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法规
特种行业是公安机关对某些特定行业的总称,简称“特业”或“特行”。它是指根据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共安全的需要,经国家或地方政府以正式法规规定,由公安机关实行治安管理的某些行业。由于违法犯罪分子往往利用这些行业作为藏身落脚或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场所,如有些流窜犯、在逃劳教人员利用旅店藏身落脚,有些盗窃犯、抢劫犯利用旧货店信托寄卖进行销赃,有些犯罪分子利用印铸刻字业私刻公章,伪造证件进行犯罪活动,因此,国家特意地把这些行业列为治安管理的范围。公安机关对特种行业的管理,不是业务经营的管理,也不是隶属关系的行政管理,而是特种行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管理下,同时接受公安机关的治安行政管理。
特种行业在过去是指工商企业服务行业中的旅馆业、旧货业、印铸刻字业、修理业等四类行业。根据新时期治安形势的需要,1985年3月21日发布的《公安部门关于改革和加强特征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本节以下简称《通知》),对特种行业的管理范围作了调整,列为特种行业管理的主要有五大类:
1.旅馆业,包括旅店、旅馆、客栈、车马店和住客的饭店、浴池、茶庄以及对外经营的招待所、宾馆等;
2.刻字业;
3.印刷业;
4.信托寄卖业;
5.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
根据上述范围可知,我国对修理业、印铸业和收购一般生活用旧物品的行业,不再列为特种行业管理。同时,根据公安部的《通知》精神,各地公安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认为其他有必要列入特种行业管理的,可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新中国成立后,为了加强对特种行业的管理,我国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先后颁布了若干相关法规,主要有《城市旅栈业暂行管理规则》、《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印刷行业管理暂行办法》、《出版物市场管理暂行规定》、《典当行管理办法》和《北京市旅店业管理暂行办法》、《天津市旅店业管理办法》、《天津市管理旧物废品收购、委托行业的试行办法》、《江西省关于旅馆、刻字、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和信托寄卖业治安管理的试行办法》等。这些都是本行政区域内管理特征行业的法律依据。
二、旅馆业治安管理法规
我国旅馆业治安管理的法律依据主要是1987年9月23日经国务院批准、由公安部同年11月10日公布并于公布之日起生效实施的《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这个办法明确规定:凡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旅馆、饭店、招待所、客货栈、车马站、浴池等(以下统称旅馆),不论是国营、集体经营,还是合伙经营、个体经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不论是专营还是兼营,不论是常年经营还是季节性经营,都要接受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开业审批
申请开办旅馆,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报当地县、市公安机关审批。公安机关对旅馆业开业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房屋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是否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规定,有无必要的防盗安全措施等。对符合规定的,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后,然后开办单位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后,领取营业执照,方准经营。经批准的旅馆,如遇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3日内,由公安机关登记备案。
(二)承制审批制度
公安机关要求刻字业凭有关证明文件刻制印章。机关、团体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需要刻制公章,必须凭批准建制机关的文件或开具的证明(文件刊头凭本单位证明),到所在地县、市公安机关办理审批。公安机关审查无误后,发给刻制印章通知书并说明规格、型号等,到指定的刻字店刻制。刻制能够组成机关单位名称的单字、各种业务专用章,凭单位行政部门的介绍信,直接到刻字店办理承制手续。集体、个体企业刻制印章,凭工商部门发给的营业执照到刻字店刻制。
(三)承制登记制度
刻字业要建立和健全承接、登记、制作、检验、监督、保管、取货等管理制度。刻制业在承制物件时,对委托单位、委托人及承制物品项目、数量等要详细登记,登记簿要妥善保存备查。
(四)营业监督检查
公安机关对刻字业的经营管理、安全设施、产品规格、承制的证明文件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公安机关可以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联合检查,也可以单独进行检查。刻字店(厂)必须予以协助。
(五)依法实施奖惩
刻字业对违法私刻印章等行为,必须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对因刻字业的检举或报告而查获重大犯罪者,应予以表扬奖励,对为违法活动要依法处理。对于违反规章擅自承制印章者,公安机关可以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经济处罚、治安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四、印刷业治安管理法规
印刷业治安管理的法律依据有三个:一是《印刷业管理条例》。这是2001年7月26日国务院第43次常务会议通过,2001年8月2日国务院315号令颁布实施的行政法规。二是《印刷、复印等行业复制国家秘密载体暂行管理办法》。这是由国家保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新闻出版署、文化部、轻工部于1990年4月9日印发,并于1990年8月1日起施行的。三是《出版物市场管理暂行规定》。这是新闻出版总署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于1999年11月8日颁行的又一个印刷业治安管理方面的法规。
