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实现货币时间价值最大化
如果纳税人能够合理有效运用资金,随着时间的推移,货币的增值额会呈几何级数增长企业通过一定的方法将本期应该交纳的税款延期缴纳,以获得货币时间价值,也是纳税筹划的目的之一。虽然这笔税款迟早是要缴纳的,但本期无偿占用这笔资金就相当于从财政部门获得了一笔无息贷款,并且这笔无息贷款不存在财务风险。
4.实现税负最小化和税后利润最大化
一般而言,公司的目标是实现实际税负最小化及税后利润最大化。当公司实施某项纳税筹划方案使得税负最小化与其税后利润最大化呈正相关时,税负最小化就是纳税筹划的最高目标。但随着现代财务理念的发展,人们发现纳税筹划单纯地以实现税负最小化为目标存在很多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它没有考虑纳税筹划方案对相关收入和成本的影响,容易导致决策的片面性。若减少的税负以减少更多的收入或增加更多成本为代价,则结果是得不偿失的。
(2)它没有考虑相关的风险。不同的纳税筹划方案所面对的风险往往是不同的,有的方案可能实现比较低的税负,但是要实现低税负可能要面对很多不确定的负面因素,在这种情况下,仅仅考虑税负的高低就不能作出正确的决策。
(3)它没有考虑货币时间价值。不同纳税筹划方案下相关收益的流入或成本的流出可能发生在不同的时点,在不同时点的现金流量的现值是不同的,而税负最小化没有考虑时间价值因素,这在纳税筹划方案涉及长期决策时很可能出现失误。
因此,纳税筹划以税负最小化为目标具有很大的缺陷,甚至会将企业的纳税筹划引入误区。当然,减少税负是纳税筹划最直接的动机,也是纳税筹划兴起与发展的直接原因,没有节税动机,也就不可能会有纳税筹划。
而税后利润最大化目标,可以克服税负最小化目标的第一个缺陷,即克服没有考虑相关的收入和成本的缺陷。税后利润最大化目标在当今的理论和实务界比较流行。这种观点认为,由于税后利润=收入-成本-税金,所以要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就要追求在收入增加、成本减少的同时,尽可能地减少税金的缴纳,使税后利润最大。但是这一目标的提出,仍然没有解时间价值和风险计量的问题。在纳税筹划方案涉及不同期间的现金流量时有可能导致决策失误。它容易导致企业只注重对本年度的利润的追求,造成纳税筹划的短期行为,不能兼顾企业的长远发展。
5.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纳税筹划属于财务管理范畴,纳税筹划的目标应与财务管理的目标相一致。现代财务管理理论基本上确立了以企业价值最大化作为财务管理的目标,企业的内在价值,应当是未来企业能够创造的现金净流量的现值,是对未来现金流入和流出、现金流量的时间价值和风险综合评价的结果。将企业价值最大化作为纳税筹划的目标,可以弥补税负最小化和税后利润最大化目标的缺陷,能够综合考虑纳税筹划方案引起的相关的收益和成本以及时间价值与风险因素,因此,不失为一种理想的目标定位。企业价值最大化目标在纳税筹划中的主要应用是在长期纳税筹划方案的决策中引入净现值法,即计算长期纳税筹划方案可能带来的相关现金流量的净现值,并以此作为评价纳税筹划方案优劣的依据。由于计算净现值时采用的折现率往往既考虑了时间价值因素也考虑了风险因素,因此,可以帮助决策者更为准确地作出判断。
第三节纳税筹划与偷税、避税的关系
一、纳税筹划与偷税的关系
1.偷税的含义
偷税是指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藏、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仍然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
2.偷税的构成要件
(1)纳税义务已经发生。纳税义务已经发生是偷税的第一构成要件。如果纳税义务尚未发生,无论纳税人采取什么行为都不可能构成偷税,而纳税义务是否发生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纳税义务的构成要件是否满足来判断。
(2)实施了违法行为。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后,必须实施了税法所明确规定的违法行为,即“伪造、变造、隐藏、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仍然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除了以上三种特定行为外,纳税人实施的任何其他行为均不能构成偷税。
(3)客观上造成了少缴或者不缴税款的结果。
3.两者的关系
纳税筹划与偷税有着本质的不同。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经济行为不同。纳税筹划是对某项应税经济行为的实现形式和过程在事前进行某种规划和安排,其目的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减轻纳税负担;而偷税是对一项实际已发生的应税经济行为全部或部分的否定。
