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传记治世之能臣,乱世之枭雄:袁世凯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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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章 二次革命之时期(3)

二、各国商民之通商传教,载在条约,凡有乱警地方,该地司令官,均应照约实力保护,务使各外国人之身命财产,不致因乱事稍受危险。嗣后各该地方之外国人,所有身命财产,如因镇压变乱,而直接受有损失者,民国政府必完全负其责任。

三、乱党到处勾结,如有本国人与之订立一切契约,而影响可以及于国家或一地方者,无论用何种方法,及何种名义,民国政府绝不承认。

以上三端,自本令发布以后,应由各该地司令官通行布告。仍着外交总长行文驻京各国公使查照,以副友邦热诚赞助之雅怀,而示本大总统除暴安良之至意。此令。

八月二日《时报》又载袁总统通令云:

政党行动,首重法律,近来赣、粤、沪、宁凶徒构乱,逆首黄兴、陈其美、李烈钧、陈炯明、柏文蔚,皆国民党干事,从逆者亦多国民党党员,究竟该党是否通谋,抑仅黄、陈、李、柏等私人行动,态度不明,人言啧啧。现值戒严时期,着警备地域司令官传讯该党干事人员,如果不予逆谋,限三日内自行宣布,并将籍该党叛逆一律除名,政府自当照常保护,若其声言助乱,或藉词搪塞,是以政党名义为内乱机关,法律具在,决不能为该党假借也云云。

至是袁以为中国可以武力统一,政治可以独裁,种种非法行动,毅然为之而不顾。辛亥革命所成之事业,仅存“中华民国”四字矣!

(第七节)国会之开幕

民国二年一月,袁遂发布正式国会召集令,所有当选之参议院众议院议员,均限于三月以内,齐集北京。四月八日,两院议员于众议院行国会第一次开幕礼。国务总理及外交、陆军、海军、司法、农林、交通各总长均莅会。袁世凯亦派秘书梁士诒赍致颂词如左:

中华民国二年四月八日,我中华民国第一次国会,正式成立,此实四千余年历史上莫大之光荣,四万万人亿万年之幸福。世凯亦国民一分子,当与诸君子同声庆幸!念我共和民国,由于四万万人民心理所缔造,正式国会,亦本于四万万人民心理所结合。则国家主权,当然归之国民全体。但自民国成立,迄今一年,所谓国民直接委任之机关,事实上尚未完全。今日国会诸议员,系国民直接选举,即系国民直接委任,从此共和国之实体,藉以表现,统治权之运用,亦赖以完满进行。诸君子皆识时俊杰,必能各抒谠论,为国忠谋。从此中华民国之邦基,益加巩固,五大族人民之幸福,日见臻进,同心协力,以造成至强大之民国;使五色国旗,常照耀于神州大陆,是则世凯与诸君子所私心祈祷者也。谨至颂曰,中华民国万岁!民国国会万岁!

国会既成立,又依《临时约法》所规定,于前时之参议员,同日行解散礼。五月一日,参众两院从事议长选举:参议院选张继为议长,王正廷为副议长;众议院选汤化龙为议长,陈国祥为副议长。由是而全国喁喁待望之第一次国会乃出现,然距元年三月公布《临时约法》,已一年余矣。

(第八节)正式大总统之产生

1913年10月6日,袁当选为正式大总统国会既开,先制宪法,以便依宪法而选举正式大总统。然宪法产出,需时甚久,若长此无正式负责之元首,对内对外,均属不便;遂有“先举总统,后定宪法”之说。二年九月十二日,开参众两院联合会,议决由宪法起草委员会先制定宪法中《总统选举法》一部,循各国通例,以宪法会议名义宣布。十月六日,由两院组织选举会,袁遣军人到会,强迫投票,议员咸不得自由;院外有袁氏左右所买嘱号称“公民团”者数万人,整齐严肃如军伍,包围众议院数十匝,迫即日选出所属望之总统,否则斫选举人不能出议院一步。选举人不得不俯首听命,忍饿终日,以行选举。直至袁世凯当选之声传出,公民始高呼大总统万岁,振旅而返。是日计投票三次,前两次袁得票虽多,然不满法定之数;第三次就第二次得票最多之袁世凯、黎元洪二人行决议,袁乃被选为中华民国第一任正式大总统。十月十日就职,其莅任宣言书如下:

