息搜寻成本受搜寻的时间花费及搜寻的环节多少等的影响,信息储存成本则与信息载体特征、信息负载技术、方法以及载体消耗量、载体保存成本等的影响。据说在中世纪的英国,由于许多人不识字,移转土地所有权需举行一定的公开仪式,在仪式上把转让的土地上的一块土和一根枝条移交给新的所有人。然后痛殴一名目睹了这一切的孩子,严厉的毒打使孩子对这一天终身难忘。这样,这项移转的一个活记录便产生了。如此奇特的储存、传递物权信息的方式,其成本也相对较高。

公信力制度具有节约物权信息成本的功能。公信力具有保护信赖物权表征方式之第三人的效力,第三人可以放心地信赖物权表征方式传递的物权信息,不会因为表征方式传递的物权信息的错误而遭受损失。之所以表征方式传递的信息错误,第三人也受保护,是为了保障表征方式表征物权的功能。如果表征方式传递的物权信息错误,第三人就要遭受损失,第三人就不能信赖表征方式,而必须以表征方式之外的方法获取物权信息。这样,以物权表征方式来传递物权信息的渠道便被破坏了。可见,公信力是与以物权表征方式传递物权信息相始终的,否定公信力,就是否定物权表征方式的物权表征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