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中国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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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西周法律制度(1)

(约公元前11世纪—公元前770年)

(第一节)西周的建立与立法活动

一、西周时期法律思想的变化及其影响

西周的法律思想较之夏商有了新的发展。其主要表现是:在“以德配天”的新观念基础上提出了“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

西周的统治者在“王权神授”的思想基础上,提出“以德配天”的主张。一方面作为取代殷商政权的理论依据,另一方面作为神权法思想的补充,来确定新的统治策略。西周统治者认为“王权神授”是有条件的:一是“以德配天”。天命是肯定的,但是只有有德才能随“天命”,失“德”就要失去“天命”。“皇天无亲,惟德是辅”,西周政权就是以“德”获“天命”的新王朝。“德”的要求,主要包括三个基本方面:敬天、法祖、保民。也就是要求统治者恭行大命,尊崇上天和祖宗的教诲,爱护天下的百姓,做有德有道之君。二是得民众。他们认为人心向背决定国家政权的安危,“民怨”会使天或上帝改变原来的“天命”。

周在灭商以前,周文王为达到灭商的目的,采取了一系列笼络人心的政策。例如;他针对殷商的收容逃亡奴隶,制定“有亡荒阅”的法律,即共同搜捕逃亡奴隶,因而取得了奴隶主贵族的支持;针对殷朝的“罪人以族”,提出了“罪人不孥”。这些措施对周朝的建立起了很大作用,也影响到周初的立法思想。

周在灭商之后,周公旦又基于“敬天法祖”、“以德配天”的神权法思想,并且总结了商朝“重刑辟”招致亡国的历史教训,提出“天命”、民情和王权三者相制约的“明德镇罚”的法律政策。在西周法制中,最能反映时代特点的,是明德慎罚的指导思想及其法律化。从宣扬天罚到“明德慎罚”,既是历史条件变化的产物,也反映出法律文化的进步。

“明德慎罚”思想的基本内容包括“明德”和“慎罚”两个方面。

所谓明德,就是提倡尚德、敬德。第一,要求统治者有德性修养。即团结一致。勤于政事,听取民众呼声。第二,施德政。核心思想在于实行安民政策,反对残民暴政。第三,行德教,进行礼仪教化是“明德”的重要内容之一。

所谓慎罚,就是谨慎地实施刑罚:一是谨慎断狱;二是刑罚适中。

周初统治者把“明德”与“慎罚”视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明德是慎罚的精神主宰,慎罚是明德的具体落实。

西周“德教”的具体内容,被周初的统治者逐渐归纳成内容广泛的“礼治”。

二、西周时期的主要立法活动

西周时期,最经常的立法活动和最主要的法律形式,是传统的“诰”、“命”、“誓”等王命,当时周王颁布的王命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誓:即誓词,是周王战前向臣下发布的军令性质的命令。

诰:是指诰诫,是周王对诸候和下级官吏的训示。例如《康诰》,是周公个定叛乱后,封康叔于殷地来统治当地的商朝遗民。在康叔就任时,周公发布大法,提出了十分重要的刑法原则和政策,对西周的立法和司法起着指导作用,影响极为深远。

命:即周王告诫群臣,或针对某项具体事务而发布的命令。它是指导国家活动的重要根据,因此周王多次强调,“勿废联命”。诸侯的卿大夫在封邑内发布的命令,也是重要的法律渊源。

除此之外,西周主要的法律形式就是礼与刑。西周王朝幅员辽阔,一度出现过奴隶制社会的高度经济繁荣。体现在法律上,就是“周公制礼”和吕侯制刑两大立法事件的出现。

(一)周公制礼

“礼”,这个专有名词可能是由于周公制礼才确立的。所谓周公制礼,并非是周公个人意愿的立法活动,而是以奴隶制宗法等级作为依托,确立调整奴隶主贵族内部的相互关系,维护其特权的行为规范。