余不才,忝居政界数十年,向持稳健主义,以为立国大本,在修明法度,整饬纪纲,而后应时势之所宜,合人群而进化。故历办革新诸政,凡足以开风气者,必一一图之。但余取渐进而不取急进,以国家人民之重,未可作孤注之一掷,而四千年先民之教泽,尤不可使斫丧无余也!戊申以后,归田课耕,不复与闻政事,生平救国之志,已如过眼烟云。乃武汉事起,为时势所迫,身当其冲,大惧吾国吾民之无以生存,而思减少其痛苦。后清帝逊位,共和告成,以五大族之不弃,推为临时大总统。此种政体,吾国四千年前已有雏形,本无足异,乃事权牵掣,无可进行,夙夜彷徨,难安寝馈。然且忍之又忍,希望和平。乃本年七月间,少数暴民,破坏统一,倾覆国家,此东亚初生之民国,惴惴焉将不保。余为救国救民计,不得已而用兵。幸人心厌乱,将士用命,不及两月,内乱敉平。极思解职归田,长享共和幸福,而国民会议群相推举,各友邦又以余被选之日,为承认之期,何敢高蹈鸣谦,以致摇动国基,负我父老子弟之期望。盖余亦国民一分子,耿耿此心,但知救国救民,成败利钝不敢知,劳逸毁誉不敢计。是以勉就兹职。今将以余极诚恳亲爱之意,与我国民一言之。

西儒恒言,立宪国重法律,共和国重道德。顾道德为体,而法律为用。今将使吾民一跃而进为共和国民,不得不借法律以辅道德之用。余历访法美各国学问家,而得共和定义曰:共和政体者,采大众意思,制定完全法律,而大众严守之。若法律外之自由,则共耻之!此种守法习惯,必积久养成,如起居之有时,饮食之有节,而后为法治国。吾国民性最驯,惟薄于守法之习惯。余望国民共守本国法律,习之既久,则道德日高,而不自知矣!

又共和国以人民为主体,人民大多数之公意,在安居乐业,改革以后,人民受种种激刺,言之惨然!余日望人民恢复元气,不敢行一扰民之政,而无术以预防暴民,致良民不免受其荼毒,是余所引为憾事者也。

余愿极力设法使人民真享共和幸福,以达于乐利主义之目的。

国民生计日蹙,迫于饥寒。露民之尤狡者,利用此等贫民,驱之死地,可悯之至。欲国之长治久安,必使人人皆有生计。而欲达此目的,则必趋重于农工商。余闻文明头等人物,往往愿为实业家。吾国天时地利,不让诸强,徒以垦牧不讲,工艺不良,矿产林渔,弃货于地,无凭贸易,出口日减。譬诸富人藏窖,而日曰忧贫。余愿全国人民,注意实业。以期利用厚生,根本自固。

虽然实业之不发达厥有二因:一在教育之幼稚;一在资本之缺少。无论何项实业,皆与科学相关,理化之不知,汽电之不讲,人方以学战、以商战,我则墨守旧法,迷信空谈。余愿国民输入外国文明教育,即政治法律等学,亦皆有实际而无空言。余对于教育之观念如是。

实业非资本不办,以吾国地质之膏腴,物力之丰富,岂得谓贫?生人所需,不出衣食住之属,金钱其筹码耳。但金钱不足,无以为兑换之资,缺少金钱,犹缺少筹码。故欲备一切实业之开办,资本不得不仰诸富有筹码之乡邻。迨地利既辟,无旷土,无游民,所借资本,子母相生,除偿还本利外,尚有赢余,比诸藏窖而忧贫者何如?故愿吾国输入外国资本,以振兴本国实业。

夫输入外国文明与其资本,是国家主义,而实世界主义。世界文明之极,无非以己之有余,济人之不足,使社会各得其所,几无国界可言。孔子喜言大同,吾国现行共和,则闭关时代之旧思想,必当扫除净绝。

