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与患者病情有关的信息予以保密为了保护患者的隐私,防止与患者病情有关的信息由于非法外泄而给患者的正常生活、工作、就医等造成不必要的干扰,本条明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精神障碍患者的姓名、肖像、住址、工作单位、病历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身份的信息予以保密。这里的“有关单位”,是一个大的范围,既包括卫生、民政、公安等政府部门,也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司法机关,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医疗机构、康复机构、心理服务机构等单位,都有义务对患者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不得非法泄漏。此外,作为公民个人来说,也有义务对患者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适用要点】
适用中应当注意的是,在保护与患者病情有关的信息方面,在遵守上述基本原则的前提下,也有例外规定,那就是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依法履行职责需要公开的除外。如公安机关为了查找走失的精神障碍患者,往往需要公开该患者的相关信息,便于他人提供线索进行查找。再如,人民法院对依法不需要负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患者的信息也需要公布,以使被害人和其他公民了解该当事人不承担刑事责任的原因等。
第五条全社会应当尊重、理解、关爱精神障碍患者。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歧视、侮辱、虐待精神障碍患者,不得非法限制精神障碍患者的人身自由。新闻报道和文学艺术作品等不得含有歧视、侮辱精神障碍患者的内容。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尊重、理解、关爱精神障碍患者,对他们不得歧视、侮辱、虐待的规定。
【本条释义】
一、全社会应当尊重、理解、关爱精神障碍患者1.尊重、理解、关爱精神障碍患者是维护患者权益的需要,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精神障碍患者身受精神疾病的折磨,而精神疾病大多属于慢性病,治疗时间长,易复发,痊愈难,给患者及其家庭带来了巨大的痛苦,也带来了沉重的负担。作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作为身心遭受病痛折磨的病人,全社会都应当尊重、理解、关爱他们,为他们治疗、康复及最终回归社会创造良好的、宽容的社会环境,这是维护患者权益的需要,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
2.尊重、理解、关爱精神障碍患者,同时也是关爱我们自己。由于社会中存在的歧视,使得很多精神障碍患者不敢到医院看病,怕被别人知道病情后给自己或者家人的生活造成影响,所以千万百计地隐瞒生病的事实,这样就导致病情被耽误,小病拖成大病。一般的精神障碍,由于没有及时就医而发展成为严重精神障碍,有的甚至发生肇事肇祸行为,伤害了家人、邻居、同事甚至是素不相识的人,给社会安全,以及每一个人的人身安全带来威胁。如果全社会都能尊重、理解、关爱精神障碍患者,给他们一个宽容、不歧视的社会环境,使他们能够放下顾虑,积极进行就医,这样很多精神疾病就能够得到及时治疗,避免向更严重的病情发展,就会大大减少严重精神障碍的发生率,同时也能大大降低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事件的发生,这也就是保护了我们每一个人的安全,保护了社会的安全,所以关爱精神障碍患者,也就是关爱了我们自己。
二、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歧视、侮辱、虐待精神障碍患者,不得非法限制精神障碍患者的人身自由精神障碍患者的人身权受宪法和法律的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歧视、侮辱、虐待精神障碍患者,也不得非法限制精神障碍患者的人身自由。所谓“歧视”,是指对他人就某个缺陷、缺点、能力、出身以不平等的眼光对待;“侮辱”,是指用横暴无理的言行使人蒙受耻辱,包括进行人身污辱,污辱他人的人格尊严等;“虐待”,是指使用人身暴力和性暴力、威胁和恐吓、情感虐待和经济剥夺等手段,为给受害者造成身体上的伤害和心理上的恐惧。对于歧视、侮辱、虐待精神障碍患者,或者非法限制精神障碍患者人身自由的行为,要依法追究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本法规定,歧视、侮辱、虐待精神障碍患者,或者非法限制精神障碍患者人身自由,给精神障碍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要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如虐待、污辱精神障碍患者,非法限制精神障碍患者人身自由等的,要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如果构成犯罪的,要依据刑法规定的虐待罪、侮辱罪、非法拘禁罪等追究刑事责任。
三、新闻报道和文学艺术作品等不得含有歧视、侮辱精神障碍患者的内容新闻报道和文学艺术作品作为面向大众的一种媒介或者宣传、艺术表现形式,应当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尊重、理解、关爱精神障碍患者,不得以任何形式歧视、侮辱精神障碍患者,主要是在新闻报道和文学艺术作品中不得含有歧视、侮辱精神障碍患者的内容。应该说,目前绝大多数的新闻报道和文学艺术作品都能够遵守这一规定,有的还能够主动关注精神障碍患者这一群体,反映他们及他们家庭的不幸,从而唤起社会公众对精神障碍患者的理解和关爱。但不可否认,也有个别的新闻报道和文学艺术作品存在着歧视、侮辱精神障碍患者的问题,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对此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精神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家庭和单位尽力尽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综合管理机制。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精神卫生工作管理机制的规定。
【本条释义】
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种社会矛盾增多,竞争压力加大,人口和家庭结构变化明显,严重精神障碍患病率呈上升趋势。与此同时,儿童和青少年心理行为问题、老年痴呆和抑郁、药品滥用、自杀和重大灾害后受灾人群心理危机等方面的问题也日益突出。精神卫生已成为重大的公共卫生问题和突出的社会问题。做好精神卫生工作,需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建立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家庭和单位尽力尽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综合管理机制。
1.政府组织领导。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精神卫生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设和完善精神障碍的预防、治疗和康复服务体系,建立健全精神卫生工作协调机制和工作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精神卫生工作需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保障精神卫生工作所需经费,将精神卫生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根据上述规定,各级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建立部门协调工作制度,把精神卫生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政府议事日程,根据本地区实际,提出精神卫生工作目标,统筹规划,采取措施,抓好落实。要落实本级政府对精神卫生的财政投入等保障措施,同时研究制订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精神障碍防治工作的办法,鼓励社会资源投向精神障碍的防治工作。
