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房地产金融学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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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章 房地产保险(2)

诚实信用原则是订立一切合同的基础,但订立保险合同时对诚实信用的要求远远高于其他合同,所以保险合同也被称为最大诚信合同或最大善意合同。为了保护保险人的利益,必须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恪守信用,不隐瞒、不欺骗。同时,最大诚信原则要求保险人应将保险事项如实告知投保人,对保险条款的介绍,不得含糊,也不得有欺骗。已经生效的保险合同,如果发现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陈述的情况不实,也可导致保险合同无效。此外,索赔时也应遵循最大诚信原则。如果索赔时提供假证明,中途改变危险情况而未经保险人认可,如将投保时作一般使用的房屋中途擅自改为存放危险品的房屋等,都是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对于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行为,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或拒绝赔偿。

2.公平互利原则

这项原则是由保险的性质和特征所决定的。公平互利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和遇损理赔都应从双方应得的利益出发,协商一致,自愿订立,公平互利。保险人拟订保险费率,既要保证保险人具有相应的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能力,取得合理的预期利润,又要考虑使投保人负担的保险能与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相适应。过高的保险费率会加重投保人的经济负担;过低的保险费率会影响保险人的偿付能力。保险费率的拟订,要考虑到保险收费标准的相对稳定性,以有利于投保人和保险人的财务预算和核算工作的开展。遇损赔偿时,合同当事人应严格执行合同,被保险人合理索赔,保险人合理赔付,以体现整个保险行为的公平互利。

3.可保利益原则

可保利益原则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要求投保的房屋财产等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否则,所订的有关保险合同是无效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可保利益必须为法律所承认,是客观地存在于对投保标的所具有的权利或利害关系中。可保利益表现在:如果投保标的安全无损,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会因此而获益;如果投保标的受损,投保人或保险人将会因此遭受经济损失。对房屋财产等投保标的具有可保利益的被保险人才能将该标的投保。房地产保险中,具有可保利益的人主要有以下六种。

(1)房屋的所有人对自己的所有的房屋具有可保利益,无论房屋是个人独有,还是与别人共有;无论房屋已出租还是处在抵押中,房屋所有人仍然具有可保利益。对属于公有的房屋,行使房屋财产独立支配权的单位有可保利益。

(2)租赁房屋的承租人对承租房屋也可有可保利益。因为尽管房屋虽非承租人所有,但由他保管使用,如果租约中规定房屋的安全承租人负有责任,承租人也有可保利益。

(3)房屋的受益人,也有可保利益。房屋的受益人虽非房屋的所有人,也非由其保管,然而房屋的安全与否同其能否受益有关,故此亦有可保利益。

(4)对房屋财产有可保利益的人,对借助房屋财产带来的预期利润也有可保利益。可保利益包括非物质的、预期的利益。如旅馆所有人不但对旅馆房屋本身具有可保利益,对预期利润也可有可保利益。因为一旦旅馆房屋受损,不但旅馆房屋本身毁损,而且由于旅馆房屋受损不能营业,营业收入、预期利润也会影响。因而,对房屋财产有可保利益的人,对借助房屋带来的预期收入、预期利润也有可保利益。

(5)在房地产责任保险中,对责任事故后果负有损害赔偿责任的人,有可保利益。例如,承担房屋设计者,因设计失误有可能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因此,他可投保相关责任保险。

(6)房地产抵押贷款的借款人,可以具有房地产人身保险的可保利益。该借款人可以投保相关人身险,将受益人指定为房地产抵押贷款人,以保障贷款回收的安全。投保房地产保险的人,必须对投保标的具有可保利益,否则,房地产保险合同无效。

4.损失赔偿原则

损失赔偿原则是指房地产财产保险仅限于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保险人仅对房地产保险合同中规定的房地产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在保险金额范围内予以经济补偿。损失赔偿原则的要求是:

(1)只赔偿保险有效期内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根据房地产财产保险合同的规定,保险人仅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遭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风险而产生的损失进行补偿,而对除外责任引起的损失以及保险有效期外发生的损失不承担补偿责任。

(2)赔偿限制在损失限度内。

①以实际损失为限。当被保险人的房屋财产遭受损失后,保险人应根据实际查核后确定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被保险人不能得到超过其实际损失的赔偿。