凡我国民,既守本国自定之法律,尤须知万国共同之法律。与各国往来,事事文明对待,万不可有歧视外人之意见,致生障碍,而背公理。迩来各国对我政策,皆主和平中正,遇事诸多赞助,固征世界之文明,尤感友邦之睦谊。凡我国民,务当深明此义,以开诚布公,巩固邦交为重。本大总统声明:所有前清政府及中华民国临时政府,与各外国政府所订条约、协约、公约,必应恪守,及前政府与外国公司人民所订之正当契约,亦当恪守。又各外国人民,在中国按国际契约及国内法律并各项成案成例已享之权利并特权豁免各事,亦切实承认,以联交谊而保和平。凡我国民,当知此为国际上当然之理;盖我有真心和好之证据,乃能以礼往来也,余之所以告国民者,此其大略也。而又重言以申明者,仍不外道德二字。道德范围广大,圣贤千万语而不能尽其词,余所能领会者,约言之,则忠信笃敬而已。

忠之本义,忠于一国,非忠于一人也,人人以国为本位,勿以一身一家为本位,乃能屈小己以利大群,其要在轻权利重义务,不以一己之权利,妨害国家之大局,而义务心出焉!是谓忠。

孔子云:“民无信不立。”文明各国,有以诈欺行为诮人者,其受辱若挞之于市朝。华盛顿幼时,受其父教,即不作诳语。吾国向重信义,近来人心不古,习为俯张,立身且难,何况立国?前清曾国藩云:“立身以不妄语为本。”故无论对内对外,必种以信。

何为笃?文明各国,保存国粹,虽一名一物,惟恐或失,不害其进化之速也。吾国向以名教为大防,经四千年之胚胎变化,自有不可磨灭者存。乃或偏于理想,毁弃一切,不做实事,专说大话,未得外国之一长,先抛本国之所有,天性浇薄,传染成风,木之不存,叶将焉附?故救之以笃。何谓敬?有恒心然后有恒业;人而无恒,则有事时犯一乱字,无事时犯一偷字,职业所在,惰气乘之。万事败坏于悠忽之中,而无人负责,徒劳旁观嘲讽之语;而己之分内事,转漠然不察。始知古人敬事二字,有味乎其言之也!故去傲去惰,必以敬。

以上忠信笃敬四字,余矢与国民共勉之!日诵于心,勿去于口,盖是非善恶,为立国之大方针。民之好恶,虽不尽同,而是非善恶,必有标准。大致奉公守法者则为是为善,越礼犯义者则为非为恶。

余愿国人有辨别心。人亦有言,文明日进,则由俭入奢,是已。若以贫弱不堪之国,不学他人之文明,而惟学其奢华,是以病夫与壮士斗也!近岁以来,国民生活程度日高,而富力降而愈下。国奢示俭,古人言之。余愿国民于道德中尤注意于俭德。

总而言之,法律与道德同时并进,则共和之国度,乃稳固而不摇。至国防问题,吾国正在休养生息之时,尚非武力竞争之时。惟余所切切于心者,海陆军人以服从命令为义务,以保护人民为天职,各将领谁不知之?而此二者,颇为近日风潮所鼓荡,未能完全收效,是余统率之责,有未尽也。此后当于精神教育十分注意,以对于人民。

余故以最诚挚亲爱之意,申告于国民曰:余一日在职,必一日负责!顾中华民国者,四万万人之中华民国也。兄弟睦,则家之福;全国之人同心同德,则国必兴。余以此祝我中华民国焉。

(第九节)对宪法会议之干涉与反对

时两院议员组织宪法起草委员会于天坛,议决草案十一章一百十二条,提交宪法会议审议。袁世凯恐宪法不利于己,遂争宪法公布权,谓“所有之法令,均须经大总统公布,始能有效”。十月十六日,大总统提出增修《约法》案于众议院,全文云:

为咨行事。查《临时约法》,原为临时政府而设,自公布施行以来,于兹已二十阅月矣,其于国家之根本组织,固系因《约法》施行之结果而粗具规模;然于国家之政治刷新,要亦因《约法》施行之结果而横生障碍。

