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中国选举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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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章 选举组织机构的改革(3)

无论是中央选举委员会,还是民政部内的选举委员会都应该是常设的行政组织机构,统筹计划和管理与选举有关的行政组织工作,法律法规的制定,选举有关的研究等等。这种办法也可以推动中国选举制度改革的进一步发展。待中国的选举制度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可以在民政部的这个选举机构之上成立独立的中央选举委员会,隶属于国务院的行政部门。这是中策。

即便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这些常设的选举委员会都无法成立,也应该考虑可以在市(地级)、县成立常设的选举委员会或者选举办公室来处理上述的选举组织工作、选举后续工作、选举的调查研究和培训等。这种做法虽然无法避免各地的选举自搞一套,对在全国建立一个统一的选举程序和制度有难处,但是可以随时处理各地和选举有关的问题,对各地的选举发展和政治稳定有一定的好处。这是下策。

2.选举委员会应该是行政中立的

世界各国的选举组织行政机构一般都叫选举委员会,就是表明这个机构必须要实行委员会制,而不是完全的行政首长负责制。在任何一个国家搞选举都是要处理敏感的不同政治力量较量的问题,选举组织机构和选举程序能不能公正和中立是选举能否成功和国家能否稳定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因此委员会制是确保中央选举委员会行政中立的一个重要因素。

选举委员会的中立是由选举委员会的构成而定的。保持选举委员会的中立有两种做法。一是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保持政治上的均衡,例如美国,由各党派的人士组成选举委员会;另一是由中立的人士来组成选举委员会,例如柬埔寨,由非党派人士组成选举委员会。对于前一种情况来说,选举委员会的委员要包括多个政治派别的人来参加,不能说这个党派执政而选举委员会的委员都由这个党派的人来担任,否则一定会引起对于选举委员会中立性的质疑。因此在许多国家,选举委员会是由多党派人员构成,如果是两党制则委员会内的两党代表人数是一样的,如果是多党制则必须由多党人员共同参加选举委员会。除了党派力量以外,选举委员会内还要包括NGO 的代表,并有一些学者和法律人士参加。选举委员会的主任一般由执政的政府任命,但是内部的重大决议和规则的改动都要由选举委员会成员投票决定。这就是选举委员会为什么是委员会制的原因,只有这样,才能保证选举委员会在选举的过程中保持相对的行政中立。

在中央选举委员会力争保持行政中立的同时,地方的选举委员会包括省(州)、市、县的选举委员会也基本都是实行这样的规定。有的国家和地区明文规定地方选举委员会的领导是地方的行政首长,有的地方则明文规定地方选举委员会的领导不得由政府首长担任,以确保选举委员会的行政中立。美国规定在州、县(市)设立的选举委员会均为常设机构,选举委员会主任为固定工作人员,由政府任命。

民主国家里的选举委员会是常设中立机构,选举的时候,由选举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选举工作,设立投票站,发布有关的公告,例如何时开始进行选民登记、选举的投票站设在什么地方、何时开始进行选举辩论等,并不介入选举各方的事务。与此同时,选举委员会要组织选务工作人员的招募、培训。这些选务人员要求是政治中立的。实际上选举委员会提供的只是一个选举的平台,各方政治势力都可以在这个平台上进行较量,选举委员会并不介入选举,而只是充当平台的搭建者、组织者以及部分争议的裁判者。因此选举委员会的运作是必须公正、中立和建立在法律基础之上。选举委员会工作人员的专业工作就是组织选举,他们的专职工作人员不可能在选举的时候跑到各个选区去搭建投票站并负责投票计票过程的管理,因此选举委员会要在选举前对实际工作的选务人员进行招聘、挑选、考试和培训。柬埔寨就规定选举期间的选务人员必须是政治中立的,也就是由没有任何党派背景的人员担任选举委员会所聘用的工作人员,这些工作人员都必须经选举委员会严格挑选并进行严格的培训。在投票日主持各个投票站的选务工作人员都是中立人士,他们不服从地方政府的指令而只是按照选举委员会所做的规定严格进行投票场所的操作,以这样的方式保证从中央选举委员会到基层投票站都实现真正的行政中立。

考虑到行政中立问题,中国的选举制度的改革需要从基层开始建立真正中立的选举委员会。目前在基层选举当中起主要作用的选举组织机构有三级,即县、乡镇和村。县乡两级的选举行政机构是政府机构,而村一级的选举委员会则由村民选举产生。目前这三级选举行政机构的行政中立都存在一定程度的问题,而尤以村级存在的问题比较大。

