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中国土地制度变革的历史与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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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章 中国土地制度变革的逻辑(3)

秦商鞅变法以后,封建土地私有制完全取代了领主制下的土地公有制,土地私有制在激励农耕方面体现出比公有制更高的效率,使秦国国家实力迅速增强,从战国初期的贫弱国家一跃成为战国七雄之首,最终涤荡六国,实现了江山一统。土地私有制的效力被继秦而起的汉王朝所完全承认和接受,所以,汉初并未恢复秦以前的授田制,而是继续采取封建土地私有制。汉初,统治者在治国理念上主张“无为而治”,对社会经济活动较少干预,因而汉代是封建土地私有制自由发展时期,也是土地公有制被基本放弃的时期。这一时期,封建土地私有制下的兼并逻辑开始发生作用并显现出其残酷的一面,大量农民在权贵和豪强的侵凌下失去了土地,土地兼并造成了严重的社会问题。由土地兼并引起的民生问题引起了一些儒家学者的极大忧虑。西汉大儒董仲舒评论汉初土地兼并情况时说:“古者税民不过什一,其求易共,使民不过三日,其力易足。......至秦则不然,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卖买,富者田连阡陌,贫者亡(无)立锥之地。又颛川泽之利,管山林之饶,荒淫越制,逾侈以相高。邑有人君之尊,里有公侯之富,小民安得不困?又加月为更卒,已复为正,一岁屯戍,一岁力役,三十倍于古。田租、口赋、盐铁之利,二十倍于古,或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伍。故贫民常衣牛马之衣,而食犬彘之食。重以贪暴之吏,刑戮妄加,民愁亡(无)聊,亡逃山林,转为盗贼,赭衣半道,断狱岁以千万数。汉兴,循而未改。”这是对秦以后封建土地私有制弊端的严厉抨击。儒家向来主张“不患寡而患不均”,认为平均主义是实现社会稳定的基本原则,乡村结构的至高境界是“死徙无出乡,乡由同井,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则百姓亲睦”。而这一切理想的状态均因封建土地私有制而被严重破坏,土地公有制时代的井田制下“八家相保,出入更守,疾病相忧,患难相救,有无相贷,饮食相召,嫁娶相谋,渔猎分得,仁恩施行,是以其民和亲而相好”的社会和睦景象则在封建土地私有制下已经不复存在。两汉之时,恢复土地公有的井田制的呼声逐渐高涨起来。两汉时期,董仲舒、荀悦、仲长统等先后提出了他们关于恢复土地公有制的思想主张。汉代儒家学者之所以在抨击土地私有制的同时又对上古的土地公有制念念不忘,其根本原因在于土地私有制与公有制在逻辑上互不相同,但却又相互补充。土地私有制的逻辑主线是效率,土地公有制的逻辑主线是公平。土地私有制的效率逻辑是通过拉大贫富差距来表现的,这当然有悖公平。土地公有制的公平逻辑通过平均主义来实现,但实行平均主义的结果必然是效率的丧失。这就构成了土地私有制与公有制之间二律背反的关系,意味着国家土地制度安排在效率与公平之间必须做出取舍和选择。但在土地制度方面实行单一的所有制形式的时代已经结束,上古时期农村公社土地公有制和井田制已经在效率逻辑的支配下被加以否定,全面恢复土地公有制并不符合历史潮流,而私有制下出现的土地兼并、贫富悬殊等新问题又必须加以控制和解决,要求中央政府在土地分配上担负起宏观调控职能的呼声日益强烈。两汉时代的中央政府甚至对行使这种新的职能进行了部分改革尝试,如,西汉时武帝、昭帝、宣帝、元帝等都先后将国家掌握的江海陂湖、园地和郡国公田等“假与贫民”耕种,试图以这种方式缓解土地兼并引发的民生问题,但彼时国家掌握的土地已经十分有限,对于大部分失地农民来讲只是杯水车薪,无济于事。哀帝试图在土地私有制框架下对土地兼并进行限制,颁布了限田令,但这个限田令本身是与土地私有制逻辑相悖的,自然遭到已经成为既得利益集团的官僚地主阶层的反对,因而很快就废止不行。王莽的王田制改革充满了复古的意味,试图通过恢复上古的井田制,以土地国有和禁止土地买卖来到达抑制土地兼并的目的,但制度设计却漏洞百出,弄得社会上下阶层皆民怨沸腾,最后以失败告终。王莽改制的失败正说明了单一结构的公有制在彼时社会状况下已经没有恢复的可能,正如中郎区博谏莽所说:“井田虽圣王法,其废久矣。周道既衰,而民不从。秦知顺民之心,可以获大利也。故灭庐井而阡陌,遂王诸夏。讫今海内未厌其敝,今欲违民心,追复千载绝迹,虽尧舜复起,而无百年之渐,弗能行也。天下初定。万民新附,诚未可施行。”莽知民怨,随即下诏书曰:“诸名食王田,皆得卖之,勿拘以法,私买卖庶人者,且一切勿治。”两汉时各种土地制度改革尝试的失败并不意味着国家应该放弃在土地分配上的宏观调控职能,事实上,正是由于两汉中央政府没有找到有效的行使土地分配宏观调控的方式,土地私有制逻辑支配下的土地兼并才恶性发展,终致东汉末年大规模农民起义的爆发。