西周开国初期,针对统治形势的需要进行了制礼的工作。在周公的主持下,以周族以前的习惯法为基础,特别是关于精神和原则方面,同时吸收夏商两代礼仪制度中的有用部分,经过整理制定了有关国家制度,调整社会关系以及生活规范的礼典。包括政治、经济、伦理、婚姻、习俗等各个方面,涉及刑法、民法、行政法和诉讼法等多种法律内容。它的实质,既是确认周代国家政权与政治生活的基本制度,又是进一步运用法律手段巩固宗法制度和国家政权合二为一的具体保障,因此影响十分深远。

经过制礼,西周奴隶制国家的法律才逐渐趋向完备,周礼实际上已作为一种积极规范调整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周礼是西周时期法律规范的重要形式之一。

(二)吕刑

西周到了穆王时,国家财政出现危机,周穆王命司寇吕候进行法律改革,制定吕刑,“穆王训夏赎刑,作吕刑”,可见吕候受命制定的是赎刑,而不是一般的刑罚。吕侯制刑,是西周政权的一次法律改革,它通过制五刑进一步阐明了古代法学理论的渊源,使国法与宗法的统一达到理想的境界,为后来封建法典的制定作了先导。

吕候制刑的历史背景,除了为搜刮民财之外,当时狱政的腐败、也是促使制刑的中要原因。因为典狱官吏贪赃枉法现象严重,不如干脆制定赎刑,还可以把收入归公。从《尚书·吕刑》的记载来看,吕刑所确定的照刑原则以及其他刑事政策,反映了当时的时代特点,也说明当时奴隶制立法趋于成熟。改革的基本精神,在于贯彻周初“明德慎罚”的指导思想,强调国家司法从选择司派官到具体执法各个环节都必须慎重、崇德。但是吕候制定的《吕刑》并不是成文法典,它只是一次法制改革。封建时代之所以对周公制礼和吕候制刑津津乐道,其价值就在于它为封建国家制定刑法、行政法和诉讼法确立了一个“千古遵循”的法则。

另外,与周朝法律不冲突的南朝习惯法,还在殷商人集中的地区准许适用,称之为“殷彝”。此外遗训作为先王遗留下来的遗制,必须遵循。

三、西周时期的宗法等级制度

(一)宗法制度的具体内容

宗法制度是一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家族组织与国家制度相结合,家国一体,以保证血缘贵族世袭统治的政治形式。

宗法制度下的周代等级划分已经非常明确,大致分为大子诸侯、卿大夫、士和庶人五等。各种不同等级的人,身份地位、权利、义务都不相同;礼仪、服饰,器用都有严格的规定,不能僭越。西周建立后,实行大规模的封邦建国,构筑了一个奴隶制社会完美的宗法金字塔。

这座金字塔的结构,由三个循环层的大宗和小宗组成。第一层次是周王,称天子,是天下的第一大宗,最高的政权统治者,对于各宗都有绝对的支配权和剥夺权,是宗法制度的核心。宗法金字塔的中坚层次是分封诸侯,他们都是周王的诸子,对周王而言处于小宗的地位,但在其封国内却为大宗。第三层次是卿大夫,对诸侯而言又是小宗。小宗服从大宗,诸弟服从长兄。小宗有纳贡、帮助出兵征伐的义务。大宗有保护小宗、调解小宗之间纠纷的责任。至于异性诸侯,根据“同性不婚”这条原则,便成了甥舅关系。因此,周王朝实际上是一个奴隶主大家族的统治体系,周王即周天子,即是国王,又是家族中的家长。这种复杂的血缘层次的大小宗络,使奴隶主贵族连结成一个个井然有序的政治实体,不仅确定了各级奴隶主贵族的等级地位,而且把宗族结构与国家政权结构融为一体,从而实现了封邦建国的特定谋略。宗法制的实质在于保证夺取政权的家族对全社会实行家长制的专制统治。

