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中国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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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 汉朝法律制度(1)

(公元前206年—公元220年)

(第一节)汉朝立法概况

一、汉初法律指导思想的变迁

汉朝法律指导思想的变迁,主要表现在从秦朝的“以法为主,专任刑罚”,经过西汉初期的黄老思想,到西汉中期以后过渡到以“以儒为主,德刑并用”。这种转变可以分为两个时期,即西汉至汉武帝之间的七十年中,黄老学派的思想一直居于统治地位,而辅之以儒法思想;到汉武帝以后,开始过渡到儒家的礼法并用。

(一)黄老学派的立法思想

汉朝立法思想的变迁,是与当时的社会条件相联系的。汉初的统治者,大都亲身参加或经过秦末农民大起义,比较了解社会下层的疾苦,深知农民大起义的根本原因是秦王朝残酷的经济与政治压迫。汉初,统治者的首要任务是恢复遭到严重破坏的社会经济,制止人口的大量死亡和流散,解除国家的极度贫困状态,并建立稳定的政治法律制度。在严峻的形势下,以刘邦为首的统治集团,从保护地主阶级统治的根本利益出发,认真总结了秦末农民大起义的教训,实行“修养生息”的政策,而黄老思想在当时社会上居于重要的指导作用。

什么是黄老思想呢?黄是指黄帝,老是指老子。但实际上,黄老之学是一种特定的学术思潮,起源于战国中期,兴盛于汉初。黄老学派是从先秦道家发展而来的,与道家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战国中期以后,在百家中相互渗透、相互融合的历史洪流中产生了一个新的学派——道法学派。因其思想以老学为主,吸收了法家的思想,而当时在人们心中黄帝是华夏族最伟大的帝王,比老子更有号召力,故称“黄老”学,又因这个学派是道法结合,故汉人又往往“黄老、刑名”并称。至汉初,适应各种思想相互融合的历史趋势,黄老学又吸收了儒、墨、阴阳的某些成分,成为比较完善的思想体系。黄老思想的主要内容有:

1.“清静无为”、“轻徭薄赋”

汉初黄老学派思想的核心内容是“清静无为”。其着眼点是“民”,认为顺民心就能维护统治,而民以农为业,民要生存,统治者不能过分聚敛。只有这样,才能达到“无为而不不为”的效果。目睹秦因征敛无度致使百姓造反的汉初统治者,第一次模糊地感觉到取于民也应有个界限,而黄老学派的“取与当”的思想则如指路的明灯。“取”即赋敛摇役,适当与否,关系到国家存亡的根本问题。

汉初统治者在政治、经济都很困难的情况下,在思想上接受了黄老学说的观点,在客观上采取“与民休息”的政策。建立政权伊始,就努力恢复被秦破坏了的合理的权利义务界限,致力推行轻摇薄赋政策,并用法的形式明确规定赋税的比率和摇役的天数。刘邦把田赋减为“十五税一”,汉文帝时实行“三十税一”,景帝时正式把田赋“三十税一”规定为法律制度。

2.“循守成法”、“除苛法严刑”

黄老学派是道法学派,主要特征之一是“守法而无为”。所谓“无为”,不是毫无所为,也不是漫无边际的放任,而是不超越既定法律规定搞什么作为,“法”是“无为”的界限。他们认为法是判断是非的根据,对于功过要赏罚必信,不徇私情。黄老学派强调按法办事关系到国家治乱的根本问题。

汉初统治者坚持黄老学派的“赏罚信”思想,主张严格执法,但是基于“安民”、“惠民”的立场,对法家的“重刑轻罪”的主张是不首肯的。在这种思想的作用下,汉初除秦苛法,废除了“诽谤妖言令”和“收孥连坐法”,主张把犯罪者和家属区别开来,划清了罪与非罪的界限。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删繁就简。去苛从宽,无疑是顺应人心的。汉文帝十三年。正式发布废肉刑令。

