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公版续修台湾府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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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章

康熙二十五年,新垦田园共一百七十甲八分九厘零;田三十九甲六分(内上则九甲二分、中则七甲三分、下则二十三甲一分),园一百三十一甲二分九厘零(内上则四十甲零九分一厘、中则二十九甲二分、下则六十一甲一分八厘零)。

康熙二十七年,新垦田园共一百八十六甲八分八厘零;田八十五甲零六厘七毫零(内上则一十三甲、中则三十八甲六分、下则三十三甲四分六厘七毫零),园一百零一甲八分一厘零(内上则五甲、中则一十六甲、下则八十甲零八分一厘零)。

康熙二十八年,新垦田园共二百七十七甲八分二厘零;田三十三甲九分五厘(俱下则),园二百四十三甲八分七厘零(内中则五甲、下则二百三十八甲八分七厘零)。

康熙二十九年,新垦田园共四百六十三甲三分三厘;田一百三十六甲三分(俱下则),园三百二十七甲零三厘(内中则一甲、下则三百二十六甲零三厘)。

康熙三十年,新垦田园共一百零四甲零四厘;田八甲(俱下则),园九十六甲零四厘(俱下则)。

康熙三十一年,新垦田园共一百九十五甲六分五厘;田一十六甲四分九厘(俱下则),园一百七十九甲一分六厘(俱下则)。又新垦田园共二百五十甲三分三厘零;田六十二甲七分三厘零(俱下则),园一百八十七甲五分九厘零(俱下则)。

康熙三十二年,新垦田园共二十六甲四分五厘;田四分(下则),园二十六甲零五厘(俱下则)。

康熙三十三年,新垦田园共四十一甲二分二厘;田七甲四分二厘(俱下则),园三十三甲八分(俱下则)。

康熙三十四年,新垦田园共一百一十甲九分三厘零;田五甲二分(俱下则),园一百零五甲七分三厘零(俱下则)。

康熙三十五年,新垦田园共二百八十五甲八分七厘零;田二十三甲六分五厘(俱下则),园二百六十二甲二分二厘零(俱下则)。

康熙三十六年,新垦田园共一百五十三甲五分;田七十九甲二分(俱下则),园七十四甲三分零(俱下则)。

康熙三十七年,新垦田园共一百二十六甲一分九厘;田七分三厘(下则),园一百二十五甲四分六厘(俱下则)。

康熙三十八年,新垦田园共四百一十二甲一分一厘零;田一十九甲八分二厘零(俱下则),园三百九十二甲二分八厘零(俱下则)。

康熙三十九年,新垦田园共二百七十甲四分九厘零;田二甲六分四厘(俱下则),园二百六十七甲八分五厘零(俱下则)。

康熙四十年,新垦下则园六十甲零五分二厘。

康熙四十一年,新垦下则园一十二甲三分。

康熙四十三年,新垦下则园六甲五分。

康熙六十一年,新垦下则园一十四甲八分八厘。又新垦下则园七十六甲四分。

雍正元年,新垦下则旱园六甲八分零。

雍正五年,新垦下则旱园二十三甲一分六厘零。

雍正六年,新垦田园九百九十六甲一分四厘零;田六甲八分四厘零(俱下则),园九百八十九甲三分零(俱下则)。

雍正七年,新垦田园共二百七甲六分五厘零;田四甲零三厘零(俱下则),园二百三甲六分一厘零(俱下则)。

雍正八年,新垦田园共一千五百四十六甲五分八厘零;田二百二十四甲五分四厘零(俱下则),园一千三百二十二甲四厘零(俱下则)。又新垦下则园三十甲七分六厘零,又新垦下则园一十四甲六分,又新垦下则园三十一甲三分二厘。

雍正九年,台湾县拨归凤邑新、旧垦田园七十八甲三分一厘零;田二十三甲三分一厘零(内中则三甲六分六厘零、下则一十九甲六分四厘零),园四十三甲七分九厘零(俱下则)。新垦下则园一十一甲二分。

雍正十年,新垦下则园三甲三分。

雍正十二年,新垦田园三十甲三分七厘;田一十三甲五分(俱下则),园一十六甲八分七厘(俱下则)。

以上自康熙二十四年起、至雍正十二年止,新垦并收台邑田园共六千七百四十甲九分一厘零;田共一千六十甲零(上则一百六甲一分七厘、中则一百四十四甲一分二厘零、下则八百九甲七分一厘零),园共五千六百八十甲九分一厘零(上则一百三十七甲七厘、中则一百二十七甲七分、下则五千四百一十六甲一分四厘零)。连前通计,共田园一万一千七百八十九甲五分二厘零。

雍正九年,拨归台湾县旧额、新垦田园七百八十四甲七分六厘零(旧额上则田五十三甲八分零、中则田三十二甲六分零、下则田八十甲七厘零、上则园六十甲六分四厘零、中则园六十四甲六分三厘零、下则园四百九十甲五分五厘零,新垦下则园二甲四分四厘零)。

