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百姓工作生活实用法律问答
15565100000008

第8章 物权房产篇(1)

业主有权封闭自家的阳台吗?

【典型案例】

钱某等多名业主在购买房屋入住后,发现阳台是露天的,认为不安全、不卫生、不保暖。于是他们协商一致决定统一封闭阳台。物业公司认为业主们此举没有经过他们同意,妨碍了他们对小区的正常管理,要求钱某等拆除封闭的阳台,恢复原状。那么,业主有权自行把阳台封闭起来吗?

【律师说法】

业主有权把阳台封闭起来。《物权法》规定,业主对隹宅的专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阳台属于专有部分,业主有权决定是否将其封闭。物业公司作为专有部分的阳台所进行的物业管理,主要责任是监督,无权阻止业主们封闭阳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七十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业主可以不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吗?

【典型案例】

家兴小区的业主大会通过决议,每户每月需缴纳300元物业费。业主王三因出差在外,没有参加业主大会。到了缴费日期,王三声称自己没有参加业主大会,所以业主大会的决议对自己不生效,拒不按业主大会的决议缴纳物业费。另有小区居民赵某声称自己虽然参加了业主大会,但在会上对业主大会的决议表示了明确的反对,因此不受该决议约束,也不缴纳物业费。王三与赵某的说法有道理吗?

【律师说法】

王三与赵某的说法是错误的。只要业主大会作出符合法律规定程序的决定,并且备项决议也都符合法律规定的票数条件,那么其作出的决定就是合法的。同时《物权法》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对所有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也就是说,无论业主是否参加业主大会,也无论其是否同意业主大会的决定,只要该决定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通过,就对业主发生法律约束力。如果业主认为该决议侵犯了自己的权利,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在经法院判决确认该决议对其无效前,还是要执行决议。

【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七十八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可以私自圈占与邻居共用的楼梯平台吗?

【典型案例】

洪某与马某同住18楼,两家共用一个楼梯平台。洪某在进行房屋装修时,为堆放装修材料,将楼梯平台圈占了起来。马某认为洪某圈占楼梯平台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洪某恢复原状。洪某认为小区有电梯可供上下,自己圈占楼梯平台并未对马某构成妨碍,不同意拆除。洪某的行为合法吗?

【律师说法】

洪某私自圈占楼梯的行为是非法的。根据《物权法》的规定,马某作为业主,享有与其房屋相毗连的楼梯共同部分的共有权。洪某占用楼梯平台的共有部分,将其作为自己的专有部分来使用,明显超出了合理的使用范围,构成了对邓某共有权的侵害,因此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原状。

【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七十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业主可以将自家房屋里的墙拆掉吗?

【典型案例】

代先生购买了一套三居室后,觉得客厅不够大,于是把客厅与一间卧室的隔墙拆了,把这间卧室并入客厅。邻居李四得知情况后,急忙前来阻止,告诉代先生所拆的墙是承重墙,不能拆。代先生却认为在自家的房子内部搞装修设计,他人无权干涉。代先生的说法正确吗?

【律师说法】

代先生的说法不正确。商品房业主虽然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但对房屋的装修不能随心所欲,尤其不能妨碍他人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私自拆除承重墙、破坏房屋外貌、占用或损坏房屋的共有部分、在房屋的公用区域乱写乱画以及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等,都是法律所禁止的。本案中,胡某擅自拆除承重墙,损坏了房屋的承重结构,给房屋带来的安全隐患已经危及相邻方的利益,因此其邻居有权要求其恢复原状。

【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七十一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在自己住房开餐馆,需经左邻右舍同意吗?

【典型案例】

向东下岗后决定利用自家的住房开家餐馆,既可便利小区居民,又能为自己谋生。房屋经过简单的装修后,饭馆开张了。可是没过多久,楼上的住户权先生向物业公司反映,向东家的油烟太大了,致使他家无法开窗。物业公司找到向东要求其采取措施,否则餐馆就得停业,向东不以为然,声称是在自家开餐馆,与他人无关,照常营业。权先生应该怎么办?

【律师说法】

向东的做法侵犯了权先生的利益,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向东应该采取必要的措施以免油烟熏到邻居。如果向东不采取任何措施继续营业,按照《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权先生有权请求管理单位责令向东停业,也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向东停止侵害。

【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七十七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第八十三条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拆迁房被改作商用怎么办?

