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房地产金融学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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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房地产抵押贷款(6)

(5)制定合理的保费标准及保险期限。保险公司应该根据购房者信用、房屋的类型、房屋的价值、首期付款的比例等方面制定与风险相匹配的费率。另外,鉴于住房抵押贷款保险出险率较低的情况,应在整体上降低费率。保费坚持按年或月收取;现房保险期限以整个贷款期为限;期房应该以交房日为准起算;保险金额以贷款金额为主,且根据购房者还款情况实行保额递减。

(6)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制度。目前我国住房抵押贷款保险法规法律还未形成体系,缺乏具体可操作性。由于房地产经济涉及到方方面面的社会问题,法制不健全,违约行为界定不清,保险赔偿工作就无法正常开展。应尽快建立一套关于违约抵押住房的产权处置、违约人的具体安置、抵押房的拍卖、出售及税收等有关细节予以规范和保障的法律法规体系。

住房储蓄银行业务

一、德国住房储蓄银行业务模式

1.德国住房储蓄银行业务的概况

在德国,住房储蓄是指在自愿、互助基础上建立的一种封闭式的合同制储蓄体系。其主旨在于通过互助合作达到住房融资的目的,即通过共同储蓄帮助存款人筹措资金,获得属于自己的住房。由大量的储蓄者参与形成一个互助集体,该集体归集的资金只能服务于集体内的成员,也就是说,只有存款人才有资格从该机构得到贷款。

德国的住房储蓄银行是专门从事个人住房抵押信贷服务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金融机构,采取自愿互助性储蓄为主和政府奖励为辅的融资机制。“固定利率、低息互助”,是德国住房储蓄制度的核心原则。德国住房储蓄制度是一个封闭运转的融资系统,独立于德国资本市场,存贷款利率不受资本市场供求关系、通货膨胀等利率变动因素的影响,并且贷款利率明显低于市场利率。

1921年,德国的第一家住房储蓄银行出现以来,至今有80多年的历史。德国住房储蓄银行专业办理住房储蓄业务的迅速发展则主要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战后德国住房严重困难并缺少资金的情况下,住房储蓄业务的发展对重建家园和获得个人住房方面起了决定性的作用。发展到今天,德国的住房储蓄银行已经形成了一整套成功经验和运作方式,为解决居民购房资金问题起了很大作用。到2002年,德国的住房储蓄银行有近40家,总资产已达3000多亿马克,拥有的住房金融业务量占全国住房金融业务总额的20%左右。德国家庭中约有30%参加了住房储蓄,使德国成为世界上居住水平最高的国家之一。

并且,德国居民形成了相对固定的融资模式,即一般通过向多家金融机构贷款以获得购房所需要的足够资金,抵押贷款期限为20-30年,住房抵押贷款来源包括:40%-50%贷款来自于住房储蓄银行,30%-40%来自于各种商业性抵押贷款,其余10%-20%是家庭积累。

2.德国住房储蓄银行业务的运作模式

(1)住房储蓄银行的业务经营范围。德国对住房储蓄业务实行严格的分业管理。德国的《住房储蓄银行法》规定住房储蓄银行的主要业务为住房储蓄业务,而且只允许住房储蓄银行办理此类业务,其他银行不得从事住房储蓄业务。住房储蓄银行所吸纳的资金及储户的还款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用于风险交易(如证券交易),以保证住房储蓄银行的安全运营,从而保障储户的利益。

(2)住房储蓄合同的签订。储户根据自己的住房需要和储蓄能力与住房储蓄银行签订《住房储蓄合同》,随后储户每月有规律地进行储蓄。住房储蓄合同一经签署,储户即拥有了日后从住房储蓄银行得到贷款的权利。住房储蓄合同额由存款额(存款+利息+政府奖励)和贷款额两部分组成,其中贷款额约占合同额的50%。

住房储蓄合同分成几种不同的类型,相应地客户每月存款额和还款额占合同的比例也不同。在签订住房储蓄合同时,储户需要选择合同类型,但在得到贷款前,合同类型可以改变。合同类型变更后,还款类型也做相应变更。

