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建立完善管理服务机制。社区服务性经济具有较高的社会公益性质,政府一般不宜直接出面,宜由各种民间团体组织开展实施运作,政府或者政府委托社会中介机构采取公开监督、评估和补贴的民办公助运作方式。实行这种方式在许多发达的福利国家被证明是一种行之有效的经验,它既可以使政府摆脱事必躬亲的麻烦,有利于“政事分开”和“政社分开”,又能有效地激发社会民间团体组织从事社区服务性经济的热情,使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经济活动范围和程度更为广泛深入,进而有力地推动整个社区建设的健康发展。政府民政部门应加强对社区服务行业的管理工作,具体做法可通过建立和健全社区服务证书制度、社区服务审证验证制度、社区服务评估制度、社区服务工作例会制度等,从而形成系统完善的社区管理服务机制,用制度化手段推进社区服务性经济的蓬勃开展。
三是建立完善市场运作机制。社区服务性经济涉及公共资源配置的问题,因此必须讲求成本与效益原则,必须通过政府与市场的合作,实现公共资源配置的低成本、高效益原则。社区服务性经济投入资金的市场化运作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规范该经济的健康发展,并可有效促进社区服务性经济运作过程中各类市场组织及各类非营利性组织的建设。社区服务性经济市场机制的形成,应通过以下几种具体运作方法作为保障:
第一,建立社区服务性经济项目的招投标制度,政府以效益优先原则确定中标项目。
第二,允许部分领域、部分项目进入经营运作范围,使社区服务、福利保障与市场供给结合起来,满足不同层次居民的需求。
第三,培育非营利性部门建立市场运作的工作机制,最大限度地实现在社区服务中资源利用的最大化和成本支出的最小化,以造福于民,促进社区建设。
四是建立完善社会参与机制。发展社区服务性经济并非只是政府部门或少数几个人的事情,它涉及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因此需要全体社区成员共同参与。建立社会参与机制,一方面可以从人力和智力等处弥补发展社区服务性经济的空缺或不足,另一方面可以最大限度地启动社会资源,弥补政府和各类市场组织资金投入的不足。该机制的基本内容包括:
第一,经常开展志愿者服务活动,有效承担政府难以有效供给、各类市场组织通常又不愿提供的诸多社会公益服务。
第二,用各种志愿方式筹建社区服务性经济的发展资金,如大力发展彩票等公益性博彩事业,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募捐活动,建立各种社会捐助专项基金等,用以加大对非营利性服务项目的投入。
四、制定与健全城市社区服务性经济综合性政策法规城市社区性服务经济虽然是街道经济的发展方向,但是它的形成与发展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目前存在若干影响社区服务性经济发展的不利因素,诸如因对该经济的认识不足而导致的缺乏对发展社区服务性经济的总体规划、因政策乏力而导致的社区服务场所公建配套设施普遍匮乏、因服务手段落伍而导致的社区服务准备工作不足等。从法治角度审视,由于长期以来保障社区服务性经济发展的政策法规处于滞后与缺失状态,社区服务性经济未能得到很好的发育,因此无论在数量上、质量上和规模上,社区服务性经济目前都难以满足社区居民的生活需要,制定与健全保障社区服务性经济发展的综合配套的如下政策法规已成为当务之急。
(一)政府投入的政策保证
在我国,城市社区尚处于发育和形成阶段,我国目前的城市管理体制决定了实现“政社分离”只能是一个政府培育社会的过程。目前许多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社区自治化程度虽然较高,但仍离不开必要的政府投入。当然,现阶段我国政府作为社区建设的投入主体,必须根据政府管理重心从经济建设为主向城市规划管理与建设为主转移这一客观现实,加大对城市社区建设的投入。各发达国家在社会事业的支出通常占财政支出比例的10%~30%左右,而目前国内的同类支出远远低于该比例。由于社会事业的来源偏少或者相当匮乏,许多城市的社区建设所需资金只能依靠街道经济的有限收入,因而社区建设长期以来处于“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办实事缺乏持续动力的窘境。加上政府尚未普遍树立有关成本概念,传统的条线管理部门的有限投入资金又往往处于资金分散、总量模糊、缺乏统筹规划、重复浪费及“部门保护主义”
现象严重等无序状态,致使有限的投入资金使用效率十分低下,有些地方的社区建设甚至出现“不给钱不办事、给了钱乱办事、多给钱少办事”
的不正常局面。