乾隆三年,豁免崩陷田园六十甲四分七厘零(上则田一甲七分、中则田一甲三分、下则田二甲四分五厘、中则园七分、下则园五十四甲三分二厘零)。

乾隆五年,新垦下则田五甲六分。

乾隆九年,新垦下则园一十甲零四分二厘。

通县合计,实在田园共一万零九百六十甲零四分零;田共三千五百七十二甲一分六厘零(内上则一千八百五十五甲五厘零、中则二百九十七甲四分四厘零、下则一千四百一十九甲六分六厘零),园共七千三百八十八甲一分三厘零(上则八百一十五甲三分二厘零、中则二百九十一甲五分七厘零、下则六千二百八十一甲二分二厘零)。

乾隆十四年,新垦下则园一甲一分三厘零。

乾隆十五年,新垦下则田五十八甲六厘零。

乾隆十七年,新垦下则田一甲七毫。

乾隆二十年,新垦下则园一十甲五分三厘零。

乾隆二十年,新垦下则田园三十三甲一分六厘零;内田三十甲六厘零(俱下则),园三甲一分零(俱下则)。

乾隆二十三年,新垦下则田七亩二分零。

乾隆二十四年,新垦下则田园一百二十五顷零一亩九分零;内田四十五顷七十三亩一分零(俱下则),园七十九顷二十八亩八分零(俱下则)。

以上乾隆十四年起、至二十四年止,新垦田园共一百零三甲八分八厘、又一万二千五百零九亩一分。

乾隆十八年,豁免崩陷田园九十九甲五厘零。

乾隆二十四年,豁免崩陷园九甲七分八厘零。

通县合计,实在田园共一万九百五十五甲四分五厘、又一百二十九顷七十八亩一分零;内田共三千六百四十九甲一分七厘零、又四十五顷八十亩二分零,园共七千三百五甲二分九厘零、又七十九顷二十八亩八分零。

诸罗县

旧额田园四千八百四十三甲八分二厘零;田九百七十甲四分三厘零(内上则一十七甲二分零、中则九百二十七甲一分七厘零、下则二十六甲五厘零),园三千八百七十三甲三分八厘零(内上则一千六百二十一甲五分二厘零、中则一千七百五十甲二分四厘零、下则五百零一甲六分一厘零)。

国朝康熙二十四年,新垦田园共一千六百二十四甲四分三厘零;田二百甲六分零(内上则六十五甲三分四厘零、中则七十三甲五分六厘、下则六十一甲七分零),园一千四百二十甲零八分二厘零(内上则三百七十甲零六分七厘、中则三百零四甲三分八厘零、下则七百四十五甲七分六厘零)。

康熙二十五年,新垦田园共二百九十三甲九分七厘;田二十甲四分八厘(内中则一十二甲零一厘、下则八甲四分七厘),园二百七十三甲四分九厘(内上则二十一甲八分三厘、中则六十二甲一分三厘、下则一百八十九甲五分三厘)。

康熙二十七年,新垦田园共二百五十七甲三分九厘零;田四十九甲八分七厘零(内中则四甲八分四厘零、下则四十五甲零三厘),园二百零七甲五分二厘零(内上则一十甲二分、中则六甲一分五厘、下则一百九十一甲一分七厘零)。

康熙二十八年,新垦田园共三百一十一甲六分九厘零;田六十九甲四分(内中则二十六甲、下则十三甲四分),园二百四十二甲二分九厘零(内中则九甲六分零、下则二百三十二甲六分八厘零)。

康熙二十九年,新垦田园共二百九十三甲九分四厘;田九甲二分(内中则六甲二分、下则三甲),园二百八十四甲七分四厘(内上则一甲二分、中则一十一甲、下则二百七十二甲六分四厘)。

康熙三十年,新垦田园共一百九十六甲六分八厘零;田三甲一分八厘(内中则一甲八分、下则一甲三分八厘),园一百九十三甲五分零(内上则二甲五分、中则五甲五分、下则一百八十五甲五分零)。

康熙三十一年,新垦田园共四百一十六甲七分五厘零;田四甲八分(俱下则),园四百一十一甲九分五厘零(内上则一甲、中则五甲五分、下则四百零五甲四分五厘零)。各里新垦园五百二十五甲五分九厘零(俱下则)。

