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燧在嘉靖后期至万历前期,把董氏的宗族建设推向了高潮。作为江右王门学派中人,董燧特别重视乡约,万历二年(1574年)所立《董氏大宗祠祠规》,可以视为董氏宗族建设的纲领。祠规计有遵圣训、供赋役、崇礼教、敦俭朴、广储蓄、息争竞、积阴德、善贻谋、修武备、勤职业、端蒙养、宗正学、禁邪巫、禁仆佃十四条。开篇的“条约小引”指出:“董氏大宗祠立宗子有年矣。祠有攸行,皆奉宗法。后开十四条,皆宗法中事也。兹复申明,共图遵守。举族彦一百二十余人,分为六班,照条按月轮流管事。合登诸梓,并悬祠壁,用诏将来。有不遵者,管事族彦查照议罚。”所谓“举族彦一百二十余人,分为六班,照条按月轮流管事”,实为仿照《教民榜文》中木铎老人一年分六次宣讲圣谕。而对于不遵祠规者,“管事族彦查照议罚”,也类似乡约的性质。“遵圣训”条的规定更证明董氏是以“宗法”行乡约:“每季仲月朔、望日,悬高皇帝圣谕与孔子圣像于祠。合族老幼及六班管事,咸集祠下。赞礼者先唱,排班行五拜三叩头礼,复行四拜礼毕,唱,分班团揖宣‘孝顺父母,尊敬长上,和睦乡里,教训子孙,各安生理,毋作非为’六句。毕,又诵《大学》首章。毕,供茶。当班斯文,举经书一二条发明,次陈古人孝顺事实,为善阴骘一二段。又次陈各人身家日用修行何如,孝友何如,义利何如,伦理何如。虚心商订,务以‘德业相劝,过失相规’为事,庶圣训彰而圣修密矣。”从悬圣像、行礼、宣讲到各陈己为,显然模仿《吕氏乡约》。只不过除了以吕氏四言规劝外,更强调宣讲圣谕六言。“修武备”条规定:“又有子弟经年出外生理不归,或肆恶为非者,各房照十家牌法严查,峻其出入之防。”董氏祠规参考了王阳明的十家牌法。“董氏大宗祠规后序”指出:“兹幸大宗祠重修,乃重立祠规,以诏族众。然惧非其人罚不行矣,于是会族长、宗子、族宦、儒生,议推族之贤而秀者为家族正副,凡若干人,所以正家族之不正者也。”董氏在族长、宗子原有宗族组织系统之外,新设立“家族正副”以行族规,是在族内实践乡约。因此,万历初年董氏立祠规、行宣讲、推族正,是借乡约进行宗族建设,使宗族组织化。
关于董氏宗族与乡约的关系,还有其他资料可供参考,董氏于万历九年(1581年)计划在大宗祠后重建道原堂、宗原堂,《宗原堂道原堂簿引》说:“两堂祖事,专委族正掌理。”又说未来建祠成功,“则六班贤俊当与约长三十六人,同垂庥于董氏无穷矣。”宗族组织与乡约制度互为表里的确是董氏宗族的特色。
四安徽
1.政府在宗族推行乡约
皖南是宗族大量聚族而居的地区,地方官在皖南推行乡约时,十分明确地把宗族乡约化作为目标。
嘉靖时期徽州府地方官在宗族推行乡约,制度完备。早在嘉靖二十八年(1549年),歙县知县邹大绩颁布了“歙县为立宗法以敦风化事”的告示,为改变尊卑长幼秩序、家庭和宗族伦理道德失范的社会风气,要求宗族实行乡约。具体做法是:“每一乡举公正有实行、素信于乡人如宗长副者一二人或三五人,呈立为乡约长,以劝善惩恶,率皆其主之,一如宗之法。每月朔望,会于公所,书纪过、彰善二簿一凭稽考,本职自行戒免。”即由宗族推举族人为乡约长,经官府批准主持族内劝善惩恶之事。歙县知县建议可推举如宗长副这类宗族负责人充当乡约长,有可能直接导致宗族组织乡约化。
嘉靖四十四年(1565年)徽州全府推行乡约条例,将宗族编约,宣讲六谕。当时绩溪县在宗族推行乡约的资料保留了下来,县志记载:“嘉靖四十四年知县郁兰奉府何东序乡约条例,令城市坊里相递者为一约,乡村或一图一族为一约,举年高有德一人为约正,二人为约副,通礼文数人为约赞,童子十余人歌诗,缙绅家居请使主约。择寺观祠舍为约所,上奉圣谕牌,立迁善改恶簿。至期设香案,约正率约人各整衣冠赴所,肃班行礼毕设坐,童子歌诗鸣鼓,宣讲孝顺父母六条,有善过彰闻者,约正副举而书之,以示劝戒,每月宣讲六次。”何东序的乡约条例实为《新安乡约》,嘉靖《徽州府志》卷二《风俗》有摘录,与上引绩溪县志记载内容不尽相同。关于编约问题,府志说:“约会依原保甲,城市取坊里相近者为一约,乡村或一图或一族为一约,其村小人少附大村,族小人少附大族,合为一约,各类编一册,听约正约束。”可知编约是以保甲为基础的,除了各图各族分别编约外,可以小村附大村、小族附大族合编乡约。关于宣讲,府志说:
