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审计理论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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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 审计程序与审计取证方法(3)

内部控制制度不断健全和完善为制度基础审计的发展奠定了基础,从检查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入手,根据内部控制制度的评审结果确定实质性测试的范围和深度,这种取证模式较好地适应了审计环境和审计目标的变化,提高了审计质量和效率。同时,也减少了审计取证的盲目性,降低了审计风险,成为审计理论与方法发展的一个重要阶段,并在很长的时间内发挥了相当大的作用。

制度基础审计的应用在提高审计质量和效率的同时,也间接地促进了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不断完善。但是在审计实践中,制度基础审计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1)对内部控制制度检查所增加的工作量与实质性测试工作量的减少相比,有时前者大于后者,效率的改进不明显;(2)由于不同企业存在的差异,对内部控制制度有效性的整体评价缺乏统一的标准;(3)内部控制制度可依赖的程度与实质性测试所需要的业务检查工作之间缺乏量化关系模式;(4)被审计单位虽然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但如果其管理人员由于种种原因而有意不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也难以保障;(5)不直接处理审计风险问题。

3.风险基础审计

风险基础审计是指审计人员在审计风险分析的基础上,统筹使用各种审计测试方法,综合各种审计证据,以形成具有合理意见的一种审计取证入手方法。

风险基础审计立足于对审计风险进行系统的分析和评价。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不仅要对控制风险进行评价,而且要对产生风险的各个环节进行评价,在评价的基础上确定实施实质性测试的重点和范围。

风险基础审计大量运用了分析的方法,这种分析的方法贯穿于审计的全过程,使审计人员能够重视产生审计风险的各个重要环节,使审计过程成为一个不断克服和降低审计风险的过程。根据审计取证模式,一旦审计人员认为审计风险已经控制在可容忍水平范围之内,审计人员就可表示审计意见。

风险基础审计的优点是:从审计风险的确定入手,促使审计人员更加重视社会需要的研究,使有限的审计资源发挥更大的社会效益。风险基础审计以被审计业务的性质、会计处理过程为出发点研究取证要求,综合考虑内部控制的评价、实质性测试、分析性检查及详细检查等的运用,有利于挖掘提高审计效率的潜力。风险基础审计以统一模式进行取证计划与决策,兼顾审计质量与效率两方面的要求,进一步提高了审计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二、审计取证的基本方法

审计取证的基本方法是指与审计工作的顺序和范围有关的程序性方法。

这些方法与审计取证没有直接联系,并不是取证的具体方法。

(一)顺查法和逆查法

审计人员在收集审计证据时,合理地选用取证顺序方法,对于改善审计质量和提高审计效率有着重要的意义。审计取证顺序主要是相对被审计业务资料的形成而言的。审计取证方法按其取证顺序与记账程序的关系可分为顺查法和逆查法。

1.顺查法

顺查法又称正查法,指审计的取证顺序与反映经济业务的会计资料形成过程相一致的方法。顺查法的审计程序与会计核算程序基本一致,在这种方法下,审计人员应首先检查原始凭证,查明经济业务的发生原因和事实经过,以及原始凭证的编制是否真实、合法、合规;其次,将原始凭证与记账凭证进行核对,查其是否一致,并审查记账凭证编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正确性;再次,以记账凭证或记账凭证汇总表核对日记账、明细账和总账,查其是否一致,并经过账账、账证、账实的检查核对,验证编制财务报表的各项依据是否真实、可靠;最后,审查和分析财务报表并进行表账、表表核对,并分析确定财务报表编制的真实、合法性。此外,还应抽查盘点实物资产和核对债权债务,以验证财物是否完整,债权债务是否正确。这种方法是归纳法在审计领域的运用,即按形成最终结果、从起点到终点的顺序来取得证据。

顺查法的优点主要是:审计过程全面细致,一般说来不容易遗漏错弊事项,审计结果比较可靠,审计质量较高。同时方法较简单,易于掌握。顺查法的缺点是:事无巨细,工作量大,不突出重点,费时费力,审计成本高,审计效率低。

