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心理学对梦与做梦的研究成果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首先,睡眠实验和脑波仪的运用,不仅深化了人类对睡眠的研究,而且为梦的研究开辟了科学探索的途径。使研究者能适时抓着做梦机会,从中获得丰富、可靠的原始素材,便于对梦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研究。这种科学的研究方法改变了弗洛伊德时代的传统做法,即次日清晨听梦者回忆昨晚的梦境,由此减小了经梦者有意或无意改编梦境的可能性。其次,梦的实验研究表明,做梦是一种正常的精神现象,人人要做梦,夜夜要做梦。而且,梦会循环出现在睡眠的各个阶段,一夜大约要做4—6个梦。相反,一个人如夜睡中被人为地剥夺了做梦的时段,在次日睡眠中,做梦的时段则有明显的增加。根据这一事实,似乎可以把做梦看作是人的生理与精神上的正常需要。第三,梦的实验研究还表明,夜睡中梦的材料来自个人的意象库,意象库是个人精神生活的历史积淀。因此,梦境源于当事人的所作所为、所见所闻。1966年,贺尔等人对一万多宗梦境加以概括,发现梦的内容可分为八类,即各类人物、各类动物、人际交往、幸遇与悲遇、成败经验、户内或户外活动、空间与物体以及情绪反应。这说明夜间所梦只是日间生活的延续,即所谓“日有所思”才会“夜有所梦”。尽管梦的内容有时会显得那样古怪离奇、纷繁杂乱。但总是反映出社会生活对梦者的深刻影响。正如阿德勒所说:“梦并不是和清醒时的生活相对立的,它必须和生活的其他动作和表现符合一致。”所以,日有所思、所见所闻是睡眠者引起梦境的主要原因。除此之外,睡眠者即时感受的内外刺激也是引发梦境的原因之一。睡眠状态下,大脑基本丧失了信息反馈能力,但与外界信息并未完全断绝,仍保持一定联系。例如,声音信息可以引起梦中情节的改变。而用冰摩擦睡眠者的脚底,睡眠者就会梦见自己站在冰天雪地之中。如在睡眠者耳边制造风刮树叶的沙沙声,睡眠者会梦见下雨的情境。目前认为,机体变化的反馈信息也是导致梦境发生的原因之一,如睡眠者膀胱膨胀会使他(她)产生寻找厕所的梦境;胃腔空时会形成到处寻找餐馆的梦境;气温下降则使人出现涉水的梦中情节。这说明即使处在睡眠状态,其大脑和感受系统仍与外界信息或机体变化信息保持一定联系,并非完全断绝。所以,“梦境”说到底都是由客观信息转化为人的机体刺激所引起的。当然,尽管梦境具有逼真与情节性,但就梦境本身而言,与现实生活中的事件并不完全一致。梦中情节会互相掺杂,扭曲多变,移花接木、张冠李戴,变得离奇古怪。加之,其中情节不受道德、法律、场合与逻辑的制约或压抑,致使其放任自流,无向蔓延。如此情节显然与未来行将发生的事件毫无内在联系,因而梦境毫无预示作用。有时梦的部分情节与某些事件在逻辑上可能会有部分吻合,有人称之为“灵验的梦”,实质上仅是想象与事物发展趋势的偶然性巧合。其中并无虚无的精神力量在操纵、支配。
尤其是,随着神经心理学的发展,做梦的神经机制正在被逐渐揭示。现在认为,梦境的引发主要有两个原因:其一,人的神经细胞的工作能力超过了某个限度,神经细胞就以抑制过程代替兴奋过程。这种抑制并逐渐由某一位点向周围的神经组织扩散,最终大脑皮质和皮质下部分广泛地处于抑制状态,人就进入睡眠状态。但如大脑皮层的抑制发展不平衡,某些皮层部位仍处在微弱的兴奋状态,仍在处理被回忆的信息,那么就会诱发片断性的梦境;其二,由于人在记忆事件时,要经过逻辑分类处理,然后储藏于大脑中,因而记忆内容往往以空间组织、系列组织、联想组织、层次组织和更替组织的形式相互联系、相互重叠,形成一个具有极为复杂结构的记忆库。有鉴于此,当睡眠者在偶发刺激的作用下,如睡眠中枢的某些位点的神经细胞被激活。那么,被激活的兴奋点遵循扩散规律,就不会局限在中枢神经系统中原来发生的那一点上,而由某一点开始,向神经系统的其他部分蔓延、扩展,激活邻近部位机能系统的细胞,使相应部位兴奋,并按无序模式处理不同组织形式的记忆信息,诱发种种梦境。又由于梦中情节的频繁转移使其变得片断、零乱、掺杂、离奇。
可见,梦境是在感知基础上,借助无向思维将记忆表象加以重现、组合、改造而成的。无论梦中情节如何奇幻,离现实多远,有时甚至荒诞无稽,但构成梦境的一切素材必然是自己曾经经历过的事物。所以,梦境仍然是对现实的反映,只是将记忆表象素材作了错综复杂的重新组合而已。