周王及诸候的王位都实行嫡长子继承制,包括国家权力、财富和奴隶,都属于世袭继承的范围。

压在这金字塔式等级制度底层的,就是广大的平民和奴隶,他们终年“力役以事上”,自己则过着牛马不如的生活。法律还规定;“民不迁,农不移,工贾不变”,不但禁止迁徙和杂居,而且子孙也须世守其业。

(二)宗法制度与等级关系

在西周的统治体制中,宗法制度是与等级制度互为表里的。我国古代的奴隶制国家,具有显著的奴隶原始形态的特点。族权与政权的结合,就是其中一个突出表现。在宗法制度下,根据“尊尊”、“亲亲”的原则,经过序尊卑、定亲疏、别贵贱而划分的等级关系,也就是政治上的等级制度。

西周时期宗法贯穿于世袭国家的官职之中,形成了世卿世禄制度。周建国初期,周王便运用宗法结构的特点确认了奴隶主贵族世袭国家各级官职的特权。由于卿大夫是各封国的主体官员,或者有的本身就是首席代理人,或为世袭封地的最高主宰,他们拥有军队和全部行政权力机构,并且明确规定:职务的接续是以大宗小宗接嫡长子继承制系列传递的,因此诸侯国的主要官职,首先由显要的卿大夫家族成员所世袭,自然形成了世卿阶层和权力结构。

西周初期周公制礼,主要目的就是把这种等级关系,用礼的形式固定,并用刑的制裁力度来保证实施,可见西周的法律——礼和刑,都是维护宗法等级制度的工具。法律是一种上层建筑,它是为一定社会形态的政治、经济服务的,宗法等级制度就是西周奴隶时代政治、经济结构的体现,所以西周法律是维护宗法等级制度的工具。

(第二节)周礼的实质及其作用

一、利的起源及其发展

关于礼的起源,古来学者一直众说纷纭。根据《礼记·礼运》的记载,礼最初是原始习俗,它起源于原始社会的宗教祭祀仪式。原始社会人们敬畏神灵,崇敬祖先,目的在于求福与免祸,为求福免祸而进行的祭祀活动就成为当时社会生活中具有支配地位的风俗习惯。当时这种祭祀时所用的仪式叫做“礼”。

到了父系氏族公社时期,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发生了新的变化,产生了宗族关系,家庭内也出现了父、母、兄、弟、子女五种社会身份,“礼”的含义逐渐扩展为调整宗法血缘关系的伦常规范。因为当时尚未形成国家政权。属于“习惯”的礼,强调“亲亲”原则,主要靠教化和舆论确立家庭血缘关系上的尊卑和长幼等级关系,还不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实施的保证。

随着国家政权的出现和阶级统治的确立,由“家”及“国”。把君臣之间的政治统治关系纳入“典常”规范,扩大了“礼”的内容。作为体现阶级意志的阶级社会的礼也随之转化而来。掌握政权的统治阶层征战、分封、盟誓,都有固定的礼仪仪式,这些礼仪仪式里,包含着不同社会成员的不同社会地位,礼逐渐发展成为调整人们社会关系的行为规则。西周时期,礼较前朝有所发展和补充,特别是周公制礼之后,周代礼制的内容得到空前发展。

二、礼的内容及其作用

(一)礼的内容

中国古代的礼有两层含义:一是抽象的精神原则;二是具体的礼仪形式。也就是“本”和“文”两个方面。本是指礼的精神和原则,文是指仪节。比如婚礼有一套礼节和仪式,同时还有“同姓不婚”、“聘则为妻”等精神原则,这比仪节范围要广泛得多。作为抽象的精神原则的礼,寓于具体的礼仪形式之中,具体的礼仪形式以抽象的精神原则为指导。

西周的礼制的基本原则是“亲亲”和“尊尊”,所谓“亲亲”,就是要求在家庭范围内,人人亲其亲,长其长,做到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夫义、妇听,人人都按自己的身份行事。而且“亲亲父为首”,全体家庭成员都应以父家长为中心。所谓“尊尊”,即要在社会范围内,君臣、上下、贵贱等应格守名分,尊敬一切应该尊敬的人。所有的社会关系中,一切臣民都应以君主为中心,即所谓“尊尊君为首”。尊尊为忠,亲亲为孝,这说明维护王权与父权是礼的核心。而且,忠高于孝,国重于家。亲亲与尊尊的一致性,表现了族权与王权的统一,伦理与政治的统一。

