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公版续修台湾府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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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章

采捕乌鱼旗:九十四枝(每枝征银一两零五分),共征银九十八两七钱。

以上通共征银三千八百八十七两九钱五分三厘八毫。

按以上乾隆十年「旧志」原额。乾隆二十八年查:各厅县并有新升豁除等饷(详具各厅县「水饷」下)。

台湾县

采捕小船:二百八十九只,计载梁头七千六百七十六担(每担征银七分七厘),共征银五百九十一两零五分二厘。雍正七年,报升梁头饷银五十四两五钱八分九厘。

旧有尖艚船五只(每只征银四钱二分),共征银四两一钱;于雍正五年拨归澎湖通判管辖。杉板头船九十七只(每只征银四钱二分),共征银四十两零七钱四分;于雍正五年拨归澎湖通判管辖。

港潭:六所,共征银四百二十五两六钱二分四厘(旧有大鲲身港一所,雍正九年拨归凤山县管辖)。

风柜门塭:一口,征银七两零五分六厘。喜树仔小塭:一口,征银一两(雍正九年,凤山县拨归管辖)。盐埕小塭:一口,征银五钱(雍正九年,凤山县拨归管辖)。雍正十三年,报升风柜门塭饷银七两九钱四分四厘。

罟:六张(每张征银一十一两七钱六分),共征银七十两五钱六分。

罾:三张(每张征银四两二钱),共征银一十二两六钱。小罾:九张(每张征银二两二钱),共征银一十九两八钱(雍正九年,凤山县拨归管辖)。

罾:三条(每条征银五两八钱八分),共征银一十七两六钱四分。

縺:九条(每条征银五两八钱八分),共征银五十二两九钱二分。

蚝:九条(每条征银五两八钱八分),共征银五十二两九钱二分。

旧有澎湖大网一十六张(每张征银三两五钱),共征银五十六两;箔网二张(每张征银一两二钱六分),共征银二两五钱二分;大沪二口(每口征银八钱四分),共征银一两六钱八分;小沪二十口(每口征银四钱二分),共征银八两四钱。雍正五年,拨归澎湖通判管辖。以上通共征银一千三百一十四两二钱零五厘。

凤山县

安平镇渡船:三十四只,计载梁头九百八十九担(每担征银七分七厘),共征银七十六两一钱五分三厘。

采捕小船:二百五十六只,计载梁头五千零三十八担,共征银三百八十七两九钱二分六厘。雍正六年,报升梁头银一十四两五钱八分六厘零。以上梁头饷银共征银四百七十八两六钱六分五厘零;内乾隆十八年豁免遭风击碎小船一百零九只无征银一百六十三两六钱二分零、又豁免失水无征溢额银一两七钱二分二厘零,二十一年豁免遭风击碎小船二十三只无征银三十三两一钱八分七厘,今实征银二百八十两四钱三分四厘)。

港潭:四所(竹沪、打鼓、蛲港、万丹),共征银二百一十两九钱七分四厘零(旧尚有港塭一所,征银七两零五分六厘;雍正九年,拨归台湾县管辖)。

石螺潭:一口,征银一十二两。鲲身港:一所,征银二百二十两(雍正九年,台湾县拨归管辖)。

旧有喜树仔盐埕塭二口,征银一两五钱;雍正九年,拨归台湾县管辖。

罟:一十一张(每张征银一十一两七钱六分),共征银一百二十九两三钱六分。

罾:二张(每张征银四两二钱),共征银八两四钱。

囗〈罒上令下〉:一条,征银五两八钱八分。

縺:一十一条(每条征银五两八钱八分),共征银六十四两六钱八分。

蚝:八条(每条征银五两八钱八分),共征银四十七两零四分。

箔:二条(每条征银五两八钱八分),共征银一十一两七钱六分。又罟罾尾溢升科银三钱三分三厘六毫(雍正六年续报)。

以上罟罾囗〈罒上令下〉、縺、蚝、箔等饷,共征银二百六十七两四钱五分三厘零;内乾隆十八年豁免遭风沉没罟二张无征银二十三两五钱二分,縺三条无征银一十七两六钱四分。

旧有小罾九张,征银一十九两八钱;雍正九年拨归台湾县管辖。

采捕乌鱼旗:九十四枝(每枝征银一两零五分),共征银九十八两七钱。以上乌鱼旗饷额内,乾隆十八年豁免遭风失水鱼旗二枝,无征银二两一钱。

以上通共征银一千零四十六两五钱三分二厘。

诸罗县

采捅大小鱼船:一百九十五只,共载梁头二千九百四十三担七十五斤(每担征银七分七厘),共征银二百二十六两六钱六分九厘。

鱼塭:二口,共征银一百两。

新港并目加溜湾:一所,征银二十七两一钱六分五厘六毫。直如弄西港仔含西港:一所,征银九十七两三钱七分二厘八毫。茄藤头港:一所,征银一百六十九两三钱四分四厘。南鲲身港:一所,征银三十五两二钱八分。猴树并礁巴屿潭、蚝嗌港、笨港:一所,征银二十二两二钱九分六厘四毫(旧有海丰等四港,雍正二年拨归彰化县管辖)。

