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中国土地制度变革的历史与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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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 魏晋南北朝时期封建土地所有制结构的演变(2)

受曹魏屯田的影响,吴国在建安五年(200年)开始实行屯田,直至其被西晋灭亡,大约实行了八十年。同曹魏屯田一样,吴国屯田分为民屯和军屯两种。民屯的劳动者被叫作“屯田客”、“屯田民”,或简称为“客”,其来源大多为东吴对山越人的掳掠。管理民屯的基层机构叫“屯”或“屯府”,设“屯吏”,专司屯田事务。诸屯之上,在县级设“典农都尉”或“屯田都尉”,郡级设“典农校尉”,中央设“监农御史”统筹全国屯田事务。可见,东吴屯田制在各级机构和官吏设置方面与曹魏大体相同,但东吴郡、县两级的农官大多兼任地方行政职务,如郡级农官兼任地方太守,县级农官兼任令长。这就与曹魏各级屯田机构与地方行政结构互不隶属、各司其职、互不干涉而自成一体的特点明显不同。民屯之外,还有军屯。从事军屯的兵士被称为“佃兵”、“屯兵”或“作士”。军屯的基层组织与曹魏一样叫做“屯”,诸屯之上由各级将领统摄,设置左右“节度”协调各军屯区。吴国是全军皆屯,其中还包括随军家属。东吴的屯田制表面上看与曹魏屯田有许多相似之处,但二者绝不雷同,其最重要的差别在于东吴民屯组织的农官系统与地方系统区分不严格,往往合二为一。这个差别折射出东吴与曹魏在政治制度设计上的重大差异:曹魏实行的是中央集权的封建专制制度。为了强化国家的经济权利,屯田制成为国家与豪强地主争夺劳动力的直接手段,在制度设计上则要努力排除豪强地主的干扰,因而使民屯组织自成系统,由国家直接控制,这是一种比较彻底的国有土地实现形式。而东吴则实行的是封建领郡制。豪强地主以宗族、宾客、子弟等组成的部曲加入孙权集团,自然要求保留其兵权的私有性质,于是就有了东吴的世袭领兵制。为了维持对自己部曲的供给,世袭将领们必然也会要求地方行政权力的配合,这样,世袭将领往往会兼领郡、县两级地方官,而且所领地方官的官职大小是与其兵权匹配的,并且可以由子孙世袭。这就是世将与世官相结合的领郡制,因而东吴政权可以看作是由各级军阀组成的一个大军阀集团,其政权形式更类似于封建领主制,甚至还有类似于西周时“授民授疆土”制度的“复田复客制”,即把屯田客的赋役免除,然后把他们赏赐给有功将领,使之向受赐将领纳税服役的制度。因此,与曹魏的屯田制相比,东吴的屯田制与其说是国有土地的一种实现形式,还不如说是国有土地制度与豪强地主土地制度相结合的一种实现形式,“故本质上是江南的世族地主集团之间分割土地与劳动力的一种制度”,“因而它在壮大江南世族地主特权阶层的经济基础的过程中所起的推动作用,远比曹魏屯田制为大”。

三国之中,蜀汉的屯田制在规模和数量上都是最小的,并且由于史料缺乏,对其详情无法追索。蜀的屯田制也有军屯与民屯,尤以军屯规模最大。诸葛亮在渭南军屯时,采取的方法是“十二更下,在者八万”,即每一个月轮流休息一次,保证经常有愿万兵士在从事作战与屯田,这个规模超过了曹魏的两淮屯田。管理民屯的官吏称为“督农”,郡级农官由太守兼领,并不单独设立,与东吴制度相类似。西蜀推行屯田的年代,一说为建兴五年(227年)“出屯汉中”,而据高敏先生考证,应为建兴十年(232年)诸葛亮在汉中

