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进行宗教交往,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1994年1月31日国务院发布的《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4号
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李鹏
一九九四年一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