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行为我国人民燃放烟花爆竹已有两千多年历史。每逢喜庆时刻,人们为了增加节日的欢乐气氛,燃放烟花爆竹。爆竹的主要成分是黑火药,含有硫黄、木炭粉、硝酸钾,有的还含有氯酸钾以及其他成分等。当烟花爆竹点燃后,木炭粉、硫黄粉、金属粉末等在氧化剂等的作用下,迅速燃烧,产生二氧化碳、一氧化碳、二氧化硫、一氧化氮、二氧化氮等气体及金属氧化物的粉尘,同时产生大量光和热,而引起鞭炮爆炸。纸屑、烟尘及有害气体伴随着响声及火光,四处飞扬,使燃放现场硝烟弥漫,硫氧化物、氮氧化物、碳氧化物等严重污染空气。这些气体对人的呼吸道及眼睛都有刺激作用。燃放鞭炮不仅污染空气,飞扬的纸屑、烟尘落在地面上,还会影响清洁卫生。有的爆炸声如雷贯耳,成为噪声公害。此外,由于燃放鞭炮而引起火灾,炸伤手臂、面部或眼睛的事故屡见不鲜。因此,在特定的时间和特定的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对于保护环境,维护人民的正常生活秩序,都是十分有利的,因此,各地对于燃放烟花爆竹都有特定的规定。根据法律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应当符合大型活动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以及赛事组织者关于燃放的具体规定。所谓烟花爆竹之外的其他物品,主要是指燃放后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留下安全隐患,干扰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正常进行的物品,如燃烧报纸、扫帚、横幅、标语等。
(三)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行为
为了活跃气氛,表达自己对参赛选手的支持、对赛事的喜爱等,体育活动等大型活动的参与者通常会在大型活动的现场悬挂各种标语、条幅等物品,有时赛事的组织者也会悬挂标语、条幅。但行使自己的权利和自由时,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利和自由,在大型活动的举办场所不应当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这既是对他人的尊重,也是赛场文明的重要内容。实践中,有的运动队还会组织拉拉队,引导参与者文明观赛。
(四)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行为这主要是针对大型体育比赛活动所作的规定。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是大型活动的主要参与者,其人身安全应该得到有效保障,这也是维护正常的大型活动秩序的必不可少的要求。同时,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还可能引发更大范围的混乱,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这里的“围攻”是指众人包围、攻击他人的行为。
(五)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行为
在大型活动的进行过程中,有的参与者可能会基于各种动机往场内投掷杂物,如表达对裁判的不满,不满意某球员的表现等。但不论是出于何种动机,这种行为会威胁他人的人身安全,妨碍体育比赛等大型活动的秩序,干扰大型活动的正常进行。因此,对于向场内投掷杂物的行为,赛事的组织者和在现场维持秩序的人员应当及时制止。对于不听制止的,应当根据本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六)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
这是指其他妨碍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秩序,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如不听制止,跳入场内追逐裁判、运动员等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对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应当强行带离现场。法律作这样的规定,主要是为了避免体育场馆内秩序免受已有“捣乱”记录的人的破坏,使体育比赛能够正常进行。这里所规定的“可以”,表明不是对所有曾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人都要责令其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而应当充分考虑其人身危险性、对体育比赛的干扰可能性等具体情形,由公安机关来决定是否需要禁止其在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
对于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行为的处罚,根据法律规定,通常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严重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秩序,导致大型活动较长时间中断或者无法继续进行,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等。
三、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投放虚假的危险物质、散布恐怖信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这是关于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等扰乱公共秩序、投放虚假的危险物质和散布恐怖信息的行为及其处罚的规定。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这里规定的行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且具有责任能力的公民。行为在主观上是出于故意,是为了扰乱社会公共秩序而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是出于故意,则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如对道听途说信以为真或者由于认识判断上的失误,而出于责任心向有关部门报错了险情、疫情、警情的,不能视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此外,还应当明确,行为人是否实现了扰乱公共秩序的目的,并不影响对行为的认定。本类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所谓“散布谣言”,是指捏造并散布没有事实根据的谎言用以迷惑不明真相的群众,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是指编造火灾、水灾、地质灾害以及其他危险情况和传染病传播的情况以及有违法犯罪行为发生或者明知是虚假的险情、疫情、警情,向有关部门报告的行为。
(二)投放虚假的危险物质的行为
