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某是货车司机,在一次长途运输前对车辆进行检查时,发现防雾灯出现故障。但他想一般情况下不会出现大雾,没有对此情况作出处理就上路了。谁知途中出现大雾,因能见度过低,防雾灯无法正常使用,撞上了驶入机动车道的人力三轮车。此次交通事故中,大雾能成为丁某的免责理由吗?
指点迷津
虽然大雾属于不可抗力,具有不可预见性,但在本案中,大雾并不是导致交通事故的必然原因。丁某在上路之前已经发现防雾灯损坏,但未加修理,致使防雾灯在遭到大雾天气后无法使用。另外,当大雾导致路况很差时,丁某完全可以采取停车的措施加以回避,但他没有采取这一措施,继续前行,最终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机动车显然不能以大雾为不可抗力为由免除责任。
另外,人力三轮车进入机动车道属于违章行为,其自身也有过错,因此可以减轻丁某的部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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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本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86.将车辆借给无驾驶证的人引发事故,车主应承担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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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将自己的汽车借给没有取得驾驶证的表弟伍某练车,结果将行人陆某撞伤。陆某应该向谁要求赔偿?
指点迷津
陆某既可以要求王某赔偿,也可以要求伍某赔偿。本案中,伍某未按法律规定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却依然违法开车上路,而王某明知伍某不具有机动车驾驶资格,应当能够预见到其驾车上路可能会有危险,但仍将车辆借给伍某,其主观上存在过错。所以,王某与伍某二人具有共同过失,并最终造成了行人陆某损害的结果,其行为构成了共同侵权,理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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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87.交通事故责任人不履行赔偿协议,另一方可以要求强制执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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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开车撞伤程某,经公安机关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谢某赔偿程某医疗费、营养费、误工损失费等共计5000元。可是事后谢某以经济困难为由没有履行该协议。程某可以向公安机关要求对谢某强制执行吗?
指点迷津
程某不能直接请求公安机关强制谢某履行赔偿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通事故中当事人就损害赔偿发生争议的,可以请求公安机关进行调解,但公安机关的调解,不是行使其行政权力的行为,也不是法律规定的必经程序。交通事故中的损害赔偿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因此,对于谢某不履行公安机关作出的调解行为,程某只能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先予执行,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损害赔偿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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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88.酒后驾车出事故,双方可以私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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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晚上,周某参加了一个朋友的聚会,席间多喝了几杯,聚会结束,周某独自驾车回家。在回家途中,周某驾车与正常驾驶的李某发生轻微碰撞。事故发生后双方都没有受伤,李某的机动车只是受到轻微的刮伤。因怕被交警知道自己酒后驾车,周某便当即赔付李某500元损失费,李某见自己车子损失不大,再加上他认为如果让交警处理比较麻烦,而且自己还要赶路,于是欣然接受了周某的赔款,两人纷纷驾车离去。请问他们的这种做法对吗?
指点迷津
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如果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具有法定严重的情形,必须报警,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如果有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情形,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具体到本案例中,周某属于酒后驾车,是一种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当事双方不能进行私了,李某应该立即报警。因为酒后的驾驶人员精神状态不稳定,如果私了后继续驾车可能还会导致交通事故,因此,为避免再次伤及无辜并对酒后驾车这种行为进行严肃处理,交通事故的一方当事人应当把酒后驾车人员交给交警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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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条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
(二)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
(三)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四)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五)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六)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七)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八)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289.交通事故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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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在开车时,一不小心追上了前面王某的车尾。两车只是轻微相撞,二人均未受伤。由于是张某的责任,他提出给王某500元钱以“私了”。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可以选择“私了”吗?
指点迷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交通事故中如果当事人双方对事实没有争议,且无人员伤亡,即可以“私了”自行解决。也就是说,“私了”必须要满足两个条件:第一,当事人双方对事实和成因没有争议;第二,没有造成人员伤亡。这种解决方法由于没有行政干预,因此具有便捷的优点,但是在“私了”中,没有责任的一方应该收取及保留证据,以防对方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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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290.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医院可以因为没交医疗费而拒绝救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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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被董某驾车撞成重伤,后被送往医院抢救。由于董某的车没有参加机动车责任险,没有保险公司预付抢救费,当地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也没有及时预付抢救费,宋某的家属一时没有筹齐救治费用,事故第二天医院就停止了对宋某的抢救。直到一周后,在宋某家属筹齐3万元交给医院后,医院才继续抢救,但因耽误了抢救的最佳时机,宋某被迫截肢。宋某可以起诉医院要求其赔偿损失吗?
指点迷津
医院应当赔偿其因延误宋某的治疗而给宋某带来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救治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是医疗机构的法定义务。也就是说,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医疗机构应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如果医疗机构违反这项法定义务给受害人造成损失,受害人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医疗机构就所受损失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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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291.交通事故的死者家属可以因为事故原因不明而拒绝处理死者尸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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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公安机关对尸体进行检验后通知黄某的妻子在10日内办理丧葬事宜。但黄某的妻子认为,事故责任还没有认定,肇事者还没有赔偿事故损失,担心处理尸体会影响肇事者赔偿的数额和时间,就拒绝处理黄某的尸体。黄某之妻这样做合法吗?
指点迷津
黄某之妻拒绝处理尸体是不合法的。实际上,死者尸体是否处理与事故的责任认定和赔偿没有法律上的关系。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规定,尸体检验完成后,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死者亲属在十日内办理丧葬事宜,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由公安机关处理尸体,逾期存放的费用由死者亲属承担。
本案中,黄某的妻子在接到公安机关通知后拒绝在法定期限内处理尸体,应承担逾期存放尸体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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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一条检验尸体结束后,应当书面通知死者家属在十日内办理丧葬事宜。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的应记录在案,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由公安机关处理尸体,逾期存放的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
292.交通肇事后弃车逃离的,是否属于交通肇事逃逸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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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晚,张某酒后驾车与对面来车相撞,对方车内人员重伤昏迷。张某本想驾车逃离,但自己的车也被撞得无法发动,于是张某摘下车牌弃车逃离现场。张某的行为属于交通肇事逃逸吗?
指点迷津
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规定,交通肇事后,无论是驾驶肇事车辆逃离现场,还是弃车逃离现场,都属于交通肇事逃逸行为,都要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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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五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93.交通事故责任人拒绝赔偿医疗费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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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在交通事故中受伤住院,共花去医药费二万余元。经道路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此次事故,机动车驾驶人姜某负全责,但姜某坚持认为不是自己的过错,拒不支付医药费。冯某应该如何索要医药费?
指点迷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追索劳动报酬的,或者其他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据此,本案中的受害人冯某可以向法院申请对医疗费先予执行。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的,可由保险公司先行支付,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保险公司办理。肇事车辆未参加保险的、抢救费用超过保险限额的部分或肇事车辆逃逸的,可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据此,如果姜某的车参加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可由保险公司先行支付;如果未参加保险、抢救费用超过保险限额的部分,可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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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