“以圣谕训民榜六条为纲,各析以目,孝顺父母之目十有六,尊敬长上之目有六,教训子孙之目有五,各安生理之目有六毋作非为之目有十。”可注意者是围绕六谕之纲设定的目,把圣谕六言的精神进一步具体化。而《绩溪县志》对约所圣谕牌、迁善改恶簿以及讲约仪式的记载,则是府志没有的。总之,嘉靖四十四年徽州府在里甲基础上推行乡约,促使了宗族的乡约化。
何东序这次推行乡约,是在与徽州父老、诸生讨论的基础上进行的。根据休宁嘉靖间贡生吴子玉的记载,何东序曾“策诸生以弭盗之术”,指出“:今者矿寇啸聚,所在而是,徽、宁、衢、太之间为之骚然予自戴罪以来,博谋父老,兼收策力,求所以弭之之方,言人人殊。”何择要提出六事,其中有乡约、保甲二事,他继续指出“:乡约变俗,肇自蓝田,今仿而行之者夥矣。其果德业相劝,过失相规,仿佛乎古德行道艺自遗意否与,不然是聚讼也;保甲诘奸,详于阳明,今踵而修之者屡矣,其果出入相友,守望相助,依稀乎比闾族党之善制否与,不然是增害也。”他希望“行乡约者有表正之化,修保甲者有无骚扰之患”。作为“诸生”之一的吴子玉回答了对“六事”的看法,他认为实行乡约,应“由一族及一里,由一里及一乡,由一乡及一邑”。“保甲之法实与乡约相为表里”,“乡约保甲尤为弭盗之大法”。可见当时为了维护社会秩序而行保甲乡约,是官民的普遍性愿望。保甲乡约离不开一族一族之实行,吴子玉本族设立“族约”就是一个证明。
休宁的乡约,“明季乡绅举行于本都,里人相联为约,朔望轮一族,主读六谕暨罗近溪先生六解,余族聚其厅事而共听之。
行之既久,里有不驯不法者,闻入约则逡巡不能前,急向其家父母、族长者服罪改行而后敢入,众口微举之,则羞涩赧于面,以为大耻,其感发人心而兴起教化已如此。”可见宗族被纳入了乡约。
宁国府要求宗族依据乡约宣讲制度制定族规附入族谱。太平县崔氏的宗谱重视体例,例中规定:“遵制附家规目录、洪武教民六训,每时祭日必宣布讲明,遵圣谕也。家规有所当勉,有所当戒。”我们还不清楚“遵制”是遵谁之制,估计是某一级地方官的要求。不过这一记载反映了该族制定家规显然受到了政府乡约宣讲制度的影响。谱中所收《崔氏家规》首列圣谕六训,政治色彩较浓。
2.宗族对政府推行乡约的响应
士大夫及其所代表的宗族出于维护社区社会秩序的需要,也通过宗族的乡约化使宗族组织化,从而强化对族人的管理。这方面的事例主要是徽州的,下面我们分县介绍,并重点剖析几个个案。
(1)休宁县的事例
休宁范氏在嘉靖时宣讲圣谕,依据圣谕制定祠规,进行宗族建设。休宁范氏统宗祠建于嘉靖四十五年(1566年),并制定了《统宗祠规》,祠规,各宜遵听理会,共成美俗。”将祭祖与宣讲《圣谕六言》结合在一起。“祠墓当展”条中还说重视祠墓是“圣谕孝顺内一件急务,族人所宜首讲者”。《统宗祠规》结尾说:“右宗规一十六款,总之皆遵圣谕之注脚。我族中贤父兄必不肯以不善望其子弟,各须叮咛遍戒,每听圣谕后,洗心向善,尽作好人,有过即改,不可护短,日积月累,自有无穷福泽。”?显然,范氏宗族的组织化是在乡约制度影响下实现的。
古林黄氏也依据圣谕六言制定祠规,举行“读法会”。该族在徽州休宁,所修族谱中有《祠规》,《祠规》结尾记载:“右祠规一十六款,非解臆说,皆推圣谕之遗意也。正身范俗之条目备于此,事君事长之仪则准于此,极之至德要道,为圣为贤之精神亦无不具会于此。故反复示之,以为祠规。使知此谱之修,有不止于别源流、分戚疏、序世次而已也。父以教子,兄以诏弟,见善则迁,见过则改,我祖不没之灵,有作福而无作灾,名教中不亦有余乐哉。”《祠规》第一条为“圣谕当遵”,首列圣谕六言,并说“家规内宜附,将圣谕多方指示”。而族谱中的《宗祠图引》还讲黄氏在宗祠有“读法会”。显然,黄氏《祠规》的订立与宣讲圣谕有密切关系。
