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现在可以更进一步地理解焦虑的梦了。我们先讲一个观察事实,然后允许采纳一种假说来支持要讲的一些内容。这个观察事实是:焦虑的梦时常有一个根本未受到歪曲的内容,这个内容似乎已躲开稽查作用。焦虑的梦时常是毫无化装的愿望满足——当然,它不是一种可接受的愿望,而是一种已被摒弃的愿望。焦虑的成分取代了稽查作用的位置。然而,我们可以说幼稚的梦是一种允许的愿望的公开满足,而普通的被歪曲了的梦是被压抑的欲望的化装满足,适合焦虑的梦的唯一公式是被压抑的愿望的公开满足。焦虑乃是表明被压抑的愿望的力量大于稽查作用,所以虽然受到稽查作用的限制,但它仍然能够获得或大致获得满足。我们站在稽查作用一方,所有我们看到被压抑的愿望的满足,只能使我们产生不快的情绪,并引起我们的抵抗。所以梦中出现的焦虑乃是由于那时不能制服愿望的力量而引起的。为什么这种表现为焦虑的抵抗未能从梦的研究中得到揭示,显然还必须对焦虑进行研究。
我们可以假定,适用于未加歪曲的焦虑的梦的东西也适用于那些只有轻微化装的梦以及其他产生不快的梦,在这种梦中不快的情感又能与对焦虑的探索相适应。一般来说,焦虑的梦也是使人惊醒的梦;常在梦中在被压抑的愿望未通过稽查作用而得以实现之前,我们被惊醒了。在这种情况下,梦的机能是失败的,但其基本特点仍未变化。我们曾把梦比作睡眠的看守人或监护者,他试图保护我们的睡眠免受干扰。这种看守人在他感到他的力量不足以单独抵抗干扰物或危险时,也可能唤醒睡者。然而,我们有时即使在梦开始使我们感到不安和焦虑时,仍能继续酣睡。我们在睡眠中自慰说“这毕竟只是梦”,继而酣然入梦。
那么,什么时候梦的愿望才能胜于稽查作用呢?梦的愿望或梦的稽查作用都应满足其必要条件。这种愿望可能由于某种未知的原因在某个时刻得到加强。但是根据我们所获得的印象,二者的势力平衡时所发生的变化的原因,时常是梦的稽查作用的行为。我们已看到,这种稽查作用因不同梦的成分而随时改变其强度,它以不同的严厉程度来对待各种梦的成分。我们现在可对这种效果再增加一个假定:稽查作用一般来说是可变化的,并且对同一引起不快的成分不总是同样的严厉。如果稽查作用有时自觉无力反对某种梦的愿望,它便会舍弃歪曲作用,而采取最后的对付方法:那就是引起梦者的焦虑,同时使其惊醒。
这些邪恶的和被排斥的愿望,为何偏偏在夜间活跃起来,从而扰乱我们的睡眠呢?对此我们仍然知之不多。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须回到有关睡眠状态性质的假设之上。白天,稽查作用全部施加于它们之上,使它们不可能在任何活动中显现出来。夜晚,这种稽查作用,像所有其他心理生活的兴趣一样,可能会消退,或者至少大为减弱,以满足睡眠这个单一的愿望。正是这种晚间降低了的稽查作用,那些被阻止了的愿望就乘机再次活跃起来。有一些神经症患者不能入眠,他们承认他们的失眠开始是有意的。不敢入睡是因为害怕他们的梦——即害怕放松稽查所引起的结果。然而,你们可以很容易看出,尽管如此,稽查作用的消退并无大害。睡眠状态可以削弱我们的动力。如果我们的邪恶意图开始伺机而动,它们充其量也只能引发一场梦,从实际的观点来看这是无害的。正是出于这种考虑,我们梦者可以在夜里自慰地说:“这只是一场梦而已,所以别去管他,只管睡好了。”