因此,现代审计中已较少采用。

顺查法一般适用于业务规模较小、业务量少、会计资料较少、存在问题较多的被审计单位,以及贪污、舞弊的专案审计。

2.逆查法

逆查法又称倒查法,是指审计取证的顺序与反映经济业务的会计资料形成过程相反的方法。在这种方法下,首先,审计人员应分析检查财务报表,把发现问题的事项确定为审计的重点。其次,追查至相关的日记账、明细账和总账,通过账账、账实的检查核对,进一步确定需要重点检查的记账凭证。再次,核对记账凭证直至原始凭证,以最终查明问题的原因和过程。这种方法是演绎法在审计领域的运用,即按形成最终结果,从终点逐步退到起点以获得审计证据。

逆查法是现代审计中普遍采用的方法,其优点主要是:可从被审计事项的总体上把握重点,在发现问题的基础上明确主攻方向,因而目的性、针对性比较强。由于突出重点,省时省力,审计成本低,审计效率高。同时,还有利于抽样法的运用,实行抽样审计。逆查法的缺点主要是:由于审计范围不全面,不利于查出各种错误和舞弊。此外,在技术上逆查法比顺查法要复杂,掌握起来难度比较大。

逆查法主要适用于规模较大、业务量较大的大型单位和内部控制比较健全、业务技术基础较好的被审计单位。

综上所述,顺查法和逆查法各有利弊。为了扬长避短,更好地发挥审计效能,审计人员在选择取证顺序方法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审计目标不同,顺查法与逆查法取得证据质量也不同。例如,审计取证的目标在于证实真实性方面的状况(列入报表或计入账簿的业务是否确实发生或存在),逆查法的证据质量较高;相反,若审计取证的目标在于证实完整性方面的状况(实际存在或发生的业务、事项是否在账簿和报表中得到完整反映、有无遗漏),则采用顺查法得到的证据质量较高。

(2)将顺查法和逆查法有机地结合。例如,在审计真实性和完整性目标共存的情况下可同时采用这两种方法,并根据两种目标的侧重点,在审查项目的数量上进行调节。

(3)顺查法与逆查法的使用范围是灵活的,不能机械地理解顺查法和逆查法的含义,只要取得足以形成审计结论的证据即可。

(二)详查法和抽查法

审计人员在收集审计证据时,其证据的数量与证据的充分性有直接的关系。

为了兼顾审计质量和效率,审计人员应合理地运用审计取证数量的方法。审计取证方法按照审查经济业务和会计资料的范围大小可分为详查法和抽查法。

1.详查法

详查法是指对被审计单位一定时期内的经济业务和会计资料的全部内容逐一进行详细审查的方法。在审计发展的初期,审计取证方法主要采用详查法。例如,传统财务审计以及早期英国民间审计都以查错揭弊为目标,为保证查清全部会计记录是否正确,审计人员通常要对大量账簿记录进行逐笔检查。

详查法的优点是:可以有效地查出会计资料中存在的各种差错,不易出现遗漏,一般能够收集到说明被审计事项的完整证据,使审计质量有可靠的保证。

详查法的缺点主要是:因为要审查全部账表凭证,因而必须安排足够的人员和时间才能完成审计任务,工作量大,费时费力,审计成本相对较高。详查法的缺点限制了它的适用范围。详查法一般适用于经济业务比较简单的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比较混乱的被审计单位,以及可能存在重大违反财经法纪行为的被审计单位。在实际工作中,一般不采用此法。

值得注意的是,详查法与顺查法有着密切关系,其审计顺序基本上与顺查法相同。详查法不同于全部审计。详查法是一种审计方法,它相对于抽查法而言。全部审计是审计的一种类别,是按审计范围大小的不同对审计进行的具体分类,它相对于局部审计而言。全部审计不一定采用详查法。例如,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健全且有效,即使是检查全部会计资料,仍可采用抽查法。