二、催眠
在心理学发展的很长一段历史时期中,催眠(hypnosis)曾被视为神秘怪异之事,有所谓江湖骗术之称,因此并未将其作为客观存在的精神现象加以研究。1929年,柏格发明了脑波仪不久,脑波仪便被用于观测催眠者。结果发现,催眠状态显示的脑波图与正常人清醒时或睡眠诸阶段均有明显差异。由于特殊的脑电波型对应于特定的意识状态,由此肯定催眠并不是一种作假,而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精神现象。
承认催眠是一种特殊的意识状态,它既与清醒状态不同也与睡眠状态有异(即所谓似醒非醒、似睡非睡的意识恍惚状态),科学与宗教、迷信对此并无多大分歧。问题是,对这种奇异意识状态的成因,科学与宗教、迷信有截然不同的解释。宗教、迷信历来主张是超自然的精神力量在支配、操纵,将其说成“鬼神附身”所致或神灵在作祟。而科学心理学则从人与人之间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角度出发,以实验为研究手段,已初步探明了催眠状态的成因,将催眠纳入了科学研究的范围。据研究,只要设计出有利于催眠的特殊情境,催眠师又能熟练地采用有效的诱导方法,一般都能使受试者进入催眠状态。
受试者一旦进入催眠状态,便能显示出与清醒状态不同的心理特征。首先,受试者的知觉意识大为降低,反应能力大为减弱,对周围环境中的客体刺激已不再主动反映,只倾向于按照催眠师的指示去表现活动。但催眠状态的受试者又不完全受催眠师的暗示所操纵,如催眠师暗示他(她)从事违反道德或法律的行为,他会进行理性的抉择,拒绝执行错误行为。可见,催眠状态的受试者并未真正进入睡境,仍有几分自我意识。对于这种似有自主反应又无自主反应的奇特现象,美国斯坦福大学的希尔嘉曾以“意识分离说”来解释这一现象。他认为,受催眠者的意识能被分离为两个层面:第一层意识是在催眠师的暗示之下产生的,其性质可能是失实与扭曲的;第二层意识则是受试者根据自己的感觉产生的,其性质较为真实,但由于受催眠暗示的影响,它会被第一层意识所掩盖,无法主导行为或经由口语陈述。希尔嘉将这种被掩盖的较为真实的意识称为“隐密的观察者”(hidden observer)。正由于“隐密观察者”的存在,进入催眠状态的受试者尽管会受催眠师的暗示所控制,但却不会完全失去自我。其次,受试者一旦进入催眠状态,其感觉会发生严重失实,表现为知觉扭曲与幻觉。在催眠师的暗示诱导下,受试者会听不到周围客观存在的声音,看不到客观存在的事物,感觉不到伤害性刺激,此时无须麻醉即可拔牙。相反,不存在的东西受试者却会形成现实的知觉经验,将其视为客观存在。这类错觉和幻觉在人的清醒状态下,偶尔也会出现,但催眠状态下则更为明显。第三,催眠状态中,受试者有经验恢复与失忆现象。一旦进入催眠状态,受试者能记起清醒状态时无法回忆的陈年旧事,并以儿童的口吻描述童年时期发生的事件,行为上也会扮演成如同儿童一般的角色,似乎又回到了童年时代所经验到的现实。对于此种奇异现象,精神分析论者将其解释为:清醒时无法回忆的陈年旧事是被“超我”压抑在潜意识层面之中,而进入催眠状态后,“超我”失去压抑力,故旧经验趁机重现,恢复记忆,并通过言行得以外露。相反,受试者一旦恢复清醒,“超我”的压抑力又使旧事失忆。甚至将催眠状态中的一切经验也遗忘得一干二净,这种现象称为“催眠过后失忆”(posthypnotic amnesia)。
由此可见,一个人从清醒状态转变为催眠状态,其特征变化速度之快、幅度之大确实为常人所惊叹,但这种意识状态的转换其实并不神秘,关键在于要具备种种转换的因素。在诸因素中,受试者的内因是意识状态转换的根据,而受试者所感知的外部因素则是转换意识状态的条件。所谓“受试者的内因”,主要是指催眠感受性的高低,即受试者接受催眠暗示的能力。据调查,大学生中具有催眠感受性的人,约占总人数的25%,其中能进入深度催眠状态者,仅占10%,可见催眠并非对人人都有效。那么,人与人之间在催眠感受性方面何以会存在如此明显的差异呢?这取决于受试者对催眠一事的态度以及对催眠师的信赖程度。受试者如对催眠一事不抱偏见,相信催眠是可能的,相信催眠师不会给自己带来危害,并主动与催眠师合作,这样催眠感受性相对就比较高,容易接受暗示。受试者的内因还指一个人的性格特征与身心条件。平时心向专注,不易分心的人、喜欢沉思幻想的人、期望体验催眠经验的人一般都有较高的催眠感受性,容易接受暗示,因而容易进入催眠状态。
