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实务
10155500000008

第8章 增加收入类补贴资金的监管(4)

1.补贴对象

根据国家《退耕还林条例》的规定,凡是纳入国家退耕还林任务计划,经检查验收保存合格的造林地块,退耕农户均可享受政策补助。

2.补贴标准

退耕还林(草)补贴分为粮食补助资金、现金补助、造林种苗费补助和巩同退耕还林(草)成果专项资金等。

(1)粮食补助资金

国家无偿向退耕户提供粮食。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粮食(原粮)的标准,长江上游地区为300斤,黄河上中游地区为200斤,每斤按0.7元折算,南中央财政承担,粮食调动费用由地方财政承担。从2004年起,在国家无偿向退耕农户提供的粮食补助标准不变的前提下,四川省对市(州)将原向退耕(牧)户补助的粮食实物改为现金补助。国家计划内退耕还林补助的粮食按退耕还林每斤粮食(口粮、原粮)补助现金0.70元的政策执行。考虑到我省民族地区粮食市场等实际情况,省增加退耕还林补助,即对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以及内地少数民族自治县和享受民族地区待遇县退耕还林每斤粮食增加0.10元。全省执行的补贴标准为: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以及内地少数民族自治县和享受民族地区待遇县退耕还林每斤粮食补助0.80元;其余地区退耕还林每斤粮食补助0.70元。补助年限:还草补助2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还生态林补助8年。

(2)现金补助

国家给退耕户适当现金补助。考虑到农民退耕后近几年内需要维持医疗、教育等必要的开支,中央财政在一定时期内给农户适当的现金补助。现金补助按每亩退耕地每年20元安排。补助年限与粮食补助年限相同。

(3)造林种苗费补助

国家向退耕户无偿提供种苗。种苗费按建设生态林每亩补助50元的政策执行,南中央基建投资安排,直接发给农民。

此外,由于解决退耕农户长远生计问题的长效机制尚未建立,随着退耕还林政策补助陆续到期,按2007年国务院发《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精神,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的《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的意见》中规定,“现行退耕还林补助政策期满后,中央财政安排资金继续对退耕农户给予适当的现金补助。补助期限为: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还草补助2年。补助标准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105元。根据我省民族地区实际,经请示国务院同意,对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以及少数民族自治县和享受民族地区待遇县共57个县(以下简称“57个民族县”)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210元;同时,原每亩退耕地每年20元生活补助费继续直接补助给退耕农户并与管护任务挂钩。原省财政安排用于补贴57个民族县每年每亩退耕地30元的粮食补助资金仍直接补助给退耕农户。2006年年底前现行退耕还林补助政策已经期满的,从2007年起发放补助;2007年以后到期的,从次年起发放补助”。2009年,经省政府批准同意,兴文县、宝兴县、汉源县享受民族地区待遇,相应享受退耕还林民族县直补政策。

(4)巩同退耕还林(草)成果专项资金

为集中力量解决影响退耕农户长远生计的突出问题,中央财政安排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用于退耕农户基本口粮田、农村能源、生态移民、补植补造和后续产业等专项建设。除57个民族县外,将专项资金包干到县(市、区),按照已安排退耕地每年每亩105元的标准核定资金总量。依据批准的专项规划,从2008年起按8年集中安排,逐年下达。对57个民族县所需专项建设资金,省将积极争取国家支持。国家政策规定,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建设内容必须与退耕农户挂钩,以改善退耕农户生产生活条件,逐步建立起巩同退耕还林成果的长效机制。一是加大基本口粮田建设力度,解决退耕农户吃饭问题。力争用5年时间实现具备条件的退耕农户人均不低于0.5亩高产稳产基本口粮田。中央安排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和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亩600元。二是加强农村能源建设,解决退耕农户烧柴问题。三是实施生态移民,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四是搞好补植补造,确保还林成效。五是发展后续产业,解决退耕农户持续增收问题。

3.补贴方式

除巩同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建设资金外,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坚持直接补贴退耕农户的原则。对业主(大户)转包农户耕地退耕还林的,补助资金应全额兑现给原土地承包经营农户,业主(大户)应与农户在公平、公正和不违背政策法规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双方的权益,签订有效的书面合同或协议。各级人民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不得违背退耕农户意愿,强迫农民签订退耕地转包合同或协议。

