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销售者和经营者连带赔偿情形中,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生产者赔偿后,属于经营者责任,生产者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由此可见,在连带被告的诉讼中,最终应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作为消费者,只需从方便角度考虑法院的选择即可。在本案中,高压锅发生爆炸后,造成了消费者的人身伤害,卢晶可以在湖北起诉产品的生产厂家。经调查,如果查明属于经营者的责任,厂家在赔偿以后可以向商家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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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165.遭遇强制搜身,消费者有权拒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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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慧(化名)在一个周末,带远到而来的小侄女去家附近的超市购物,她们在超市买完商品正准备离开时,被超市的保安拦住,保安怀疑她们偷了东西,要带去问话。李惠和小侄女被带到办公室后,确实从李惠的购物袋里找到了两瓶未付款的洗发液,李惠这才想起来自己拿的这两瓶洗发液未付款,可这是自己忘了,而不是故意的,她向保安及那里的负责人表示马上付钱。但超市认为要小惩大戒,逼迫李惠和刚上初中的小侄女写保证书,李惠感到非常气愤,自己的家庭条件不差,绝对没有偷东西的道理,再说了,超市对自己无理不要紧,万一给自己的小侄女扣上“小偷”的罪名,会对孩子的心理造成很大的伤害。于是,李惠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追究超市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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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理由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只有法律规定的特定国家机关依照严格的法律程序,才能剥夺或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其他任何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无权搜查公民的身体。在本案中,超市不是法律规定的特定国家机关,无权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无权搜查公民的身体。超市保安强行扣留顾客并搜查其身体及携带的物品侵犯了顾客的人身自由,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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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第四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166.消费者的知情权,只能靠自己的学习来实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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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江华(化名)经常带孩子到麦当劳餐厅就餐,就餐时餐厅服务员总是在盛放食物的托盘上铺一张新的彩色垫纸,用以放置薯条。但薯条袋一般会横放在彩色垫纸上,这就使得薯条和彩色垫纸发生了直接的接触。而曹江华以为这个彩色垫纸是麦当劳餐厅特地供给用以放薯条的“餐盘”,就总是把薯条直接倒在垫纸上,浇上番茄酱食用。后来一个偶然的机会,曹江华从报纸上学到一点知识:麦当劳一直提供的那种彩色垫纸,竟然是含铅“毒”的材料。该纸张和食物接触后,纸张表面残留的有害物质将造成食物二次污染,同时,油墨中的有“毒”物质也会进入食用者的食管、气管、肺部或经血管、淋巴管传到其他器官,引起食用者慢性中毒。曹江华看罢又害怕又生气,认为麦当劳餐厅应该提醒她,告诉她彩色垫纸有毒的事实。于是,便向有关部门投诉。在有关部门的监督和协调下,麦当劳餐厅在该地区开始使用新型的餐盘垫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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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有一项很重要的权利就是知情权。也就是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我们知道,光有权利是不行的,还应有相对应的义务来保证权利的实现才行。“别人的权利就是你的义务”,体现在这里,就是经营者的告知义务。即应当告知消费者商品和服务的真实的相关情况的义务。即使消费者没有去问,经营者也应主动告知。尤其是在对人身、财产安全存在隐患的情况下,经营者更应该主动告知、提醒和警示。本案中,麦当劳提供的彩色垫纸对人体有害,但一般消费者对此是不知道的。作为经营者的麦当劳,掌握了解的信息肯定比普通消费者要多。所以,他们应当在消费者没有意识到这一问题时,主动告诉和提醒消费者,以免给消费者的人身安全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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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167.故意买假货可以获双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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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年时,阎石宏(化名)在一家烟酒专卖店买了4条“中华牌”香烟,准备留两条给自己,另外两条拿去送人。但是拿到家里点燃一支,才发现自己上当受骗了,买了假烟。于是又返回商场另买了20条,购买以后,阎石宏指出烟酒专卖店卖的是假烟,要求商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双倍赔偿,那么法律会支持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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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中,阎石宏的行为分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购买4条“中华牌”香烟,发现商家有欺诈行为;第二个阶段是,大量购买“中华牌”香烟,要求商家双倍赔偿。阎石宏第一次的购买是属于为生活需要而进行的,而第二次的购买,很明显具有了营利性,这也是生活消费区别于其他购买行为的显著特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由于阎石宏第二次购买的20条“中华牌”香烟不属于“生活消费”的范畴,因此阎石宏要求双倍赔偿的要求不能得到法律支持,但货款可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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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168.