(三)如果你们回忆一下我们曾讲过的梦者反对他自己的愿望时,好像有两个不同的人,因有某种密切的关系而混在一起似的,你们就可知道还有另外一种方法可以给愿望的满足带来不快的事件——这个方法就是惩罚。这里我们可以再现前述的三个愿望的童话故事来加以说明。盘子上的腊肠是第一个人,即妻子的愿望满足。鼻尖上的腊肠则为第二人,即丈夫的愿望满足,同时也是对妻子的愚蠢愿望的惩罚(在神经症中,我们发现和这个故事里第三个愿望相似的愿望)。在人类的心理生活中有许多这样的惩罚倾向,它们很强有力,并且我们可把它们看作是某些痛苦的梦的原因。你们现在可能会说这并没有给愿望满足提供多少根据。但你们如果仔细地研究一下,就可能会承认你们是错误的。和事物的复杂性(我随后要论述)相比,则愿望的满足、焦虑的满足、惩罚的满足等说法都是意义很狭隘的。我们还要说的是焦虑是和愿望直接相反的,这种相反的两方面在联想中彼此离得特别近,并且在潜意识中它们同为一物。进一步讲,惩罚也是愿望的满足——它满足的是稽查者的愿望。
因此,总体来说,你们反对愿望满足理论,而我却没有做出让步。然而,我们的任务就是能够在任何被歪曲的梦中指出愿望的满足,我们当然不能推诿这个任务。让我们再回到我们已解释过的那个一个半弗洛林买三张坏座位戏票的梦,我们曾由这个梦学到了许多东西。我希望你们仍能回忆起这个梦。那位妇人有一天听丈夫说,比她小3个月的好友爱丽丝已订婚了。她当晚梦到自己和丈夫一起去看戏剧,而剧场的座位有一边几乎全是空的。丈夫告诉她说,爱丽丝和她的未婚夫本也想来的,但由于他们一个半弗洛林买三张票的座位不好,终于没有来。她想,要是他们真的来了,也不会吃亏。我们知道她在梦的思想中对丈夫不满,并且对自己匆忙出嫁感到懊悔。我们也许很想了解这种懊悔的思想是如何转变为愿望满足的,这在显梦中可以发现其踪迹。我们已经知道梦的成分“太早了,太匆忙了”,已由稽查作用将其从梦中去除掉了。剧场中的空座位是代表这个成分的暗喻。“一个半弗洛林买三张票”这句话,则令人费解。但是现在已有了象征作用的知识时,这便很容易理解了。“三”这个数实际上代表男子,因此,这个梦的成分可以解释为:用嫁妆买一位丈夫(“我本可以用我的嫁妆,买一位好十倍的男子”),“结婚”显然由“去剧院”代替。“戏票买得太早了”实际上是“结婚太早”的直接替代。然而这种替代是愿望满足的工作。我们的梦者在有一天得知她的朋友订婚的消息时,对自己的婚姻感到很为不满。曾经她还为此而引以为豪,认为自己优于她的朋友。我们也常听说,天真的女孩,在订婚之后,以为自己不久就会可以去看以前所不允许看的各种戏剧,并为此而感到喜悦。这种观看或好奇的喜悦无疑起源于“窥视癖”(scopophilia)的性需要,它指向性对象,尤其是这位女孩的父母,并因此“窥视”成为她急于早点结婚的一个强有力的动机。因此到剧院去显然就是结婚的替代。这样,梦者现在对其过早结婚而感到恼怒,于是她回想起自己也曾用这样的结婚来满足其窥视愿望的时光,并在这种古老的愿望冲动的带动下,她用到剧院去来代替结婚。
我采用的例子似乎不能用做隐藏的愿望的实现的证据。在其他的被歪曲梦的例子中,其解释方法都必定是同样的。我现在无法向你们证实这点,而我只能表示我对这种研究方法的信心,这种研究时常是能够成功地完成的。然而,从理论上来看,我愿意再讲几句。经验告诉我们,这是梦的整个理论的一个最容易引起矛盾和误解的论点。除此之外,你们或许仍然觉得我已将假定减去了一部分,因为我曾说过可以是愿望的满足,也可以是愿望满足的反面,即焦虑或惩罚,并且你们可能认为这又是一个强迫我们做出让步的好机会。我还受到指责,说我将对我来说似乎很明了的事实用过于简约的方式呈现出来,结果难以令人信服。
虽然有些人至今一直和我们一起进行释梦工作,并且已接受了我们就此提出的一切结论,但他们常常不免在愿望满足这个问题上停下来,说:“即使同意梦总是有某种意义,并且这种意义可通过精神分析的技术被发现,但我们究竟为何要否认一切反面的证据,并竭力将这种定义置于愿望满足这个公式之中呢?为何夜晚的思想一定赶不上白天的思想那样种类繁多呢?为何一个梦者不能有时满足某种愿望,有时成为愿望满足的反面,像害怕;又有时成为一种决心、一种警告、一种指责、一种良心的刺痛,或一种为某个即将到来的任务做好准备的尝试,等等呢?为何它必定是一种愿望,或至多只是它的反面呢?”