2.抽查法

抽查法,也称抽样法,是指在被审计单位一定时期内的全部经济活动和会计资料中,按照一定抽样方式抽取部分经济活动和会计资料作为样本进行审计,并根据样本审计结果来推断总体正确性的一种方法。当代审计实践中普遍采用抽查法,抽查法的形成是审计技术不断发展的必然结果。

根据审计人员使用抽查法确定样本所依据的原理不同,抽查法一般可分为两种:统计抽样法和非统计抽样法。

非统计抽样法也称之为判断抽样法,是指根据审计人员的经验和判断能力,有目的地从特定审计对象总体中抽查部分样本进行审查,并以样本的审查结果推断总体的一种抽样方法。采用这种方法能否取得成效,取决于审计人员的经验和判断能力。判断抽样法避免不了主观性,样本容量也难以科学地确定,于是统计抽样应运而生。

有关统计抽样法的具体内容将在本章(第三节)详细阐述。

抽查法的优点是:能明确审查重点,省时省力,审计成本低,审计效率高,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抽查法的缺点是:如果样本抽取不当,不能代表总体特征时,就可能做出错误的结论,并且不利于查出各种错误和舞弊。抽查法的适用范围比较广泛,凡对规模较大、经济业务多、内部控制健全有效、会计基础工作较好、组织机构健全的单位进行审计,都可运用抽查法。而对于要求提供准确结论的专案审计,不宜采用此法。

抽查法与逆查法是密切相关的,逆查的顺序更适合抽查法。值得注意的是,在使用抽查法时,并不完全排除详细审计。在审计实务中,审计人员只有把两者结合起来,才能做到既可以保证审计质量,又可以节约审计资源,即既保证审计效果,又保证审计效率。

抽查法不同于局部审计。抽查法作为一种审计方法,它相对于详查法而言。局部审计作为审计类别的一种,则是按审计范围不同对审计进行的分类。

局部审计不一定采用抽查法,对局部审计中的某些被审计事项可以采用抽查法,也可以采用详查法。

三、审计取证的技术方法

审计取证的技术方法是具体应用于收集和评价证据的方法,它的发展水平是衡量审计工作水平的重要尺度。在实施风险评估程序、控制测试或实质性程序时,审计人员可根据需要单独或综合运用各种审计取证技术,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审计取证的技术方法可以分为:检查记录或文件、检查有形资产、观察、询问、函证、重新计算、重新执行、分析程序。

1.检查记录或文件

检查记录或文件是指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或外部生成的,以纸质、电子或其他介质形式存在的记录或文件进行审查。

检查记录或文件可提供可靠程度不同的审计证据,审计证据的可靠性取决于记录或文件的来源和性质。

2.检查有形资产

检查有形资产是指审计人员对资产实物进行审查。

检查有形资产可为其存在性提供可靠的审计证据,但不一定能够为权利和义务或计价认定提供可靠的审计证据。

3.观察

观察是指审计人员察看相关人员正在从事的活动或执行的程序。

观察提供的审计证据仅限于观察发生的时点,并且在相关人员已知被观察时,相关人员从事活动或执行程序可能与日常的做法不同,从而影响审计人员对真实情况的了解。

4.询问

询问是指审计人员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向被审计单位内部或外部的知情人员获取财务信息和非财务信息,并对答复进行评价的过程。

知情人员对询问的答复可能为注册会计师提供尚未获悉的信息或佐证证据,也可能提供与已获悉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信息;审计人员应当根据询问结果考虑修改审计程序或实施追加的审计程序。

询问本身不足以发现认定层次存在的重大错报,也不足以测试内部控制运行的有效性,审计人员还应当实施其他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5.函证

函证是指审计人员为了获取影响财务报表或相关披露认定的项目的信息,通过直接来自第三方对有关信息和现存状况的声明,获取和评价审计证据的过程。

6.重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