黄老学派道法结合的法律思想的另一个特征就是执法“守大体”,不苛细小,反对法家“细过不失”的主张。不仅对一些轻微的犯法行为,就是对一些奸人或比较严重的犯罪,只要对封建政权不构成威胁,持黄老思想者也乐于通融处理,以维护社会安定,避免激化社会矛盾。这条法律思想是在目睹秦“法网密于凝脂”、“细过不失”所造成的恶果后,总结了法家“重刑制民”理论失败的教训之后得出的深刻认识。

汉初,在统治者法简刑轻的思想指导下,社会矛盾有所缓和,政治安定,经济得到恢复发展。到文帝、景帝时,出现了我国历史上为人称道的“文景之治”的繁荣局面。

(二)汉武帝以后儒家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

经过汉初七十年黄老思想的“无为而治”,特别是“文、景之治”社会经济的高度发展,奠定了雄厚的物质基础。据说当时国库堆放的钱累巨,以致串钱的绳子腐烂得都提不起来了;粮仓里积存了太多的陈粮,装不下的全都腐坏了。在政治上通过削想,至景帝平定七国之乱以后,基本上改变了各诸侯国据地称雄、各自为政的状态,中央集权的封建专制政权得到了空前的巩固。

政权的稳固,国力的强盛,使汉武帝产生了大一统政权的愿望。对内,他要强化皇权,用自己的文治来提高自己的独尊地位;对外,要征服少数民族,用武功使其臣服朝贡。这一切有为的宏图大略,需要一种理论体系为之作论证,主张“无为”的黄老思想显然已经不能适应这种需要,于是董仲舒创造的封建正统的法律思想体系应运而生,他提出了“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建议,被汉武帝采纳,儒家学派的理论开始独霸中国封建历史的思想舞台,封建正统法律思想正式形成。

儒家原是春秋战国时期的一个学术派别,春秋时期孔子将其发扬光大。在治理国家的问题上,儒家继承和发展了西周时期“以德配天”的学说,强调“德教”的重要作用。以董仲舒为代表的汉代儒生们,在继承先秦儒家的基本理论基础上,吸收其他学派的思想精华,抛弃了儒家中不利于君主独裁专制的内容,把先秦世俗儒学发展成为一种实用的政治理论。

董仲舒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主要有以下要点,

1.提倡立法结合、德主刑辅

具体来说,就是要求以礼义教化和法律双重手段来治理国家,其中礼是根本,刑法、刑罚是辅助,刑法、刑罚应以礼义教化为标准,即以儒家所主张的一系列伦理道德规范为内容,这就是所谓“礼刑相为表里”,“出礼人刑”。

董仲舒认为,秦“废德教而任刑罚”基本国策的失误在于不能导民向善,因此他又回到先秦儒家的传统立场上,主张“德主刑辅”。他认为德教能培养人们的伦理道德观念,而人们普遍地确立了封建道德伦理观念时,他们就会主动为善,这是任何刑罚的作用都不能比拟的。教化之所以有如此的功效,就在于它能在犯罪动机产生之前或萌芽之时起到积极阻止作用,防止其发生或发展为犯罪行为。董仲舒把教化称为“防”,即阻止犯罪的预防,而且认为“教,政之本也;狱,政之末也。”。董仲舒还从阴阳五行说中“阳主阴辅”,“阴者,阳之助也”,来论证“刑者,德之辅也”。

从此,“德主刑辅”构成儒家法律思想的核心,也是汉以后影响悠久的占据统治地位的政策。

2.独尊儒术,确立三纲五常为正统

汉武帝接受了董仲舒为代表的儒家学派的“大一统”学说,宣布“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儒家思想为封建社会的“正统”思想,从此确立了儒家思想在中国封建社会的“正统”地位,标志着中央集权的统治深入到思想领域。

