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百姓不可不知的500个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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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章 交通损害赔偿——用法律之盾保护自己与家人(4)

某市运输公司将应当报废的一辆解放牌卡车卖给一下岗职工刘某,由于担心交通管理局不给过户,就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刘某将其用于个体运输业务。有一次,刘某拉了一车煤炭在国道行使,突然刹车失灵,将前面一正常行驶的出租车尾箱撞瘪,致使出租车驾驶员孙某胸部撞在方向盘上受重伤。孙某在住院治疗过程中,花去医疗费13000多元。经公安机关现场勘查,认定应由刘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公安机关调解,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刘某赔偿孙某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各种损失,共计3万元。后因刘某缺乏赔偿能力,赔偿协议一直未履行。2003年10日孙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刘某及肇事车辆所有人某运输公司共同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共计35000元。法律会支持他吗?

指点迷津

在本案中,某运输公司将应当报废的车辆加以转让,客观上造成了机动车运行的风险和交通运输的安全隐患,构成了对社会安全和他人生命、财产权的威胁,对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责任。因此,某运输公司应当与驾驶员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在机动车驾驶员无力赔偿的情况下,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还应当将该解放牌卡车强制收缴并强制报废,没收某运输公司的卖车所得,并处卖车款额相等的罚款,对购买该车的刘某处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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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第一百条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274.车辆买卖时未办理过户手续,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由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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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买了一辆时代轻卡跑运输,后生意不景气,第三年便将车转手卖给了同村的王某,王某开了半年后又卖给了高某。在这几次车辆买卖中,由于不想交纳过户费,他们都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后来高某在某一旅游景点入口处不小心将游客李先生撞成重伤,后交管部门查出该车仍在张某的户下。因赔偿问题没有协商成功,高某见受害者李先生伤势严重,花费巨大,就逃往外地而不归。无奈之下,李先生将张某和高某一同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会怎么说?

指点迷津

机动车买卖是要式法律行为,过户手续是机动车交易的生效要件。因为,机动车作为一种有相当危险性的运输工具,对其交易行为必须加以严格的限制,才能更好地保护机动车所有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我国法律规定机动车辆只有在办理过户的情况下才产生所有权转移的后果,而在现实生活中,在二手车买卖中,由于过户需要缴纳一笔过户费用,因此很多人选择了不办理过户的方式,这是我国所禁止的。自2001年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出台以来,没有办理过户的原车主对因车辆交通事故致使他人损害的情况不再承担赔偿责任,一定程度上使买车不过户的现象增加。但是应当清醒地看到,虽然在赔偿责任方面原车主丢了负担,但是仍然会产生很多关于车辆所有权的民事纠纷,而且不过户是违反法律的行为,将要受到行政处罚,因此不要贪图一时小利,而给自己带来更大的麻烦,买卖车一定要过户。本案中,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违反有关行政管理法规的,应受其规定的调整。因此原车主对未过户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原车主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是意味着不承担任何责任,因为车辆买卖未过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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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二)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

(三)机动车用作抵押的;

(四)机动车报废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及时办理转移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

275.发生交通事故,能否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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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日,任某驾驶大货车在某区与当地居民张某发生交通事故,张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共花去医药费3000余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任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张某负次要责任。张某要求任某承担赔偿责任,任某总是推托不付,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又不对此事故进行调解。为此,张某直接向事故发生地某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他的做法可行吗?

指点迷津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解决途径有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协商、调解、起诉四种。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损失未超过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也可以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本案中,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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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的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76.发生交通事故没有保护现场导致责任无法认定,应当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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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日,蔡某驾驶一辆小货车在经过某市第一小学门口时,为躲避一辆逆行车辆,将正横穿马路的小学生郭某撞成重伤。当时,天正在下雪,蔡某见郭某被撞倒后,立即下车,并拦了一辆出租车,将郭某送往医院。但由于急着抢救郭某,蔡某没有记下逆行车辆的车牌号,并在移动郭某时,没有标记郭某的位置,也没有对自己车辆的刹车印进行遮盖,结果被雪掩没。公安机关在勘察现场时,因现场遭到严重破坏,无法认定事故发生的基本过程,无法认定事故责任。面对这样的情况,应该怎么办呢?