投放虚假的危险物质,是指明知是虚假的危险物质而以邮寄、放置等方式将虚假的类似于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置于他人或者公众面前或者周围的行为。这种投放虚假的危险物质的行为,虽然不至于发生真正的爆炸、毒害、放射后果以及传染性疾病的传播,但是会造成一定范围的恐慌,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特别是在恐怖分子投放真的危险物质的情况下,这种投放虚假的危险物质的行为,会使人真假难辨,危害更大,应当予以适当的处罚。对于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应当根据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由于这种行为不可能实际造成爆炸、毒害、放射性、传染性疾病的传播等后果,不致危害公共安全,因此属于扰乱公共秩序行为。所谓危险物质是指具有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的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具体来说,所谓爆炸性物质是指在受到摩擦、撞击、震动、高温或者其他因素的激发下,能产生激烈的化学反应,在瞬间产生大量的气体和热量并伴有光和声等效应,使周围空气压力急剧上升,发生爆炸的物品。如各种炸药、雷管、导火索、黑火药、烟火剂、民用信号弹和烟花爆竹等。毒害性物质是指少量进入人体,即能使得肌体受到损害或者破坏其正常的生理机能,使其产生暂时或者永久性的病理状态,甚至导致肌体死亡的物质,包括化学性毒物、生物性毒物和微生物类毒物,常见的有氰化钾、砷化氢、磷化氢、砒霜、信石、吗啡、升汞及各种剧毒农药(敌敌畏、乐果)等。放射性物质是指能放射出射线的物质。某些元素和它们的化合物,结构不稳定,衰变时能从原子核中放射出肉眼看不见的、有穿透性的粒子-射线。具有这种特性的元素以及它们的化合物称为放射性物质,如钴-60、铯-137、铀矿沙、硝酸钍等。腐蚀性物质是指硫酸、盐酸等能够严重毁坏其他物品以及人身的物品。传染病病原体是指能在人体或者动物体内生长、繁殖,通过空气、饮食、接触等方式传播,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传染病菌种和毒种。
(三)散布恐怖信息的行为
散布恐怖信息的行为是指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本类行为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的均可成为本类行为的主体。本类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放火”是指故意纵火焚烧公司财物,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爆炸”是指故意引起爆炸物爆炸,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投放危险物质”,是指向公共饮用水源、食品或者公共场所、设施或者其他场所投放能够致人死亡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行为。所谓“扬言实施”是指以公开表达的方式使人相信其将实施上述行为。构成本类行为并非没有程度的要求,除了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之外,客观上还要求该行为达到了扰乱正常的公共秩序的程度。本类行为在主观上是故意,至于行为的动机则各种各样,如有的人是因为个人的某些要求没有得到满足而实施,有的是出于与他人的仇视而实施等。
根据法律规定,实施上述各项行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寻衅滋事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这是关于寻衅滋事行为及其处罚的规定。所谓寻衅滋事行为,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肆意挑衅,横行霸道,打群架,破坏公共秩序,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寻衅滋事行为表现为行为人公然藐视国家法纪、社会公德,破坏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实施寻衅滋事行为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寻衅滋事的动机一般不是完全为了某种个人的利害冲突,也不是单纯为了取得某种物质利益,而是企图通过寻衅滋事行为的实施来寻求刺激或者追求某种卑鄙欲念的满足。行为人是为了填补精神上的空虚,或者为寻求精神刺激,发泄对社会的不满,或是为了在某一地区称王称霸、显示威风,为了哥们儿义气进行报复等。寻衅滋事行为多发生在公共场所(也有一些发生在偏僻隐蔽的地方),常常给公民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造成损害,但是寻衅滋事行为一般侵犯的并不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而主要是指向公共秩序,向整个社会挑战,蔑视社会主义道德和法制。
寻衅滋事行为主要表现为如下几种形式:第一,结伙斗殴的。一般是指出于私仇宿怨、争霸一方或者其他动机而以结成团伙的方式打群架。第二,追逐、拦截他人的。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追赶、拦挡他人,以及追逐、拦截异性等。第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是指以蛮不讲理的流氓手段,强行索要市场、商店的商品以及他人的财物,或者随心所欲损坏、毁灭、占用公私财物。
第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是指上述行为以外的其他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对寻衅滋事行为,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在实践中,正确认定和处理扰乱寻衅滋事行为应该注意如下界限:
1.区分结伙斗殴行为与聚众斗殴罪的界限。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聚众斗殴罪是指(在首要分子的组织、策划、指挥下)出于私仇、争霸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而纠集多人成帮结伙地进行打架斗殴的行为。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情节和危害结果不同。结伙斗殴行为虽然有时也会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但情节较轻,危害不大;聚众斗殴罪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而且常常造成人身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
2.区分寻衅滋事行为与寻衅滋事罪的界限。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两者区别的关键在于情节是否恶劣。寻衅滋事行为的情节较轻,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构成寻衅滋事罪必须是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如多次殴打他人取乐,引起公愤;多次殴打他人致人轻伤等,结伙、持械追逐、拦截他人,追逐、拦截妇女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严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