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还原犯罪真相:侦查逻辑和方法
2775700000014

第14章 证据搜集的理论及逻辑方法(3)

第三,经验思维过程是主观性和客观性的统一。经验是对客观事物因果关系的反映,是人们对事物因果关系的经验认识,是没有系统化、理论化的知识形态。个体经验和作为专业群体的经验以及作为人类知识总体中的经验概括的层级是不同的。个体经验作为一种潜在的知识内化为专业的背景知识而存在,共性的经验从知识总体中被选择是作为警察的个体经验与专业知识总体的共性经验的耦合;专家或权威的经验能够作为侦查结论的评价支持,其原因就在于这类评价获得了特有群体的认同。侦查实践中,专家评价被认同是因为这类评价可以从更高层次的知识背景中获得理论支持,从而为我们所理解和接受。

在侦查整个过程,警察的专业经验在侦查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下面是意大利米兰警察局一个警长在处理一件儿子杀死其父亲的案子时,凭着丰富的经验,通过观察,就把真正的凶手找到了。

下面是警长和年轻人的对话:

警长问年轻人:“你用什么东西杀死你父亲?”

年轻人的母亲答:“用这个。”她指了指一把血迹斑斑的斧子。

“请你说一说杀人的经过。”警长说。

“他不过是自卫,警长先生。”母亲答。

“对不起,太太,我在问你的儿子。让他回答我。”警长说。

“我和父亲吵了架。他对我……也就是说他骂我,他用牛筋鞭子抽我。我进行了自卫。”年轻人情绪很激动,声音颤抖地说。

母亲按捺不住,又替儿子说起来“我丈夫喝醉了,警长先生。当我到对面朋友家去时,他已经喝得很多,他几乎每晚都如此。”

警长目不转睛地看着年轻人,问道:“你当时拿的就是这把斧子吗?”

“是的,我正在给我妹妹做一辆小车。”年轻人回答。

“牛筋鞭子在哪里?他抽打的是哪一个部位?”警长问。

“能让人看一看吗?”警长说。

年轻人指着尸体旁边的牛筋鞭子,说:“后背。”

年轻人局促不安,他脱下了衬衫,亮出后背,背上有几条明显的红印。

警长想,这种残忍无度的虐待导致年轻人杀人犯罪,是符合逻辑的。可是他还有些疑问。“你把作案的全部经过给我模仿一下,拿着那把斧子。

门打开了,年轻人像一个不幸的傻瓜,手握斧头,四肢发抖。毫无表演天才地模仿这场悲剧,他不由自主地看他的母亲,他的目光似乎在问“是这样的吗?没错吧!”

警长大声地吼道:“好了,你们太小看我了,不可能是这样的。首先,我不相信你是像刚才那样砍的,那样你根本无法砍中你的父亲;

其次,你一直没有背朝他,这些鞭痕是从哪里来的?”

警长大胆地说道:“我有一个重要的问题要问你,不过在你回答之前,你要好好想一想。你犯的可是杀人罪。不要再撒谎了,谎言对于你过去或者现在都将不利。请你回答我:你和你的母亲是否发生过性关系?”

“无耻。”母亲大声吼道,“你简直是个魔鬼,提出这样的问题。

“太太,我要你的儿子回答,并要他拿出勇气来放弃你的劝告,有还是没有?”

“有,就一次。”他用勉强可以听得到的声音说,“她还想再来,让我作些准备,我没有同意,我觉得见不得人,我才16岁。”他失声哭起来。

警长得到了答案。顺便交待一下,警长在提问之前,掌握了这个可恶的家庭的背景材料。死者是一个古老世家的继承人,他是有名的酒鬼,曾多次因为酒后驾车而被拘留。至于死者的夫人,她婚前是一个妓女,曾因诈骗而被判过五年徒刑。当警长掌握了这些材料之后,再根据多年的经验提出以上的问题就是合理的。我们还必须提醒大家注意,警长在提问时非常注意观察年轻人及其母亲的各种表情变化,凭着多年的破案经验,直觉告诉他,面前的两个人就是杀人凶手。他叫年轻人重新演示一遍作案的经过,以便从中发现案情真相。很明显,经验和善于观察是这一案件突破的关键。

(三)侦查直觉

直觉(intuition)是人的一种创造性心理活动和认识对象的能力,其特点是不经过严密的逻辑推理而获得对事物的认识。许多西方哲学家对直觉作过研究。如笛卡尔、斯宾诺莎,莱布尼茨以及弗洛伊德等都强调直觉在认识对象本质中的作用。在近、现代哲学和心理学研究中,对直觉有理性和非理性的理解。理性直觉观认为直觉是人的理智的活动,通过直觉可以发现作为推理起点的无可怀疑而清晰明白的概念,直觉是理性认识活动的最高表现,是逻辑思维的前提和结果。笛卡尔把直觉和演绎当做追求真理的根本方法论选择,是全部认识论原理的核心环节,是哲学研究的真正起点和路径。除了借助精神的直觉和演绎之外,任何科学都是不能达到的。直觉是从理性的灵光中降生的,是与演绎推理不同的认识能力或思维形式。斯宾诺莎认为直觉是人最重要的认识能力,只有通过直觉,才可以直接认识一件事物的正确本质而不致陷于错误。直觉的作用在这些哲学家眼里实在有点夸大。在现代,直觉又被看做一种神秘的与逻辑思维和实践不相容的非理性的认识能力。柏格森认为直觉就是一种理智的交融,这种交融使人们自己置身于对象之内。而弗洛伊德则把直觉看做是潜意识的,是构成一切创造性活动的原则。