如果要对村级选举委员会进行改革,比较好的办法是不在村一级设立选举委员会,而只由乡镇选举委员会在村设立选举办公室,由选举办公室负责搭建村一级选举的平台,也就是由这个选举办公室来主持安排村一级的选举,而不再由村里人自己安排。这样的好处是可以避免村选举委员会的不中立问题,也避免村里的不同势力之间去争抢村选举委员会的控制权,并在抢到控制权以后实行有利于自己方的选举组织工作。这样由乡镇选举办公室提供的选举平台可以让村里各方面的人公平竞争。当然,这样的改革可能会引起村里的不满,因为目前许多人认为在村民自治的情况下由村民自己组织选举委员会是正当的,相当多的地方不相信乡镇,认为乡镇是要控制村里的选举并让乡镇满意的人当选为村委会成员。这是一个两难的问题,解决的办法是:一要在村级设立乡镇选举委员会的办公室,二要解决乡镇干预村一级选举的问题。按照这种思路,有可能解决农村基层选举的行政不中立问题。

2003年和2004年在中国许多地方所进行的基层选举中,对于如何组织中立的选举委员会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2003年初于宁波海曙区进行的社区选举中,就尝试在社区设立由街道选举委员会成立的选举办公室,办公室工作人员由非本社区的社工担任,不再由本社区居民担任。由这些社工来负责具体的选举事务就避免了社区居民在选举中的回避问题。过去讲回避只是候选人要在选举委员会中加以回避,其实从实例来看,仅仅这样的回避是不够的,应该是本社区或者本居委会或者是本村的居民要完全在选举委员会中回避的问题。在2003年和2004年的村委会换届选举中,吉林省开始在一些地方实行由学校的老师们组成村选举委员会组织选举,不再由村民们来争夺选举委员会的职务。2004年夏天在湖北宜昌西陵区进行的一系列社区选举中,采用了由社区内的单位成员出任社区选举委员会主任和部分成员的办法,这个办法也减少了社区成员自身对选举过程的干预,增加了选举委员会的中立程度。这些例子表明,在基层选举的实践中,许多地方已经在考虑找到一个让选举委员会中立的办法。这些基层所实行的办法都是非常有益的,只有这样的选举组织机构的安排才能有利于建立一个统一的规范的选举标准。

如何解决乡镇对村一级的干预问题,比较好的办法是乡镇选举委员会的主任不再由乡镇党委书记兼任,而是由县的选举领导小组或选举委员会派人出任。二是要真正的在乡镇选举委员会里实行委员会制,乡镇选举委员会的成员不一定都必须是乡镇人员,也可以有县里的有关人员参加,乡镇选举委员会同时也必须要有农民的代表在内,而且要在乡镇委员会实行票决制,大多数委员投票反对的事情乡镇选举委员会不得再进行。如果能在乡镇选举委员会实行了行政中立,则应该由乡镇选举委员会在选举的时候到各个村设立相应的选举领导小组或者办公室主持村一级的选举。这样的考虑也适应城市社区选举的情况。

3.建立统一的选举标准和选举常设机构的必要性

上述的论述中已经讲到,实践中的中国选举制度已经出现了不同的标准,城市社区有城市社区的标准,农村有农村的标准,基层人大有基层人大的标准。各地区所实行的标准也都不一样,这些阻碍了中国选举制度改革的发展,阻碍了基层民主的发展。从许多第三世界的实例来看,他们的经济文化水平远远不如中国,但是在选举制度上却可以建立一个统一的达到了国际水平的标准,例如柬埔寨和印度尼西亚的例子就是这样,他们很快就由一个没有公平选举的状况过渡到建立起一个比较标准的国际选举制度。中国离国际标准的选举制度还差得很远,按照一个自由和公正的选举标准来看,中国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而能不能实行一个统一的离国际化水准比较近的选举标准,关键在于有没有一个统一和中立的选举行政组织机构。

另外,没有常设的选举委员会,没有自上而下权威的选举行政机构,中国不可能建立一个统一的选举标准,因此,当务之急是中央应该将民政部的选举行政工作和全国人大的选举行政工作统一起来,建立一个统一的选举行政组织机构,这样机构的建立会大大地加快建立统一的选举标准的过程,也才有可能将中国的选举制度达到国际标准,这样的行政组织机构的建立有可能加快中国选举已经远远滞后于现实的立法过程,更好地建立起一个选举法律法规体系,保证中国选举制度的健康发展。

在建立统一的选举标准的同时,中国应该向国际标准学习和靠拢。经过上百年的努力,经过各种流血冲突,世界各国的选举制度目前正在趋向完善,也有了一个比较规范的共同遵守的选举办法。即便是对于许多第三世界国家来讲,以前从来没有进行过选举,但是在最近几年也都获得了巨大的进步,这些进步是与国际社会的帮助分不开的。中国的选举制度的改革从1987年开始就已经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帮助,可以说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是这一过程毕竟有些缓慢,而且离国际标准还差得很远,这与中国没有一个统一的全国性的选举制度有关,究其实质,是与没有一个统一的常设的选举行政组织机构有关。因此要建立一个统一的选举标准,并且向国际标准靠拢,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就是要建立一个统一的常设的中央的选举组织机构。

(李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