“休士劝农于黄沙,作木牛流马”之时。建兴十二年(234年),诸葛亮进入渭南地区,《三国志·蜀书·诸葛亮传》载:“十二年春,亮悉大众由斜谷出,以流马运,据武功五丈原,与司马宣王对于渭南,亮每患粮不继,使己志不申,是以分兵屯田,为久驻之基。耕者杂于渭滨居民之间,而百姓安堵,军无私焉。”这是西蜀军屯进一步扩大的时期。

三国以后,屯田制走向衰落,但并未完全废止,其推行仍然时断时续。西晋时废除了民屯,但军屯仍然存在。东晋南朝仍然推行军屯。十六国时期,后赵、前燕、前秦、后秦、南燕、北燕、前凉、北凉、西凉和后秦等都实行过屯田制,或以军屯为主,或军屯民屯兼行。北魏建立时,十分重视屯田,在五原设置了大规模的民屯,其后又有军屯的建置,即便均田制度实施后,还在继续实行民屯。西魏北周和东魏北齐也都有屯田的设置,应是民屯和军屯并举。魏晋南北朝以后,历代封建王朝也有屯田之举,由此不难看出曹魏屯田的历史影响。

四、曹魏屯田制的破坏

在农业社会,农民与土地的结合是一切经济活动的基础,三代时期的井田制和战国时期的授田制是依靠将农民获得份地的权利与耕种公地的义务捆绑在一起而实现农民与土地的结合,放弃义务即意味着放弃权利,而反之亦然。自秦商鞅变法以来,土地私有制得以确立,农民与土地的关系,以及农民与土地所有者的关系演变成一种纯粹的经济关系,这意味着农民有买卖土地的自由,农民也有是否租种别人土地的自由,农民是否还继续种地是个人的抉择,如果农民有其他谋生手段,农民完全可以自由地离开土地,农民与土地关系的紧密程度反而较井田制或授田制降低了。因此,为了保障农业社会的根本经济活动,以超经济手段强制将农民束缚于土地之上就成了统治者的必然选择,这在秦汉时期是通过严格的户籍管理制度和打击工商业者政策等手段来实现的。“在封建时代,超经济强制是普照一切之光。”超经济强制的结果是农民与土地被强制一体化,获得土地就意味着获得了土地的劳动人手。在封建土地制度下,地主对农民土地的兼并是与对人的兼并一起进行的,这是东汉以来地主经

济庄园化和农民成为庄园依附民的重要原因。在和平时期,国家土地所有制难以寻找到有效的实现形式,其重要原因是国家所掌握的土地大多为无主荒地,国家能够以超经济强制让农民束缚于土地之上,却不能以超经济强制让农民离开大地主庄园而耕种国家土地。但在战乱时期,原有的农民与土地的关系受到冲击,农民流离失所,生计无着,迫切需要重新与土地结合,进行正常的生产和生活,因此,即使是丧失人身自由和面临更重的剥削,也可以接受。这就为曹魏屯田制的推行创造了条件,这样,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在长期萧条的情况下,也突然获得了重新崛起的机会。这是曹魏屯田制成功的重要原因。但这种成功是暂时的,推行屯田制必须具备存在大量流民和大量荒地这两个条件,这是战乱年代的特有产物,一旦进入相对稳定的和平时期,流民和荒地数量都会大量减少,实行屯田制的条件也不再具备,和平时期屯田制的破坏或废止也就成为必然。

