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中国土地制度变革的历史与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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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 秦汉时期封建土地私有制度的确立与发展演变(6)

土地兼并是土地私有制确立后的必然产物,是封建土地制度的固有属性。自商鞅变法规定“除阡陌,民得卖买”之时起,土地兼并的情况就开始发生,但土地兼并加剧引起的农村经济两极分化和封建土地制度向以大地主土地所有制为主导的所有制形式发展,则是秦汉之时封建土地制度设计和维护者所未能预料到的。秦及汉初,土地兼并情况还不严重,故社会对土地兼并之害的认识和讨论均为不足,到汉武帝时,土地兼并情况开始剧烈,土地兼并对经济社会的危害性开始明显,在这种背景下,董仲舒提出了他的“限民名田”思想。

《汉书·食货志》记载了董仲舒的一段话:“古者税民不过什一,其求易共,使民不过三日,其力易足。......至秦则不然,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卖买,富者田连阡陌,贫者亡(无)立锥之地。又颛川泽之利,管山林之饶,荒淫越制,逾侈以相高。邑有人君之尊,里有公侯之富,小民安得不困?又加月为更卒,已复为正,一岁屯戍,一岁力役,三十倍于古。田租、口赋、盐铁之利,二十倍于古,或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伍。故贫民常衣牛马之衣,而食犬彘之食。重以贪暴之吏,刑戮妄加,民愁亡(无)聊,亡逃山林,转为盗贼,赭衣半道,断狱岁以千万数。汉兴,循而末改。”董仲舒认为秦亡的原因是因为废除了井田制,田地可以买卖,从而引起了土地兼并和贫富两极分化,激化了社会矛盾。这是对土地私有制的否定,是对上古土地公有制下的井田制的怀念和向往。其立论的思想根源在于是儒家“不患寡而患不均”的平均主义思想,他曾说:“孔子曰:不患贫而患不均。故有所积重则有所空虚矣。大富则骄,大贫则忧。忧则为盗,骄则为暴,此众人之情也。圣者则于众人之情,见乱之所从生,故其制人道而差上下也。使富者足以示贵而不至于骄,贫者足以养生而不至于忧。以此为度而调均之,是以财不匮而上下自安。”如果社会能够贫富适度,则社会各阶层自然就能相安无事。但在董仲舒心目中俨然是“圣制”的土地公有制时代的井田制已然消亡,没有土地兼并之害的土地公有制下的井田制却存在“公田不治”的严重问题,这是废除井田制的重要原因,因而董仲舒也明白盲目复古毕竟会在现实中碰壁。于是他提出了一个折中的解决封建土地问题的建议———“限民名田”。他说:“古井田法虽难卒行,宜少近古,限民名田,以澹不足,塞兼并之路。盐铁皆归于民。去奴婢,除专杀之威。薄赋敛,省徭役,以宽民力,然后可善治也。”

董仲舒的限民名田主张在现实中实际上是无法实现的,因为这个建议并未触及造成土地兼并的最根本的原因———封建土地私有制,而是幻想地主阶级在积累土地财富中能够节制欲望,适可而止,而官僚地主阶级对于土地的欲望永远都是没有止境的,实际上,如果可能,对土地财富的渴望对于每个人来讲都是无限的。因此,这个建议只能限于空谈,故董仲舒也没能提出具体的可以操作的措施,当然也就不会受到汉武帝的重视和采纳。但董仲舒毕竟率先认识到了土地兼并对封建土地制度本身的危害,他的限田思想奠定了以后历朝各代的各类限田主张和政策的基调,这是董仲舒限民名田思想的历史意义。

二、王莽的“王田”思想

王莽的“王田制”是对董仲舒限民名田思想的具体化,其改制的终极目标是解决土地兼并问题,改制的内容则充满了复古的味道,包括:土地收归国有,统称王田;土地不得买卖;一家男丁不满八口的而占有土地超过九百亩的,应将超额土地分与宗族乡邻;无地农民由国家授地,一夫一妇授田百亩。王莽的王田制思想源于对土地制度这样的认识:上古的井田制是一个“国给民富而颂声作”的土地制度典范;而封建土地制度的最大弊端在于土地买卖和兼并,“是以兼并起,贪鄙生,强者规田以千数,弱者曾无立锥之地”,是导致“豪民侵陵”,“富者犬马余菽粟,骄而为邪;贫者不厌糟糠,穷而为奸”等社会问题的根源,所以要“更名天下田曰王田,奴婢曰私属,皆不得买卖”。