罾:二张(每张征银四两二钱),共征银八两四钱。

縺:五条(每条征银五两八钱八分),共征银二十九两四钱。

罟:一张,征银五两八钱八分(旧有罟一张,征银一十一两七钱六分;雍正二年,拨归彰化县管辖)。

囗〈纟衮〉:二条(每条征银五两八钱八分),共征银一十一两七钱六分。

蚝:八条(每条征银五两八钱八分),共征银四十七两零四分。

以上通共征银七百八十两零七厘八毫。

彰化县

小囗〈舟古〉船:一百三十五只,共征银一百五十五两八钱八分五厘(内雍正九年新升二只,共征银二两三钱一分;乾隆十二年新升二只,共征银二两三钱一分;十三年新升四十五只,共征银五十一两九钱三分五厘;十四年新升八十四只,共征银九十七两二分;二十一年新升二只,共微银二两三钱一分)。

旧额港:四所,共征银三十八两七钱三分八厘(海丰港一所,征银二十四两八钱四分;鹿仔港一所,征银一十二两四钱九分八厘;三林港一所,征银一两;港仔尾一所,征银四钱。雍正二年,诸罗县拨归管辖)。新升港:三所,共征银五两八钱(水里港一所,征银三两;番仔桥港一所,征银一两四钱;大突沟港一所,征银一两四钱。雍正二年,诸罗县拨归管辖)。

罟:一张,征银五两八钱八分(旧有罟一张,征银一十一两七钱六分;雍正七年,拨归淡水厅管辖)。

以上通共征银五十二两七钱二分八厘。

淡水厅

罟:一张,征银一十一两七钱六分(雍正九年,彰化县拨归管辖)。

澎湖厅

尖艚船:三十四只(每只征银八钱四分),共征银二十八两五钱六分(旧额五只,雍正五年台湾县拨归管辖。六年,增二十七只;八年,增二只)。杉板船:四百六十三只(每只征银四钱二分),共征银一百九十四两四钱六分(原额九十七只,共征银四十两零七钱四分;雍正五年,台湾县拨归管辖。六年,新增二百零七只,共征银八十六两九钱四分;七年,新增一百二十一只,共征银五十两八钱二分。八年,新增一十五只,共征银六两三钱;十年,报升三只,共征银一两二钱六分;雍正十三年,报升一十二只,共征银五两零四分;乾隆四年,报升八只,共征银三两三钱六分)。

大网:二十六张(每张征银三两五钱),共征银九十一两(雍正五年,台湾县拨归大网一十六张,征银五十六两;七年,报升大网四张,征银一十四两;十三年,报升大网一张,征银三两五钱;乾隆四年,报升二张,征银七两;五年,报升二张,征银七两;八年,报升一张,征银三两五钱)。小网:三十六张(每张征银一两七钱五分),共征银六十三两(原额二十五张,征银四十三两七钱五分。雍正十三年,报升六张,征银一十两五钱;乾隆四年,报升五张,征银八两七钱五分)。

箔网:二张(每张征银一两二钱六分),共征银二两五钱二分。小箔网:一张,征银六钱三分。

大沪:三口(每口征银八钱四分),共征银一两六钱八分。小沪:七十二口半(每口征银四钱二分),共征银三十两零四钱五分(原额二十口,征银八两四钱。雍正六年,报升三十四口,征银一十四两二钱八分;八年,报升半口,征银二钱一分;十三年,报升一十八口,征银七两五钱六分)。

小罾:三十四张(每张征银八钱四分),共征银二十八两五钱六分(原额一十张,征银八两四钱。雍正七年,报升六张,征银五两零四分;八年,报升二张,征银一两六钱八分;十年,报升二张,征银一两六钱八分;十三年,报升八张,征银六两七钱二分;乾隆四年,报升一张,征银八钱四分;五年,报升五张,征银四两二钱)。

以上通共征银四百四十两零八钱六分。

附考

乾隆二年,上谕:『朕查闽省澎湖,地系海中孤岛,并无田地可耕。附岛居民,咸置小艇捕鱼,以餬其口。昔年提臣施琅倚势霸占,立为独行,每年得规礼一千二百两。及许良彬到任后,遂此项奏请归公,以为提督衙门公事之用;每年交纳,率以为常。行家任意苛求,渔人多受剥削,颇为沿海穷民之苦累。着总督郝玉麟宣朕谕旨,永行禁革。其现在捕鱼船只,饬令该地方官照例编号,稽查办理。此项陋规既经裁除,若水师提督衙门有公用必不可少之处,着郝玉麟将他项银两酌拨数百金补之』。

捕鱼处所,有蚝、潭、港、塭之分。蚝者,指海坪产蚝之处而言;驾小船用铁钯于水底取之。潭者,平埔开窝,积水甚深,鱼虾多蓄其中。港者,海水支流之处。塭者,就海坪筑岸纳水蓄鱼而名(「台湾志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