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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章 就业与社会保障(5)

吴某于2009年5月进入某公司工作,于2010年3月签订劳动合同。吴某认为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并且损害了自己的利益,于是决定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投诉。他该如何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呢?

吴某将该公司延后半年多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整理成书面资料,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侵犯本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投诉。投诉人的投诉在劳动保障监察时效内;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所造成的;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管辖范围,则当地劳动监察部门应当受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吴某认为该公司延后签订劳动合同,损害了其合法的劳动权益,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他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

政策来源:《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特别提示:

投诉人应当提交投诉书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投诉书应载明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以及被投诉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及职务。投诉人可以要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告知处理结果,该办理机构应当将案件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36劳动者依法上访被陷害,怎么办?

2009年5月袁某因劳动纠纷向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上访,一年以来,他一直依照法定程序上访。2010年6月,袁某所在地的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和派出所对袁某家进行监控,并对其他居民说袁某涉嫌偷盗。对此,袁某应怎么办?

袁某可以向当地政府或公安局进行申诉,保护自己合法的上访权利。

信访者应依法进行信访,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如有违法信访行为,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信访条例》规定,打击报复信访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袁某依法上访,其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保护。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派出所对袁某进行陷害,是一种打击报复信访人行为,袁某可以向当地政府或公安局进行申诉,停止对他的陷害行为,维护合法权益。如果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派出所工作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政策来源:《信访条例》

特别提示:

上访是公民维护自己权益的一种方式,只有依法上访其合法权益才能得到保障。如果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7职工因工死亡,其未见面的私生子是否属于供养亲属

范围?刘某是某企业的业务经理,他有家庭,但是近两年来与张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刘某在出差时因车祸去世,被认定为因工死亡。刘某死后一个月,张某在某医院生育一男孩,经鉴定其父为刘某。这个刘某未见面的私生子,是否属于刘某所供养的亲属?

刘某未见面的私生子是刘某非婚生子,属于他的供养亲属,刘某生前所在企业应当为他支付一定抚养费。

原劳动部《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中指出,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由此说明,因工死亡职工的非婚生子女也属于其供养亲属,其所在单位应当支付相关费用。刘某因工死亡,在他死后张某为他生了一个男孩,这个男孩是刘某非婚遗腹子,依政策规定他属于刘某的供养亲属范围,相关单位应当为其支付费用。

政策来源:原劳动部《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特别提示:

非法同居、婚前性行为、姘居、通奸及至被强奸都可能生育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即私生子因其出生没有合法的依据,所以可能会被人们视为耻辱。但是,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与婚生子女是相同的,承担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38退休返聘人员在现工作单位工作时受伤,是否为工伤?

徐某退休前是某企业高级工程师,退休后他被某公司招聘为总工程师,该公司为他缴纳了工伤保险等费用。徐某在新的工作岗位上受伤,这是否为工伤?

徐某退休后又进入社会工作,新公司为他缴纳工伤保险等费用,他在新的工作岗位上受伤应为工伤。

现在很多退休职工都再次进入社会工作,不仅丰富了自己的晚年生活,还增加了收入。这些退休职工在新的工作岗位上受到人身伤害,是否属于工伤,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中明确规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六十一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由此可知,退休职工再就业,如果新的工作单位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在新的工作岗位上受伤的按工伤处理。徐某退休后到一公司任总工程师,该公司为他缴纳了工伤保险,徐某在工作岗位上受伤,依政策规定应当视其为工伤。

政策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

特别提示:

很多退休老人不服老,退休之后想进入社会工作,发挥余热。他们在再次进入社会工作时,首先要注意选择合适的工作岗位,劳动强度大、工作风险大的工作已经不适合了。其次是要与新的工作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将劳动中的风险进行约定,让自己更好地发挥才能。

39试用期内意外受伤,是否属于工伤?

范某在某机械公司工作,在试用期安装调试机器时,机器突然运转将他的左手绞了进去。公司立即将其送到最近的医院进行抢救,后经治疗,范某失去了左手。范某在试用期公司没有给他缴纳社会保险,范某受伤是否应认定为工伤?

范某在试用期内工作中受伤,应当视为工伤,该公司应承担其受伤后的相关费用。

工伤,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说明只要成立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就要互相负责,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约束。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都成为工伤的劳动主体。由此可知,劳动者试用期内与用人单位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受伤应当视为工伤。范某在试用期意外受伤,他是在为公司安装调试机器时,机器突然运转而受伤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政策来源: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原劳动部《工伤保险条例》

特别提示:

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特别是劳动者一方在约定试用期时应将技术含量的因素考虑进去,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这是针对用人单位不分情况,一律将试用期约定为6个月,《劳动合同法》进行调整的具体措施。

40职工外出学习休息期间受到他人伤害应否认定为工伤?