购买明知已过期的食品,生病住院谁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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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才英(化名)在下班时路过超市,看见食品区人头攒动。原来超市的真空包装猪蹄打折,大家都在购买,营业员说猪蹄现在刚过期一天,原来十几块钱,现在特价五元钱,贺才英觉得猪蹄才五元钱很便宜,而且大家都在买,自己也就买了。没想到拿回家一吃就出了问题,上吐下泻,明显是肠炎,只得去医院,医生说得输液四天,医药费加起来共花去了八百元。贺才英不知道购买明知已经过期的食品,生病住院是否可以找商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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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应该对出售已经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导致顾客生病住院的事件承担赔偿责任。超市向顾客出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属于被明文禁止的违法行为。每种食品都有一定保质期,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会危及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的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销售过期食品给顾客造成的人身损害,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本案例中,虽然超市对过期猪蹄特价处理,贺才英明知过期,仍自愿购买,这些都不影响和不能免除商家承担赔偿责任,法律并没有规定顾客明知食品过期仍然购买,商家就可以免除责任。因此,该超市为了牟取利益,对已经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通过打折促销的方式,吸引顾客购买,主观上存在明显过错。贺才英食用之后出现了急性肠炎,超市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客观上给顾客身体健康和经济上都造成了较大损害,超市应对此承担责任,对贺才英的治疗费和营养费依法给予赔偿。贺才英可以首先找到该超市,向其提出索赔要求,通过协商方式求得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找当地消费者协会协调处理。如果消费者协会也协调不成,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另外,除了民事赔偿之外,超市还应依法承担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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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
第五十二条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九条禁止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销毁导致食物中毒或者食源性疾患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一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或者在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三十五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第四十一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69.打折商品不开发票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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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9月,某超市在广告中宣称即将推出“周年庆典酬宾”活动,10月1日至10月15日来该超市消费,可获7折优惠。赵女士于10月12日在该超市购买了一件价值800元的皮鞋,结账时赵女士索要发票,超市声称如果要开发票,就不能享受打折优惠。超市的做法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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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为消费者出具发票是其法定义务。对于商家来说,不管消费者是按正价销售进行购买,还是消费打折处理的商品,只要有消费行为发生,出售方都应依法开具发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开,否则消费者可以向税务部门举报。在本案中,赵女士有权索要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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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170.用购物卡买东西,超市可以不给发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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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女士在某外资大型超市用购物卡购买一款家用电器后,超市拒不开发票,并且回收了汤女士的购物小票。汤女士称自己开发票是为了方便以后维修,但超市工作人员称,超市在出售购物卡时已经开具了发票,如果用购物卡购物再开发票,就等于卖一件产品开了两次发票,因此不能再为消费者开具发票。超市的说法有道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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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许多超市推行购物卡、代金券,购物卡大多为单位集体购买作为给员工的福利或馈赠客户的礼品,因此使用购物卡、代金券消费不开发票已经成了商家的惯常行为。对此,消费者协会的相关工作人员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消费过程完结之后,商家有义务为消费者开具发票,因为消费者在购物时索要发票是应该享受的权利,发票既可以用作报销的凭证,也可以作为因产品质量不合格而产生纠纷的证据,同时更是保障国家税收的重要举措。事实上,并非所有的商家出售购物卡都给了购买人发票。既然购物卡不是实名卡,而且又没有身份证明,超市认为其已经开具发票,应该向消费者出具相关的证据,否则单凭一面之辞拒绝向消费者开发票是无法无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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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