康熙三十二年,新垦园一百四甲六分八厘零(俱下则)。

康熙三十三年,新垦园一十一甲六分三厘(俱下则)。

康熙三十四年,新垦田园共一十五甲七分五厘;田一甲六分(俱下则),园一十四甲一分五厘(俱下则)。

康熙三十五年,新垦田园共一百一十六甲五分二厘;田五甲三分(俱下则),园一百一十一甲二分二厘(俱下则)。

康熙三十六年,新垦下则园一百八十三甲九分一厘。

康熙三十七年,新垦下则园一百八十七甲。

康熙三十八年,新垦田园共三百二十五甲五分零;田五分四厘(俱下则),园三百二十四甲九分六厘零(俱下则)。

康熙三十九年,新垦田园共四百一十八甲四分五厘零;田二分五厘(下则),园四百一十八甲二分零(俱下则)。

康熙四十年,新垦园三百三十一甲五分九厘(内上则二甲、中则三甲、下则三百二十六甲五分九厘)。

康熙四十一年,新垦园七十六甲五分五厘(内中则四十甲、下则三十六甲五分五厘)。

康熙四十二年,新垦下则园二十二甲九分五厘。

康熙四十三年,新垦下则园一十三甲五分四厘。

康熙四十四年,新垦下则园四十一甲五分。

康熙四十五年,新垦下则园四十九甲八分五厘。

康熙四十六年,新垦下则园四十九甲四分二厘。

康熙四十七年,新垦下则园三十二甲九分。

庚熙四十八年,新垦下则园五十八甲五分。

康熙四十九年,新垦下则园一十九甲七分二厘。

康熙五十一年,新垦下则园一十九甲三分。

康熙五十二年,新垦下则园九十三甲一分九厘零。

康熙五十三年,新垦田园共三十一甲三分;田三甲五分(俱下则),园二十七甲八分(俱下则)。

康熙五十四年,新垦下则园一十二甲五分。

康熙五十五年,新垦下则园一百零二甲六分二厘。

康熙五十六年,新垦田园共一百二十九甲二分三厘;田四十二甲九分(俱下则),园八十六甲三分三厘(俱下则)。

康熙五十七年,新垦下则园四甲五分五厘。

康熙五十八年,新垦下则园二十八甲四分。

雍正元年,新垦下则园二十甲。

雍正二年,新垦田园共一百五十六甲四分一厘零;田六十二甲零八厘零(俱下则),园九十四甲三分二厘零(俱下则)。

雍正五年,新垦下则园一百零六甲八分三厘。

雍正六年,新垦下则园九百四十五甲五分六厘零。又新垦下则园三千一百五十一甲一分九厘零。又新垦下则园八百五十五甲八分。

雍正七年,新垦下则田七甲七分。又新垦下则田五百五十一甲九分九厘零。

雍正八年,新垦下则园六十七甲四分一厘零。

雍正九年,新垦下则园一十甲二分。

以上自康熙二十四年起、至雍正九年止,新垦田园共一万二千二百七十一甲零五分二厘零;田共一千零三十三甲三分八厘零(内上则六十三甲三分四厘零、中则一百二十四甲四分一厘零、下则八百四十三甲六分三厘零),园共一万一千二百三十八甲一分三厘零(内上则四百零九甲三分、中则四百四十七甲二分七厘零、下则一万零三百八十一甲五分六厘零)。通县合计,旧额、新垦田园共一万七千一百一十五甲三分四厘零;田共二千零三甲八分二厘零(内上则八十二甲五分五厘零、中则一千零五十一甲五分八厘零、下则八百六十九甲六分八厘零),园共一万五千一百一十一甲五分二厘零(内上则二千零三十甲八分二厘零、中则二千一百九十七甲五分二厘零、下则一万八百八十三甲一分七厘零)。

康熙三十七年,水灾崩陷田园一百六十甲四分二厘零;田一甲九分(内中则九分、下则一甲),园一百五十八甲五分二厘零(内上则二甲四分二厘五毫、中则一十六甲八分、下则一百三十七甲三分)。

雍正二年,拨归彰化县管辖旧额下则园一百四十甲零一分五厘零、新垦上中下则园二百五十一甲五分四厘零,康熙六十一年禁垦生番地界下则园二十一甲,实拨归园三百七十甲六分九厘零(内上则二甲九分七厘、中则一十甲五分四厘、下则三百五十七甲一分八厘零)。

雍正三年,拨归台邑管辖下则园七甲。

雍正九年,拨归台邑管辖田园一千二百四十二甲四分五厘零;田二百七十二甲零七厘零(内中则二百五十六甲一分五厘零、下则一十五甲九分二厘零),园九百七十甲零三分七厘零(内上则三百零四甲二分三厘零、中则九十甲七分九厘零、下则五百六十六甲五分八厘零)。又新垦下则园八甲七分六厘零。

乾隆二年,豁除水冲崩陷田园二百零四甲八分三厘;田九十甲六分七厘(内中则一十一甲二分七厘、下则七十九甲四分),园一百一十四甲一分六厘(俱下则)。

以上拨归并豁免田园共二千六甲四分零;田三百六十四甲六分四厘零(内中则二百六十八甲三分二厘零、下则九十六甲三分二厘零),园一千六百二十甲七分五厘零(内上则三百零九甲六分二厘零、中则一百一十八甲一分三厘零、下则一千一百六十四甲二分三厘零)。新垦下则园二十八甲七分六厘零。

乾隆六年,新垦下则园五甲五分九厘零。

乾隆九年,新垦下则园一百二十二甲零三厘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