因为礼是周朝的典章制度和礼仪规范,所以内容极其广泛,大到包括国家的根本法,小到遍及待人接物等生活细节,几乎整个上层社会的领域都在它的支配下。《礼记·札运》说:“夫礼始于冠,本于婚,重于丧祭,尊于朝聘,和于射乡,此礼之大体也。”关于西周时期的札的分类,有“五礼”、“六礼”、“九礼”等名目,其实内容都一样,即包括吉礼、凶礼、军礼、宾礼、嘉礼五个方面。

(二)礼的作用

礼是西周奴隶制社会的上层建筑,是奴隶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集中表现,是调整统治阶级内部关系,维护等级制度和加强统治力量的重要手段。西周时期,礼作为一种积极的规范,已具备法的性质。当时周礼完全具有法的三个基本特性,即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和强制性,周公制礼使礼的规范进一步系统化、制度化。

第一,礼不但体现了当时的阶级关系,也确认了社会不同等级的地位和权利仅起着“别贵贱,序尊卑”的标准作用。苟子说:“礼者。贵贱有等,长幼有差,贫富轻重皆有称者也。”天子有天子的礼,诸侯有诸侯的礼,脚大夫有卿大夫的礼,士有士的礼。上下有别,等级森严,以保证各个社会阶层不得僭越本分。同时,礼又是调整政治、经济、军事、司法、教育、婚姻家庭等各方面行为规则的总和。所谓“礼,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者也。”“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分争辩讼,非礼不决;群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宦学事师,非礼不亲;班朝治军,官行法,非礼威严不行。”周礼的内容的确十分广泛,涉及社会国家的各个方面,直到个人的言行,当时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都受到礼的制约。

第二,礼不仅是调整统治阶级内部权利义务的准则,同时也是禁锢与约束人民的武器,这是礼的另外一个重要作用。“夫礼,所以整民也”,“以为民坊“坊,就是堤坊,认为礼的防乱,正向堤防一样,没有提防就会发生水患,没有了礼、就要发生祸乱。所谓“婚礼之礼废,则夫妻之道苦,而淫辟之罪多矣;乡饮酒之礼废,则长幼之序失,而争斗之狱繁矣;丧条之礼废,则臣子之恩薄,而背死忘生者众矣;聘觐之礼废,则君臣之位失,诸侯之行恶,而倍畔(背叛);侵陵之败起矣。”这就是说,礼起着“绝恶于未萌”,“塞乱之所从生”的作用,因此它不仅具有法律的性质,而且要用国家的强制力来保证实施。

三、礼与刑的关系

周朝的法,包括礼和刑两个组成部分。礼是积极的规范;是禁恶于未然的预防。刑是消极的处罚,是惩恶于已然的制裁,对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处罚。凡是礼所不容的,就是刑所禁止的;凡是合于礼的,也必然是刑所不禁的。二者相辅相成,即所谓“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则人刑”。

关于“礼不下庶人,刑不上丈夫”。

礼和刑作为奴隶主贵族的两种统治手段,其适用的对象各有所侧重,即所谓“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这是中国古代法律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语出、《礼记·礼运》。由于等级身份的不同。各阶级都有相应的礼,因此适用于贵族特权者的礼,庶人是没有资格享用的。但是,礼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对庶人也有普遍的约束力,譬如,庶人也有与其身份地位相适应之礼。以殡葬之礼为例,“庶人三日而殡,庶人三月而葬”,这说明庶人也有庶人的礼。至于庶人要受礼的约束,也有事例,晋国的叔向告诫子产说:“民知争端矣,将弃礼而征于书”,可见对“礼不下庶人”的理解不能绝对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