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高校行使学位授予管理职权属于行政行为。
高校行使学位授予管理职权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其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高等院校有权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学位授予相关规定和细则。高校根据《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立法精神,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的具体规定,是高校行使教育管理自主权的体现,高校可据此对学生作出相关处理。本案中,西南某高校对张某、李某作出的不予授予学士学位的处分,属于行使教育行政职权的行为,应当认为是可诉的行政行为,而非合同行为。
3、确认高校行政诉讼被告主体资格,有利于维护管理相对人的合法利益。
高校的法律地位比较特殊,像其他民事主体一样,享有普通的民事权利,也承担一般的民事责任。但假若将高校与学生之间关系定性为普通民事关系的话,则无法解释为什么高校对学生享有的纪律处分、颁发学历学位证书特殊等权限。高等学校作为国家高等教育事业单位和国家公共设施,行使着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教育行政职权,这种职能的行使将会给学生打来重大的影响。高校对学生的纪律处分行为,属于具有消极法律后果的惩罚性行为。鉴于高校和学生之间为管理和被管理的不平等关系,假若剥夺和限制学生对高校作出的行政行为的起诉复议等权利,会使学生处于权利无法得到保障的位置。把高校列为行政诉讼被告,适用行政诉讼法来解决它与管理相对人之间的行政争议,理顺高校和学生的诉讼法律关系,能够促进高校的良性有序管理,给予学生权利救济的渠道。高校行政诉讼被告主体资格的确认,有利于维护管理相对人的合法利益,监督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行使国家赋予的行政管理职权,更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法条指引】
《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做的行为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驶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 当事人不服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应当视为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3.如何确定行政诉讼共同诉讼人?
【宣讲要点】
通常情况下,诉讼的原告和被告双方各一人,但是有时由于一起纠纷可能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或者行政行为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这种情况下,就有可能产生诉讼的一方甚至双方是二人以上的情况,法律上讲这种诉讼称为共同诉讼。原告为二人以上的,称为共同原告;被告为二人以上的,称为共同被告。
行政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基于事实或者法律上的相关性或相似性与行政纠纷具有一定牵连性的诉讼。
【典型案例】
诸暨市浣东街道大花园村的后唐山上有一个石灰石矿,村经济合作社办理了采矿许可证,从此石矿成为村集体的"富源"。2001年8月,大花园村经济合作社、村民委员会未经合作社社员和村民会议讨论,将石灰石矿新开采点的开采权承包给了同村村民徐某,约定开采期限为5年,合计上缴承包款11万元。书面合同尚未确定发包人是谁,但村经济合作社、村民委员会均在合同甲方一栏盖了章,原法定代表人陈某等均签名。承包人徐某随即缴清了当年的承包款1万元,并投入资金购置设备和开采矿石。大花园村群众知情后,认为两委会擅自决定发包项目,且承保金额过低(合同规定,徐某头年上缴利润1万元,此后每隔一年增加1万元),已侵犯了村民的民主权利和经济利益。2002年3月,这个村386名村民(占全村户籍在册738人的过半数)集体向诸暨法院起诉,要求法院确认村委会与徐某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
【专家评析】
本案中有关村民应该提起共同诉讼。本案中,大花园村的所有村民都与这个承包合同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均可作为原告的一方,因此本案应作为共同诉讼处理。由于本案原告人数众多,可以由所有原告通过民主方式确定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应当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法条指引】
《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类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应当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合并审理:
(一)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分别依据不同的法律、法规对同一事实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
(二)行政机关就同一事实对若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别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
(三)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对原告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