②以保险金额为限。保险金额为投保人和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人赔偿金额的最高限度,赔偿金额不能高于保险金额,只能低于或等于保险金额。

③以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保险利益为限。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对遭受损失的房屋财产要具有保险利益,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以被保险人对该房屋财产具有的保险利益为限。

(3)保险人对赔偿方式可以选择。保险的目的是在于使被保险人恢复其受灾前的经济原状。就房屋财产保险来说,保险人可以采取修复房屋至原状,支付现金或重置的方法来补偿被保险人的损失。

(4)被保险人不能通过赔付而获得额外的利益。保险赔偿是对意外损失的赔偿,不是额外的经济援助,如果被保险人能从损失中获利,就有可能出现被保险人为取得保险赔偿而故意制造损失,增加道德危险。对于这一点,保险原则中还有如下一些规定。

①权益转让规定。权益转让是指当事人依法或根据合同将特定权益让渡他人的法律行为。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是由第三方的责任所引起的,第三方对此就负有赔偿责任。那么,被保险人从第三方取得了补偿,就不能再向保险人索赔;如果被保险人先从保险人那里取得赔偿,那么,被保险人应将向第三方索赔的权益转让给保险人,由保险人取代被保险人的地位向第三方追偿,即保险人取得代位求偿权。这样,可以防止被保险人在同一次损失中取得重复赔偿,获得额外收益。国际上对履行代位求偿权有以下几项规定:

付赔偿后获得代位求偿权保险人一般应该在支付了赔款之后才获得代位求偿权,但也有人保单上注明,不论在赔付前后,保险人都可行使代位求偿权。

享有不超过赔付金额的权益保险人在代位求偿中享有被保险人所享有的权益,但不能超过赔付金额。保险人追偿所得的金额或小于或等于赔付金额,则全归保险人所有,若追回的金额大于赔付金额,则超出部分应该返还给被保险人。

转让赔偿和收益被保险人从任何方面可能得到的赔偿和收益都得转让,但慈善性的赠予除外。

不属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应该由第三者赔偿在权益转让后,被保险人对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但应该由第三者负责赔偿的,继续保留索赔权。权益转让规定在房地产保险中,仅适用于房屋财产类保险,对房地产人身保险不适用。因为人的生命或身体不能用价值来衡量,房地产人身保险不存在权益转让。

②重复保险规定。重复保险规定是被保险人将一个标的同时向两个或两个以上保险人投保同样的风险,而且保险金额的总和超过保险标的的可保价值。例如,某间房屋价值150万元,房主向甲保险人投保该房屋的为火灾保险,保险金额是100万元,同时向乙保险人投保该房屋的火灾保险,保险金额是60万元。该房主的行为就构成了重复保险。重复保险后,发生了灾害事故而遭受损失,被保险人从多个保险人那里获得的赔偿总值不能超过该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

重复保险的损失赔偿通常是采用分摊方式,具体的分摊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A.保险金额比例分摊。如上例中的房屋被一场大火烧毁,损失120万元,则各保险人分摊赔款如下:

甲保险人:120×100万元/(100万元+60万元)=75万元

乙保险人:120×60万元/(100万元+60万元)=45万元

B.赔偿金额责任分摊。以各保险人在没有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单独应负的赔偿金额作权数来分摊。如上例中的房屋因火灾,损失70万元,则各保险人分摊赔款如下:

甲保险人:70×70万元/(70万元+60万元)=37.7万元

乙保险人:70×60万元/(70万元+60万元)=32.3万元

两个保险人赔款合计:37.7+32.3=70万元

C.出单顺序分摊。以先出单的保险人先在其保险金额限度内首先赔偿,后出单的保险人仅在前一保险人赔偿的金额还不足弥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时,才依次承担超过的部分。如上例中的房屋因火灾损失140万元,而房主投保房屋火灾险时,甲保险人先出单,乙保险人后出单,则各保险人分摊赠款如下:

甲保险人:100万元

乙保险人:40万元

两个保险人赔款合计:100万元+40万元=140万元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应采用第一种方式。同权益转让规定一样,房地产人身保险也不存在重复保险的问题。