虽然王莽的王田制是以井田制为蓝本,但王田制与井田制在实质上并不相同。首先,井田制是以井为单位,八家共井,互助共生,“死徙无出乡”;而王田制下并没有相应的乡村结构规定。其次,井田制下贯彻的是土地平均分配原则,不仅每户土地占有数量基本相同,而且对土地肥瘠搭配也要平均,即所谓“肥饶不得独乐,硗埆不得独苦”;而王田制却没有这种平均分配土地的原则和规定,甚至还允许地主与农民的土地占有数量可以有八倍的差距。再次,井田制下有公田和私田的区分,“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农民有服劳役地租的义务。而王田制并不要求农民服劳役地租,而是缴纳什一而税的实物地租。因此,王田制不能看作是井田制的翻版,王田制甚至也不能看作是土地国有制形式,因为所谓王田不过是重复了周以来“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土地王有观念,王莽新朝并不担负土地分配责任义务,只是令豪强地主交出超额土地,并自行分给无地少地农民。而在土地分配制度上又有意无意地增加了一个漏洞,即男丁不满八口、占地超过九百亩的人家才须交出超额土地,那么一口之家也可以占有九百亩土地而不算超限,这就为豪强地主分户析产提供了便利。

托古改制名义下的王田制充满虚伪和漏洞,其失败是必然的。首先,以禁止土地买卖来抑制土地兼并,在思路上是正确的,在做法上却是错误的。因为土地私有制的产生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和商品经济的产物,对土地买和卖都源于自发的需求,对于买地者来说是实现财富积累,这种愿望不可遏制,对于卖地者则是实现土地财富变现,是基于天灾人祸以及其他原因不得已而为之的无奈选择,其卖地的愿望也不可制止。因此,土地买卖不是一纸诏令可以禁止的,这就可以解释为什么颁布王田令后,还会有很多违反禁令的土地买卖行为发生,以至于“天下謷謷然,陷刑者众”。其次,王田制行土地国有之名,却未尽土地分配的义务,而是交由地主自行再分配,再加上所谓“男口不盈八”的制度漏洞,这就为地主与官吏相互勾结,营私舞弊提供了制度温床,即所谓“制度又不定,吏缘为奸”。最后,对土地兼并的抑制打击的是官僚地主阶层,他们是支撑王莽政权的统治阶层,王莽不可能通过消灭自己的统治力量来取悦最下层的被统治的农民阶层,在遭到官僚地主的强力反抗时,妥协是王莽的最后选择,所以,“后三年,莽知民愁,下诏诸食王田及私属皆得卖买,勿拘以法”。王田制终以失败告终。