有鉴于此,必须通过制定有关政策法规,确定社区建设投入与资产的关系,即政府应从投入之初,就应明确其财产的归宿,甚至对原有的投入也应进行必要的产权界定,在明晰产权关系的基础上,规定相应的权利和义务。投入政策法规的制定目的在于保证政府投入机制的建立与运作,加大对社区建设的投资力度与幅度。具体来说,制定投入政策法规,必须起到有利于建立健全多元化和多渠道的投入发展机制的积极保证作用,如规定将社区日常运作经费在各项财政预算中单独列项、设置科目,确保在现有投入基础上,以不低于本地区国民收入增长的比率,做到逐年有所增长。设区的市和区也应分别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对社区建设的硬件投入单独列项,并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逐年加大投入的力度和幅度。各级政府对社区建设进行硬件投入时,可分别采取直接投入、投资补贴、BOT(适用于大型新建社区的某些公建配套设施)等方式,同时要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尽可能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通过有效的社会监督,以确保政府投入的高效率和高效益。此外,还应从国际现代化社区发展趋势出发,通过制定有关优惠政策措施,探索吸引外资对社区的投入、鼓励国内社区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兴办公益性服务机构或福利事业。
(二)社区服务性经济的税收政策法规制定
我国城市社区建设过程中,目前面临着是全额拨款还是改革税制的争论。究竟是实行地方财政的总额分成做法好?还是实行地方税的分税制更符合国际通行做法?二者孰优孰劣?或者是各有千秋?迄今尚无定论。我们认为,从总体上说,城市社区建设固然是一项非营利性的社会事业,但是也不可能排除社区建设中的引税经济成分,并对其课以必要的税收。现在各级政府已经明确街道不搞经济,除了非营利性的收费以外,街道从事社区建设、社区管理和社区服务的资金均由地方财政拨款。但是街道不搞经济不等于社区建设中不存在营利性经济活动。可以肯定地是,从政府可支配财力最终来自税收这一角度分析,包括社区建设在内的所有营利性活动税收的收和支,都必须规范化、法制化和最优化,即需要制定有关税制政策,深化社区建设的税制改革,这样做可以保证将地方税的分配纳入法制化的轨道,能有效提高各级地方政府(含准政府机构)对财政收入的预见性、稳定性和透明度及调动其工作积极性。
制定社区建设中的税收政策法规,各地应从实际情况出发,根据社区建设的需要实行地方分税制和增设税种。其具体做法分别为:首先对大量非营利性的社区活动,分别给以免税、减税、先征后返、税收抵扣等政策性扶持,并切实消除所有制歧视现象,加强对社区活动过程和结果的监控管理。其次应配合制定以政府指导价格、协议价格为主的价格政策,保证社区建设能在低成本基础上的快速发展。再次可以开设部分地方定向税种,如开征社区建设税,将所得税款全部用于社区建设;还可开征财产税、环保税等税种,将征收此类税种的所得税款,按照一定比例转用于社区建设。此外,对现有的地方性税收,可适当扩大依靠社区代征的范围,在扩大税基的基础上,按收支两条线的原则,提取适当比例用于社区建设。当然,应该合理制定社区建设规费的政策法规,应该认识到,社区服务性经济以发展公共福利事业为己任,它与政府实行各种规费征收,以实行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目的并行不悖,因此,政府对社区服务性经济项目应采取免收、减收的倾斜扶持政策。制定社区建设中税收政策法规还应考虑执行过程中具有灵活性,如对部分在社区开展的商业性社区服务活动,可采取先收后返的方式,通过转移支付的手段,支持社区的建设和发展。
(三)国有资源划拨与转让的政策法规制定
发展社区服务性经济,离不开各种必要的外在硬件设施,在城市社会结构转型的历史时期,我们必须正面探索如何将国有资源划拨与转让给社区,明确其产权归社区所有的可行性问题,抑或从政策法律界限上明确将对拥有国有资源的公权利转化为社区共(民)有的问题。通过制定社区建设中的国有资源划拨与转让的政策法规,采取划拨与转让等规范途径,将原有的国家在社区投入的存量资产,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公共基础设施、社会福利性设施等产权,直接归属于社区,直接体现出国家对社区建设与发展的有力扶持;同时通过明晰国有资源的产权归属和产权责任,能有效促使社区共同体及其代表对该资产真正担负起职责。对原有产权归属尚不明晰的街道集体所有制经济,也可采取上述途径,将产权划归社区共同体所有,从而在根本上解决作为政府派出机构的街道办事处与所属企业长期政企不分,以及政府机构代表和行使集体资产所有者权利的产权不清等问题。
(四)社区服务性经济职业化、专业化队伍和组织培育与管理的政策法规制定
社区服务性经济作为一种相对独立的经济形态,需要有一支职业化、专业化队伍实行其运作和发展,这就要求通过制定相应的政策法规,将相关的社区服务性经济工作纳入正规的职业范畴,并建立相应的职业资格认定、专业技术职务和职称评定等制度,设立培养社区服务性经济的专门教育机构和专业,建立起国家承认的相应的学历教育、职业教育、在岗培训和岗前培训等教育培训制度,以促进社区服务性经济职业化和专业化队伍的培育和发展,为社区服务性经济事业不断培养出各类应用性人才。同时,还应制定对各类社区服务性经济组织培育与管理的政策法规,设立统一的政府管理部门,在政事分开、政社分开的前提下,建立与强化对各类社区服务性经济组织的自我参与、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约束的机制作用,实现自觉接受依法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