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中国基层政权建设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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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 基层人民代表大会建设(1)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是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最基层的国家权力机关,它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一起,构成了我国国家权力机关的完整体系。搞好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建设,对于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发挥人民当家作主的作用,使人民能更广泛地参与国家管理和监督,巩固人民民主的国家政权,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基层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地位和作用

一、基层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我国宪法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力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基层人民根据自己的意愿选举自己的代表,基层人民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基层人民行使民主权力,因此基层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有三:

首先,基层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基层权力机关。基层人民代表大会是基层人民权力的体现,基层人民政府、基层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检查院,都由基层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基层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受其监督。

其次,基层人民代表大会是基层人民民主的机关。基层人民群众直接选举产生的基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获得了基层行政区域人民群众的信任、委托和授权,是人民当家作主的代言人,代表人民民主的各项大权。

第三,基层人民代表大会是基层民主的最基本形式。基层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群众行使各项民主的机关和形式,无论在民主的深度和广度上,都超过了任何基层组织。

二、基层人民代表大会的地位首先,基层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国家权力机关体系的基础。

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我国遵循“议行合一”的民主集中制,国家的各项权力,由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组成了国家权力的核心体系,而基层人民代表大会则是国家权力机关体系的基础。

其次,基层人民代表大会是基层政权的权力机关和权力中心。基层人民代表大会具有全权性、至上性,它做出的决定,其基层政权和政府必须无条件执行。在城市,基层人民政府不仅由基层人大选举产生,对基层人大负责,受基层人大监督,而且基层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检察院也由基层人大产生,受基层人大监督,对基层人大负责。

三、基层人民代表大会的作用

(一)基层人民代表大会是实现基层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基本形式和根本保证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群众享受的各种民主权利,主要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这一组织形式来付诸实施。基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了基层行政区域里的全体人民群众管理国家,管理社会事务、管理基层共同的生产生活事务;代表了人民群众的意志,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利益,是人民群众行使各项权力的代议机关。另一方面,也只有人民群众选举产生的代表组织在一起,才能从制度上保证实现人民当家作主。

(二)基层人民代表大会是实现基层民主管理和科学管理的基础

现代管理,需要有广泛的民主基础,需要人民群众的广泛参与和对决策的广泛认同。只有集思广益,群策群力,集中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智慧和劳动,管理才能有最佳成效。

民主管理与科学化管理是辩证的统一,民主管理需要借助科学管理的知识,而科学管理需要借助群众的智慧和群策群力。现代管理,信息渠道庞杂,信息量大,决策的背景情况往往瞬息万变,少数决策者借助自己的知识、资力和经验,往往不能胜任科学决策的要求。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将重大的事情交与人大讨论商量,并且组成专家进行论证,按照严格的程序以保证重大决策的科学性,才能使决策正确,受到人民群众的拥护,同时也才能避免重大决策的失误。

(三)基层人民代表大会是实现基层政治稳定、经济繁荣的重要保障

政治稳定和政治民主是相互依存、密不可分的;没有政治稳定,就没有政治民主的条件;没有政治民主,也不可能实现政治稳定。政治稳定代表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愿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建立反映人民群众利益和愿望的保障机制。政治民主可以激发人们的主人翁热忱和责任心,可以调动人民参政议政,参与社会综合治理的积极性,乃至增强人们的凝聚力,这样,人民安宁团结,社会繁荣稳定国家长治久安的局面也就自然形成。所以它是实现基层政治稳定和经济繁荣的重要保证。

基层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

一、选举工作的组织

根据选举法的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区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指导本级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工作。”我国现行《选举法》,对各级选举委员会的组成方式和人员配备未作具体规定,各地一般在选举之前,由本级人大制定《选举实施细则》予以规定。在实践中,乡镇选举委员会一般由乡镇党委、人大、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其成员由上级人大常委会任命。乡镇选举还设办公室,确定2至3人办理具体事务。如果选举委员会的成员被提名为代表候选人,该代表候选人应辞去选举委员会的工作。

基层选举委员会是为了组织和办理基层人大代表选举事宜而成立的临时性机构。选举委员会的职权是:

(1)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2)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受理对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做出决定;

(3)划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4)根据较多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名单;

(5)规定选举日期;

(6)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二、选举工作的发动选举的宣传发动工作是搞好基层选举工作乃至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一环。因此,党中央、全国人大,历来非常重视基层选举和基层选举的宣传发动工作。一般程序为:首先是干部培训,统一认识,树立依法办事的思想,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其次是向群众进行宣传教育。宣传的内容为“三法一则”:即《宪法》、《选举法》、《地方组织法》和省、市制定的《选举实施细则》。

