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中层领导任职理论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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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法制素养(1)

领导干部基本素质高低,影响各单位的工作开展和成败。较高的法律素质是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具备的基本素养,特别是我国已经加入WTO,参与经济全球化,要求经济活动中人为因素减少,提高法制化程度。懂法、守法、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是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中层领导干部必须努力的方向。

第一节领导干部提高法律素养是改革和发展的必需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报告中,第一次提出了“法治国家”的概念,并将其纳入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的重要内容;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今后一个时期需要突出解决的一系列重大问题,作了全面的论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治国方略庄严地载入党的纲领性文件之中。1999年3月,全国人大九届二次会议修改宪法,又将这一治国方略和奋斗目标写入宪法,通过国家根本大法予以确认,成为全国人民的共同意志和行为准则。这标志着我国进入了实施依法治国的新的发展阶段,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的里程碑。

实行依法治国,它要求人们必须具有较高的文化素质、很好的法律素质、很强的法律观念和依法办事的能力。法制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而提高人的素质则是中心环节。人是法制建设的主体,是法治系统工程中的能动因素。法制建设不仅是法律体系本身的建设,而且包括人的法律素质的提高。法制建设的过程,实质上就是用社会主义法制观念和法律制度教育人、改造人、培养人、塑造人的过程。如何通过提高人的素质,去推动和保证法律、法规的落实,是当前和今后推进法制建设,实现依法治国的关键。没有人的素质特别是领导干部法律素质的提高,就不可能有整个国家依法治国的实现。因此,实现依法治国的过程,必须是也必然是广大干部提高法律素质的过程,是培养和造就大批懂法、守法、能依法行政、能担负起领导法制建设任务的干部的过程。必须明确,在新的历史时期,领导干部如果没有较强的法律素质,就没有领导资格,就不可能肩负起领导责任、做好领导工作。

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西部大开发的进一步实施,各地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经济发展是在一定的时空条件和其他环境条件下实现的,人文环境、法制环境就是不可或缺的重要条件。经济大发展需要法治作后盾,需要良好的法治软环境。

一、提高领导干部法律素质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江泽民同志指出:“要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竞争机制,必须要有与之相适应的、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法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质是一种法制经济,它的特征是遵循经济规律。也就是说。在整个市场经济活动中,市场经济的维系,国家对经济活动的宏观调控和管理,以及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各个环节,都必须按法律法规进行,按经济规律办事,这与我们过去几十年主要靠行政干预的计划经济有着显著的区别。面对这样的新课题,我们必须实现两个转变:一是思想观念的转变。作为领导干部,要从过去的领导型向服务性转变,变领导为服务。二是变重个人意志为重市场需求,按照价值规律、供求规律办事,不以领导个人意志为出发点。而要做到这两个转变,我们每个中层领导干部,除了要学习掌握一般的经济原理、规律外,更重要的是要熟悉经济方面的法律知识,并运用法律来规范经济生活秩序和各种行为。只有这样,才能领导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地向前发展,才能在WTO规则的挑战中站稳脚跟。

二、领导干部提高法律素质是实现党的领导的需要改善和加强党的领导要求提高领导干部法律素质。实行依法治国,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对国家和社会生活的领导方式已发生深刻的变化,不再是直接地指挥各项具体工作,而主要是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制定成适合社会发展和人民意愿的法律,把党的主张转化为国家意志,并领导人民监督,保证国家法律的遵守和执行。在国家事务中,各级党委既要率先垂范,做依法办事的表率,又要不断加强党的自身建设,逐步地、有效地实行党政职能分开,在全党中真正克服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以党代政的倾向,把执政水平和领导艺术提高到新的高度。正是基于这种情况,作为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提高法律素质。

三、领导干部提高法律素质是政府依法行政的前提政府在推进依法行政的过程中,提高人的素质是至关重要的。因为法律要靠人去实施,如果执法人员的素质不高,不仅不能使法律得到正确、有效地实施,还可能使制定出来的“良法”在实施中成为“恶法”。政府部门的中层领导干部,由于其所处的“兵头将尾”的地位,要担当起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任,必须努力提高自身的法律素质,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这是取得新时期领导资格的必要条件。

(一)行政内容的变化,要求提高领导干部法律素质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没有法制,市场经济就不能健康发展,没有较好的法律素质的干部,也是驾驭不了市场经济的。邓小平指出:“我们必须尽快学会使用和用好法律武器,以适应工作重心的转移。要‘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把法制建设作为中央坚定不移的基本方针。”江泽民在1996年8月12日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知识》所作的序言中指出:“党和国家的各级干部必须熟练地掌握履行领导职责的所必需的各种法律和法规的基本知识,特别是有关经济法律和法规的基本知识,以利正确运用法律手段去保证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如果领导干部法律素质不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就不能正确运用法律手段调控和运行经济、不能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经济文化事业建设。

(二)行政对象的变化,要求提高领导干部法律素质新时期行政行为必须要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行政行为的对象不再是单靠行政命令就可以随意调动和指挥得了的,必须用法律法规来规范和引导市场主体的行为。各级领导干部为经济服务、为社会服务必须通过法律来实现,法律成为领导干部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领导干部如果缺乏必要的法律素质,就不能很好地为群众服务,不能有效地保护和调动市场主体的积极性。

