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历史中国近代历史大事详解:经济革命卷(1953-1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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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建立国际新秩序(2)

社会主义国家之间该不该遵守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开始,一些社会主义国家认为,列宁的和平共处思想仅限于处理不同社会制度国家之间的关系,社会主义国家之间的指导原则是国际主义而不是和平共处。这实际上是把国际主义同和平共处对立起来了。中国政府早就注意到了这个问题。1950年2月,由周恩来主持起草的《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就已明确:“缔约国双方保证以友好合作的精神,并遵守平等、互利、互相尊重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及不干涉内政的原则。”1954年5月,周恩来借助日内瓦会议的讲坛说:中越两国“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建立了正常的经济关系和文化关系”,“中越两国政府的共同愿望是互相尊重独立主权、互不干涉内政和保卫亚洲及世界和平。”1954年10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联合宣言》发表。其中写道:“两国政府认为有必要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苏联将继续把它们同亚洲和太平洋区域的各个国家以及其他国家的关系建立在严格遵守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和平共处的各项原则的基础之上”。特别应当指出的是,第一项“互相尊重领土主权”第一次改为“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从此,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就有了固定的提法。此外,还应当指出的是,在这个宣言中,和平共处五项原则还未被确认为处理社会主义国家之间关系的基本原则。

1956年10月下旬,刘少奇、邓小平访问苏联时,根据处理波兰和匈牙利事变的经验教训,提出了社会主义国家和各国共产党之间的关系必须建立在独立原则和平等原则的基础上的意见。在中国方面的建议下,苏联政府于10月30日发表了《关于发展和进一步加强苏联同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友谊和合作的基础的宣言》,表示社会主义国家相互关系只能建立在完全平等、尊重领土完整、国家独立和主权、互不干涉内政的基础之上。11月1日,中国政府发表声明强调:“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向认为,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应该成为世界各国建立和发展相互关系的准则。社会主义国家都是主权国家,同时又是以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和无产阶级的国际主义精神团结在一起的。因此,社会主义国家的相互关系就更应该建立在五项原则的基础上”。文中加点的15个字,是周恩来最后审定时加上去的,很显然,他是着意强调社会主义国家独立主权与国际主义的一致性的。1957年11月6日,毛泽东在莫斯科庆祝十月革命40周年大会上说:“我们坚决主张,一切国家实行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这样大家知道的五项原则。”这样,随着实践的发展,和平共处五项原则逐渐被其他社会主义国家所接受。

在对外关系中,强调政治与经济既有区别又不可分,是我国在对外关系方面的重要思想。中国政府强调五项原则不仅适用于国际政治关系,也适用于国际经济关系,主张以五项原则为基础建立国际政治与经济新秩序。早在1956年10月19日,周恩来在同巴基斯坦总理苏拉瓦底会谈时就明确指出:中国“主张在国际上建立一种制度,那就是各国和平共处,互相监督,国际间一切争端通过和平协商解决而不用武力。我们在国际上主张和平友好的政策,各国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或者以万隆会议的十项原则来相互约束。这就是一种国际保证,使得国家不分大小都可以和平共处,互相帮助发展而不附带任何条件。我们要把殖民主义只为自己发展而把别人搞穷的原则埋葬掉。这种政策是不排斥任何国家的,包括美国和其他西方国家在内,大家平等相处。”

很明显,周恩来的这段话是针对不公正不合理的旧的国际政治和经济秩序说的,明确表示了以五项原则为基础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和经济新秩序的思想这就是:在政治上各国要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来“相互约束”,“互相监督”,“和平相处”;在经济上各国要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互通有无”,“互相帮助发展而不附带任何条件”;“国际间一切争端通过和平协商解决而不用武力”。中国政府为了实现自己的主张做了许多努力。1963年12月21日宣布的中国处理同阿拉伯和非洲国家关系的五项原则和1964年1月15日宣布的对外经济技术援助的八项原则就是证明。

中国政府关于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为基础建立国际新秩序的努力,得到了国际社会的积极响应:1957年第十二届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各国和平和睦邻关系的决议》、1970年第25届联大制定的《关于各国依照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及合作关系的国际法原则宣言》、1974年第6届特别联大通过的《关于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和第29届联大通过的《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都十分明确地把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吸收了进去,这表明,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已为国际社会所接受和确认。