曹魏实行的屯田制度,确实在战乱时期起到了安置流民、恢复农业生产、增加粮食、巩固战守的作用,但屯田制的推行未能一直延续下去。事实上,到曹魏后期,屯田制受到了官僚贵族侵占和屯田民反抗这两方面的冲击,屯田制的推行已经出现勉为其难的情况。首先,由于曹魏政权对屯田客或士家的户籍是在编户齐民之外单独管理,屯田民的身份地位低于普通编户齐民,人身自由受到束缚,类似于农奴,因而普通百姓并不乐于充当屯田民。《三国志·魏志·袁涣传》就说“新募民开屯田,民不乐,多逃亡”,加之屯田制中后期,屯田民的徭役负担不断加重,以致“丁夫疲于力作,农者离其南亩”,屯田民的逃亡情况开始变得严重起来,甚至出现了武装反抗的情况,如建安初年,就有“襄陵校尉杜松部民炅母等作乱”,建安二十年(215年)又有“屯田客吕并自称将军,聚党据陈仓”。屯田制受到了屯田民的抵制和反抗。其次,屯田制的中后期,国家所有的屯田受到了官僚贵族地主的蚕食侵占,如魏齐王曹芳时,大将军曹爽当政,以何晏、邓飏、丁谧为尚书,“晏等专政,共分割洛阳、野王典农部桑田数百顷,及坏汤沐地以为产业。承势窃取官物,因缘求欲,州郡有司,望风莫敢忤旨”。咸宁三年(277年),高阳王司马睦“遣使募徒国内八县,受逋逃,私占及变易姓名,诈冒复除者七百余户”。“故立进令刘友、前尚书山涛、中山王睦、故尚书仆射武陔,各占官三更稻田。”与此同时,国有的屯田和屯田民也常被封建国家作为对官僚贵族的赏赐,如《晋书·王恂传》就说“魏氏给公卿已下租牛客户数各有差”,《三国志·魏书·毌丘俭传》说司马师兄弟“募取屯田,加其复赏,阻兵安忍,坏乱旧法”,《晋书·华表传》也记载:“初,表有赐客在鬲,使(其子)廙因县令袁毅录名,三客各代以奴。”这样,原国有的土地和劳动力就被不断私有化了,屯田制作为国有土地制度的实现形式最终被私有制侵蚀破坏了。在屯田民反抗和官僚贵族侵占下,曹魏屯田制实际上已经陷入崩溃的境地。因此,咸熙元年(圆远源年),司马氏在篡魏自立的前夕,颁布法令“罢屯田官以均政役,诸典农皆为太守,都尉皆为令长”,到晋武帝即位后,又于泰始二年(266年),重申前令“罢农官为郡县”,将曹魏时推行了近七十年的民屯制度正式废止了。

§§§第二节北魏均田制

一、均田制产生的历史背景

北魏政权是由内迁少数民族鲜卑拓跋部所建立。鲜卑族原是游牧民族,在内迁少数民族中是最落后的。道武帝拓跋珪建国时,鲜卑拓跋部还处在原始社会末期奴隶制社会初期阶段,其原始公社的生产生活方式在很大程度上还得以保留,公有制的遗留仍然广泛和深厚。北魏前期实行的国有牧场制、计口授田制和屯田制都是土地国有制形式,是故有原始公社生产资料公有观念的延续,这就构成了北魏后期实行均田制改革的观念基础,从而使得北魏在快速实现从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转变的过程中没有一开始就实行土地私有制,而是选择了土地国有制下的均田制。但观念的影响绝不是北魏实行土地国有的均田制改革的唯一原因,甚至也不是最根本的原因。实际上,以公有土地作为吸引条件,与中原地主争夺劳动力,将流民固着于土地之上,以保证国家的兵源和役源,才是北魏实行均田制改革的最主要的原因,也是北魏实行均田制改革的最终目的。

