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语
本文是1932年9月弗洛伊德就战争问题答复爱因斯坦的一封信。他依据精神分析理论,认为战争是不可避免的。一方面因为使用“暴力"来解决人与人之间利益的冲突是一个普通原则;另一方面因为战争是人的毁灭本能(死的本能)的外部表现,故试图排除人的攻击性倾向是毫无用处的。要想避免战争,就必须用人的生的本能即爱欲的力量,来使攻击冲动得以转移。人类文明的发展和人们对战争的恐惧也是促使人们反对战争的一种重要力量。本文对了解弗洛伊德唯心理论(psychologism)的战争观有重要意义。
英文版编者导言
这篇弗洛伊德信件的译文是对其1950年发表的原件的一份更正。这里所附载的爱因斯坦的信经过他指定的遗嘱执行人的允许,并应他们的要求采用斯图尔特·吉尔伯特(Stuart Gilbert)最初的英译本。弗洛伊德信件的部分德文内容发表在《精神分析运动史》(1933)第5期,第207~216页。1933年的部分英译本包括在里克曼的《文明、战争与死亡:弗洛伊德三本著作选》(1939),第82~97页。
1931年。国际联盟文学艺术常设委员会要求国际知识分子合作协会在有代表性的知识分子中间安排一些通信交流。“其主题旨在为国际联盟和知识分子生活的共同利益服务”,并定期印发他们之间的通讯。国际知识分子合作协会选定的名人之一,即是爱因斯坦,正是他提出了弗洛伊德的名字。因此,1932年6月,协会的秘书写信给弗洛伊德,邀请他参加,对此他立即同意了。他是在8月初收到爱因斯坦的信的,他的回信在一个月以后完成。这次通信由协会于1933年3月在巴黎同时以德文、法文和英文发表。但是,其发行在德国是禁止的。
弗洛伊德本人对这项工作并不热情,把它作为一次冗长乏味而又毫无结果的讨论来写(琼斯,1957,第187页)。这两人之间的相互交往并不十分密切,只是于1927年初在弗洛伊德小儿子的柏林寓所里见过一次面。在写给费伦茨的一封提及这一会晤的信中,弗洛伊德写道:“他懂心理学,就像我懂物理学一样。所以我们交谈得很愉快。”(同上,第139页)他们于1936年和1939年又进行了一些非常友好的通信交流。(同上,第217~218页和259页)
弗洛伊德以前曾写过关于战争的主题:在他的论文《对目前战争与死亡的看法》(1915b)的第一部分(“对战争的幻想破灭”)中,这是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后不久发表的。但是,虽然本论文所讨论的某些观点出现得较早,但这些观点和他在最近关于社会学主题的作品中——《一个幻觉的未来》(1927c)和《文明及其缺憾》(1930a)——所表达的思想有更密切的关系。某种特殊的兴趣与弗洛伊德把文明视为一种“过程”这种观念的进一步发展有关,这种观点是他在后期著作中从几个方面提出来的(例如,在第三章末尾,标准版,第21卷,第96~98页,和在第八章的后一部分,同上,第139页以下)。他还再次探讨了关于破坏性本能这一主题,对此他曾在同一本书的第五章和第六章第一次做了细致的说明,在后期著作中他又谈到了这个主题。(参见《文明及其缺憾》的英文版编者导言,同上,第61~63页)
一、爱因斯坦的来信
亲爱的弗洛伊德教授:
国际联盟及其在巴黎的国际知识分子合作协会,提议邀请一位由我自己选定的人,就我所选择的任何问题坦率地交流一下看法,这使我能有一次非常难得的机会同您讨论一个问题,这是关系到世界文明必须面对的国际现状中的最重大问题。这个问题就是:人类有从战争的厄运中解放自己的途径吗?众所周知:随着现代科学的进步,这个问题已成为我们所知的文明的生死存亡问题。但解决问题的每一种努力却以令人痛惜的失败而告终。