综计临时期内,政府左支右绌于上,国民疾首蹙额于下。而关于内治外交诸大问题,利害卒以相悬,得失仅以相等。驯至国势日削,政务日隳,而我四万万同胞之憔悴于水深火热之中者且日甚。凡此种种,无一非缘《约法》之束缚驰骤而来。昨今两年,各省行政长官之所慷慨建议,各政团之所反复研求,各报纸之所朝夕鼓吹,大率主张以修改《约法》一端为国家救亡之上策。其时本大总统衡量事变,默察现情,非不知舆论集矢《约法》,几于异。同声,顾迟迟未敢附和此议者,诚以民国肇造,大局未宁,设竟猝以增修《约法》为请,在热心改良政治者,固能谅提案之苦衷,而蓄意倾覆国家者,或将以提案为借口。是百方隐忍,无论任用国务员之如何困难,任用外交公使之如何困难,制定官制官规之如何困难,缔结条约之如何困难,以及发布保持公安防御灾患各命令,暨有紧急之需用,而欲为临时财政处分之如何困难,本大总统俱不惜以一身当困难事实之冲,所有竭蹶情形,谅为国民所共见。

夫以吾国幅员之广漠,人户之众多,交通之隔绝,革命而还,元气凋丧,欲持急起直追之策,以谋闾阎一日之安,纵遇事假以便宜,犹恐有所未逮,何况《临时约法》限制过苛,因而前参议员干涉太甚,即无内扰外患之交迫,必且穷年累月莫为功,此稍知吾国内情者,亦能悉其病根之所以发生,而亟思有以挽救之者也。本年四月,国会成立,方冀宪法之制定,不久可以告成,《约法》之施行,为期当属无几,本大总统年来棘地荆天之痛苦,或可于临时政府之将终,随我国民洪水猛兽之奇灾以俱澹。乃国会常会期满,宪法猝难议行,而先举总统,后定宪法之议一倡,不旬日间,遂有国民选举会之出现。本大总统衰朽无能,又承国民推重,谬膺中华民国第一次正式大总统之寄,继续而为公仆,揆诸救国救民之素志,固亦不敢告劳。惟查宪法会议议定之大总统之职权,在宪法未制定以前,暂依《临时约法》关于临时大总统之规定等语,推立法者特设此项附则之意,不过以为大总统之职权,在国法上,须有一定,目前宪法尚未产出,暂依《约法》规定,本大总统亦认为必要,而不敢非难。

然而《临时约法》之良否,究为政治良否之所关,本大总统证以二十阅月之经验,凡从《约法》上所生障碍,均有种种事实可凭。窃谓正式政府之所以别于临时政府者,非第有一正式之大总统,遂可为中华民国国际上之美观而已也,必其政治刷新,确有以厌足吾民之望,而后可以收拾乱极思治之人心。顾政治之能刷新与否,必自增修《约法》始;盖《约法》上行政首长之职任不完,则事实上总揽政务之统一无望;故本大总统之愚,以为《临时约法》第四章关于大总统职权各规定,适用于临时大总统已觉有种种困难,若再适用于正式大总统,则其困难将益甚。苟此种种之困难,其痛苦若仅及于本大总统之一人一身,又何难以补苴弥缝之术,相与周旋,无如我国民喁喁望治之殷,且各挟其身命财产之重,以求保障于藐躬。本大总统一人一身之受束缚于《约法》,直不啻胥吾四万万同胞之身命财产之重,同受束缚于《约法》!

本大总统无状,尸位以至今日,万万不敢再博维持《约法》之虚名,致我国民之哀哀无告者,且身受施行《约法》之实祸。查《临时约法》第五十五条所定大总统有提议增修《约法》之权,兹特于受任伊始,将《约法》内应行增加修正之处,汇提一增修案,并逐条附具理由,俾资讨论。除《约法》公布在前,按照后颁法律须即酌加修正者,如各条内之临时字样,应请删除,参议院字样,应请改为国会字样,暨其余事实,业已变更,应行删除各条各项,由国会并案议决外,相应将提出增修《约法》案,另缮清单,咨行贵院查照,事关紧急,并希从速议决见复可也。

此案提出后,国会置之不议。二十二日,乃派施愚、顾鳌、饶孟任、黎渊、方枢、程树德、孔昭焱、余棨昌等八人干涉宪法会议,其咨文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