确认儒家思想为封建国家的“正统”思想,只有在统一的封建国家巩固之后才能成为可能。由崇尚黄老之学转变到独尊儒术,说明了西汉统治者从长期的统治经验中,觉察到懦家思想更有利于封建专制主义的国家统治。例如,以董仲舒为首的懦家学派,便是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积极拥护者和宣传者。董仲舒从“春秋大一统”的理论出发,主张“强干弱枝、大本抑末”,“唯天子受命于天,天下受命于天子”,以此为皇权的绝对权威进行辩护。他反对黄老之学的无为政治,指出:“王者必改制”;宣扬建立严格的等级秩序;还把维护君权、父权、夫权为核心的“三纲”——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涂上了一层神秘的色彩,说“王者之三纲,可求于天”,从而暴露了儒家思想的阶级本质,也说明了三纲学说被封建统治者推崇备至的根本原因。

三纲学说既是封建社会的最高道德标准,也是封建国家立法的根本原则,它指导了汉律令的修订,并贯穿于汉律令的内容当中。从此以后,三纲理论一直是封建法律的基石。

二、汉朝的主要立法及其法律形式

两汉相沿四百年中,无论在立法内容、立法技术以及法律形式等各个方面,都比前朝有明显的发展和进步。一般说来,汉朝的立法主要集中在汉初高祖及文、景帝时,至汉武帝时立法更为全面。经过西汉初、中期的全面立法,两汉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和风格已经基本形成,这段时期制定的主要法律规范被作为祖宗成宪,在整个两汉四百余年中均被遵循。

(一)主要立法

汉朝初、中期的主要立法如下:

1.约法三章

公元前206年汉高祖刘邦进入咸阳,在统治基础尚未稳定的情况下,为了扩大政治影响,笼络人心,以利于夺取政权,他宣布废除秦朝苛法严刑,与民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窃罪,余俱去秦法”,这可以看做是西汉王朝立法的开端。在天下“苦秦苛政久矣”的情况下,刘邦的约法三章,充分反映了人民群众的普遍要求。约法三章只是政治策略性的口号,并没有真正实行。但是刘邦的除秦苛法,并非长久之计,而是在楚汉相争、胜负未定的情况下所采取的一种争取民众的权宜之策。

2.《九章律》

汉朝建立以后,随着国内政治形势的发展。依循秦朝旧律已不能适应需要,因此汉高祖五年,命丞相萧何制定《九章律》。《九章律》是汉朝最早的也是最重要的一部法典,它远取李悝《法经》,近取秦律,于盗、贼、囚、捕、杂、具六律之外,增加户、厩、兴三篇,合为九篇,故称《九章律》。其中,户律主要规定户籍、婚姻、赋税的内容,厩律是规定畜牧马牛、驿传之事,兴律主要规定征发摇役、城防守备等事。所增加的内容,大都是民事法规。由于汉初法律制度大多沿袭秦制,因此九章律的基本精神仍在于“御奸”,在结构上也是以刑为主,兼蓄诸法。

3.《傍章律》

这是汉高祖时制定的有关宫廷礼仪方面的法规。汉高祖刘邦当上皇帝以后,深感文臣武将缺乏应对礼仪,懦生叔孙通奉命制定《傍章律》十八篇,主要是参照儒家的礼仪制度,集中规定了君臣朝请及各种官延礼制。《傍章律》是对《汉九章》的补充,与《九章律》并行。

汉高祖时期,除了萧何的《九章律》、叔孙通的《傍章律》,还命“韩信申军法,张苍定章程”。由此可见,汉高祖时期立法活动是比较频繁的,这就为汉朝的法律制度奠定了基础。

4.《越宫律》与《朝律》

《越宫律》与《朝律》是汉武帝时期制定的重要法规。《越宫律》是汉武帝即位后,命延尉张汤制定有关宫廷警卫方面的专门法规,共二十七篇《朝律》也称《朝会律》,是御史赵禹奉命制定的关于朝贺制度的专门法规,共六篇。

《九章律》、《傍章律》、《越宫律》《朝律》总计六十篇,统统称做汉律。这些基本法规构成了汉代成文法的主要内容。据史籍记载,至汉武帝时期,以这些基本法规为主体的汉律令已达三百五十九章,加上各种决事比,构成了汉朝法律极为庞杂的内容。