5.近因原则

近因是指直接造成保险事故发生的原因。近因并非仅指时间上的最后导致损失的原因,而是指真实、主要的原因。一起事故的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原因可以是多方面的,并且是错综复杂的。但在这些原因中必有一个是造成损失的直接原因,即近因。

它是保险人确定损失是否由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近因造成的,保险人才会对损失进行赔偿。如果不是近因,而是其他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例如,战争时期,敌机投弹燃烧到某房屋,房屋起火受损,其近因并不是火灾,而是战争,投保房屋火灾险的房主就得不到保险人的赔偿。

房地产保险的运作

一、房地产保险基金

保险基金是社会后备基金的一种形式,它实质是由社会总产品分配形成的,是经保险经济形式建立并具有专门用途的货币资金。房地产保险基金是房地产保险人为了补偿保险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作伤亡所引起的经济需要,向房地产投保人收取保险费而集中起来的一种社会后备基金。它是用于房地产保险赔偿或给付的专用基金,是房地产保险正常运行的基本条件。

房地产保险基金来源于房地产保险费,而缴纳保险费数额的多少取决于房地产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保险金额是指房地产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在房屋财产保险中,房屋保险金额不得超过被投保房屋的保险价值(指投保房屋的实际价格),如果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房屋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房地产保险人按照房屋保险金额与房屋的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费率是按保险金额收取保险费的比率,房屋保险费率根据所承保的房屋保险危险的大小,以及房屋保险额损失率资料和房地产保险人的业务费用的多少等来制定。也就是说,房地产保险费率由纯费率和附加费率两部分组成,纯费率是每单位房屋保险金额的可能损失额;附加费率是房地产保险人每单位房屋保险金额的经营费用(含合理的利税)。保险费率是决定保险基金数额的重要因素。

保险金额乘以保险费率即为保险费,构成保险基金。

保险期限也影响保险基金的大小。保险期限是保险合同从生效之日到终止之日的时间,即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房屋的保险期限,一般以1年为限,来年续保,再收保费,有的房地产保险人还对此规定无赔偿费率折扣优惠。如规定保险财产在保险期间安全无赔款,第二年起续保时按当年应交保费给予10%无赔款费率折扣优惠。

二、房地产保险合同和房地产保险标的

1.房地产保险合同

房地产保险合同是房地产投保人与房地产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房地产保险合同形式有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如附印在某些发票上的保险条款,但以保险单为主。房地产保险合同的要点:保险人名称和住所;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保险标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订立保险合同的年、月、日。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和保险人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并办妥有关手续。

在房地产合同的设计中,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等的确定是十分重要的。保险责任是房地产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承担房地产被保险人经济损失补偿或人身保险金给付的责任。房地产保险人的赔偿或给付的责任范围如下:损害发生在保险单条款已明确规定的保险责任内;保险责任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以保险金额为限度。

保险责任包括损害赔偿、责任赔偿、保险金给付和费用负担等。损害赔偿、责任赔偿或保险金给付可以称为直接的赔偿或给付责任;费用负担是间接的赔偿责任,如承担为减少损失的扩大而支付的施救费用。保险责任可以分为基本责任和特约责任。特约责任是既定的除外责任中不保的责任,另经房地产投保人和房地产保险人双方协议同意后在保险单上特别注明承保责任的一种责任。

除外责任是房地产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责任。由此责任引起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房地产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有关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在房地产保险中的运用,将在有关房地产险种中介绍。

2.房地产保险标的

房地产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房屋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

三、房地产保险的投保与承保

地产保险的投保与承保是房地产保险运行的起始,投保与承保的过程就是房地产投保人与房地产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过程。具体程序包括:填定投保单、签发保险单和收取保险费。

1.填定投保单

房地产投保人向房地产保险人申请保险时,先填定一份保单,作为房地产保险人接受投保并签出保险单的依据。投保单的主要内容有:投保人的名称、投保日期、保险标的的名称和数量、保险责任的起讫时间和保险金额等。

2.签发保险单

房地产保险人在收到投保单后,要逐项审核,现场查勘,当一切认为符合保险条件时,就可向房地产投保人签发保险单,表示对投保事项的承保。

3.收取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