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比较
(一)共同点
由此可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马来西亚《财务报告准则》中对于资产减值部分的相关规定,其主要共同点在于:
1.总体框架结构是一致的,在其他准则部分已专门对资产减值做出规定的资产在资产减值准则中不再敷述;资产减值准则只规定除其他准则部分未作规定的资产减值;
2.制定的大环境一致,均是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
3.均引入了资产组的概念,并且对资产组的认定方式也基本一致。在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中,对于资产组的认定是以现金流入是否独立以及企业的管理方式来进行的。在马来西亚的《财务报告准则》第136号对于资产组的认定是通过现金产出单元及各种相关因素(包括:企业经营状况(如生产线、营业场所等),以及管理层如何做出关于持续经营、终止经营或是处置资产的决策)来进行的,当现金产出单元满足下面两下条件时可认定为最小资产组:一是在持续使用过程中产生现金流入量;二是在很大程度上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资产组产生现金流入。
4.减值迹象认定的方法一致,尽管有些小的出入,但,均通过企业的内部迹象与外部迹象综合考虑,并且所表述的意思基本一致。在马来西亚《财务报告准则》第136号对资产减值迹象的判定列出七条,并且明确规定了外部信息来源四条:①资产的市价在当期下跌,下跌的幅度大大高于因正常的时间推移或正常使用而发生的下跌;②技术、市场、经济或法律等企业经营环境,或资产提供服务的市场,在当期或未来期间发生重大变化,对企业产生负面影响;③市场利率或市场其他投资报酬率在当期己经提高,从而可能影响企业计算资产使用价值时采用的折现率,从而大帽度降低资产的可收回价值;④企业净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资产的市场资本化金额。市场资本化金额是企业发行在外股份的市场价值总和。内部信息来源三条:①有证据表明,资产已经陈旧过时或发生损坏;②资产的使用方式或程度己经发生或将要发生重大变化,对企业产生负面影响,如计划中止或重组业务,或在预定的日期之前进行处置;③内部报告提供的证据表明,资产的经营业绩已经或将要不及预期。并且对内部报告提供的证据在下文中有具体规定。我国对于资产减值迹象的判定在企业会计准则第八号第二章的第五条中混合列出了七条,其中前三条是属于外部迹象信息源:①资产的市价当期大幅度下跌,其跌幅明显高于因时间的推移或者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跌。②企业经营所处的经济、技术或者法律等环境以及资产所处的市场在当期或者将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从而对企业产生不利影响。③市场利率或者其他市场投资报酬率在当期已经提高,从而影响企业计算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折现率,导致资产可收回金额大幅度降低。后三条属于内部迹象信息源:④有证据表明资产已经陈旧过时或者其实体已经损坏。⑤资产已经或者将被闲置、终止使用或者计划提前处置。⑥企业内部报告的证据表明资产的经济绩效已经低于或者将低于预期,如资产所创造的净现金流量或者实现的营业利润(或者亏损)远远低于(或者高于)预计金额等。
5.资产减值的确认标准一致。从理论来说,企业的任何一项资产的减值都应当予以确认。但是在会计实务中,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对每一项资产的减值进行确认,资产减值的确认应当考虑资产减值的可能性的大小。企业资产面临的不确定因素多种多样,其中某个或某几个因素共同发生作用,都会给企业带来损失。对什么情况下的资产减值损失应当予以确认,这由选定的资产减值标准来决定。目前存在三种观点:永久性标准、可能性标准、经济性标准。我国与马来西亚均采用了经济性标准与国际惯例保持了一致。即当企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小于账面价值就应当予以确认减值,确认和计量采用相同的基础。
(二)区别点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马来西亚《财务报告准则》中对于资产减值部分的相关规定,其主要区别点在于:
1.未达到可使用状态的无形资产的减值测试时点的规定不一致。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对未达到可使用状态的无形资产的减值测试时点的规定未作要求。而马来西亚《财务报告准则第136号-资产减值》规定对于寿命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可用的无形资产无论其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每年都应进行减值测试。
2.为了减值测试目的所进行的商誉分摊的具体方法不一致。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中为了减值测试目的所进行的商誉分摊以各资产组或资产组合的公允价值占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为基础,将商誉的账面价值分摊至相关资产组和资产组组合。公允价值难以可靠计量的,以账面价值为基础进行分摊。而马来西亚《财务报告准则第136号-资产减值》中认为购买企业时产生的商誉所代表的是可望取得未来经济利益而发生的支出。该项经济利益可能由于购买的总部资产的协同作用而形成,也可能形成于某些不能单独在财务报表上予以确认的资产。商誉并不能独立于其它资产或资产组合而为企业带来现金流量,所以作为单个资产的商誉,其可收回价值是无法确定的。为此规定,为了进行减值测试,须将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分配至合并方的现金产出单元或单元组。
3.企业合并产生的商誉在以减值测试目的的初始分摊的规定不一致。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对企业合并产生的商誉在以减值测试目的的初始分摊的规定未涉及到。而马来西亚《财务报告准则第136号-资产减值》中规定如果不能在企业合并发生当期的期末完成对企业合并所形成商誉的初始分配,则应在合并后第一会计期间结束前完成初始分配。
4.持有资产减值损失转回的观点不一致。我国对《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中规定的资产的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该准则所表述的观点认为,允许资产减值损失的转回与历史成本框架相冲突,禁止转回资产减值损失的做法与或有利得的的处理方法相一致,资产减值的初始确认是基于确认时的事项和环境进行的,如果允许转回已经确认的减值损失,会使人们对初始确认的可信性产生怀疑。而马来西亚《财务报告准则第136号-资产减值》中规定企业必须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判定是否已有迹象表明以前年度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不再存在或已减少。如果是,企业必须估计该项资产的可收回价值。此项规定表述的观点认为,在事项、环境和计量假设的变化表明资产的可收回金额高于其账面价值的情况下,要求记录减值损失的转回。是因为初始确认暗含的一些估计有可能在未来发生变化,本质上允许对可收回金额进行重述,而且这样有利于信息的公允表达。
5.重估价模式下的资产减值损失的处理的规定不一致。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中未对重估价模式下的资产减值损失的处理作出规定。而马来西亚《财务报告准则第136号-资产减值》中规定如果资产以再评估金额计量,则产生的减值冲减前期的再评估增值准备,转回的减值损失则增加再评估增值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