我们重点探讨商山吴氏宗族的乡约化问题。我在北京的国家图书馆见到《商山吴氏宗法规条》一卷,系明抄本,一册,大约八千五百字。从该书内容看,当成于万历中叶。该书分为卷首和正文两部分:卷首有许国《商山吴氏宗祠记》、邵庶《商山吴氏宗法序》、吴应试《宗法规条序》三篇文章;正文是《礼仪》。
卷首的三篇文章反映了商山吴氏的一些基本情况和制定族规的经过。许国《商山吴氏宗祠记》开头就说:“休宁故多巨姓,吴最著,邑中族姓吴几半。吴故多巨宗,商山之吴最著。比庐而居,连亘数里,称吴里也。吴故家邑之西廓,至宋有子明公者,道商山乐其胜徙焉,是为商山始祖。后九世有国禄公、文肃公兄弟并以文学显,相继登宋进士,世所称江东二吴也。于是吴一本二支,并著邑谱。”可知商山吴氏是明代徽州休宁的大族,自宋以来聚居于休宁商山,以致形成吴里。许国接着说,文肃公之后在明代建有祠堂祭祖,国禄公支未有祠,处士吴世禄发动本支“四室”建成祠堂,祠成而卒。该支是长支,祠堂奉祀始祖,以国禄公以下十二祖配,并袝以处士。可见该祠是祭扫始祖的宗祠。
关于该祠的设立时间,可从祠记作者入手。许国(1527—1596年),字维祯,徽州歙县人,嘉靖四十四年(1565年)进士,神宗时累官礼部尚书,兼东阁大学士。祠记落款为礼部尚书、大学士等衔,显然祠记作于神宗时期吴氏宗祠建成不久,因此吴氏宗祠建成于万历前期。
吴氏建祠后,又制定了宗族法规。邵庶《商山吴氏宗法序》说该规“即古乡司徒、党正之遗,而今朝乡约之设、圣谕谆谆之象指也”。明确指出吴氏祠规是响应当代设乡约、讲圣谕的产物。
由吴应试《宗法规条序》落款时间可知,祠规制定于万历三十一年(1603年)。吴应试在序中说,该祠规系族里的长老和他的父亲所定,其中“独取今圣谕孝顺数事”,也说明祠规受到了乡约的影响。
《礼仪》的内容广泛,不过大致上可以分为祠规和族规两大部分。祠规部分,包括日祭拜祖先。大约从开篇到第十八条为止,内容有五项。第一项,即前三条讲元旦团拜事宜,涉及参加事宜、祝文、礼仪。第二项,即第四至六条,是元宵、冬至祭祖的规定。内容有参加事宜、元宵祭仪和祭文、冬至祭仪和祭文。其中讲到了祭祖的组织:“主祭三人,于礼当以宗子主祭,倘宗子幼稚及有过、礼貌不扬者,则以族长主之。”吴氏宗族设有宗子与族长。第三项,清明祭墓的规定,为第七条。第四项,祭祖的物资方面,为第八至十一条。内容有祭品、散胙、祭器、管理等。第五项,第十二至十八条。祠祭的要求,包括与祭的纪律、服装、会场、祠祭礼仪、仆人不与祭、值祠仆职责、预定乐人等。
第二方面,出银入祠例,第十九至二十六条。为了体现报答祖先恩德和维持宗祠运作的经费,规定族人新冠、新娶、聘女、童生入学、中式、例监生授职、受诰敕封赠都要缴纳一定的钱入祠。
第三方面,支用祭仪价例,第二十七至三十三条。规定了元旦、元宵、冬至、清明祭拜用品的数量和价格。
第四方面,宗祠经济管理,第三十四至三十八条。诸如散胙、正月半算账、祠内生放银两、祠中物品管理、宗祠房地产的管理。
族规部分,包括第三十九至五十九条,内容是宗正副对族人的管理。具体内容为:宗正副的设置、提名和推荐旌表之人、赞助贫穷子弟读书、督促支派四房教育子弟、惩治宗族恶人、责罚破坏宗族义举者、旌善惩恶、禁治悍妇、惩治族中棍徒、惩治迫害族人之事、呈治盗卖祖坟、反对停丧不葬、不许世仆赎身、禁治巫妇、督促家长严禁以自杀图赖他人、整顿闹房等婚礼、整顿亲属秩序、以圣谕和四言要求族人、保护族人不受外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