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古斯丁关于时间的观念也很值得一提。他根据《圣经》的提示,认为上帝不仅是世界的创造者,也是时间的创造者。他在《忏悔录》中说:“上帝创造了这个变化不定的世界……在这个变化不定的世界中,必须表现出万物的可变性,人们从而观察时间和度量时间。”所以,时间和空间都是上帝创造的。而且时间仅对世界而言。因为上帝是永恒不变的,是超时间的。他认为,既然过去已经不存在,将来又尚未到来,那么过去和将来这两个时间怎样存在呢?现在称之为时间,也是正在走向过去,怎能说现在存在呢?因此,他认为把时间分成过去、现在和将来是不精确的。他提出,或许把时间分成过去的现在和现在的现在以及将来的现在更精确些。过去事物的现在是记忆,将来事物的现在是期望,现在事物的现在是真正能感觉到的。因而他主张把时间分成记忆、注意和期望三类。他把时问归结为人类心灵的三种功能。正是这个思想,后来导致康德把时间理解为直观的先验感觉形式。这也突破了古希腊对时间循环论的理解,无疑对形成更完善的时间观念是有帮助的。
总之,中世纪的历史观念经历了深刻的变化,这种变化有其十分积极的方面,也有其消极的方面。正如科林伍德所指出的,思想之摆已经从古希腊一罗马历史编纂学的抽象的和片面的人文主义摆到了同样抽象和片面的中世纪的神本观点了。神意在历史中的作用得到了承认,但它却是以一种再没有什么事情留给人类去做的方式而被承认的,把人们的注意力引向历史本身之外去寻求历史的本质;这不能不说是中世纪历史观念消极的一面。
四、中世纪的法律思想
奥古斯丁的法律思想
中世纪的法律思想有自己的特点,因为它总要加入神的因素;在自然法之外,还有神法和宗教教义的作用。奥古斯丁的法律思想基本上继承了柏拉图的说法,认为为了维护人间世界的和平,需要法律来约束人们的不良愿望,对于那些没有理性的人就需要他人用法令来控制他们的欲望。他还认为,社会是由许多人组成的,它的福利需要有大量的各种各样的规定,这些规定就是法律,就是用命令来控制没有理性的人的各种欲望。他还强调惩罚的作用,认为惩罚不仅能帮助犯罪者改正错误,而且对其他人也是一种教训,可以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
奥古斯丁加上了许多宗教的内容。他所说的“上帝之城”实际上就是天国,也就是说,在人间世界之外还有一个天国存在。凡是死后经过“末日审判”升到天国的灵魂便可以得到永生,达到至善,天上社会的公民都享受着永久和平。人间世界则是另一番情景,他从基督教原罪的教义出发,认为人类祖先犯了罪,留在人间生活是在接受上帝的惩罚。
不仅如此,他还发展了基督教的原罪说,认为人生下来就是有罪的,只有通过上帝在地上的代表——教会对人们进行洗礼,人们才能得救。按照他的观点,世俗法律必须努力满足永恒法的要求,如果世俗法律的某些规定明显和上帝之法相悖,那么这些规定就不具有任何效力,应当加以摈弃。
对于法官,他有许多观点也是从柏拉图那里来的。
五、中世纪的伦理思想
伦理思想一般总是政治思想和法律思想的补充,它们相辅相成,起到稳定社会的作用。中世纪的伦理思想具有浓厚的宗教色彩,差不多所有的道德问题都与基督教教义联系在一起。奥古斯丁和阿奎那是两位经院哲学家,也是神学理论家,现在我们就来看看他们的伦理思想。
奥古斯丁的伦理思想
奥古斯丁年轻时生活放荡,他写的《仟悔录》的第一部分就是记述自我反省和改邪归正的过程。他的思想为罪恶的问题所苦恼。开始他从当时盛行的摩尼教的善恶的二元论学说中寻求答案。这种学说认为,善恶是两个对立的实体,各有自己的原则。恶的产生有其自身的原因,人可以不负责任。然而这并没有使他的心请平静下来。后来他又对善恶采取一种怀疑主义的态度,企图自我麻醉,但他的心灵仍然得不到安宁。最后他遇到了新柏拉图主义,这种学说告诉他,永恒不变的真理应当到物质世界以外去寻求。这大大地启发了他的思想,结合对《圣经》的研究,他终于形成了一套理论。