西汉初年及汉武帝时期的主要立法,形成汉代法律规范的主体框架,被之后汉代各朝所遵循。随着社会情况的变迁,各朝在不改变这些基本法律的前提下,不断颁布各种单行法规和法令,使汉律的内容越来越多,体系也越来越庞大。加上两汉时期不断积累增加各种判案成例,即“决事比”,使法令繁多,体系庞杂成为汉朝法律的显著特点。总括两汉四百年的立法活动,经历了由繁苛到简缓,再由简缓趋向繁苛的多次反复过程。

(二)法律形式

两汉时期的法律形式,基本上可以分为律、令、科、比四种,现分述如下:

1.律

律是汉朝基本的也是相当稳定的法律形式。在古代,律与法同义。《尔雅、释诂》解释律为“常也”,“法也”。这说明律是国家通用的行为规范。自商鞅“改法为律”以后,“律”又有整齐划一的作用,即所谓“律,均布也”。律即成为一种稳定性很强、内容相对集中的主要法律形式,汉朝的一些重要的基本法规称作律。

汉朝的律,除上面提到的《九章律》、《越宫律》、《朝会律》之外,还有规定诸侯贡金的《耐金律》、考核地方官吏的《上计律》、不得擅自仕于诸侯的《左官律》、关于田租口赋的《田租税律》、关于严禁诸俟窃服宫中饰物的《尚方律》以及禁止藏书的《挟书律》等等。此外还有与律具有相同性质的《相坐法》、《沈命法》以及《吏见故纵法》等等。这些单行法规大都是集中规定某一方面内容的专门法规,总的说来汉朝的律比较齐备。但是由于汉律是经过各朝增损而逐渐发展起来的,而两汉四百年间又始终没有进行过全面的整理与修订,因此有许多内容相互矛盾、反复的地方。所以无论就内容还是以体系来看。汉律都比较庞杂,这是它的一个重要特点。

2.令

令,是皇帝发布的正式诏令,也是两汉重要的法律形式。《汉书·宣帝纪》注曰:“天子诏所增损,不在律上者为令”。所以,令是皇帝于法律之外所发布的文告,令和律一样具有强制性。皇帝的诏令,是进行司法审判最具有权威性的根据,可以取消、更改、代替法律。西汉时廷尉杜周审判案件不按照法律,而专门以皇帝的个人意志为转移。有人因此责问他,杜周坦然地回答说:“三尺(法)安出哉?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当时是,何古之法乎。”这说明在君主专制的条件下,皇帝的个人意志就是具有最高效刀的法律,连公布于天下的成文法也都必须置于皇帝的诏令之下,这是封建专制主义法律制度的一个基本特点。

由于令是皇帝根据形势需要随时颁布的一种极为灵活的法律形式,所以汉朝的诏令多而且广。所谓多,是说汉朝诏令数量繁多。自武帝时就已达三百五十九章,到成帝时,则“律令烦多,百有余万言”了。对于这样浩繁的诏令,连“明习者不知所由”,于是只得整理分类,编纂成“令甲”、“令乙”、“令丙”,内容极其庞杂。所谓广,是指诏令所涉的范围非常广泛,几乎遍及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生活各个方面,是统治阶级者手中灵活的武器。

3.科

科,也是汉朝的一种法律形式。所渭科,有两种涵义:一是对犯罪者处以刑罚,也叫做科刑;二是关于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令条文,也叫做“科条”。汉朝的科条种类十分繁多,特别是汉武帝时,科条数量有所增加,至东汉末年,科条禁令已经是非常严密了。各朝虽然对原有基本法规未作根本变动,但颁布了种类繁多的具有单行法规性质的利条。

4.比

比,就是以典型案例作为判决的标准,又叫“决事比”。汉朝“决事比”是从秦朝的“廷行事”发展而来的。汉时规定,凡律无正条者,比附以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