三、选举候选人的确定

(一)代表选举的基本原则

1.选举的普遍原则。选举权是人民群众最基本的政治权利。选举权的普遍性是一条重要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选举法》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这充分体现了普遍性原则,是最全面、最广泛的社会主义民主。

2.选举的平等性原则。在我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各级人民代表名额以一定的人口数为基础,同时也照顾了少数民族和妇女以及归侨等,体现了城乡居民平等、男女平等和各民族平等的原则。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选举,按选区或者选举单位提名产生。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3.直接选举的原则。即由选民本人直接投票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表达本人意志。

4.实行无记名投票的原则。无记名投票是一种秘密投票方式,有利于排除非选民意志的干扰,保证选民自由地、不受任何干涉地表达自己的意愿,保护选民的民主权利。

5.差额选举的原则。差额选举是指正式候选人名额多余应选人名额的选举方式。是自由选择原则的重要体现,有利于发扬民主,充分表达选民意愿。

6.国家从物质和法律上保障选民行使选举权利的原则。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选举法》规定由国库开支,为选举工作的顺利开展和选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提供了物质保证。

《选举法》还对公民选举的权利以及如何保障选民行使权利作出了保证。从法律上保证选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受侵犯。

7.对代表监督和罢免的原则。选民的选举权、监督权、罢免权三权一体,构成我国选举制度的完整形式。

(二)代表候选人确定的要点代表候选人由各级政党、各人民团体推荐,选民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候选人。

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基层人大代表候选人人数为应选代表人数的三分之四至三分之六,上一级人大代表候选人人数为应选人数的五分之六至二分之三。

在选举日15日以前公布推荐代表候选人名单,在选举日5日前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正式候选人按较多选民的意见确定。

代表候选人的情况介绍由选举委员会统一承担,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或选民可以在选民小组范围内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但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情况介绍。

四、选举工作的操作

(一)选举工作操作的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选举法》对选举工作做出了规定:

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选民选举时,凭身份证领取选票。每选区应当设立投票站、流动票箱或者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投票由选举委员会主持。

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民如果是盲人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

选举人可以投代表候选人的赞成票,也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

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个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

投票结束后,由选民代表推选的监票、计票人员和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人员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

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少于投票人的有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

在选举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方为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选举的选民过半数始得当选。获得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名额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果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获得过半数的当选代表的名额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仍应采用差额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且得票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一。选举结果由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选举法》确定是否有效,并予以宣布。

(二)选举工作操作要点选举委员会是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工作机构,必须认真负责地做好选区划分、选举发动、选民登记、选票准备、代表候选人的确定以及选举程序及选举会场、选举票箱的安排,选举的监督和选举结果的审查。

在实际操作中,为了保证选民参选率、选举质量和选举的顺利进行,各地一般采用召开选举大会的形式,在选举前充分作好人员准备、物质准备和思想准备。在人员上要安排会场负责人、讲话人、监票人、计票人、后勤服务人员和保卫人员,对监票人员要事先进行训练。

选举大会一般按照下列步骤进行:第一项,由选举负责人宣布大会开始;第二项,全体起立,唱国歌;第三项,选举负责人讲话,其内容包括选举的意义、投票选举的目的和任务报告本选区选民登记数、到会选民人数、委托投票人数、流动票箱数,并说明选票的填写方法等;第四项,监票人、计票人就位,检查票箱,并派出流动票箱;第五项,投票开始,包括分发选票、选民填写、依次投票;第六项,计票;第七项,由主持人宣布选举结果;第八项,由选举主持人宣布选举结果,散会。

基层人大代表的活动与基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一、基层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五会议通过的《代表法》,对人大代表的角色定位和权利义务作了明确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由人民代表组成的。在人民普选基础上产生的人大代表,是人民权利的受委托者和人民意志的表达者,是国家权力的直接行使者。各级人大代表在任期内,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法参与行使国家权力;在执行代表职务的过程中,依法享有法律等多方面的保障。

人大代表应具备高度的人民性。在国家权力问题上,人大代表与人民形成了特定的代表与被代表的关系,这就要求人大代表在行使国家权力时,必须以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为前提。任何人大代表个人的意志和私利,均不能作为行使国家权力的出发点和归宿点。

人大代表作为人民中的一员,和其他人同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也同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公民基本义务。人大代表作为国家权力的直接行使者,宪法和法律又赋予他们某些特有的权利和义务,以保障完成直接参与行使国家权力的特殊使命。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是不可分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