此外,我相信,有些人的责任就是在职业上和实践中解决这种问题,他们正愈益认识到他们无力解决,现在非常渴望向那些专注于科学追求的人学习,这些人能够按主观需要解决客观世界的问题,对我而言,我的思想的正常目标使我对人类意志和情感的黑暗之处未能深入研究。因此,在现在提出的这项研究方面,我所能做的只不过是寻求澄清这个争论中的问题,阐明更明显的解决方法的背景,使您能运用您那广泛的关于人类本能生活的知识对这个问题加以阐明。那些对心理科学一无所知的外行人,存在着某些心理障碍(psychological obstacles),这些障碍的存在,使他可以做出朦胧的猜测,但他却不能了解这些障碍的互相关系及其古怪行为(vagary)。我相信,您将能够或多或少地置身于政治范畴之外,提出一些有教育意义的方法,从而阐明这些心理障碍。
作为一个没有民族主义偏见(nationalist bias)的人,我个人认为,肤浅的(即从行政管理方面)解决这个问题有一个很简单的方法:通过国际上的一致同意,建立一个立法和司法的机构,以解决国与国之间产生的一切矛盾冲突。每个国家都必须遵守该立法机构制定的法律,每一个有争议的案件都要援引法律的决定,无保留地接受它的裁决,并执行法庭所认定的为执行其议案所必需的一切决议。但在这里,我从一开始便遇到了一个难题:法庭是人类的一种机构,它依照权力受其控制的程度而变,因而不适于强制执行其裁决,因而更易于使这些裁决受到法庭以外职权压力的痛苦的曲解。这是一个我们必须考虑的事实。法律和强权不可避免地要同步前进,法庭的裁决几乎更接近社会所要求的理想的公正(这些裁决是以社会的名义和利益而宣布的),因为社会拥有有效的力量来强制尊重其司法理想。但是,目前我们还不拥有任何超国家的组织,它能够提出具有无可辩驳的权威性的裁决,并强制人们绝对服从对其裁决的执行。这就使我得出了第一条公理:寻求国际安全包括每一个国家都要以某种方式对其行动的自由,即对其主权实行无条件的克制,要达到这种安全别无他途,这显然是毫无疑问的。
近10年来,为达到这一目标而做的一切努力的失败,尽管这些努力有明显的诚意,使我们毋庸置疑一些强大的心理因素促使这些努力趋于瘫痪。这些因素中有一些是不难发现的。每个国家的统治阶级的特点都是渴望获得权力,这使他们拒绝国家主权受到任何限制,这种对政治权力的渴望倾向于用另一个群体的活动来养肥自己;他们的渴望是唯利是图,是为经济利益服务的,我特别记得在每一个国家中都十分活跃的,虽然较小但起决定作用的群体是由这样一些个体组成的,他们对社会所考虑的事物和各种限制漠不关心,而把战争、武器的制造和销售只视为发展其个人利益和扩展其个人权力的一次机会。
但是,即使认识到这个明显的事实只是朝向理解实际事态的第一步。紧接着另一个问题便提出来了:这一小集团怎样才能使在战争状态下只有遭受损失和痛苦的大多数人屈从于他们的意志,服务于他们的野心呢?(谈到大多数人,我并不排除选择战争为其职业的每一级士兵,他们相信他们是为了保卫其种族[race]的最高利益,而攻击常常是最好的保卫方法。)对这个问题的明显回答似乎是,在目前是统治阶级的少数人支配着学校和出版发行,通常还支配着教堂。这使它能对群众的情绪加以组织和统治,使之成为他们的工具。
但是,即使这样回答也没有完全解决问题。随之而来又提出了另一个问题:这些机构是怎样如此成功地把人们鼓动起来,达到如此疯狂和热情的程度,甚至不惜牺牲他们的生命呢?回答可能只有一个,因为在人的内心深处有仇恨和破坏的欲望,在正常情况下这种激情处于潜伏状态,它只在不同寻常的情况下表现出来;但是,要使之发挥作用并使之达到集体精神病(collective psychosis)的程度,则是一件比较容易的事。这里或许展现着我们所考虑的全部最复杂的重要因素,一个只有人类本能论专家才能解答这一问题的谜。
这样我们又回到了在前提到的一个问题,是否能够控制人类的心理演变(mental evolution),以便使之能抵制仇恨与破坏的精神病?这里我想到的不只是没有文化的所谓文盲。经验证明,正是“所谓知识分子”才最容易屈从于这些灾难性的集体暗示,因为知识分子一般与生活没有直接联系,而是以最容易的综合形式——书面印刷形式——来对待它。