正是鉴于东汉政府的教训,从三国时代开始,中央政府又开始重视土地公有制在稳定经济社会方面的作用,曹魏推行的屯田制具有典型意义。屯田制是以国有土地为基础,由国家招募劳动力进行直接经营的土地利用形式,是土地国有制的实现形式,因此也属于公有制范畴。但推行屯田制的直接目的不是为了解决流民的生计问题,而是为了与豪强地主争夺劳动力,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因此,推行屯田制过程中,土地公有制的逻辑也发生了异化,土地公有制逻辑的起点不再是维护公平的土地分配,而是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国家作为公有制的代表,并不代表广大农民的利益,而只代表统治阶级的利益,国家并无意于通过屯田制形式普遍地解决农民失地的问题,而是通过直接向农民提供土地等生产资料来稳定社会生产,增加政府财政收入,这就为以后屯田制逐渐被私有化和最终废止埋下了伏笔。正是因为屯田制在公有制逻辑上的异化,屯田军民是被以军事化或准军事化的超经济强制方式束缚于土地之上,屯田民不过是国家的农奴,其社会地位十分低下,普通百姓通常并不乐于充当屯田民,到曹魏后期,屯田民的反抗加剧,屯田民逃亡,甚至武装反抗的情况时有发生,加之国有的屯田和屯田民常被封建国家作为对官僚贵族的赏赐而成为个人私产,屯田私有化的要求日益强烈,到晋武帝即位后,于泰始二年(266年),“罢农官为郡县”,将曹魏开始推行了近七十年的民屯制度正式废止了。可以说,曹魏屯田制的废止,是其偏离土地公有制维护公平逻辑的必然结果。

相较于曹魏屯田制,北魏及隋唐的均田制在执行土地公有制逻辑方面则明显好于前者,因而均田制在土地公有制发展史上也占据着更为重要的地位。均田制度自太和九年(485年)颁行,历经北齐和北周、隋,直到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年)开始实行两税法才退出历史舞台,前后将近3个世纪,是秦汉以来持续时间最长的封建国有土地制度。均田制能够长时间维持的重要原因,是因为均田制在土地分配上坚持了国家维护公平的宏观调控职能,对土地买卖的严格限制和严密的授还田规定,保证了国家宏观调控职能作用的持续发挥。现今我国实行的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制与均田制有着相当大的类似性,并且在维护土地的公有性质及维护公有制公平逻辑方面,较均田制更为完善和坚决。但均田制仍然存在异化的逻辑,首先,均田制在土地分配上并不是按人口平均分配,官吏与势家豪强有权分得更多土地。比如,北魏均田制就规定奴婢可以受田,这实际上为势家豪强广占田地打开了方便之门。唐虽取消了奴婢受田的规定,但对官员受田的规定更为详细。唐对官员授田分为永业田、职分田和公廨田,各级各品官员应分田的数量、远近都事无巨细,一一罗列,可见对官员的受田的重视程度。在土地数量不敷分配的情况下,官员的受田是有保障的。由此可见,土地公有制的公平逻辑是打了折扣的。其次,均田制本身存在进一步私有化的倾向。在北魏时,桑田可以“身终不还”,已经具有私有化的性质,但买卖还受到严格限制;到北齐时,则明确规定了桑田和麻田均为“永业田”,对买卖的限制也放松了,并且还规定了官吏也受“永业田”,这样均田制的私有化属性就进一步明确了;至隋唐,不仅对平民和官吏所受永业田有详细规定,而且规定“官人永业田及赐田,欲卖及贴赁者,皆不在禁限”,平民“凡卖买,皆须经所部官司申牒”,也就是说,平民对永业田的买卖经过官府批准后,就合法化了。对官员受田加以优待,永业田又可以“身终不还”和买卖,这必然导致田地逐渐集中于官僚地主阶层,均田制赖以维持的还授田制度必然难以为继,均田制废止只是时间的问题。均田制私有化的过程,实际上是土地公有制逻辑对私有制逻辑的退让过程,这个过程不能说是效率原则对公平原则的胜利,其实质仍然是在个人贪欲支配下的土地兼并原则对公平原则的胜利。