4.资金来源

除对我省民族地区的粮食运费由省财政按退耕地每年每亩补助30元外,其他退耕还林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巩同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建设资金超出国家规定标准需要的资金南各地自行解决。

5.资金拨付

中央财政安排的粮食补助资金通过各级财政部门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国家储备粮油补贴”专户逐级拨付;其他各项补助资金由财政部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和程序以及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一、资金兑付程序

(一)提出申请

响应退耕还林(草)政策号召的农户向乡镇政府提出退耕还林申请,乡镇审核汇总上报县林业局。

(二)分解任务

县林业局根据当年上级下达的任务和乡镇上报的情况,分解任务,并以正式文件下达各乡镇执行。

(三)组织实施造林

乡镇政府根据农户申请的情况分解本乡镇的实施任务并组织农户开展造林工作。

(四)验收确认、纳入补贴范围

造林结束后,农户申请乡镇政府进行验收。县级以上林业部门组织复查、抽查、复查验收合格者,南县林业局发给验收合格证,纳入退耕还林(草)补贴范围,并根据政策规定,确定农户实际享受补助标准和年限。

(五)公示

对已确定的农户受助信息、村受助名单在村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接受群众监督。

(六)发放补贴

公示期满无异义,将受助信息提交县级林业部门、乡镇政府审批。经审批合格后,乡镇财政部门拨付补贴资金到乡镇农村信用社,南信用社将补贴资金打人农户“一卡通”账户;同时乡镇财政部门将资金发放信息造册,由受助农民签收、确认。

三、资金监管要点

为加强退耕还林还(草)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补助的使用效益,保障退耕还林(草)工程顺利实施,必须加强资金的监管工作,具体内容如下:

(一)政策宣传

乡镇财政部门要联系或配合有关站所、单位,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和多种形式,大力宣传退耕还林(草)补助资金相关政策措施。基层宣传要做到进村人户,张贴上墙,家喻户晓,确保农民群众及时掌握补贴信息,保证补贴发放工作顺利开展。

(二)补助信息登记、核实、公示

1.信息登记

联系或配合有关站所、单位,做好退耕还林(草)补助资金发放信息的登记工作。这具体包括农户基础信息(主要是农户的识别信息)、补贴信息、补贴相关信息。

2.信息核实

联系或配合有关站所、单位深入各乡村对受助农户相关信息进行抽查、核实,重点抽查补贴面积、受补贴造林类型等信息,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县级林业部门和财政部门。

3.信息公示

联系或配合有关站所、单位,将补贴对象、补贴依据、补贴标准、补贴年限、补贴金额、联系电话等信息通过“村务公开栏”或“财务公开栏”进行张榜公示,加强社会监督。

(三)监督补助资金落实到户情况

联系或配合有关站所、单位,对资金支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退耕还林补贴资金及时打入农户“一卡通”或“一折通”账户。不定期对退耕还林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账户管理、资金拨付、张榜公示、资金打卡等情况。

(四)做好补助信息管理工作

乡镇财政部门要建立补贴发放信息档案、公示档案。发放工作完成后,通过对具体信息分析,总结补贴政策的实际效果,为上级部门进一步完善政策提供参考。

四、案例

退耕办主任贪污退耕还林资金案

2005年,王志明在担任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退耕还林办公室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将景洪市基诺乡林业工作站分配给某村的退耕还林指标安排给其亲戚,之后与其亲戚在4年间共获取退耕还林补助款112320元。王志明还利用职务之便,将分配给景洪市普文镇林业工作站中49亩退耕还林指标调整到基诺乡巴来小寨,并从中拿走部分退耕还林的补助款,4年共计31200元等。在王志明实施上述犯罪行为期间,涉及本案的退耕还林土地的退耕还林面积、造林情况、成活率以及资金和粮食补助发放等情况未依国家规定进行公示。

2010年3月,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法院对涉及景洪市退耕还林资金的贪污案作出一审宣判:以贪污罪判处王志明有期徒刑10年。

该案反映出当地退耕还林(草)资金监管工作的严重失误,具体表现在:未按国家要求进行公示,使王志明造假贪污工作失去最强有力的监督。部门之间缺乏相互制约。退耕还林(草)补助资金的兑付流程涉及林业部门、财政部门、乡(镇)政府等多个部门,然而王志明担任退耕还林办公室主任期间擅自分配退耕还林指标、调整退耕还林指标从而谋取私利的行为却未得到其他部门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