如果人们在其他各点上都表示同意,而只在这个问题上持有异议,那是无关紧要的。我们已发现了梦的意义和认识它的方法,可以说这就足够了。我们是否把梦的定义限定得很狭窄,这似乎不太重要。但这种说法是不对的。这一点上的误解可直接影响到我们的有关梦的发现的实质,并且威胁到它们对于理解神经症的价值。再者,这种妥协(“迁就”在商业中虽具有很高的价值)在科学上是不合适的,甚至是相当有害的。
为什么梦不具有多种多样的意义呢?我对这个问题的第一个答案很平常:“我只知道为何它们没有,如果有的话,我将不会反对。就我来说,未尝不能如此。然而对于这个比较宽泛的梦的概念来说,这里还存在一个小小的障碍——即在现实中它不是如此。”我的第二个答案是这样一个假设:梦与各种形式的思考和智慧操作相适应,这对我来说并不陌生。我曾记载过一个连梦,这个梦持续了三个夜晚,后来就不再有了,我根据以下事实来解释这种行为:这个梦与一种意图相对应,而且在这个意图执行之后,没有必要再出现。随后,我发表了一个有关忏悔的梦,那么我为何要自相矛盾,假定梦是愿望的满足,而不是别的任何东西呢?
我这样做是因为我不允许承认一种愚蠢的误解,这种误解可以使我们丧失在梦的问题上所有的苦心研究结果——这种误解使梦与隐梦思想相混淆,并且认为前者正好适用于后者。梦确实可以代表并且替代你们刚刚所讲过的一切——一种意图、一种警告、一种反省、一种准备、一种解决问题的尝试等。但是,如果你们仔细观察,就会发现所有这些只能适用于可能变成梦的隐梦思想。你们从解释中可以得知人们的潜意识思想与这种意图、准备、反省等有关,然后通过梦的工作而成为梦。如果这时你们对梦的工作不感兴趣,而且对人的潜意识思想活动感兴趣,那么你们去除梦的工作,而称梦的本身可代表一种警告、一个决心或其他,这在实际上也是正确的。精神分析活动中时常也用这种方法:我们主要努力去除梦的表面形式,而代之以引起梦的相应的隐梦思想。
这样,我们在从隐梦思想的探查中,十分偶然地知道了,我们所讲过的所有高度复杂的心理活动都可以在潜意识中发生——这个发现既令人惊奇,又令人惶惑!
现在言归正题,只要你们清楚地认识到你们是在使用一种表达的简约方式,而且只要你们相信你们所指的各种思想方式与梦的基本性质无关,那么你们当然也是对的。在你们说到“梦”时,你们必定是指显梦(即梦的工作的结果)或最多也指梦的工作本身(即由隐梦思想形成显梦的心理过程)。这个词(即梦)的其他任何用法都是一种概念的混乱,并且很可能会导致谬误。如果你们所说的话是用来指梦背后的隐梦思想,那就请直接讲明,并且不要因说话不明确而增加问题的隐晦程度。隐梦思想是材料,梦的工作把材料转变成显梦。你们为何想要使材料与形成它的活动相混淆呢?一些人只知道这种活动的产物,而不解释它从何而来,或它是如何形成的,如果你们分不清显梦与隐梦思想,那么你们又比这些人优越到哪里呢?
有关梦的唯一基本的东西是影响到思想材料的梦的工作。我们无权在我们的理论中忽视它,即使我们在某种特殊的情况中可以不顾及它。分析观察进一步表明,梦的工作从不将自身限制于将这些思想翻译成你们所熟悉的原始的或退化的表达方式。另外,它时常占有一个虽然不属于前一天的隐念成分,但却是实际的产生梦的动力的事物,这个独立成分就是潜意识的愿望,梦的内容获得其新形式,正是为了这个愿望的满足。这样,如果你们只考虑梦所代表的思想,那么梦就可以是任何一种东西——一种警告、一种意图、一种准备等等;但是它也时常是一种潜意识愿望的满足,如果你们把梦看成是梦的工作的产物,那么它只能如此。因为,梦不只是一种简单的意图,或一种警告,而时常是一种意图等,它们借助于潜意识愿望而转化成古老的思想方式,而转化成的结果则成为那一愿望的满足(见本讲末注(1))。可见,愿望满足这一特点才是梦的主要特性,而其他的则可有可无。梦的一部分还可再次成为一种愿望,这种情况下,在潜意识愿望的帮助下,梦将表现为满足前天的一种潜在的愿望。
我可以很清楚地理解这些,但我不知道我是否成功地使你们也明白了这些,而且我也很难给你们加以证明。因为一方面如果不对大量的梦进行细致的分析,就不能进行证明;另一方面在我们有关梦的观点中最关键和最重要的一点,只有和其他各种现象放到一起加以讨论才可能令人信服。而对这些现象的讨论,尚有待于未来。由于事物都是相互联系的,不可能假定人们只对一种事物的本质进行深入的探查,而不顾其他具有相似性质的事物。由于我们还不知道与梦最为密切的一些现象——神经症,我们必须再次停留下来,满足于我们所了解的部分。因此我再次给你们举例说明,给你们展示出一种新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