于某大学毕业到某企业工作,他积极上进、虚心学习,工作得到了企业领导的一致认同。今年春节后,该企业派于某到某地学习,以提高他的业务水平。学习期间,有一天晚上在培训处于某与同来学习的张某一起打台球时,被张某打伤。于某的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

于某外出学习期间在培训处被张某打伤,可以认定为工伤。

现在很多公司和企业为了提高员工素质、提升企业文化素养,都会安排部分员工外出学习。员工外出学习时,其人身权益能否得到相应的保障,是员工急切想知道的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工外出学习休息期间受到他人伤害应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中规定,职工受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期间,在学习单位安排的休息场所休息时受到他人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由此可知,员工外出学习期间应受到公司的人身权益保障,外出学习休息期间受到他人伤害的应当视为工伤。于某受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在学习休息时被张某打伤,依政策规定应当视为工伤。

政策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工外出学习休息期间受到他人伤害应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

特别提示:

单位委派职工外出学习,在指定的学习休息场所被他人无故殴打致伤,在获得民事赔偿后的法定期间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者尤其是被派外出学习、培训的劳动者应注意,休息是学习的组成部分,外派学习休息期间受到他人伤害应认定为工伤。

41工作期间休息时受伤,是工伤吗?

曾某是某广告公司策划人员,某天下午他连续工作了3个小时,觉得有些头晕,于是到办公室外的走廊里吸烟并休息一下。恰在此时,走廊上方的灯罩坠落砸在曾某的头上,曾某当即头破血流,后被送到医院缝了5针。曾某在单位工作期间休息时受伤,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曾某工作间隙休息时意外受伤,应当被认定为工伤,由此带来的医疗费用应由该广告公司承担。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作期间稍事休息,是为了在后面的工作时间内能够更好地劳动、创造出更高的劳动效率,所以工作期间的休息时间应该被视为工作时间的一部分。由此可知,工作期间在工作场所附近稍事休息,休息期间受伤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曾某之所以休息是由于要调整身体状态不影响到工作而为之,应该归于工作原因,曾某在工作期间的休息时间所受的伤害属于在工作时间与工作场合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应该认定为工伤,可以享受工伤待遇。

政策来源:《工伤保险条例》

特别提示:

在工作过程中需要间隔休息是由该工作量集中、劳动强度大的性质决定的。安排职工在工作期间休息是为了在后面的工作时间内能够更好地劳动、创造出更高的劳动效率,所以工作期间的休息时间应该被视为工作时间的一部分。

42下班时遭遇抢劫受伤算工伤吗?

前不久北京市民曹女士在下班回家途中遭遇一伙劫匪抢劫,由于家住离市区较远的五环,曹女士在呼救无效后被劫匪砍伤,其丈夫何先生找到了曹女士的单位要求以工伤来给与相应的医疗补偿,而单位却拒绝了。就本案来看,曹女士在下班途中被砍伤算是工伤吗?

《职工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遇到交通事故受伤,可以认定为工伤;但上下班途中遇到抢劫受伤,法律上并没有规定可以认定为工伤。因此,下班时遭遇抢劫受伤,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政策来源:《职工工伤保险条例》

特别提示: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43提前上班途中受伤能否算工伤?

梁某是北京某国有企业员工,按公司排班安排,事出当天梁某上的是夜班,晚9点为上班时间。梁某从住处到上班地点,开车一般在30分钟左右。2010年9月12日晚7时30分左右,梁某提前1个半小时驾车到公司上班,途中为躲避一行人而受伤,被送至市医院住院治疗,于2010年12月4日出院,诊断结论为右膝韧带断裂。梁某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后被认定为工伤,然而单位根据梁某上班时间认为工伤认定不当。究竟提前上班途中受伤是否算工伤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原劳动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将“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解释为既可是职工驾驶或乘坐的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的,也可以是职工因其他机动车事故造成的。

梁某受伤是否是在上班途中,首先从时间上看,该行政法规并未规定职工必须准时准点上下班,职工无论是提前上班还是推迟上班,均不影响工伤的认定。虽然从客观上看,梁某于7时30分左右发生交通事故,距离所规定的上班时间9时还有将近一个半小时的时间,但考虑到梁某从住处到达单位仍需近30分钟的时间,而且其到单位后还需要换衣服和别人进行交接班,因此梁某提前上班具有合理性。其次,上下班的路线应当是职工上下班通常可以选择的路线,而不应限于是职工上下班的最近路线或者最方便路线。“上下班途中”应是在合理时间内经过合理路线。

梁某到单位上班可能有不同路线,其发生交通事故当天行走的路线,也是其中的一条,且该条路线是其平日常走路线,因此断定为工伤。

政策来源:《工伤保险条例》、原劳动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特别提示: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44值班期间被他人打伤,可以算做工伤吗?

汪某是某私立小学老师,为了增强学校的安保,他和其他年轻男教师一起被安排值班。某天中午在汪某值班时,看到一伙校外青年进入学校欲寻衅滋事,于是上前阻止并劝说这伙人离开,结果被打成重伤住进医院。汪某在值班期间被他人打伤,可以算做工伤吗?

汪某在值班时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