在辩证唯物主义看来,直觉是基于实践基础上的人的特殊认识活动,是逻辑思维综合和凝缩形式的表现。从现象上看直觉是跳跃性的思维,没有逻辑的思维过程为基础。但直觉本质上是以某一相关领域经验的累积和广博的知识背景为基础,对某一问题的经验已经达到直觉的地步,思想者已经洞悉对象的本质联系。因此直觉看似偶然但不是凭空产生的,它是人们长期关注某一问题后的顿悟。直觉在自然科学领域表现为思想者思维的超前和创造性,在司法实践中表现为对案件本质的敏感和超越一般的洞察力。

如果我们承认经验思维的存在,就应该承认直觉在侦查中的客观存在。

我认为:直觉不是推理而是一种创造性思维,这种思维在侦查人群中存在着。不是任何人都存在直觉,直觉也是不能有意识培养的。直觉作为一种思维方法在侦查实践中是一种经验方法不是一种论证结论合理性的推理方法。没有人用直觉进行单独论证,它必须与其他的推理方法共同作用以体现其存在的合理性。

下面的案件可以说明经验和直觉在侦查中的作用。

12月的一个平常午夜,伊恩和阿达萨这对年轻恋人驾车来到绿礁,那是圣托马斯一个很受恋人们喜爱的停车场。据伊恩说,正当他们坐到后座时,伊恩看见一个持枪蒙面人走向汽车,向他们勒索钱财。

伊恩想夺过蒙面人的手枪,蒙面人向他们开了两枪,然后跑掉了。18岁的阿达萨因为流血过多在驰向医院的汽车里死去了。

伊恩陈述的话让警方怀疑。警方请来了美国本土犯罪现场调查员吉姆,希望对伊恩的陈述,即有人在车外开枪的故事做出一个合理的解释。吉姆用轨线分析得出,汽车被射击两枪,两枪都是在车内开枪形成的,伊恩的陈述是假话。19岁的伊恩面临一级谋杀罪的指控。

伊恩的律师相信伊恩陈述的事情经过是真实的,他要求聘请权威的专家作更细致的鉴定,他们想起了李昌钰,希望得到李昌钰的帮助。

李昌钰认为,这一案子首先应该检查汽车,先要找到子弹孔,这样就找到了射击的固定点。我们就可以确定子弹是从什么角度射击的?射到哪儿?他同样采用警方调查的方式,用轨线方法进行检测。

经过检测,他认为伊恩说了谎话,同意警方检测的结果,枪是从车内射击的,车内当时没有其他人,只有伊恩。李昌钰认为:按照这条轨线,持枪射击的人要么有3米高,要么子弹是由车内开的枪。因此,伊恩应该是犯罪嫌疑人。

李昌钰离开圣托马斯时,例行到警察局道别。他看了警方现场拍摄的现场照片。其中一张照片引起李昌钰的警觉。李昌钰注意到停车地方有一滩血,警方说那是新鲜的血迹,那滩血没有被检验,但警方说那很可能是被害人的血。李昌钰推理道:从血迹看这是一个受伤的正在向前移动的人留下的,那么,没有被检验的血迹怎么能肯定是被害人而不是其他人留下的呢?这是个疑点。最让李昌钰感兴趣的是一张案发时汽车所在地形的照片,那条公路一直通到山上,他意识到斜坡会影响子弹的轨线。他明白,找出真相的唯一办法就是让汽车回到那个现场,他要重新检测子弹飞行的轨线。

汽车回到案发现场。现场斜坡形成汽车左后方和右后方的差异,

也就是说这个斜坡刚好可以形成枪击子弹的轨线。李昌钰找来专业测量人员测量这个斜坡的精确斜度,他要借助测量来比较斜坡上的汽车角度与水平面汽车角度的差距,测量的差距是12厘米,这意味着袭击者是站在比水平面高12厘米的地方开枪。这证明了一个中等个头的人就可以这样射击,子弹是从车外向车内射击的。这改变了过去的结论。

关于汽车边上的血滴,他分析道:如果血滴是伊恩或阿达萨的,案件没有问题;如果血滴是其他人的,这就是个有问题的案件了;至于伊恩手上和脸上的枪弹残留物和伤痕的形成,李昌钰解释道:如果一个人非常靠近一支开火的枪,那么枪药的残渣就会四散,就会散在手上和脸上。李昌钰在实验室做了枪弹射击残留物的试验,结果证明枪管是在汽车窗外的几厘米之外射击的。