2.部门各司其职。卫生、民政、公安、教育、司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残联等部门、单位要依据本法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同时,要注意各部门之间的相互配合,既有分工,也有合作。如目前我国精神卫生机构总体上数量不足,各部门需要在精神卫生资源的利用方面形成合力,共同配合做好患者的收治工作,体现在:卫生部门要督促所属精神卫生机构承担起精神障碍患者的救治任务,提高治疗与康复水平;民政部门要督促所属精神卫生机构承担起在服役期间患精神障碍的复员、退伍军人的救治任务,并及时收容和治疗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和抚养人的精神障碍患者等。再如,在精神障碍患者的送诊方面,对查找不到近亲属的流浪乞讨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由当地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帮助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
3.家庭和单位尽力尽责。家庭和有关单位在精神障碍的预防、治疗和康复等方面也要依法承担起相应的职责。如在精神障碍的预防方面,本法明确了家庭和各有关单位的相关义务,包括:家庭成员之间应当相互关爱,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提高精神障碍预防意识;发现家庭成员可能患有精神障碍的,应当帮助其及时就诊,并照顾其生活,做好看护管理。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有益于职工身心健康的工作环境,关注职工的心理健康;对处于职业发展特定时期或者在特殊岗位工作的职工,应当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精神卫生知识教育;配备或者聘请心理健康教育教师、辅导人员,并可以设立心理健康辅导室,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监狱、看守所、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等场所,应当对服刑人员,被依法拘留、逮捕、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等,开展精神卫生知识宣传,关注其心理健康状况,必要时提供心理咨询等。这些规定都体现了在精神卫生工作中家庭和单位尽力尽责的原则。
4.全社会共同参与。做好精神卫生工作,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在此方面,新闻媒体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等应当发挥重要作用。根据本法的规定,新闻媒体要开展精神卫生的公益性宣传,普及精神卫生知识,引导公众关注心理健康,预防精神障碍的发生。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社区心理健康指导、精神卫生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创建有益于居民身心健康的社区环境等。此外,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也要积极参与精神卫生工作,参与的方式包括提供精神卫生志愿服务,捐助精神卫生事业,开设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医疗机构和精神障碍患者康复机构等。
【适用要点】
适用中应当注意的是,对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精神卫生工作的各项活动,各级政府要采取措施,给予鼓励和支持,如进一步完善有利于精神卫生工作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社会资源投向精神障碍的防治工作等。同时,对在精神卫生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精神卫生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设和完善精神障碍的预防、治疗和康复服务体系,建立健全精神卫生工作协调机制和工作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精神卫生工作进行考核、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开展预防精神障碍发生、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等工作。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各级政府在精神卫生工作中的职责规定。
【本条释义】
一、县级以上政府的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精神卫生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设和完善精神障碍的预防、治疗和康复服务体系,建立健全精神卫生工作协调机制和工作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精神卫生工作进行考核、监督。根据这一规定,县级以上政府的精神卫生工作职责包括统一领导、纳入规划、建设体系、建立机制、考核监督五个方面。
1.统一领导。统一领导,是指县级以上政府对精神卫生工作承担统一领导的职责。精神卫生属于一项重要的公共卫生事业,所以各级政府应当担负起统一领导的责任,在精神障碍的预防、治疗、康复,以及保障精神卫生事业发展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比如,在精神障碍的预防方面,政府要在管辖的行政区域内,领导建立有效的预防体系,从日常的宣传教育,各单位预防工作的开展,到发生各种突发事件时,组织领导开展心理援助工作,避免民众因灾祸的发生而产生精神障碍问题等,政府都要发挥强有力的领导作用,承担起统一领导的职责。
2.纳入规划。纳入规划,是指县级以上政府将精神卫生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是一级政府在任内施政的重要依据,是政府各项工作的目标、任务、职责的重要载体。所以体现政府对一项工作的重视,就是要将该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作为重要的工作来抓。精神卫生工作,不仅是重大的公共卫生问题,同时也是公众关注的社会问题,所以政府必须要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制定精神卫生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3.建设体系。建设体系,是指县级以上政府组织建设和完善精神障碍的预防、治疗和康复服务体系。做好精神障碍的预防、治疗和康复工作,需要建设和完善精神障碍的预防、治疗和康复服务体系,只有体系建立起来了,才能解决当前精神卫生工作中存在的预防不力、患者得不到及时的治疗、康复等突出问题,才能保障促进精神卫生事业的发展。根据本法的规定,政府在此方面的职责主要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建立并完善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加强精神障碍预防、治疗和康复服务能力建设。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统筹规划,建立精神障碍患者社区康复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建立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医疗机构和精神障碍患者康复机构。同时,国家应加强基层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扶持贫困地区、边远地区的精神卫生工作,保障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精神卫生工作所需经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