受试者感知的外部因素主要有两项:其一是受试环境。安静且灯光暗淡的室内环境、宽松而舒适的坐椅均有利于受试者全神贯注于催眠师;其二是催眠师的态度与暗示语言(或歌曲)。催眠师的和善态度有助于解除受试者的恐惧和忧虑,营造一种相互配合的气氛。暗示语则是受试者进入催眠状态的诱因,催眠成功与否和暗示语的运用关系密切,有效的暗示语应具有语音平抑、语意单调、语句重复的特征。
受试者正是凭借自己特有的内质,在特殊环境和催眠诱导语的双重刺激下,进入催眠状态的。可见,催眠状态也是人的心身对客观事物的一种反应。一个人只要具备了有利于催眠的主客观条件,那么他(她)随时都可能进入催眠状态,根本无须借助于神秘力量的控制。现代心理学领域中,不少研究者正是从这一基本立场出发,对催眠作理论解释的。其中,有代表性的催眠理论是由社会心理学家班诺斯所提出。他认为,催眠状态下的行为改变确有其事,但行为改变的原因并非完全由催眠师的暗示所致。而与受试者的动机、情绪与期待有关,只要受试者认同催眠师所说的催眠境界,并主动与之合作,就能投入一种“假戏真做”的忘我境界,进入催眠状态。这犹如演员与导演的关系一样,只要演员接受导演的指示,并充分与之合作,演员就能进入角色。所以,催眠状态只不过是受试者接受催眠师的暗示扮演了一个特殊角色而已。当然,班诺斯的解释不一定完全正确,但至少以客观态度对催眠现象作心态分析这一点是可取的。
三、灵感
长期以来,人们探索认识的创造性之谜时,总把目光聚焦于认识活动中的认知因素,而对非认知因素缺少关注。尽管某些科学家因得益于“灵感”而喜获科研成果,因而十分推崇“灵感”在认识质变中的作用,如爱因斯坦就是如此。但由于“灵感”产生的机制复杂,表现形态奇特,对于它的“突现”仍感到神秘莫测。因此,对其作深入考察、研究是非常必要的,这有利于揭开“灵感”突现的神秘面纱。
(1)历史上的“灵感论”
对于“灵感”这种奇特现象,从古至今明显地存在着唯心论与唯物论这两条认识路线的对立。而唯心的“灵感论”又曾经历了一个从“神赐天启论”到“先验天才论”,再到“自然天性论”的发展历程。
古代人出于无知,把“启示”、“触发”往往归因于上界诸神的“显灵”。认为神的灵气可以像空气一样随风飘动,并进入人体,成为智慧的源泉。而那些宗教祭师则自称能通神,把“灵气”吸入自己身体,作出某种预言。可见,“灵感”在古代实际上是一种降神术,而古希腊的唯心主义“灵感论”就是在这种原始宗教影响下,随着诗艺的兴起而逐渐成形的。
系统地将灵感的宗教含义演化为文艺创作中“神赐天启论”的是唯心主义者柏拉图。他公开鼓吹:“诗神给人灵感”,凡是高明的诗人无论在史诗或抒情诗方面都不是凭技艺来做优美诗歌,而是因为他们得到灵感,有神力凭附着。所以,优美的诗本质上不是人的而是神的,不是人的制作而是神的“诏语”。“诗人只是神的代言人,由神凭附着。”这种“神赐天启论”经新柏拉图主义者普洛丁的发挥,长期统治着中世纪的西方文坛。
18世纪,“神赐天启论”经改换与“先验天才论”相融合,“灵感”成了天才独创力的表现和渊源。以康德为代表的先验论者认为,天才是一种天生的而非后天勤奋所获得的创造能力,依赖于这种天赋之才,人才能捕捉灵感,创造出独具一格的艺术作品。
19世纪后叶,随着现代科学的发展和弗洛伊德精神分析学的兴起,西方出现了一股把灵感同人的下意识,尤其同人的自然天性相结合的反理性主义思潮。他们把灵感看作是一种非理性所能控制的潜意识活动。直觉主义者柏格森主张用非理性的直觉去把握世界的本原。而弗洛伊德则把导致灵感的潜意识归结为人的本性欲望,特别是性欲望的冲动。
然而,黑格尔对灵感理论中的反理性因素持批判态度。他坚决反对那种不进行推理而自以为占有了现成真理的“天才灵感”。他指出:“当我们注意到有些根本不能思维一个抽象命题、更不能思维几个命题的相互关联的人,他们的那种无知无识的状态,他们的那种放肆粗疏的作风,竟有时说成是思维的自由和开明,有时又说成是天才或灵感的表现,诸如此类的事实,是很令人不快的。”为此,黑格尔主张建立一种理性主义的灵感论。认为“高尚的灵感”“只有通过概念所作的劳动才能获得”,“单凭心血来潮并不济事,单靠存心要创作的意愿,也召呼不出灵感来”。黑格尔也十分强调灵感产生的外在机遇。他认为,“灵感”往往是应外在的机缘而创造出来的。外缘与现存的材料发生的联系有利于灵感的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