(三)行政原则的变化,要求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我国宪法规定,党和政府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必须用宪法和法律来规范自己的领导行为。在新形势下领导工作必须按照法治原则进行,必须依法行政从严治政,把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行使职权纳入法制化的轨道。法律、法规作了规定的,行政机关都要严格遵守、执行,使行政机关办事权限合法,程序合法,既不能失职,又不能越权;既不能无所作为,又不能乱作为。领导干部如果法律素质不高,在行使行政权的过程中难免出现失误和偏差。

(四)行政目标的变化,要求提高领导干部法律素质1999年全国依法行政工作会议把行政工作的目标定位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进程,从严治政,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要实现这一目标,要求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将行使职权纳入法制化的轨道,要求政府机关工作人员,领导干部学法、守法、严格在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范围内活动,真正做到令行禁止,确保政令畅通,做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的模范。

(五)领导手段的变化,要求提高领导干部法律素质掌握在领导者手中的杠杆和手段是很多的,如行政手段、经济手段、宣传教育手段、组织纪律手段、政策手段等等。但是随着国家法律建设的推进,法制手段的作用越来越突出,越来越成为领导工作的主要手段。其他手段不仅成为辅助手段、配合手段,而且其他手段的运用也必须按照法制原则的规定和要求去进行,不能离开法定原则和界限去运用。过去,我们比较重视和擅长于对行政手段、政策手段、教育手段的运用,而不善于运用法律手段,在坚持依法治国的情况下,我们在领导手段上也必须有新的转变,要坚持以法律手段为主,其他手段为辅,而且要把其他手段也统统加以法制化的规范和改造,纳入法制化运行的轨道。显然,在以法律手段为主要领导手段的情况下,一个领导干部如果不懂法律,那就会像一个战士不会使用手中的主要武器一样,是不能有效地履行职能、完成任务的。

四、领导干部提高法律素质也是企事业单位发展的需要严格依法治企是企业发展的重要途径,企业加速经济机制的转变,自觉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的手段从事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既是客观必然,也是惟一出路。企业领导干部的法制意识和法律素质,在依法治企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由于国有企业领导干部法律意识薄弱而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不乏其例。企业领导应当明确法律对于企业自身发展的重要性,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特别是《合同法》、《专利法》、《商标法》、《企业法》、《公司法》等。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也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素质,以适应自身工作的需要。

第二节领导干部法律素质现状不容乐观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积极推进了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取得了重大胜利,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为依法行政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这几年政府机关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法律观念在增强,中央领导干部连续举办法制讲座,江泽民等中央领导同志出席讲座并发表重要讲话,全国各省(区、市)都举办了省级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四五普法已开始,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在提高。但同时,也存在许多问题特别是在行政执法方面,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甚至滥用职权、执法犯法、徇私枉法现象时有发生,对行使行政权的监督乏力,有些政府领导干部对依法行政重要性认识不足,总认为还是靠发指令、批条子办事方便,依法办事束手束脚。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人治”大于法制的现象仍没得到很好清除。比如:在招商引资过程中,一些手握实权的领导,或者面对重金贿赂,或者是自己不懂,又听不进专家意见,盲目拍板,错误决策,给国家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据有关资料介绍,我国每年由于缺乏科学论证、决策失误、监督不力以及外商搞合同欺诈,给国家造成的经济损失达300多亿元人民币。二是部分领导不学法、不懂法,导致违法行政事件层出不穷。三是部分领导干部知法不用法,导致滥用职权,给党和国家的利益造成很大的损害。他们的犯罪行为不是自己不懂法,而是滥用职权,把权力变为谋取个人私利工具的结果。究其更深层的原因和表现则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法律至上的观念远未真正形成

在我国长达几千年的封建社会里所形成的根深蒂固的“皇权至上”、“朕即法律”、“刑不上大夫”等封建思想还未清除;我们党的革命经历和实践的特点使一些人轻视法律的权威,“政策和策略是党的生命”的思想深入人心,“法律无用论”导致对法律理论的缺乏和认识的片面,结果不是搞法律无用,就是片面地认为法律只是管老百姓的工具。在权与法的关系中没摆正位置,不少人崇尚权力,法律的至上性没在制度中,也没在人们心目中真正树立起来,法律仍处处受制于权力,服从于权力的指使,法律会随着权杖的挥舞,可大可小,可有可无。正因为如此,部分行政机关领导干部以言代法、以权代法、以权压法等破坏法制的现象还很严重,不是把自己看成是人民的公仆,而是做官当老爷,片面理解“执法必严”原则,对人民群众冷、硬、横,甚至依仗权力践踏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依法办事的观念相当淡薄,认为法律是治民的,领导干部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不尊重国家权力机关的决定和决议,对执法机关的正常工作横加干涉,甚至拒不执行司法机关的裁判。他们往往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或制订“土政策”公然对抗法律,规避法律。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严重,干扰法律的贯彻执行,影响了政令的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