他按照柏拉图所说的真是天然不朽的思想,认为上帝是不朽的,是至真至善的。在上帝那里,恶是没有的。关于上帝所创造的万物那就是另一回事。万物本身不是至善的,也不是不朽的。万物的善有多有少。因而他认定,善的减少就是恶,恶无非就是善的缺少。他认为,心灵的罪恶,无非就是缺欠天然的善,一旦治好了恶也就不存在了。在他看来,犯罪是人的自由意志,是人败坏自己善的存在,损坏自己善的本质。归根到底是背离了上帝,背离了至善。他自己正是按照这种思想自我忏悔,从而皈依上帝,弃恶从善。
所以,奥古斯丁鼓吹一种以对上帝的爱为标准的伦理学,他既不认为知识就是美德,也不认为人只有履行其自然职能时才能建立起幸福。他与他的前辈不同之处,在于坚持幸福要超出自然而进入超自然。在他看来,没有纯粹的“自然的”人,是上帝创造了人,人总是带着上帝创造的标记,人与上帝之间有某种永恒、具体又是可能的关系。人追求幸福并非偶然,这正是人的有限性和不完善性的表明,人只能在上帝那儿找到幸福。
一个人可以爱物质对象,爱其他人,爱他自己。这样,每个人所爱的事物将为人提供对满足和幸福的量度。恶不是一种肯定的东西,而是缺少某种东西,恶实质上就是“善的缺乏”和“实体的缺乏”。恶就是削弱善。换言之,上帝并没有在人身上创造罪恶,而是人自甘堕落。所以人的爱的对象还应包括上帝。奥古斯丁强调人是造出来爱上帝的。上帝是无限的,只有无限的上帝才能给人以最终的满足和幸福。要生活得好就得爱上帝,爱上帝是对幸福的一种必不可少的要求。而当人们把其他爱的对象当作爱的最终对象时,这种失常的爱就会在人的行为中产生出各种病态,灵魂会被严重损害,人会被纠缠在骄傲、嫉妒、贪婪、妒忌、奸诈、恐慌和极度的不安之中。这种失常的爱会产生失常的人,失常的人又会产生失常的社会团体。因此,个人的再生和灵魂的拯救只有重新调整爱的对象。奥古斯丁强调人首先要爱上帝,然后才能恰当地爱其他的对象。只有这样,才不会去企求从对其他对象的爱中得到只有以上帝的爱中才能得到的最终安宁和幸福。因此,人们在行动之前必须在亲近上帝还是疏远上帝之间进行选择。恶是人的自由意志的行动造成的,而善则是上帝的恩典,不是人的意志的产物。所以,奥古斯丁的伦理学都是以人对上帝的爱和上帝对人的爱作为基础的,他的一切伦理说教就是要人们信仰上帝和爱上帝,爱上帝是善恶的最高标准。
他说过:“主啊,我怎样寻求你呢?我寻求你天主时,是在寻求幸福的源泉。我将寻求你,使我的灵魂生活,因为我的肉体靠灵魂生活,而灵魂是依靠你生活。”这就是奥古斯丁的逻辑。
阿奎那的伦理思想
在伦理学中,罪恶是每一位神学哲学家需要面对的问题。既然每一存在的事物均来自上帝,那么罪恶是否也来自上帝呢?奥古斯丁以来,神学家都用善的匮乏或人的灵魂的堕落来解释这个问题。阿奎那也接受奥古斯丁的说法。阿奎那说,通奸是罪恶,并不在于它的物质方面,而在于造成通奸的原因,即缺乏礼节,而且他又接受了柏拉图的某些说法,即认为通奸者不会将他的行为看作罪恶,相反会认为他的行为某方面是好的,会带来愉快。同时,罪恶也是随着人的自由而来的错误选择所造成的。
然而阿奎那认为,尽管自由地创造人的上帝允许自由的可能性,但在这种情况上帝并不是罪恶的原因,而是错误意志的产物。
我们知道,亚里士多德对道德采取一种自然主义的态度,认为一个人要获得德行和幸福就要履行他们的自然的目的和职能。而阿奎那则采取一种超自然的态度,认为人的本性就是将上帝看作是源泉和最终目的。在他看来,一个人仅是履行他的自然职能和能力来获得幸福是不够的,人还应有超自然的目的。基督教伦理学的目的就是教导人们追求最高的幸福和理想。他认为伦理学要以宗教作为基础。没有宗教观念,没有对上帝的至善的追求,就根本谈不上什么伦理学。
在他看来,人之为人是由于人具有理智和意志。意志表现人们行动的目的。在这里他完全接受了亚里士多德关于人的行为的目的论模型。人的另一个特点就是人除了追求物质的满足外,还追求精神上的满足,追求无限的真善美,这个无限的真善美就是上帝。因此,意志要作出正确的决定,就需要理智的指导,需要上帝的恩惠和神启的真理,这样意志才能代表人对善和正义的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