关于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实质和战略意义,周恩来曾经说过,五项原则中最重要最基本的是第一条“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因为,对任何一个国家主权和领土的侵犯,都不可避免地要危及和平。只有各国保证互不侵犯,才能在各国的相互关系中创造和平共处的条件。只有各国保证互不干涉内政,各国人民才有可能按照他们自己的意志选择他们自己的政治制度和生活方式,才能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进行贸易、技术和文化的交流。因此,他强调,“和平共处是有条件的”。“和平共处不能是一方侵略,另一方被侵略,这样怎么和平共处呢?”他还强调,“我们主张革命和我们提出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并不矛盾。”因为,“只有取得独立地位的国家,才能同别国和平共处”。

毛泽东指出:“五项原则是一个长期的方针,不是为了临时应付的。这五项原则是适合我国的情况的,我国需要长期的和平环境。”五项原则也是“适合亚洲、非洲绝大多数国家的情况的”。“对我们来说,稳定比较好,不仅是国际上的稳定,而且国内也要稳定。”这表明,我国政府提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不是权宜之计,不是出于一时的策略考虑,而是出于深远的战略考虑才提出的。维护国家的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世界和平和平等互利、互通有无、共同发展,是世界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各国人民的共同愿望。正因如此,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从1975年开始写进我国的宪法,如周恩来所说,“已经成为我们规定在宪法里的基本政策。”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在新形势下的发展进入80年代以来,国内外形势都发生了巨大深刻的变化,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却经受了种种严峻的考验,充分显示了它的强大生命力。

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和平共处五项原则被继续写进党和国家的一系列正式文件中,如《党章》总纲部分、《宪法》序言部分和1981年6月27日中共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问题的决议》的第7条和第35条等。和平共处五项原则还在我国政府新制定的一系列重要的对外关系的方针政策中,如1982年12月31日宣布的中国同非洲国家经济技术合作的四项原则和1990年5月15日宣布的中国同拉美国家关系的四项原则中得到体现和延伸。

到1992年为止,同我国正式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已从1979年时的120个增加到158个。同我国开展经贸、科技和文化交流与合作的国家和地区已达到200多个。现在,我国已同所有的邻国和周边国家建立了睦邻友好关系,并同绝大多数邻国解决了历史遗留下来的边界问题。特别是在1978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和平友好条约》、12月中美关于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1982年8月17日发布的中美联合公报和1989年5月中苏两国领导人的会晤和联合公报中,和平共处五项原则都得到了重申。我国政府分别同英国、葡萄牙政府通过谈判解决香港和澳门问题,更使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得到了新的发挥。

我国政府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指导下,积极地推进国际新秩序的建立。李鹏在各次政府工作报告中都阐述了中国政府关于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础上建立国家新秩序的主张。1991年5月19日,江泽民在莫斯科发表的题为《走向2l世纪的中国》的讲演中说:“为了确立国际间正常的关系,为了2l世纪的世界和平,需要建立国际新秩序。中国主张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础上建立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1991年9月,在北京召开了有2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学者专家参加的国际新秩序研讨会,中国社会科学院院长胡绳作了关于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为基础建立国际新秩序的发言。几天之后,钱其琛又在第46届联大作了关于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为基础建立和平、稳定、公正、合理的国际新秩序的发言。在1994年6月27后召开的纪念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发表四十周年大会上,李鹏再次深入阐述了中国政府的这一主张。这些都充分体现了中国政府坚持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为指导推进国际新秩序的建立的信心与决心。

进入80年代以来,邓小平根据国际国内的新形势和出现的新问题,对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作了许多新的论述,大大丰富和发展了它的内涵和外延。他提出“处理国与国之间的关系,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最好的方式。”“总结国际关系的实践,最具有强大生命力的就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他说,根据和平共处五项原则,解决边界问题应当“采取合情合理的方式”和“双方相互让步”的办法;对于领土争端,则应“从尊重现实出发,找条新的路子来解决”,“可以先不谈主权,先进行共同开发”。对于其他的国际争端,应用谈判的方式解决,如同中国与美国和葡萄牙通过谈判解决香港和澳门问题一样。他还提出:“‘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办法来解决中国的统一问题,这也是一种和平共处”,将和平共处思想创造性地运用于解决国家统一问题。他认为“现在世界上真正大的问题,带全球性的战略问题,一个是和平问题,一个是经济问题或者说是发展问题。”他说“和平问题没有得到解决,发展问题更加严重”。因此,他反复强调,“应当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作为指导国际关系的准则”,“国际关系新秩序的最主要的原则,应该是不干涉别国的内政,不干涉别国的社会制度”,这些思想,无疑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注入了新的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