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审计学原理(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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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章 审计职业道德与法律责任(6)

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其审计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在审计实践中,被审计单位或有关的责任人采取“报复陷害”手段打击审计人员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如采取杀害、伤害、诬陷等违法犯罪行为来达到逃避处罚或宣泄私愤的目的。《审计法》规定: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由此可见,凡是对审计人员实施报复陷害行为的,都应受到法律的追究,即承受刑事上的或行政上的制裁。

四、审计人员的法律责任

就国家审计而言,国家审计人员是具体执行审计监督职责的国家专门工作人员,应当有高度的责任感,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如果审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和法律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甚至危害社会的,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审计法》规定: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就内部审计而言,《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第7条要求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规定》第14条和第17条,分别要求内部审计机构应当遵守内部审计准则、规定,按照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的要求实施审计;应当不断提高内部审计业务质量,并依法接受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业务质量的检查和评估。《规定》第19条第2款规定:“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机密的内部审计人员,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就社会审计而言,在审计发达的国家,社会中介审计人员不仅要对审计单位履行义务,而且要对使用审计报告的第三者负有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的产生主要源自注册会计师的过失和欺诈行为。

注册会计师的过失,主要是未曾遵循专业准则的要求执业。过失按其程度分为普通过失和重大过失。普通过失一般是指没有严格保持职业上应有的认真和谨慎,如注册会计师没有完全遵循专业准则的要求执业。重大过失是指没有保持职业上最起码的认真与谨慎,如注册会计师根本没有遵循专业准则的主要要求执业。注册会计师的欺诈,是指为了达到欺骗他人的目的,完全不顾客观事实,而做出虚假的判断和报告。与欺诈相关的另一个概念是“推定欺诈”(涉嫌欺诈),这是指注册会计师虽然没有故意欺骗或坑害他人的动机,却存在极端或异常的过失。所以有人也把它称为“其他原因的过失”。事实上重大过失和推定欺诈并没有严格的界限,也很难界定。同样,对过失程度的大小也没有特别严格的界限,对审计实务中发生的过失往往很难界定。注册会计师如果工作失误,或有欺诈行为,将会给委托人或依赖审定会计资料的第三人造成重大损失,甚至会导致社会经济秩序的紊乱。为了有效地发挥注册会计师在我国经济生活中的作用,强化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意识,严格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我国对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应负法律责任方面作了如下一些规定。

《注册会计师法》第21条明确规定了我国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时的法律义务和禁止行为,其中第2款是禁止注册会计师进行欺诈,最后一款是禁止注册会计师过失行为。主要内容是: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出具报告时不得有:明知委托人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直接损害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隐瞒或者做不实的报告,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导致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明知委托的会计报表的重要事项有其他不实的内容而不予指明;明知委托人有上述所列行为,注册会计师按照执业准则、规则应当知道的,适用前款规定。从上述内容可见,只要注册会计师严格遵循专业标准执业,没有欺诈行为,即使审定后的会计报表中具有错报事项,注册会计师也不会承担法律责任。

《注册会计师法》第39条规定了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第42条规定了会计师事务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第39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第20条、第21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20条、第21条规定,故意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42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除《注册会计师法》外,我国在其他一些重要的经济法律、法规中,都有专门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条款。

199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9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可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5年2月28日通过的《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中第6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审计职责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该决定第13条规定:“犯本决定规定之罪有违法所得的,应当予以没收。”“犯本决定规定之罪,被没收违法所得,判处罚金,没收财产,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其财产不足以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由上述有关法规中的规定可见,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三大类。行政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违反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政府主管部门将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包括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停营业、撤销,对注册会计师给予警告、暂停执业和吊销证书。民事责任是指会计师事务所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民事责任又可分为对委托人的责任和对第三者的责任。刑事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犯有刑律禁止的行为,将会受到刑事追究。

【本章小结】

道德既是一种善意评价,又是一种行为标准。审计职业道德是指审计人员在长期工作过程中逐步形成的应当普遍遵守的行为规范。审计职业道德是社会道德的一种具体形式,同样具有对经济关系的依赖性、历史性、阶级性和继承性等特征。

最高审计机关国家组织和世界上一些主要国家对政府审计人员在职业道德方面的要求,主要包括独立性、客观性、应有的职业谨慎、熟练的专业技能和保守秘密等方面内容。我国政府审计职业道德,主要包括职业品德、职业纪律、职业胜任能力、职业责任等内容。