(2)法律结果不同。纳税筹划是通过合法的形式来承担尽可能少的税收负担,经济行为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在内容上都与法律规定吻合,各国政府对此都是鼓励和保护的;在法律后果上,偷税行为属于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纳税人要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接受法律制裁。
(3)对税法的影响不同。成功的纳税筹划需要纳税者充分理解掌握税法条文和税法精髓,同时,又要掌握必要的纳税筹划技术才能达到节税的目的。如果纳税筹划在一定程度上利用了税收法律法规的某些缺憾,则可从另一方面促进税收法律法规的不断发展和完善;而偷税是公然违反税法、公然藐视税法的行为,偷税成功与否与税法的科学程度没有多大关系。只有加强征管、严格执法,才能防止偷税行为的发生。
二、纳税筹划与避税的关系
1.避税的定义
避税的本质特征是在纳税义务产生前进行的规避纳税义务的行为。一般认为,避税是指纳税人通过对经营活动进行违反一般商业目的的安排,从而利用税法的不完善之处来规避税法所规定的纳税义务的行为。
2.避税的构成要件
(1)纳税义务尚未产生。避税必须是在纳税义务产生之前就进行相关的安排,一旦纳税义务产生,纳税人所能做的只能是按照税法的规定履行自己应当履行的义务,任何减轻自己纳税义务的行为(除合法减免税以外)均有可能构成偷税,而不可能属于避税。而在纳税义务产生之前,纳税人无论进行什么行为,均不会构成偷税行为。
(2)通过不为法律所明确禁止的行为安排交易。无论在纳税义务产生前,还是产生后,纳税人均不能从事法律所明确禁止的行为,这是法制的一般要求。但是,除法律所明确禁止的行为以外,纳税人可以从事任何行为,即“法无禁止均可行”。
(3)导致纳税义务不产生或者减轻纳税义务。纳税人所从事的行为必须导致纳税义务不产生或者减轻纳税义务,才能进行避税。
3.两者的关系
避税尽管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避税是利用税法上的漏洞或不成熟之处,钻税收法律制度的空子,通过对其经济活动或经济行为的特定安排,旨在谋取不正当的税收利益。纳税筹划是遵照国家税法的规定和政府的立法意图,在纳税义务确立之前对投资、经营等作事先安排。纳税筹划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在内容上都是合法的,都能反映国家税收政策的意图。
第四节纳税筹划的原因与效应
一、纳税筹划的原因
(一)纳税筹划的主观原因
对于纳税筹划的主观原因,总结起来就是利益驱动。纳税筹划是公司对自身资产、收益的正当维护,属于公司应有的经济权利,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纳税人对经济利益的追求是理性行为,也可以说是一种本能,是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经济利益的一种行为表现。
会计理论告诉我们,税收是构成公司经营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价格和成本不变的条件下,利润和税收是此消彼长的关系,即上缴的税收增多,留存于公司的利润就将减少;上缴的税收减少,公司留存的利润就会增加。认真研究税法,熟悉税收环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减轻税负既是合法的,也是必要的。因此,在合法的前提下,减少税收这种纳税人经济利益的直接流出,是纳税人进行合法的纳税筹划的内在动力和直接原因。
发达国家在纳税筹划领域走在前面,大中型公司一般都聘请税务专家,专门研究和负责公司的纳税筹划。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的企业也越来越重视纳税筹划,纳税筹划在公司的发展中的作用也将凸显。
(二)纳税筹划的客观原因
1.税法规定本身存在纳税筹划的可能
法律的制定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和严格的程序。但无论怎样,制定法律的人还是会由于知识有限和理性有限而使法律总有不完善之处。而且任何法律的制定都要受到当时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经济现实的制约,不可能一步到位,需要逐步完善。特别是国际上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之间存在很大的分歧和差异,这种差异与分歧更使纳税筹划在国际领域盛行。
(1)纳税人定义的可变通性。纳税人是税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构成因素,是缴纳税款的主体。任何一种税都要对其特定的纳税人给予法律的界定,特定的纳税人缴纳特定的税款,这种界定,理论层面和实际层面包含的对象差别很大。如果能够说明公司本身不是该税的纳税人,自然就不必缴纳该税种的税收。在纳税人方面,还有一个税种的选择问题。通常情况下,公司生产和经营什么项目和产品,就应该缴纳相应的税种的税收。但也有例外,这些例外就为纳税筹划提供了余地。例如,在增值税和营业税相结合的行业就给纳税人纳税筹划提供了可能,交通运输企业和涉及混合销售业务和兼营业务的行业,都有可能在缴纳增值税还是缴纳营业税上作选择。