李昌钰证实了伊恩的陈述是真的,伊恩重获自由,一起冤案得以避免。

李昌钰看见现场照片时敏锐的直觉是他的经验和对案件的敏感,这种敏感没有鉴定专业知识的长期累积和对证据真实性的不断追求是不会产生的。第二次检测是在现场进行的,他用轨线法证明持枪人在车外开枪时,李昌钰的检测已经足够证明伊恩陈述的真实性了。但李昌钰还请来专业的测量人员,说明公路斜度,汽车处在斜坡上与处在平面上差距的准确数据是12厘米。不仅如此,他还对车外的血滴进行DNA鉴定,证明血滴究竟是谁的;他还对枪弹射击产生的残留物进行了实验,解释了伊恩脸上枪弹的残留物、手上伤口形成的原因。最终用科学的事实和严密的逻辑证明子弹运行轨线,证明持枪人是从距离车窗外几厘米的地方开的枪。

四、侦查归纳法

侦查本质就是发现案件本来事实关系。在侦查初始阶段,警察主要是通过现场发现和搜集证据,为下一步侦查提供证据支持。因此,警察在这一阶段的思维主要是归纳法。

(一)归纳法

归纳法(induction)是从个别或特殊的经验事实概括得出一般原理、原则的思维方法。一个科学理论的提出,首先是在观察和实验的基础上得到一定数量的单称陈述,然后运用归纳方法推导出全称陈述。

例如:

我们根据鸡的活动有时间上的周期节律,蛇的活动、青蛙活动、

大雁的活动、牵牛花的活动、人的活动等生命体的活动具有时间的周期节律,在考察这些生命体活动时没有遇到相反事例,从而推出“一切生命体的活动都具有时间的周期节律”。

归纳推理可作如下陈述:

如果大量的A在各种各样的条件下被观察到;

如果这些A都具有B性质;

如果在观察时没有遇到相反事例所有A具有B性质“广义的归纳”则指一切扩展性推理,其结论超出了前提所断定的范围,因而前提的真无法保证结论的真,于是整个推理缺乏必然性。广义的归纳包括:简单枚举法,求因果五法,统计概括,类比论证,以及假说演绎法等。归纳法在亚里士多德着作中就有所涉及,但真正进行研究是从培根开始的。在培根(FrancisBacon1561-1626年)那里,归纳法是发现事物原因的发现方法。培根在逻辑史上第一次提出了探求现象原因为目标的一种方法,穆勒将培根提出的这五种方法进一步系统化,提出了着名的穆勒五法。

在穆勒看来,逻辑是以人类知性寻求真理的活动为考察对象的科学,

它研究“属于估计证据的知性活动一一由已知真理得出未知的过程及其附属的理智活动”。这是他对逻辑学的定义。按照这个定义,唯有归纳法能使我们从已知进到未知。他说:“概略地说,可以把归纳定义为对经验的概括,它是从观察到某个现象在某些个别事例中出现推出它在某一类的所有事例中(即在某些有实质性的方面类似于那些事例的所有事例)都将出现。”

“为什么在有的场合,由单独的一个事例就足以进行完善的归纳,而在有的场合,成千上万的事例且无一例外都不足以建立一个全称命题呢·”

因为前提事例对结论的支持不是完全一样的,因而归纳所援引的前提事例要作内容的分析,并进行选择。如果观察中不能得到所需要事例时,还要通过实验手段人为地造成一些事例来支持结论的可信度。

归纳方法应理解为概括由经验得到的事实,演绎方法则应理解为建立逻辑必然性的逻辑体系;归纳方法是概括事实,是对观规j和实验结果基础上的思维跃迁,演绎方法则是要从一些作为原理的判断形式,推导出一个判断体系,推导程序完全依据所采用的逻辑系统的规则;归纳的目的是确立科学认识基础的客观性,并由它得出合理的结论,因而归纳是或然性推论;演绎方法的目的是组织“现成的”知识,即从作为真理而被采用的前提中得出必然结论的方法。

我们不能因为归纳的或然性而否定归纳在认识过程中的作用。归纳的目的在于探索事物的规律性,这是对在观测实验中得到的科学事实进行概括的恰当形式,也是科学认识中不可缺少的步骤。当然,科学是对事物必然和规律性的认识,这必须通过假说在科学理论中得以实现,理论体系的建立主要靠必然性推论即演绎方法。因此,归纳和演绎必须结合起来,科学认识的动态过程是,科学概括是从科学事实到科学理论的桥梁。

(二)“归纳问题”

归纳是否正确,在什么条件下是正确的称之为“归纳问题”。这一问题首先由英国哲学家休谟(DavidHume1711-1776年)提出,故叫“休谟问题”。该问题有三层含义:一般证实问题。为什么我们接受某些归纳的结论为真是合理的?比较问题。为什么一个归纳结论比另一个受到更好的支持?为什么一条归纳规则比另一条更可信?分析问题。是什么使得一些归纳结论理性接受?决定归纳一条规则比另一条规则优越的标准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