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和世界上一些主要国家对内部审计人员在职业道德方面的要求,分为基本原则和行为准则两方面要求,重点强调诚实、客观、保密、胜任等基本原则。并十分强调职业道德与独立性、应有的职业谨慎、应有的知识、技能和训练之间的关系。我国内部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包括一般原则、专业胜任能力和其他要求等内容。

世界一些主要国家认为社会中介审计职业道德规范主要包括基本要求(超然独立、正直和客观)、一般准则和技术准则、对客户的责任、对同业的责任、其他责任和业务(玷辱行为、广告、佣金、不相宜业务、开业方式和名称等)。我国社会中介审计职业道德规范主要包括一般原则(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专业胜任能力与技术规范、对客户的责任、对同行的责任、其他责任(广告宣传、佣金等)。

审计法律关系,是指审计法律规范在调整审计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审计法律关系有其特定的内容和具有一定的特征;我国审计机关审计监督权力的实施也具有强制性、广泛性、行政性和规定性等方面的法律特征。审计法律责任,是指与审计有关的各种法律责任的总称。如被审计单位的法律责任,负有直接责任的个人的法律责任,报复陷害审计人员的法律责任和审计人员的法律责任等。

本章应强调的术语有道德、职业道德、审计职业道德、审计职业特殊性、概念说明、行为规则、具体解释、道德判定、客观性、职业谨慎、专业技能、保密、客观公正、实事求是、职业胜任、廉洁奉公、恪尽职守、诚实、正直、勤勉、偏袒、超然独立、一般准则、技术准则、对客户的责任、对同业的责任、玷辱行为、广告、佣金、不相宜业务、职业品德、职业纪律、职业责任、业务能力、技术守则、业务承接、回避、经济利益、自我评价、关联关系、外界压力、鉴证客户、鉴证复核、鉴证业务、培训、后续教育、前任注册会计师、后任注册会计师、公众信赖、审计法、审计法律规范、审计法律关系、审计法律关系的主体、审计法律关系的客体、责任、法律责任、审计法律责任、拒绝、阻碍、转移、隐匿、隐瞒、篡改、毁弃、截留、虚报、侵占、拒绝、报复陷害、承诺、虚假承诺、直接责任人、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过失、欺诈、推定欺诈、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委托人责任和第三者责任等。

【思考与练习】

1.什么是审计职业道德?其本质是什么?

2.制定审计职业道德规范有何必要性?

3.审计职业道德规范有何作用?

4.审计职业道德和法律之间有何异同点?

5.什么是政府审计职业道德?

6.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和主要国家对政府审计职业道德有哪些规定?

7.我国审计法对政府审计职业道德有哪些方面规定?

8.国家审计基本准则中对政府审计职业道德有哪些方面规定?

9.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在职业道德建设方面制订了哪些方面的文件?

10.《审计机关审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规定了哪些方面内容?

11.什么是内部审计职业道德?

12.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在内部审计职业道德方面强调了哪些问题?

13.西方一些国家在内部审计职业道德规范中主要强调哪些内容?

14.我国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内部审计基本准则,主要规定了哪些有关内部审计职业道德的内容?

15.我国《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16.什么是社会中介审计职业道德?

17.社会中介审计具有哪些方面的职业特性,它与审计职业道德要求有何关系?

18.主要国家对社会中介审计职业道德有哪些方面要求?

19.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和独立审计准则中对审计职业道德有哪些方面规定?

20.《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指导意见》

包括哪些内容?

21.什么是审计法和审计法律规范?

22.什么是审计法律关系?什么是审计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

23.我国审计法律关系有何基本特征?

24.我国审计机关审计监督权力有何法律特征?

25.什么是审计法律责任?我国审计的法律责任与传统的审计责任有何区别?

26.按照我国审计法的规定,被审计单位有哪些违反审计法的行为?应负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27.被审计单位如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行为,按照审计法的规定,应负哪些方面的法律责任?

28.被审计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个人,按照审计法的规定,应负哪些方面的法律责任?

29.报复陷害审计人员应负哪些方面的法律责任?

30.国家审计人员应负哪些方面的法律责任?

31.内部审计人员应负哪些方面的法律责任?

32.社会中介审计人员应负哪些方面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