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农村“三权”抵押贷款实用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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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农村“三权”抵押注入改革发展新动力——农村“三权”抵押贷款政策解读(2)

12、开展农村“三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工作有什么重大作用?

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居民房屋和林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工作,是市委、市政府加快推进农村金融服务改革创新的战略部署,是统筹城乡金融服务的重大突破,是促进农业农村发展和农民增收的重要手段,对进一步盘活农村“沉睡资源”、解决农村资金瓶颈、激发农民创业热情、加快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将产生重大影响和积极作用。同时,实行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有利于帮助融资机构化解经营风险,减少贷款损失,调动融资机构发放贷款的积极性,更好地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

13、国家对“三权”抵押有哪些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指导意见》(银发〔2010〕198号)规定:探索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业务。在城镇化和农业产业化程度高的地区,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当地党委和政府组织推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农房用地制度改革,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在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和不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前提下,探索开展相应的抵押贷款试点,丰富“三农”贷款的有效方式和手段。

积极推动和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深入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监会、保监会、林业局关于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09〕170号)精神,在加快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配套制度建设的基础上,全面推进林权抵押贷款业务,探索多种贷款偿还方式,加快涉林信贷产品的开发研究。

14、市委三届九次全委会对“三权”抵押是如何要求的?

2011年7月21日,中国共产党重庆市第三届委员会第九次全体会议通过的《****重庆市委关于缩小三个差距促进共同富裕的决定》要求:扩大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和农村居民房屋“三权”抵押融资的规模和范围,完善权益评估、风险补偿、资产流转等配套政策,落实政策性担保、财政贴息等扶持政策,引导商业银行、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办“三权”抵押业务,增加基层网点,为农民提供便利、高效、实惠的融资服务,实现农村“三权”抵押融资1000亿元以上。

15、为什么要开展农村“三权”抵押?

目前,我市农村居民申请银行贷款十分困难,主要是由于缺乏银行要求必须提供的贷款抵押。通过开展“三权”抵押,可以有效地解决农村贷款难的问题,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促进农民收入增长。

16、农村“三权”抵押对农民有什么好处?

通过开展“三权”抵押,农民将获得平等的资产抵押融资的机会和权利,获得现代金融的支撑,实现融资方式由民间向正规的转变、融资成本的下降、融资能力的提升,从而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

17、农村“三权”抵押对农村改革发展有什么好处?

“三权”抵押有利于促进农村生产和资本要素的流通,增加农业融资能力,解决农业生产的规模化、集约化问题,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据估算,重庆“三权”抵押价值在1万亿元以上,如能有效激活这些资产,将会对农村、农业发展产生巨大的带动作用。

18、农村“三权”抵押将为城市工商企业和社会资本带来什么好处?

城市工商企业和社会资本可以充分利用“三权”抵押政策,下乡参与“四荒”(荒山、荒沟、荒丘、荒滩)资源的拍卖、租赁、承包等,或者采取股份合作等方式与农民开展合作,这既可以使城市工商企业和社会资本找到新的投资场所,又可以使农民获得新的发展机会。

19、农村“三权”抵押应遵循什么原则?

“三权”抵押应遵循自愿、互利、公平和诚实守信原则,不损害农民利益,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

20、市政府对商业银行开展农村“三权”抵押出台了什么支持政策?

市政府将建立完善农村“三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机制。通过整合农业发展及补助资金,建立全市农村“三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首期规模为5亿元,对金融机构因开展农村“三权”抵押融资产生的损失进行补偿,补偿比例最高不超过损失金额的30%。

21、市政府对农村“三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的补偿条件有什么规定?

根据《重庆市农村“三权”抵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获得农村“三权”抵押融资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的补偿条件主要有5个方面:

(1)融资机构合法合规;

(2)贷款符合《重庆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居民房屋及林权抵押融资管理办法》(渝府发〔2010〕115号)规定;

(3)贷款用途为重庆市内农林牧渔副等产业的生产、冷储、加工、流通等;

(4)已获得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或已获得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并已执行终止或中止,或贷款逾期二年及以上;

(5)融资机构履行了债权人勤勉尽职义务。

22、市政府规定了农村“三权”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申报、审核和审批的程序是什么?

《重庆市农村“三权”抵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农村“三权”抵押融资贷款风险补偿金的申报、审核和审批程序。

(1)申报。贷款损失确认后,融资机构向所在区(县)农业主管部门申报补偿。区(县)农业主管部门审查有关单据、凭证、数据和资料,经同级财政复核并签署意见后,上报市农委。

(2)审核。市农委对区(县)申报材料审查并签署意见后,送市财政局审批。

(3)审批。市财政下达审批文件,市和区(县)风险补偿金管理单位根据批文向有关融资机构拨付风险补偿金。

23、市政府规定融资贷款的商业银行申报农村“三权”抵押风险补偿资金需提交哪些材料?

根据《重庆市农村“三权”抵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农村“三权”融资贷款的商业银行向重庆市政府申报风险补偿资金需要提供以下7个方面的证明材料:

(1)书面申请文件;

(2)申请表;

(3)贷款合同、抵押合同,抵押登记证书(复印件);

(4)贷前调查、贷中定期不定期检查、贷后追查各环节各程序相关记载文书(复印件);

(5)司法机关对申报的每笔损失贷款的法律文书(调解、判决、执行、裁定等复印件);

(6)《重庆市农村“三权”抵押融资损失补偿申报〔金融机构〕汇总表》;

(7)其他资料。

24、农村“三权”抵押贷款的对象主要有哪些?

