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龙治水
“九龙治水”本来是黄历中预测来年雨水很少的术语。现在多指一件事由多个人或多个部门管,结果一人一个意见,谁也管不好。此语用来形容中国的水资源管理恰如其分。
中国有哪些管水的龙?
在中央层面,有以下部门涉及水资源的管理:
1)水利部是全国主要的水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水资源评价、规划、开发利用和保护,负责防洪抗旱,可称“水龙”。
2)环境保护部负责水污染防治,但主要管废水排入河道之前的污染物防治,有“环保不下河,水利不上岸”的说法,所以可以称为“土龙”。
3)国土资源部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勘察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因为主要管地下水,可称为“潜龙”。
4)住房与城乡建设部曾负责城市供水、节水、排水和污水处理。2008年国务院各部门职能调整,将城市管理的具体职责交给城市人民政府,并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市政公用事业、绿化、供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城市客运、市政设施、园林、市容、环卫和建设档案等方面的管理体制,但建设部仍负有指导的责任,可以称为“城龙”。
5)农业部负责渔业水域的开发利用、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和水生野生动植物工作,并在雨养农业、农艺节水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可称为“乡龙”。
6)交通部负责水运管理,可称为“游龙”。
7)国家气象局负责降水预报和人工降雨,似乎有预知未来、呼风唤雨的能耐,可称为“神龙”。
8)国家海洋局负责海洋管理,可称为“海龙”。
9)国家林业局负责组织、指导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以及湿地等自然保护工作,可以称为“绿龙”。
10)卫生部负责饮用水的卫生监督,保健康平安,可以称为“瑞龙”。
11)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负责安排国家拨款的建设项目和重大建设项目,水建设项目一般都属于这一类,所以水建设项目一般需要国家发改委审批;发改委下属国家能源局负责包括水电在内的能源行业管理,发改委权力很大,可称为“蛟龙”。
中国水行政管理的演变
(1)只管工程不管资源的非正式资源管理阶段(1949—1977)
中国涉水事务的管理在这段时期里是非常分散的。水利部只主管以防洪和跨流域调水为主的水利建设,而水力发电、城市供水和内河航运分别由燃料工业部(电力部)、建设部和交通部负责管理,就连今天认为最典型的水利事业——农田水利,在很长时期里归农业部管理。
同时,水利部内部的职能设置,则是以工程管理为核心,很少涉及水资源管理的职能。1949年中央人民政府水利部设立时,其职责是“对全国范围内的水利事业进行统一领导和管理”,机关设置只有办公厅和一委三司一局:计划委员会、规划司、工务司、测验司和水文局。显然,当时的水利部是以工程为中心的,下设的水文局为工程建设提供基础水文数据,测验司主管全国水利勘测和水文行政业务,计划委员会、规划司和工务司更是直接负责管理水利工程的计划、规划和建设,没有水资源管理的机构。
在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央政府就明确了水资源公有。1949年11月,中央水利部在各解放区水利联席会议的总结报告中指出,所有江河湖泊均为国家资源,为人民公有,应由水利部各级水行政机关统一管理。不论人民团体或政府机构举办任何水利事业,均须先向水利机关申请取得水权——水之使用权和受益权。这说明了国家从一开始就确立了水资源公有的基本原则。但在相当长时期内,没有独立的取水、用水、排水管理,只要水利工程或其他需要取水的工程项目获得批准并建成投产,就可以自由取水、用水、排水,水资源管理实际上从属于水利工程管理。水资源的取用,一方面从属于水利工程安排,另一方面沿袭历史传统习俗等非正式制度安排。之所以如此,其客观原因是当时用水量还不大,水污染也不严重,用水矛盾还不突出。例如,1949年中国的用水量只有1 031亿立方米,到1980年才达到4 437亿立方米,比1993年以后的54 005 800亿立方米要少很多。
在这段时期,中国的水价政策发生了多次反复。首先,解放初曾经有一个水价政策的高起点阶段(1949—1955),当时的水价政策符合经济学规律,即使到了20世纪80年代中期的水价政策也还没有恢复到解放初的合理水平。例如,1951年农业部农田水利局就制定了《渠道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其中明确指出灌溉工程供水应该收费,并且规定“根据管理经费及合理之投资利润拟定收费标准”。其次,在1965年中央政府颁布《水利工程水费征收和管理试行办法》之前,并不是实行一成不变的公益性无偿用水政策,而是经历了跌宕起伏,从解放初的正确政策转为“反右”和“大跃进”的“左倾”政策中,后来虽然对政策作了调整,但未来得及实行。1966—1976这段时期,受“极左路线”干扰,经济核算政策被破坏,有偿用水的水价政策自然无从落实。
(2)以行政命令为主的正式制度萌芽阶段(1978—1987)
随着用水逐年增加,用水矛盾逐渐凸显。缺水矛盾提出了水资源管理的现实要求。但因为水利部作为水行政主管机构缺乏水资源管理的职能和依据,各省市间的用水矛盾,只能由国务院直接出面协调解决。国务院采用行政命令方式,确定了一些流域或供水工程的分水方案。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经济生产是由国家计划安排的,当用水出现矛盾时,很自然的解决办法就是由国家出面用指令来分配。
因1976年唐山大地震白河主坝发生溜坡险情,为加固大坝,密云水库放空了白河库区的水。但没料到此后四年连续干旱,到1981年,库中只剩下3.3亿立方米水,甚至不足死库容。1981年8月11日,中央召集京津冀三省市相关部门召开紧急会议,决定密云水库停止向津冀供水,专门保证北京生活用水的供应。因此专门为天津修建引滦入津工程,在工程完工之前临时从黄河调水解决天津用水问题。
1987年黄河水量分配方案则是这一阶段的标志性成果。为协调黄河流域上中下游日益突出的争水矛盾,经过几年的协商,根据各省1980年实际用水和2000年的需水状况,确定了沿黄各省及从黄河引水的河北省、天津市的黄河取水量配额。
水量分配方案的制订,实际上提出了水使用权定量分配的正式制度性的安排。
在我国人均水资源量最少的山西省,因为水资源矛盾最突出,最早开始水资源管理的正式制度的探索。1982年,山西省政府发布的《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开创了我国取水许可制度的先例。
在水资源管理体制方面,因为水资源管理的复杂性,开始提出综合管理的要求。1984年,国务院决定水利电力部为全国水资源综合管理部门,管理全国所有的水资源产权,负责归口管理全国水资源的统一规划、立法、科研和水资源的调配等工作,并负责协调各用水部门的矛盾、处理水事纠纷等。但涉水事务的管理职能仍然分散在水利部、地质矿产部、建设部与环境保护部等多个部门。
水价政策在这时期逐步回归到有偿供水的合理轨道。1979年,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规定超标排放污染物应交排污费,同年苏州市在全国率先进行排污收费试点。1980年,辽宁省沈阳市率先收取城市地下水资源费。1982年,山西省政府发布《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开始征收水资源费。1985年,国务院颁布《水利工程水费核定、计收和管理办法》,规定“水费标准应从核算供水成本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经济政策和当地水资源状况,对各类用水分别核定”。该文件实际上是重新确认了1965年的《水利工程水费征收和管理试行办法》。
(3)独立于工程的水资源管理与统一管理起步阶段(1988—1998)
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颁布,标志着中国的水资源管理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
《水法》规定了取水应取得许可。1993年,国务院颁布了《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使水资源管理取得了独立于工程管理的地位,并有了具体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法律的形式规定,用水应当缴纳水费和水资源费。1992年,国家物价主管部门将水利工程供水列入重点商品目录,把供水作为商品进行管理。水的商品属性得到正式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