指点迷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车辆和行人发生事故时,如果不能证明行人有严重违反交通安全的行为或者事故的原因是由第三者引起的,肇事车辆就应该承担全部责任。因此肇事司机在及时对受害人进行救助的同时要注意保护好现场,以便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事故责任。本案中,蔡某由于在抢救伤者的过程中没有注意保护现场,导致责任无法认定,如果认定为故意破坏现场有些勉强。但从最终处理结果上看,对蔡某仍然十分不利。由于蔡某没有保护现场,就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是否有交通违法行为,自己是否采取了必要的处置措施,最终很有可能要承担全部的事故赔偿责任。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可以采取下列方法保护现场:交通事故发生后,要立即确定现场范围,用白灰、沙石、树枝、绳索等将现场标目封闭,并注意看护,禁止一切车辆和行人进入。标围现场时,应尽量做到不妨碍交通;若要在现场抢救伤员,应标记伤员的原始位置,以证明现场的变动情况;遇到有下雨、下雪、刮风等自然现象,对现场可能造成破坏时可用席子、塑料布等将现场上的尸体、血迹、车痕、制动印痕和其他散落物等遮盖起来;现场如果有扩大事故的因素,如汽油外溢、车上装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时,应立即设法消除,并向周围的行人讲明现场的危险性,必要时应将危险车辆驶离现场;要注意寻找证人,记下见证人的身份、住址等;在繁华或重要路段发生的事故,要服从值勤民警的指挥,在做好标记后,将车辆移出现场,以恢复正常交通,但不准擅自移动车辆,也不能未经标记而移动车辆。同时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当注意重点保护以下事故现场痕迹:路面痕迹,如车辆制动印痕、轧压痕迹、侧滑印痕、行为鞋底与路面擦痕及油迹、水迹、血迹等;车辆及人体擦撞痕迹:如各种车辆部件造成的刮痕、沟槽服装搓擦痕、车身浮尘擦痕等;路面遗留物:如玻璃、漆片等散落物及人体组织剥落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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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277.行人在机动车之间穿行发生交通事故,应当承担何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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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市中心的一个十字路口经常发生交通堵塞。虽然公安机关多次整顿,并加强了交警值勤,规范了交通标志,但还是经常发生路口交通不畅的情况。某日早晨,该路口又发生了交通堵塞。上班的车辆、自行车和行人挤作一团。由于该路口的人行横道已经被排成长龙的机动车堵死,行人只好从机动车之间穿行。行人林某开始只是站在路口东侧的人行道上观望,后来见路口的交通一点畅通的迹象都没有,实在等不及了,便也加入了从车龙中穿行的自行车和行人的行列。林某准备从一辆大巴车前面过去,但大巴车与前车之间的间隔只有2米多,而从该间隔处穿行两个方向的自行车和行人又多,林某只好又一次停下来等待。看自行车和行人都过得差不多了,而大巴车还没有启动的迹象,林某就迈步穿越该间隔。这时大巴车启动跟进前方的车辆,林某想抽身回来已来不及,被大巴车右前轮当场轧死。林某在这起事故中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指点迷津

在处理交通事故的过程中,有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则:优者负担风险。其含义是:在交通事故中,根据车辆和行人在物理冲撞的过程中危险性的大小,危险回避能力的优劣分配责任。在交通运输的过程中,机动车一方要比非机动车与行人承担更为严格的高度注意和确保安全的义务。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行人林某是在通过马路时走的是十字路口的过街通道,并且已经履行了其应尽的注意义务。林某在人行道上的等待和在通过间隔处的等待均说明其对安全的注意,他是在看到许多自行车和行人均从大巴车的前方安全通过的情况下才穿越大巴车与前方车辆的间隔的,他有理由确信行人在自己穿越过程中,大巴车的驾驶人会履行其应当履行的高度注意义务,不会启动车辆。而大巴车驾驶员则没有履行其应尽的义务,虽然该大巴车没有前视镜,看不到车辆前方下面的情况,其右前角是驾驶员的视觉盲区,但该大巴车在十字路口的人行横道上等待前进的时候,有大量的自行车和行人从车前方通过,驾驶员不可能不知道。因此,在大巴车启动时,驾驶员应当注意车辆的前方是否还有自行车和行人在穿行。而驾驶员仅凭自己的感觉,认为车前面的自行车和行人已经过得差不多了,就贸然启动车辆跟进前方的车辆,没有尽到高度注意和确保安全的义务。在启动车辆之前没有对车辆前方的情况高度注意,以确保安全。所以,此次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一方负有重大过错,应当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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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第六十二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278.危险路段未及时整改发生事故,路政、公安部门应否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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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城乡结合部道路上有一处急拐弯,由于拐弯幅度较大、距离短,司机的视距受限,在该拐弯处经常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将该路段列为危险路段并报告了公路管理部门,发出了整改通知书,但公路管理部门一直未对该路段进行整改。交通部门在发出整改通知书后,也未对该路段采取加强管理。某日晚,该路段又发生了一起车毁人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受害人家属是否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路政、公安部门赔偿?

指点迷津

交警部门与公路部门对危险路段都有管理和注意的义务,只是两者履行管理和注意义务的方式不同,公安部门承担养护责任,以及设置必要的交通标志和有效的安全设施。交警的职责在于:当发现危险路段存在时,及时向公路部门发出整改通知。在道路工程一时解决不了时,要对危险路段加强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危险的发生。

本案中,该路段因为弯急屡次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已经发现了道路上存在的安全隐患,并向公路部门发出了整改通知书。但公路部门没有履行其整改危险路段和设置必要的交通标志和有效的安全设施的职责,交警部门也没有履行其在公路管理部门对该路段进行整改前加强管理,如限速、限时、分流;遇有冰、雪、雨、雾天气,要按照预防事故的方案,交通民警到指定路段加班加岗,给过往车辆打招呼,防止发生事故的职责。如果两者履行了其法定职责,交通事故就有可能避免。因此,两者不履行其法定职责的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发生,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所遭受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当其同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