【典型案例】

因旧城改造李先生一家搬到了郊区居住。一次他回城里路过他家原住宅时,发现自己的住宅并非拆迁,而是装修成了一家酒楼。李先生原来的住宅现在的市场价在百万元以上,当时给他的拆迁补偿只有20余万元。现在搬到了郊区,出行、购物都极不方便,工作也不好找,家境日益困难。这种情况下,李先生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律师说法】

《物权法》规定,征收他人的动产与不动产,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并且要依法给予补偿,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征收个入住宅,还要保障其居住条件。本案中,李先生的住宅被征收的原因是“旧城改造”,这属于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但实际上,李先生的房屋被以拆迁为名改为商用,并非为了公共利益,而是借公共利益之名谋取经济利益,这种行为侵犯了李先生的居住权,属于违法拆迁。李先生可以要求返还住房,也可以要求按现在的市场价补偿其差价。

【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入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噪音扰民,业主如何维权?

【典型案例】

从事铝合金加工的高先生租用了某住宅小区楼下的一间门面房,并在小区院子里盖了一间民房当工棚。从此,每天不到7点钟就会听到锤子敲打金属、切割机分离金属的声音,有时直到晚上11点还不收工。因为高先生的出现,致使小区居民无法正常休息。请问,小区居民该怎么办?

【律师说法】

高先生制造噪声影响他人休息,而且在属于业主共有的建筑区划内私自建民房,侵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小区居民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八十三条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邻居私搭乱建,影响生活怎么办?

【典型案例】

赵四在买下一套房产后,擅自进行拆建,拆建所产生的噪音、灰尘等令邻居王先生无法忍受,几经劝说,孙某仍拒不停工。无奈之下,王先生只得将其投诉至物业和业主委员会。请问,物业和业主委员会应该怎么办?

【律师说法】

赵四作为小区的业主,有义务遵守小区的管理规约,对于他的行为,业主委员会及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利及时制止,如果其仍不听劝阻,则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停止不当的行为。

【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八十三条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筑坝拦水致别人遭受损失,怎么办?

【典型案例】

李先生家与石某家相邻,李先生家的地势略微高一些,两家中间有一条自然水流通道。某年,由于雨水较多,为防止水道进一步扩张,保护自家住宅,石某建了一个水坝,将原来的水流方向稍微向李先生家顺了顺。没想到,由于雨水过大,水位上涨,水流冲毁了李先生家院子里的牛圈。双方为此发生纠纷。石某应该赔偿李先生的损失吗?

【律师说法】

根据有关规定,在相邻排水用水关系中,双布当事人应按照由高到低、由近到远的原则,保持水的自然流向,合理分配和使用。相邻的一方如果有正当理由必须改变水的自然流向而影响他人利益时,应该先征得对方同意,并且适当补偿由此而造成的损失。本案中,石某为了使自己的住宅不受侵害建造水坝,这一行为已经使上述的“排水权”的权利性质发生了改变,自然流水变成了人工排水,给李先生带来了损失,倪某依法应该赔偿。

【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八十六条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民法通则意见》第九十八条一方擅自堵截或者独占自然流水,影响他方正常生产、生活的,他方有权请求排除妨碍;造成他方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进出无路,怎么办?

【典型案例】

高某、赵某各自拥有一街道的两处相互毗邻的房产,中间有一条南北向弄堂。根据该市国土资源局地籍表标明,该弄堂的产权归赵某所有。赵某以此为由,将弄堂锁住,并堆放建筑垃圾,不让高某通行。高某认为弄堂是到其后排小屋的必经通道,赵某封锁弄堂,致使其只得在前排房屋上凿墙洞进出后屋,妨碍其通行。在交涉不成的情况下,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说法】

弄堂的产权虽然属于赵某所有,但从两家房屋的地理来看,弄堂是高某进出其后排房屋的必经通道,如果赵某不允许其通行的话,高某只能在自家前排房屋后凿洞穿行,这对于高某来说,费用和工程都过甚,因此,赵某应该允许高某继续利用弄堂通行。

【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八十七条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九十二条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装修搬运建材,邻居不让过怎么办?

【典型案例】

马先生、史某两家是邻居,马先生要装修房屋,在运送建材时,必须经过史某的院子,史某阻拦马先生搬运建材通过他家院落。这时马先生应该怎么办?

【律师说法】

《物权法》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本案中,由于马先生搬运建材必须经过史某家,属于《物权法》中规定的“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情况,因此马先生有权通行,史某应该提供必要的便利。马先生可与史某进行协商争取他的同意。如果史某执意不肯,马先生可以请求村委会、居委会等部门出面予以协调,也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八十七条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八条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铺设管线邻居不给方便怎么办?

【典型案例】

大伟和王某因线路纠纷闹上法庭。原告大伟诉称王某与自己因琐事发生争吵后,将自己家的照明线及电话线全部剪断,致使家里照明及通信中断。要求判令被告将照明线、电话线恢复原状,并赔偿经济损失1000元。被告王某则辩称原告大伟未经同意,在自己的屋后砸钉子,乱扯电线,对房屋、人身及其他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原告大伟经自己再三警告仍置之不理,所以才将其照明线、电话线剪断,这是行使自己的正当权利,不应赔偿。法院该怎么判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