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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 婚姻家庭(7)

公安部《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规定,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定居,实行定额审批的办法,以利于维护和保持香港与澳门的经济繁荣和社会稳定。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澳门的(经批准赴港澳地区定居的,可携带所有申请时未满18周岁的子女同行);定居香港、澳门的父母年老体弱,必须内地子女前往照料的(父母一方或双方定居港澳);双方年满60周岁(含),身边确无子女照顾,内地子女需申请时年满18周岁、不满60周岁(含);内地60周岁(含)以上无依靠老人,身边无人照顾,需投靠定居香港、澳门的直系亲属或者近亲属的;内地18周岁(含生日当天)以下无依靠小孩(包括被收养子女),父母均不在内地定居或父母双亡,需投靠定居香港、澳门的直系亲属或者近亲属的;香港、澳门居民的遗产无人继承,必须由内地直系亲属去定居才能继承的;其他特殊情况,必须去香港、澳门定居的等情况可以申请前往香港、澳门定居。申请人提交填写完整的《前往港澳地区定居申请表》以及其他证件、资料,照顾父母的还需提交在港澳父母身边确无子女的证明;提供所有兄弟姐妹的身份证明及放弃申请的协议书或者在港父母的指定书。陈某父母未满60周岁,她现在还不能以照顾父母为由申请前往香港定居。

政策来源:公安部《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特别提示:

以前不符合携行子女条件而现在符合的,可提出申请,包括已改为永居子女类的也可以重新变更。如因读书等原因户口已迁往其他地方的,凭父母结婚证、在港澳父母的身份证、回乡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和出生证向原内地父母申请地提出申请。符合定居条件的,签发《前往港澳通行证》。对确实不符合条件、已丧失条件或弄虚作假的,在调查核实后取消定居资格并公布处理结果。

49村民可以占用自家承包地修建坟墓吗?

村民田某的父亲去世后,田某准备在自家承包的耕地里挖穴造墓,殡葬其父。镇人民政府得知后作出决定,责令田某立即停止挖掘坟墓的行为,而应将其父埋葬到公墓地区;如不执行,政府将强制执行。田某可以在耕地修建坟墓埋葬其父吗?

田某的做法不可行,他应当将他去世的父亲埋葬到公墓地区。

土葬是我国传统的埋葬方式,虽然有很多地区都在推行火葬等埋葬方式,但是在农村很多人还是选择土葬。国务院颁布的《殡葬管理条例》规定,禁止在耕地、林地、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等地修建坟墓。田某占用耕地修建坟墓,违反了国家政策规定,将造成国家耕地资源的浪费,镇政府的决定是正确的。田某应当停止挖掘行为,及时将其父埋葬到公墓地区。

政策来源:《殡葬管理条例》

特别提示:

殡葬改革是一场现代文明与愚昧、落后的斗争,是对丧葬陋俗的革命。国家各级政府出台了多种政策,但还是有田某这样无视政策的人存在。每一个人都要认识到合理的殡葬方式是保护耕地资源和生态环境、造福子孙后代的好事,应当响应政策的规定,不要让自己成为第二个田某。

50能否将异地死亡者的遗体运回家乡土葬?

方某为支持儿子上大学,50岁了还到北京打工。去年他被查出患有胃癌,医生诊断他顶多能活半年。方某隐瞒了病情,最后死在了北京。方某告诉工友,他死后一定要送回老家,入土为安。方某死后,其子为实现他的遗愿,准备租车将父亲的遗体运回老家土葬。方某儿子的做法被允许吗?

方某儿子的做法一般是不能允许的。

民政部等相关部委《关于尸体运输管理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具体指出,凡属异地死亡者,其尸体原则上就地、就近尽快处理。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运往其他地方的,死者家属要向县以上殡葬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并出具证明后,由殡仪馆专用车辆运送。方某死亡并无医学、法学等特殊情况,其儿子应该在北京将方某的遗体火化,然后将骨灰运回家乡安葬。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对运输遗体作了具体规定,即运输遗体必须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确保卫生,防止污染环境。方某儿子租车将其遗体送回老家,在技术上也是不可行的。

政策来源:民政部等相关部委《关于尸体运输管理的若干规定》、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

特别提示:

推行良好的殡葬方式并不是有政策规定就可以的,政府部门要认真组织,广泛开展多渠道、多形式、声势浩大的宣传活动,让殡葬改革政策法规进入千家万户,使殡葬改革工作得到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逐步改变传统习俗。广大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干部职工,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要发挥模范作用,带头移风易俗,自觉遵守殡葬管理法规。

51土葬后,民政部门可以强制取棺火化吗?

