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异地就业的职工在缴费单位所在地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农民合同制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将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发给本人。2003年1月5号,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要求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等具体办法,帮助他们解决务工就业期间的医疗等特殊困难。
76.农民工是否参加工伤保险
参加。《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的职工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77.农民工是否可以参加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制度是为了维护单位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她们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均衡单位间生育保险费用的负担,而强制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在女职工符合规定生育时给予其相应医疗和生活待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由于各地区发展的差异,我国的生育保险制度并未普及。如果农民工所在地区将农民工纳入了生育保险覆盖范围,农民工所在单位按规定参加了生育保险并缴纳了生育保险费,则符合规定条件的农民工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制度的基本内容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关于基金和缴费生育保险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资金,由企业按照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2)关于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一是从业人员已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用人单位已按规定缴纳该从业人员的生育保险费。二是女职工生育、流产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三是生育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四是参加生育保险的从业人员必须到生育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3)关于生育津贴女职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停发工资,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4)关于生育医疗费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费用)由职工个人承担。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他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
78.农民工怎样才能申领一次性生活补助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但并不是所有农民合同制工人合同期满未续签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都能享受一次性生活补助。享受一次性生活补助也是需要一些条件的,这些条件是:农民合同制工人所在单位必须依法参加了失业保险;农民合同制工人所在单位必须为其缴纳了失业保险费,即以包括农民合同制工人工资在内的工资总额作为缴纳基数,而没有故意将这部分人的工资从工资总额中剔除;农民合同制工人必须在缴费单位连续工作满1年。在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办理相关手续。此外,自愿失业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无权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79.职工主动辞职能享受失业保险金吗
不能。领取的前提是失业前单位或个人已参加失业保险,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非本人意愿结束就业。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上述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享受失业保险金。其中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终止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的;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第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这个情况有两类:一类是因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由劳动者提出解除合同的;另一类是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由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九、劳动争议与仲裁80.如果没有合同如何认定我们曾经工作过呢,怎样处理由此引发的争议
劳动者虽然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但和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首先应当向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这样就可以取得“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都可以作为证据。
对于事实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予以受理。在处理这类争议时,首先应督促双方当事人依照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续订或终止劳动合同;同时,要根据具体情况区分双方当事人在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过程中各自所应承担的责任。在此基础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按照补签的劳动合同和争议的具体情况及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责任大小,予以妥善处理。如果当事人拒绝补签劳动合同,以及同意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依照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处理。
81.目前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主要受理哪些方面的劳动争议
根据《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因下列事项发生的劳动争议,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申请依法处理:因开除、除名、辞退、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劳动争议;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受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82.农民工发生劳动争议可通过哪些途径解决
根据《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可按照以下几个程序解决:
(1)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协商,达成协议。
(2)调解程序不愿自行协商或达不成协议的,双方可自愿申请企业调解委员会调解,对调解达成的协议自觉履行。
调解不成的可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申请仲裁。
(3)仲裁程序当事人一方或双方都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庭应当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作出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生效的仲裁调解书或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程序是人民法院处理劳动争议的前置程序,也就是说,人民法院不直接受理没有经过仲裁程序的劳动争议案件。
(4)法院审判程序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将对方当事人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实行两审终审制。法院审判程序是劳动争议处理的最终程序。
83.如何及时申请劳动争议调解
申请调解是当事人表明自己希望通过调解解决劳动争议的意见表示。申请调解是劳动争议当事人的一项权利,任何人不得干涉、限制和剥夺。《劳动法》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申请人必须与劳动争议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所发生的争议在调解委员会调解范围之内,原劳动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规定,当事人申请调解,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30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
84.农民工在哪些情况下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如何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