农村“三权”抵押贷款的对象主要是:我市范围内的农户、农村中小企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社。

25、商业银行发放农村“三权”抵押贷款的前提条件是什么?

商业银行发放农村“三权”抵押贷款的前提条件是贷款银行收妥抵押权利凭证原件等文件后,应及时移交会计部门入库保管,并向抵押人出具代保管收据。办妥抵押登记手续后,贷款银行才能将农村“三权”抵押贷款发放到位。

26、农村“三权”抵押贷款的主要用途有哪些?

农村“三权”抵押贷款主要用于发展种植业、养殖业、林业、渔业、农副产品加工、流通等农业产业化项目以及满足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支农资金需求。

27、农村“三权”抵押贷款资金严禁投向的行业和领域具体有哪些方面?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银行监管政策以及商业银行有关信贷管理办法规定,农民获得“三权”抵押贷款后,其贷款资金不得用于以下3个方面的用途:

(1)已列入限制类、淘汰类的项目或行业;

(2)资本市场投资;

(3)国家或商业银行规定的其他禁止的用途。

28、借款人申请农村“三权”抵押应具备哪些条件?

借款人申请农村“三权”抵押应当具备以下5个方面的条件:

(1)合法取得的权属证明及相关材料;

(2)抵押物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材料;

(3)以农村居民房屋作抵押的,其所占用的农村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并提供抵押人(借款人)拥有其他适当居住场所和稳定生活来源的书面证明材料;

(4)以依法经流转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作抵押的,须提供承包农户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材料;

(5)以林权作抵押的,应当是商品林或一般公益林的林权,以家庭承包或流转方式取得的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及其他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用于抵押的林权。

29、农村“三权”抵押中的抵押人是指什么?

农村“三权”抵押中的抵押人是指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或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的经营主体,以及农村居民房屋和林权的所有权人。

30、农村“三权”抵押中的抵押权人是指什么?

农村“三权”抵押中的抵押权人是指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居民房屋及林权为抵押提供融资贷款的融资机构。

31、借款人如何办理农村“三权”抵押?

借款人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居民房屋及林权抵押融资业务时,应当向融资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同时应提供融资机构要求的相关材料。

32、如何认定农村“三权”抵押物价值?

认定农村“三权”抵押物的价值主要有两个方面:

(1)设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居民房屋及林权抵押时,其价值可以由抵押当事人协商确定,也可由抵押当事人认可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以农村居民房屋作抵押的,所抵押的房屋及其占用的土地一并评估,评估时应考虑转让的市场价格或复垦产生地票的交易价格。

33、农村“三权”的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是否应当签订合同?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签订抵押合同后,双方共同持有关材料分别到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34、到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农村“三权”抵押登记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借款人和贷款商业银行到登记机构办理农村“三权”抵押登记手续,需要提供以下5个方面的材料:

(1)抵押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

(3)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

(4)抵押物的权属证明;

(5)登记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35、办理农村“三权”的变更或注销抵押登记事项需要哪些手续?

抵押人在抵押期间或抵押期届满要求变更或注销抵押登记的,必须由抵押权人出具债务履行完毕或其他同意变更、注销的书面证明。抵押权人同意延长债务履行期限的,如抵押登记设定了期限,则抵押期限自动后延至债权实现之日止,登记机构不需办理变更手续。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抵押的,延期不得超过剩余承包期限。

36、农村“三权”抵押到期后应该怎么办?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居民房屋及林权抵押贷款到期,债务履行完毕后,抵押当事人应到抵押登记机构办理抵押注销登记。

37、农村“三权”在抵押期间,抵押人(借款人)有哪些义务?

在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转移或处置抵押物,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债务履行期届满,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规定及时偿还贷款本息。借款人到期无法偿还债务的,抵押权人可与抵押人协商处置抵押物,处置所得价款由抵押权人优先受偿,其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借款人继续清偿;协商不成的,抵押当事人可根据合同约定,向金融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8、农村“三权”抵押物主要有哪几种处置方式?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居民房屋及林权抵押融资抵押物的处置方式主要有3种:依法拍卖、变卖、流转等。

39、农村“三权”抵押物在处置时,首先转让给谁?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居民房屋和林权抵押贷款及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办发〔2011〕11号)文件规定:农村“三权”抵押物在处置时应首先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转让处置。如果在集体经济组织内不能处置的,可以由政府指定的有关机关收购。

40、农村“三权”抵押物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无法处置时怎么办?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渝办发〔2011〕11号)文件规定:如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无法处置农村“三权”抵押物,农村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可以对有关抵押物进行收购或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只能流转)。

41、农村“三权”评估及登记有哪些规定?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渝办发〔2011〕11号)文件规定:贷款金额在100万元以内的,其抵押物的价值认定原则上不需要专业评估机构评估,可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贷款金额高于100万元的,可委托有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评估,评估费按照最低标准执行。对抵押登记费进行减免或按最低标准收取。

42、农村“三权”抵押贷款审批办理的时限是多久?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渝办发〔2011〕11号)文件规定:农村“三权”抵押贷款,在贷款资料齐全的情况下,从调查到审批,原则上不超过7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