村民赵某的老母亲于某去世了,于某临终前的愿望就是葬在自己看中的一块“风水宝地”上。赵某遵照母亲的临终遗言,将其土葬。民政局所属的殡葬管理所接到群众举报后立即对此进行了调查核实,并据此以殡葬管理所的名义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限令赵某在3日内将尸体起尸火化,赵某拒不执行。殡葬管理所工作人员称赵某如再不执行,他们将取棺火化,他们的说法对吗?

民政局所属殡葬管理所的工作人员的说法不对,他们无权取棺火化。

民政局所属的殡葬管理所并不具备独立的行政主体资格,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此外,民政局所属殡葬管理所的执法人员要求起尸火化,这是不被允许的。根据《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火化遗体必须凭公安机关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由此可知,殡葬由殡仪馆、火葬场或殡仪服务站承办,即使是运送遗体,也必须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确保卫生,防止污染环境,火化遗体必须凭公安机关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总之,整个过程都应该按照严格的程序进行,包括民政局在内的其他组织都没有权力火化尸体。该民政工作人员的说法是不可行的,如果其执法人员火化尸体就是滥用行政执法权的行为,要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政策来源:《殡葬管理条例》

特别提示:

坚持推行火葬,创新骨灰安葬方式,既保护了自然环境又减轻群众负担,实现基本服务均等化。但是百姓更需要的是合理界定政府基本殡葬服务和市场选择性殡葬服务范围,严格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平抑殡葬服务和丧葬用品价格。

52居民死亡后,是否需要注销户口?

姜某在上班的途中遭遇车祸,经抢救还是未能挽救其性命。姜某的家人准备为其办理身后事,经殡葬馆工作人员提醒才知道还要到公安机关去注销其户口登记,其家人具体应如何办理?

姜某的家人应持户口簿、姜某的居民身份证,以及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确认书到姜某的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死亡注销户口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1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由此可知,居民正常死亡的,其亲属需凭医院或居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注销户口;居民在异地死亡并已火化的,需凭异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医院证明及殡葬证明予以注销户口;非正常死亡的,需凭公安有关部门的证明办理注销户口,办理殡葬证。姜某车祸死亡后,其家人应当到户口所在地为其办理死亡注销户口手续。

政策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特别提示:

死亡包括公民死亡、居民死亡、暂住人口死亡等,对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居委会(村委会)或卫生防疫部门出具的证明;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凭公安、司法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凭人民法院出具的死亡宣告判决书。

相关政策链接

遗嘱公证细则

——司法部令第57号(2000年)

婚姻登记条例

——国务院令第387号(2003年)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正在劳改的犯人及正在接受劳教的人员申请结婚问题的通知

——民办字〔1986〕第8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法释30号(2001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法释19号(2003年)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民政部令第14号(1999年)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收养人因生活困难不能继续抚养被收养人有关问题的复函

——民办函〔2009〕177号

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的复函

——民他字〔1991〕第12号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继子女当事人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通知

——民办函〔2008〕4号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管理规定

——国计生委〔1999〕100号

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国家主席令第63号(2001年)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

——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2002年)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第357号(2002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

——公安部令第43号(1999年)

关于进一步规范居民身份证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综〔2007〕3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

——公安部令第78号(2005年)

暂住证申领办法

——公安部令第25号(1995年)

关于实施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制度的若干意见

——京劳社养发〔2003〕135号

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

——公安部令第96号(2007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国家主席令第32号(1986年)

殡葬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225号(1997年)

民政部、公安部、外交部、铁道部、交通部、卫生部、海关总署、民用航空局关于尸体运输管理的若干规定

——民事发〔1993〕2号

相关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0年通过,2001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1年通过,199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1985年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1990年通过,2000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通过,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四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03年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1985年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通过,2006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05年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1996年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