北魏建国之初,还处在游牧阶段,国家的观念并不明确,甚至没有像样的中央机构和地方政府,道武帝虽然模仿汉魏建立各级行政机构,却常常是“随而置之”,或“无常员”,随意性很强,更不用说发挥其正常的职能。在地方行政上,北魏推行的是宗主督护制。由于东汉以来豪强地主势力恶性膨胀,纷纷建立私人武装,修筑坞垒堡壁,俨然成了独立王国。汉末战乱推动了坞壁的发展,魏晋之际,由于干戈稍息,局势趋于和平,坞壁则有所收敛,到了晋末,由于战乱纷起,坞壁又蓬勃兴起,中原地区更几乎是坞壁遍布。五胡十六国时期,各朝统治者对于坞壁都无彻底的解决办法,大多采取封官拜爵来笼络坞壁主,以求得坞壁主对中央政府在兵员和军饷方面的支持。如石勒每攻陷坞壁,便“假垒主将军、都尉,简强壮五万为军士,老弱安堵如故”。而晋愍帝司马邺逃到长安后,也曾封“村坞主帅,小者犹假银青将军之号”。其后各少数民族政权纷纷效法,北魏也沿袭了这一做法,而宗主督护制则是北魏将这种做法制度化的称谓。由于宗主督护制最大限度保留了地主的权益,因而得到地主的支持,中央政府也因此获得了较为稳定的兵员和粮食供给。但宗主督护制却使坞壁的存在合法化了,大地主对土地的兼并恣意妄为,大量自耕农或成为其依附民,或成为流民。《魏书·李孝伯传附李安世传》就说:“时民饥困流散,豪右多有占夺......强宗豪族,肆其侵凌”,以致“闾里空虚,民多流散”。流民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成为社会动乱的根源,而解决流民问题,除了使他们重新与土地结合,别无其他良方。宗主督护制还助长了荫户数量的激增,由于“荫户者皆无官役”,所以坞壁主大量收容隐匿人口,在北魏孝文帝时,更是因“旧无三长,惟立宗主督护,所以民多隐冒,五十、三十家方为一户”,造成了国家税源、役源的枯竭,以致不得不实行三长制的编户制度改革。

北魏在立国后的相当长时期内也没有正常的税赋制度,游牧民族逐水草而居,居无定所的特性决定了其不可能建立起稳定正常的税赋制度。北魏建国后国家的收入主要依靠战争掠夺、被征服者朝贡、对汉族地区沿用原有赋税办法以及每年的狩猎等。《魏书·食货志》对太武帝拓跋焘时的财政收入做过这样的概述:“世祖即位,开拓四海,以五方之民各有其性,故修其教不改其俗,齐其政不易其宜,纳其方贡以充仓廪,收其货物以实库藏,又于岁时取鸟兽之登于俎用者以牣膳府。”

所谓“纳其方贡以充仓廪”和“取鸟兽之登于俎用者以牣膳府”,是指通过战争掠夺财物和岁时的狩猎活动。这两条都与游牧民族固有习俗与特性相关。随着北魏对北方的统一,在北方,可以掳掠的对象已经大大减少;对南方,又受到长江的横阻和江南水网的阻碍,骑兵优势无存,实难兴兵,因此,通过战争掠夺财物的机会就大大减少了。随着北魏从游牧转向定居,狩猎的场所发生了改变,农耕地区野生动物也不如牧区丰富,以狩猎补充财政收入的渠道也不复存在。这样,租赋就势必成为财政的主要来源,而建立适应农耕社会特点的新的税赋制度就势在必行。

所谓“修其教不改其俗,齐其政不易其宜”,主要是指不改变被征服地区民族的原有制度和习俗,特别是对汉族地区还采用原有的赋税制度。但对汉族农耕地区的征发却鲜有定准,常常是根据国家的需要,随意征调,自然引起汉族地区的反抗,于是在太延元年(435年),拓跋焘诏令“若有发调,县宰集乡邑三老计赀定课,裒多益寡,九品混通,不得纵富督贫,避强侵弱”。自此,才出现明确规定的九品混通的租调制度。“九品混通”实则就是西晋时实行的“九品相通”赋税制度,即按农户的赀产区分上上、上中直到下中、下下九等。户等不同,调便有所差别。这样北魏对农户的征调才有了正式的依据和定额。但“九品混通制”的赋税办法却受到宗主督护制的阻碍,因为“九品混通”是以农户为征调对象,但在宗主督护制下,大量农户被宗主督护所荫庇隐冒,出现了“百室合户”、“千丁共籍”的现象,国家的财政收入因此大受影响。这就导致了北魏后期实行均田制改革时,必须同时进行征调对象从农户向农夫转变的租调赋税制度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