均田制废止后,中国古代历史上再没有大规模的土地公有制改革,两宋时代甚至执行的是“不立田制”、“不抑兼并”的自由放任的土地政策,还残存的名义上的国有土地,如营田、屯田等,在经营形式上也完全采取封建租佃制的方法,国家的统治者———皇帝成为了设庄招佃的全国最大的地主。除了对国有土地收取地租外,封建国家对土地的管理仅限于对全国土地登录版籍,履亩而税,对于土地归谁所有,则完全不关心。国家以公有制土地对土地占有进行调控的职能已经荡然无存。与两宋的情况类似,明清时期的国有土地形式仅为有限的皇家与勋贵庄田、屯田、旗地等,这些所谓公有土地实际上是权贵集团的私产,在经营上完全采取设庄招佃的租佃制方式,它们的存在对于普通农民来讲,与租种普通地主的土地没有什么区别。公有土地制度既然已经没落,则所谓土地公有制的逻辑当然也不复存在。这是土地公有制逻辑与土地私有制逻辑较量中的完全失败。但社会对土地公平占有的要求并没有因此减弱或消失,由土地兼并而引发的社会问题也没有因此而减轻,土地问题仍然是中国古代社会的核心问题,仍然是引发朝代更替的关键性因素,统治者对重建公有制逻辑的必要性不可谓不清楚,但在人口持续增加,人地关系矛盾突出的情况下,统治者已经没有条件和能力重建公有制了。

新中国建立后,经过土改、合作化和人民公社运动,中国建立起了真正意义的土地公有制度,千百年来土地私有制下的土地兼并痼疾从此一举清除,土地公有制维护公平的逻辑得到真正切实贯彻,农民再不会因为土地问题而饱受侵凌、折磨,但土地公有制逻辑中对效率的侵蚀作用也明显表现出来,突出表现为农民生产积极性不高,农业发展处于停滞状态。直到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家庭承包责任制的确立,才使农民重新焕发出生产热情,农业生产在短期内就出现了飞跃式的发展,从此以家庭联产承包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制度成为了中国农村的基本经济制度。这说明,土地公有制逻辑并不是完全排斥效率的,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将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充分赋予农民,就可以激发出农民极大的生产积极性,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这种情况,实际上与上古时期土地公有制实行的公有私耕原则是一致的,但在形式上则不需采取划分公田、私田的做法,承包责任制本身就能充分体现农民自身以及农民对集体的权利和义务。家庭承包责任制能够很好地坚持土地公有制的逻辑,但也妨碍了土地的流转配置,妨碍了土地资源的集约化利用。如何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既充分保障农民承包地的权益,又促进土地的适度流转,提高土地资源的配置效率,是现今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难题,也是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公有制制度的重点和突破口。但这种改革不能以公有土地私有化来完成,因为土地公有制对效率并不必然排斥,但私有制对公平却是完全排斥的,这可以由私有制条件下对土地制度的公有制改革总是归于失败的历史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