印刷业是指专营或兼营排版、制版、印刷、装订、复印、油印、誊写、打印等印刷业务的行业。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营业性印刷行业,具体包括全民性质、集体经营和个体经营的排版、印刷、装订等印刷厂或作坊。二是非营业性印刷行业,具体包括党政军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内部的印刷厂、社、所等。
印刷行业管理不严,一些宣扬淫秽色情、凶杀暴力、封建迷信和资产阶级自由化的书籍报刊等非法出版物就会泛滥,毒害社会,尤其对青少年造成恶劣影响。为此,公安机关将印刷业列为特种行业管理范围。其管理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开业审批登记
开办印刷企业,除经主管部门或所属街道办事处、乡政府及所在地省、市、县级新闻出版局、文化局、轻工局审查批准外,必须经所在地公安机关审查同意,然后才能持上述批准文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各单位内部印刷厂、社、所应到所在地新闻出版(或文化管理)部门、轻工业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向公安机关备案,不能对外经营。凡需要对外经营者,也必须按上述规定办理。
(二)营业监督检查
公安机关对印刷业依法实行监督管理。帮助督促行业制定各种安全、保密制度,并经常进行检查。公安机关对印刷业要固定专人管理,制定必要的制度,使管理工作制度化、经常化。
(三)依法实施奖惩
公安机关对遵纪守法、经营思想端正、自觉抵制非法印刷活动的印刷企业,应予表扬;凡能遵照规定进行报告、检举,因而查获违法犯罪案件或破获违法犯罪案件者,应予奖励。公安机关对违反规定的,可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警告、停业整顿等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旧货业治安管理法规
旧货业治安管理的法律依据主要有:公安部发布的《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商务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严禁拆卸、偷盗和收购铁路器材的通告》;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等部门发布的《关于改进个人捡拾的生产性废旧金属器材工作的报告》;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城乡个体经营废旧物资的暂行规定》以及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等。具体说,旧货业治安管理包括两方面内容。
(一)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
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工厂、矿山、建筑等单位,淘汰、更替的陈旧机械设备、配件、电缆和生产、加工金属器材中剩余的边角、废料、碎屑等,它包括钢、铁、铜、铝、锌、锡等。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往往是犯罪分子销赃的处所,公安机关必须依法管理。具体要求如下:
1.登记备案。经营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废旧物资部门、金属回收部门同意,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营业执照,公安机关登记备案后,方准营业。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专业点,由公安机关会同工商、金属回收部门和废旧物资部门确定,严禁一切非法收购活动。
2.监督检查。公安机关要加强对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的监督检查,指导其建立健全治安保卫组织和规章制度;发现问题,督促改正。禁止收购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禁止收购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禁止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专用器材,禁止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
3.查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对违反规定的,会同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可视情节轻重依法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二)信托寄卖业
信托寄卖业是适应人民群众互通有无,进行多余物品交换的需要而发展起来的一种商业性服务行业,也是盗窃犯、诈骗犯、抢劫犯等用以处理赃物的重要场所。因此,它除接受工商部门管理外,还要接受公安机关的管理。具体要求是:
1.颁发许可证。经营信托寄卖业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经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同意,并向所在地县、市公安机关申请许可证。然后向所在地工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取得营业执照或设摊证后,始准营业。
2.监督检查。公安机关应加强对信托寄卖业的监督检查,指导、协助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建立健全治安管理制度;督促落实治安防范措施,协助单位对职工和个体工商户进行治安业务知识培训。法律、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不得寄卖;枪支弹药、军警器材、间谍用具、黄金白银、古董善本等文物不得作寄售物品。
3.查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对提供线索和协助公安机关查破重大案件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酌情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责令其停业整顿,甚至吊销其许可证,并商请工商部门同时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设摊证;对构成治安案件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