结论是:迄今我一直谈论的只是国家之间的战争,即所谓的国际冲突。但是,我已完全认识到攻击性本能在其他形式和其他情况下也起作用。(例如,我想到内战在早年归咎于宗教热情,但现在却归咎于社会因素;或者,再说一遍,归咎于对少数种族的迫害。)但是,我坚持认为人与人之间最典型、最残酷和最放肆的冲突形式是蓄意的,因为在这里我们有最好的机会找到使所有武装冲突都不可能发生的方法和手段。
我知道,对这个紧迫而又吸引人的问题的所有争论点,在您的著述中我们可以找到明确或隐含的答案。但是,如果您能以您最近的发现去探讨这个世界和平问题,则对我们都是最大的帮助。因为这样的探讨完全可以为新的、富有成果的行动方式闯出一条新路。
您最忠诚的
A.爱因斯坦
1932年7月30日,波茨坦附近的卡普斯
二、弗洛伊德的回信
亲爱的爱因斯坦教授:
当我获悉您有意就某一使您和其他人都感兴趣的主题与我交流一下看法时,我很愉快地同意了。我原以为您会选择一个有关当代知识的前沿问题,一个使我们每个人,物理学家和心理学家都可以有我们自己独特的研究视角,而且使我们可以从不同的方向,但在相同的基础上共同探讨的问题。但是,您所提出的这个如何保护人类免遭战争之祸的问题却使我大吃一惊。最初我对我——我差一点写成“我们”——无力解决的一个实际问题,无力关注政治家的想法感到惊恐不安。但是我随后便认识到,您不是作为一个自然科学家和物理学家,而是作为一个博爱家(philanthropist)提出这个问题的:您是遵照国际联盟的指示,和南极探险家弗里提约夫·南森(Fridtjof Nansen)一样,进行的是对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中无家可归的饥民提供帮助的工作。另外,我认为,这不是请我提出实际的建议,不过是叙述一个在心理观察家(psychological observer)看来应该如何避免战争的问题。在这个问题上您本人已经几乎把要说的话都说了。但是,尽管您已经先行了一步,我仍然愿意遵循您的思路,并乐意用我的全部知识——或推测——来详述此问题,从而证实您所说的话。
您是从公理和强权之间的关系开始的。毫无疑问,这正是我们研究的正确出发点。但是,我可以用“暴力”(violence)这个更赤裸裸、更严厉苛刻的词来代替“强权”这个词吗?当今正义(right)和暴力在我们看来是一对反义词。但是不难表明,一个词是从另一个词发展而来的;假如我们回到最初的开端来看一看最早是怎样发生的,那么,问题就很容易解决了。如果我在下面把一些大家熟悉而且共同承认的话题说成是新事物时,您一定要原谅我,因为我的论证线索需要这样做。
因此,使用暴力来解决人与人之间利益的冲突是一个普遍原则。这在整个动物界是千真万确的。人没有权利把自己从整个动物界排除出来。毫无疑问,在人类当中也会发生意见(opinion)冲突,它可以达到最高度的抽象,要解决这些冲突(conflicts)似乎需要某种别的技巧。不过,这是后来发生的一种复杂情况。最初,在人类的一个小游牧部落中,只有身强力壮的人才能决定谁将拥有财物,或者他的意志(will)便成为大家的意志。肌肉的力量不久便被工具的使用所补偿和取代了:胜者是持有更优良武器的人,或者是使用武器更熟练的人。从武器被采用之时起,智力的优越性便开始取代野蛮的肌肉力量;但是,战斗的最终目的却始终是一样的——一方或另一方由于受到伤害或失去了战斗力,而被迫放弃他的要求或反抗。如果胜者的暴力永久地消灭了他的对手——就是说,把他杀死了——那个目的便最完全地达到了。这样做有两个好处:胜者不会让他的对手复活,对手的命运使别人不敢仿效他的榜样。除此之外,杀死一个敌人还满足了某种本能倾向(instinctual inclination),对此我以后还将提到。杀人的意向可能会遇到下述想法的反对,这种想法认为,如果让敌人在胁迫的情况下活下去,就可以利用他来提供有益的服务。在这种情况下,胜者的暴力满足于制服他,而不是杀死他。这就是饶恕敌人的生命这种观念的最初开端,但是此后,胜者却不得不重视被打败的对手潜藏的复仇渴望,以及被牺牲了的他自己的某些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