住房储蓄合同期限由存款期和贷款期组成。存款期依合同总额及月度存款额而定。例如,标准合同的存款期约为2.5-8年(依存款方式而定),还款期约为8.5年。

住房储蓄存、贷款不管期限长短,均实行固定的利率。通常存款利率为1.25%-2.5%,贷款利率为2.75%-5.25%。住房储蓄的存、贷款利率一般低于资本市场利率。

(3)配贷。住房储蓄银行把储户的住房储蓄合同额付给储户,称为配贷。银行配贷资金来源包括存款、利息、补贴资金、还款额以及在必要的情况下从商业银行拆借的资金和其他资金。客户存款和还款的行为对住房储蓄银行每个月用于配贷的资金量有着重要影响。配贷条件为:①达到最低存款额(通常为合同额的50%);②达到最低评价值。

住房储蓄银行每月月底对达到最低存款额的储蓄合同计算一次评价值。计算评价值是为了衡量储户对集体所做贡献的大小,其公式为评价值=利息额×评价值系数×成绩系数/合同总额其中,利息额为截至评价当日储户的存款累计产生的利息;评价值系数由不同合同的类型决定;成绩系数则是对超出最低存款额部分的存款的奖励。

由于银行当月可提供的配贷资金有限,银行须对已满足配贷条件的合同依据评价值的高低进行排序,依次对储户配贷直至当月配贷资金用完。住房储蓄银行不能够对客户承诺可得到配贷的具体时间。

当储户有资格配贷时,银行将书面通知储户。储户如果准备接受配贷,必须在配贷前一个月向银行提出书面声明,银行接到书面声明后即准备资金以付款;储户如果不接受配贷,也可以将存款取出。

接受配贷的储户须再与住房储蓄银行签订一份贷款合同,并按银行要求提供相应的贷款担保和保险。

(4)短期接替贷款和预先贷款。如果储户在已经达到最低存款额的条件但其他条件未满足时需要建房或购房,住房储蓄银行可为其安排在合作的商业银行得到短期按揭贷款或为其直接提供短期接替贷款。等到该储户满足了配贷条件后再从住房储蓄银行得到住房储蓄贷款,把短期贷款接替过来。储户在短期接替贷款期间只支付贷款利息,储户从住房储蓄银行得到配贷后,每月向住房储蓄银行归还其应付的还款额。

如果储户在签订住房储蓄合同时就要建房或购房,也可以立即从合作的商业银行或住房储蓄银行得到预先贷款。预先贷款利率与商业贷款利率相同,储户只需偿还贷款利息。在该储户满足了配贷条件后再从住房储蓄银行得到住房储蓄贷款,并偿还预先贷款。

(5)住房储蓄银行业务的营销。德国的住房储蓄银行大多不设立分支机构,其业务主要通过与其合作的商业银行的营业网点和建立外围推销员体系两种方式开展,住房储蓄银行为此支付佣金。这种独特的营销方式可以节约人工费及办公费用,降低经营成本,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

(6)住房储蓄银行的服务费收入及分配。与住房储蓄银行合作的商业银行和外围推销员负责推销住房储蓄银行的产品,并与客户签订住房储蓄合同。住房储蓄银行向每个客户收取合同额1%的服务费,其中约80%(即合同额的0.8%)作为佣金支付给合作银行或外围推销员。

(7)政府对住房储蓄的奖励。在德国,政府以向住房储蓄者颁发住房储蓄奖金的形式扶持住房储蓄业务发展。政府愿意这样做主要是基于以下原因:住房储蓄业务适用于所有居民,帮助居民获得自己的住房,起到一定的养老保障作用,既促进社会稳定又减轻国家负担;住房储蓄体系独立于资本市场之外,不受资本市场及其利率波动的影响,为住房市场稳定地提供资金,促进住房市场稳定发展;住房储蓄资金与特定用途相连,可直接支持政府的住房政策。

二、发展我国的住房储蓄银行业务

1.我国住房储蓄银行业务发展回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