三、荀悦的“占田”论

荀悦(148—209年)是东汉末年生人,先秦大思想家荀况的第十三代孙,著《汉纪》和《申鉴》二书,其中《申鉴》反映了他对上古井田制的缅怀和改革土地制度的主张。荀悦在《申鉴·时事篇》中说:“诸侯不专封,富人名田逾限,富过公侯,是专封也。大夫不专地,人买卖由己,是专地也。或曰:复井田欤?曰:否。专地非古也,井田非今也。然则如之何?曰:耕而勿有,以俟制度可也。”《文献通考·田赋》中引了与荀悦意思相同的话,但表述不同:“且夫井田之制,不宜于人众之时。田广人寡,苟为可也。然欲废之于寡,立之于众,土地布列在豪强,卒而革之,并有怨心,则生纷乱,制度难行,由是观之,若高祖初定天下,光武中兴之后,人众稀少,立之易矣!既未悉备井田之法,宜以口数占田,为之立限,人得耕种,不得买卖,以赡贫弱,以防兼并,且为制度张本,不亦宜乎?”荀悦关于土地制度的思想承续了汉以来董仲舒、崔寔、何修等儒者对上古井田制的推崇,即认为以土地国有制为基础的井田制是防止土地兼并的唯一良方。但也许是鉴于王莽托古改制的失败经验,荀悦认为井田制实际上不可恢复。井田制不可恢复的原因,是因为“未悉备井田之法”,即不具备实行井田制的条件。那么实行井田制的条件又是什么呢?他认为是人口问题,“井田之制,不宜于人众之时。田广人寡,苟为可也”。所以,西汉、东汉初立时,经过大的社会动荡,人口急剧减少,是实行井田制的最佳时期,可惜两汉都错过了。虽然井田制已经不可恢复,但井田制的一些原则仍然是可以采用的,“耕而勿有”以及“宜以口数占田,为之立限,人得耕种,不得买卖”,可以防止土地兼并,即土地应该实行国有制,国家必须担负土地分配责任,实行按人口有限额的授田制,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应该分离,土地不得买卖。显然,荀悦的占田论比王莽的王田制更进一步,他明确提出了土地国有制中国家的责任义务是实行土地分配,这种土地制度改革设想实际上与战国时的授田制是一致的,但是他显然不了解秦能够统一中国的制度基础和优势正是废除了授田制而实行土地私有制,土地公有制实难再予恢复。他的占田主张也与他尽力避免豪强纷乱的想法相矛盾,试想,本来就已经人多地少,如果以口数占田,这些田从何而来?如果将豪强土地收归国有,豪强安得不乱?可见,荀悦的占田论不过是他思想矛盾的产物,是不切实际的空想。虽然如此,荀悦的占田论由于明确了国家在土地分配中的责任义务,以及考虑了制度实施条件,力图调和国家、地主和自耕农在土地分配上矛盾等观点,对后世的土地制度改革还是有相当的启发,成为曹魏屯田制和西晋占田制、课田制的先行理论。

四、仲长统的“限夫田”说

仲长统(179—220年)与荀悦为同时代人,他关于改革土地制度的主张比荀悦更为激进,他不仅向往井田制,而且坚决主张恢复井田制。他在《昌言·损益》中说:“井田之变,豪人货殖,馆舍布于州郡,田亩连于方国。身无半通青纶之命,而窃三辰龙章之服,不为编户一伍之长,而有千室名邑之役。荣乐过于封君,势力侔于守令。......虽亦由网禁疏阔,盖分田无限使之然也。今欲张太平之纪纲,立至化之基趾,齐民财之丰寡,正风俗之奢俭,非井田实莫由也。”他认为豪强地主势力的壮大甚至超过了封君,其根本原因是土地私有制下“网禁疏阔”、“分田无限”的土地自由买卖,因此必须全盘否定土地私有制,而断然恢复井田制。尽管仲长统对上古井田制充满景仰,主张全面恢复井田制,但在具体实施上却打了折扣,主张从限田开始,即“限夫田以断兼并”。《昌言·损益》又说:“今田无常主,民无常居。吏食日廪,班禄未定。可为法制,画一定科。租税十一,更赋如旧。今者土广人稀,中地未垦。虽然,犹当限以大家,勿令过制。其地有草者,尽曰官田,力堪农事,乃听受之。若听其自取,后必为奸也。”就是说,不仅在授田时一视同仁,“勿令过制”,就是赋税也应该恢复十一税制,但这仍然是限田制,而非井田制,因为井田制下的两个基本要素“八夫共井”和“彻田为粮”在他的主张中并没有反映。他的所谓“限夫田”与荀悦的“宜以口数占田”实乃异曲同调,但他关于“犹当限以大家,勿令过制”以及“其地有草者,尽曰官田,力堪农事,乃听受之”的主张则含有均田的思想。荀悦、仲长统虽然对井田制充满崇敬,但无一例外地都在现实中加以妥协,以限田替代,而限田、占田、课田、均田则成为以后封建土地制度改革的主要政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